CJT415-2013 城镇供水管网加压泵站无负压供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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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3. 1基本要求

    5.3.1.1控制柜的制造应符合GB/T3047.1的规定。 5.3.1.2控制柜应有吊装环。 5.3.1.3控制柜面板上应设有观察设定压力、实际压力、电流、电压、频率等的显示窗口,并有故障报警 的声、光显示。 5.3.1.4控制柜面板上应设有水泵启、闭状态显示、功能指示标志,其图形及文字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 规定。 5.3.1.5控制柜元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 5.3.1.6控制柜面板上的按钮、指示灯及显示仪表应齐全,且分布应合理并易于操作和观察。 5.3.1.7.7 设备控制柜表面涂层不应有炫目反光,颜色应均匀一致,不应有脱漆、起泡、裂纹、流痕等 现象。

    设备中带电电路之间以及带电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 GB/T3797—2005中4.7的规定。

    锻件标准5.3.3.1设备中带电回路之间以及带电回路与地之间(在该回路不直接接地时)的绝缘电阻应符合 GB/T 3797—2005中 4.8.1的规定。

    5. 3. 3. 2介电强度

    介电强度应符合GB/T3797一2005中4.8.2和4.8.3的规定。 对不与主电路直接连接的辅助电路,额定绝缘电压大于60V时,应能承受介电试验电压 2Ui+1000V,最低1500V。

    5.3.4.1设备的金属构体上应有接地点,与接地点相连接的保护导线的截面,应符合G 中表5的规定。与接地点连接的导线应为黄、绿双色线。不能明显表明的接地点,应在 的接地符号。

    5.3.4.1设备的金属构体上应有接地点,与接地点相连接的保护导线的截面,应符合GB/T3797一2005 中表5的规定。与接地点连接的导线应为黄、绿双色线。不能明显表明的接地点,应在其附近标注明显 的接地符号。 5.3.4.2主接地点与设备任何有关的、因绝缘损坏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之间的电阻不应超过0.1 5.3.4.3连接接地线的螺钉和接线点不应作其他机械紧固用。

    5.3.5外壳防护等级

    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的规定

    5.3. 6抗干扰性要求

    在距离控制柜1m处一定负荷的电动设备干扰下,控制柜应能稳

    5.4.1缓冲补偿罐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设备的最高工作压力值,其承压等级分为:0.6MPa 1.0 MPa、1.6MPa 5.4.2缓冲补偿罐应保证密闭结构,不应与外界相通。 5.4.3缓冲补偿罐内部结构应具备将水锤产生的能量吸收缓冲的功能,避免进、出水管路产生水柱 拉断。 5.4.4缓冲补偿罐封头应选用椭圆形标准封头,其尺寸应符合GB/T25198的规定。 5.4.5缓冲补偿罐的支座或支腿应符合JB/T4712.1的规定,制作时需设置垫板,不应直接焊在罐 体上。 5.4.6缓冲补偿罐的制造应避免钢板表面的机械损伤。对于尖锐伤痕以及不锈钢容器防腐蚀表面的 局部伤痕、刻槽等缺陷应予以修磨,修磨范围的斜度至少为1:3。修磨的深度不应大于该部位钢材厚 度(8s)的5%,且不大于2mm,否则应予焊补。 5.4.7焊接过程中,在焊道的正面和背面均应采用情性气体保护。1 5.4.8缓冲补偿罐底部应设有排空阀,顶部应设置吊耳。 5.4.9缓冲补偿罐用水进行承压试验后应将水渍清除干净

    5.5双向补偿调节装置

    偿时应能及时开启或关闭。

    5.6.1能量储存器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设备的最高工作压力值,其承压等级分为0.6MPa、1.0MPa、 1.6MPa。 5.6.2能量储存器应按照表1选用(实际工程也可依据具体的计算确定)

    CJ/T 4152013

    6.3能量储存器应具备显示实际压力的功能 .6.4能量储存器与缓冲补偿罐匹配,应具有止气功能和充气功能,应配备必要的自动补气装置。

    5.7.1水锤消除装置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设备的最高工作压力值,其承压等级分为0.6MPa、 1. 0 MPa,1. 6 MPa。

    水锤消除装置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设备的最高工作压力值,其承压等级分为0. ,1.6MPa。 水锤消除装置的关闭过程应分速闭及缓闭两个阶段,其缓闭时间应可调。 水锤消除装置调整时间按式(1)计算:

    式中: T一为水锤相或临界时间,S; L一为管道长度,m; C为相应于管线的压力波速,m/s;埋藏式钢管取值为1200m/s。 5.7.4水锤消除装置在正常供电和突然断电的情况下均应能投入运行

    5.8.1水泵机组的扬程和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泵机组扬程的计算应考虑供水管网的压力,其他性 能应符合GB/T5657离心泵技术条件(Ⅲ类)的规定,与水泵配套的电机性能应符合GB755的规定。 5.8.2水泵机组在整个运行范围内应安全、稳定并且有最高的平均效率。 5.8.3泵站设计扬程时,应满足泵站设计流量的要求,在泵站平均扬程时,水泵应有最高效率,在泵站 最高或最低扬程时,水泵能安全、稳定运行、配套电动机不超载。对于重要的城市供水泵站工作机组 3台及3台以下时,应增设1台备用机组,多于3台时,宜增设2台备用机组;水泵机组应能够自动交替 切换,互为备用。 5.8.4主泵台数包括工作泵和备用泵,但不包括流量调节泵,总台数不应超过十台,流量调节水泵的单 泵流量可按主泵流量的1/5或1/10选择。 5.8.5水泵最高反转速度不应超过额定转速的1.2倍,

    5.9.1管材、管件、阀门的选用及连接方法应采用法兰连接。

    5.9.1管材、管件、阀门的选用及连接方法应采用法兰连接。 5.9.2在机组管路系统最低处应设有排水设施,

    5.9.3出水管路的转角宜小于60°。

    吸水管:直径小于250mm时,为(1.0~1.2)m/s;直径在(250~1000)mm时,为(1.2~1.6)m/s;直 径大于1000mm时,为(1.5~2.0)m/s。出水管:直径小于250mm时,为(1.5~2.0)m/s;直径在 (250~1000)mm时,为(2.0~2.5)m/s;直径大于1000mm时,为(2.0~3.0)m/s

    5.10.1当设备从市政管网取水时,对 影响应控制在当地管理部门充许的范围内。 5.10.2为避免供水管网来水量突然减少时设备前端不因水泵瞬时吸水量较大,造成对供水管网的损 害,设备应在全密闭基础上具有及时将缓冲补偿罐中存储的水,在一段时间内补充进水泵前端的能力, 并保持设备进水前端管网压力稳定。 5.10.3设备应能在用水高峰、用水低谷的不同时段,能够自动调整设备投入水泵机组台数,适应不同 时段用水量和扬程的变化。 5.10.4当水泵机组事故失电或误操作造成突然停机时,管路系统产生正压水锤或因压力管道内水柱 断裂产生的弥合水锤时,设备应具备消除的能力。 5.10.5当设备停止运行,出现回水静压传递时,为避免对设备及前端供水管网造成损坏,设备应具备 消除的能力。 5.10.6设备应装设流量及水量累计的监测设备。 5.10.7设备应设有超压保护功能,当因实际压力升至设定的超高压力时,设备应能报警并自动停止运 行,当超高压力消除以后,设备应能自动恢复正常运行。 5.10.8设备应设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为中文操作系统,图标显示应完整、清晰、明显和易于识别 操作方便。 5.10.9设备应具有消除谐波对用户电气设备影响的功能。变频器投入运行时,所造成的谐波分量不 应超过GB/T14549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滤波器。 5.10.10当供水管道的压力能满足出水管道水压时,变频泵应延时“休眠”,设备应能自动进入待机状 态,并应具备自动旁通功能;当供水管道的压力下跌到唤醒值时,变频泵自动“唤醒”设备恢复运行。 5.10.11工作泵与备用泵能定时轮换运行,且水泵切换时间与设定时间的误差不应超过士30S,且应 具有排序起停功能。 5.10.12设备应具有手动、自动和远程控制的启动、停止功能。 5.10.13设备应具有过流、过载、缺相、超压、欠压、缺水等故障的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 进行消除、并恢复正常运行。 5.10.14设备应能对流量、压力等实现远程监控功能。 5.10.15电源电压在额定电压的90%~110%时,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5.11设备强度和密封性能

    备机组在设计压力下,系统不得损坏或渗漏,强度与密封性能良好

    供水能力不应低于额定供水扬程、额定流量

    6.1.1在20℃~30℃环境温度范围内进行检测。 6.1.2相对湿度:不大于90%(20℃),无凝露。 6.1.3供电电源:三相五线,380(1土10%)V,50Hz

    6.1.1在20℃~30℃环境温度范围内进行检测。

    6. 2. 1 基本要求

    目测,应符合5.3.1.1~5.3.1.7的规定。

    6.2.2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检查

    设备中不等电位的裸导体之间,以及带电的裸导体与裸导电部件之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应在出厂试验时,直观检查,应符合5.3.2的规定。

    6.2.3.1绝缘电阻

    6.2.3.2介电强度

    6.2.4安全接地保护有效性试验

    设备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距控制柜1m处,开动1000W手电钻进行干扰,观察 功能及程序是否正常,应符合5.3.6的规定。

    6.4双向补偿调节装置检验

    目测及量具测量。双向补偿调节装置规格、外观等应符合5.5.1~5.5.3

    目测及量具测量。能量储存器的外观、规格等,应符合

    6.6水锤消除装置检验

    目测及量具测量。水锤消除装置规格、外观等应符合5.7.1~5.7.4的规

    7.2按GB/T3214规定的方法试验,用压力表测出单泵扬程,应符合5.8.3的规定

    6.7.2按GB/T3214规定的方法试验,用压力表测出单泵扬程,应符合5.8

    6.8机组臂路系统检验

    应符合5.9的规定。

    感器的实测压力,其结果应符合5.10.4的规定 6.9.5设备停止运行时,观察设备进、出口压力表压力指示情况,当压力值出现升高时,观察静压传递 消除装置是否及时启动,记录设备进出口处的压力表的实测压力,其结果应符合5.10.5的规定。 6.9.6设备运行正常后,观察进水口流量计和设备的流量监测设备的数据,其结果应符合5.10.6的 规定。 6.9.7设备自动运行时,人为调整设备出水口压力使其超过设定压力的1.2倍以上,观察设备的运行 停机保护及报警情况,其结果应符合5.10.7的规定。 6.9.8在设备正常运行的状态下,检查人机对话的界面,图示和操作等情况,其结果应符合5.10.8的 规定。 6.9.9按照GB/T17626.7的有关规定,对试验的设备在变频器投入运行时进行谐波测量,其结果应 符合5.10.9的规定。 6.9.10将模拟供水管网压力调高至用户设定压力和降低至唤醒值,检查水泵的“休眠”与“唤醒”情况, 应符合5.10.10的规定。 6.9.11使设备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手工修改定时单元。试验时间可任意设定,然后观察设备运行,应 符合5.10.11的规定。 6.9.12使设备分别处于手动、自动、远程状态,启动和停止任何一台水泵,检查水泵的启动、停止情况, 应符合5.10.12的规定。

    6. 9. 13保护试验

    6. 9. 13. 1 过流保护试验

    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将用户设定压力下调低于水泵性能曲线额定扬程范围以下 过载,当电机电流超过电机额定电流的1.1倍时,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停机保护情况 规定。

    6.9.13.2缺相保护试验

    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将控制柜(箱)的三相输入电源中任意一相切断,水泵应停 并报警,应符合5.10.13的规定。

    6.9.13.3欠压、超压保护试验

    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用调压器调整控制柜(箱)的输入电压,当输人电压超过或低于额定电压的 偏差的允许值时,水泵应停止运行,故障显示并报警,应符合5.10.13的规定,

    6.9.13.4缺水保护试验

    CI/T 415—2013

    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关闭进水阀门,当缓冲罐内水位达到设定最低水位时,观察水泵是否停止 运行,应符合5.10.13的规定。 6.9.14在异地监控室接通设备,分别测试监测、监控通信情况,应符合5.10.14的规定。 6.9.15在设备输人端连接调压器,将电源电压分别调到额定电压的90%~110%,进行电压波动试 验,设备应能正常工作,应符合5.10.15的规定。

    6.10设备强度和密封性能试验

    6.10.1试验前应将泵入口阀门关闭,使泵前系统和泵后系统两部分分开进行试验。 6.10.2试验的仪表采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其量程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 精度1.5级。 6.10.3水压试验采用打压设备进行,试验压力为给水设备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低 于0.6MPa。 6.10.4水压试验的升压应缓慢进行,达到试验压力时持续10min进行外观检查,以配件无变形无损 环为合格。 6.10.5密封试验压力为给水设备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 6.10.6密封试验的升压应缓慢进行,达到试验压力时,持续10min以不渗漏为合格

    6.11噪声与振动试验

    6.11.1振动试验:按照JB/T8097的有关规定进行,对设备进行振动试验与测量, 的规定。 6. 11.2噪声试验:按照 JB/T 8098 的有关规定进行,其测试结果应符合 5. 12 的规

    使设备的全部水泵(不 调节机组流量调节阀,使 达到额定供水扬程, 13的规定

    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设备出厂前,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填写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设备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在出厂检验中,若出现不合格项目,允许返修直至合格。 7.2.3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的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广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后,定期(2年)或积累一定产量后; d)产品停产2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的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2型式检验的样机抽样,由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选一台,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 要求见表2。

    7. 3. 3判定规则

    产品在型式检验中,如有一项不合格或出现故障,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若加倍抽样 全部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检验仍出现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表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CJ/T 4152013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8.1.1设备标牌标志内容应包括:

    a 制造厂名、地址; 名称、编号; ) 出厂日期; d) 主要参数(额定供水扬程、额定供水流量、水泵台数、额定功率、缓冲罐容积和外型尺寸、设备重 量等); e) 标牌的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f) 产品标准号。 2 设备运输包装箱标志应包括: a) 制造厂名、地址; b) 产品名称、编号;

    量等); e) 标牌的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f) 产品标准号。 3.1.2 设备运输包装箱标志应包括: a) 制造厂名、地址; b) 产品名称、编号; c) 出厂日期; d) 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1.2设备运输包装箱标志应包括:

    园林设计图纸、效果图8.2.1控制柜及水泵机组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JB/T3085的规定。 B.2.2缓冲补偿罐的包装应符合JB/T4711的规定。 8.2.3包装箱内应有下列文件:

    8.2.1控制柜及水泵机组的包装应符

    a)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b) 控制系统原理图、接线图;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装箱单。

    3.3.1控制柜及水泵机组的运输应符合GB/T13384、JB/T3085的规定。

    3.1控制柜及水泵机组的运输应符合GB/T13384、JB/T3085的规定。 3.2缓冲补偿罐的运输应符合JB/T4711的规定

    燃气标准规范范本打印日期:2013年4月27日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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