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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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续表 3. 2. 2

    续表3.2.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E1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水域及永久积雷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霸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的E12水库水库正常普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菁水量小于10万m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E13坑塘沟渠于引、排、灌的渠道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E2农林用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其他非建设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E9用地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3. 3. 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R11住宅用地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服务设施R12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6.:

    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R2二类居住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用地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R21住宅用地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服务设施R22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三类居住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用地宅等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R31住宅用地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服务设施R32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公共管理与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用地行政办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A1用地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用地图书展览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A21用地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文化活动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A22用地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A3教育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设施用地胶合板标准,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7

    续表 3. 3. 2

    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容大类中类|小类BB4公用设施营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业网点用地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B41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用地其他公用设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B49施营业网点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用地其他服务设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B9施用地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设施用工业用地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鹰遵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一类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M1用地患的工业用地二类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M2用地患的工业用地三类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M3用地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用地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一类物流仓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W1储用地患的物流仓储用地二类物流仓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W2储用地患的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W3储用地用地10

    续表 3. 3. 2

    4.1.1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 不得重复。

    、1.2城市(镇)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 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 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 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 构三部分。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 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 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 制要求。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n

    4.2.2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 (85.1~105.0)m/人内确定。 4.2.3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 115.0) m/人内确定。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 (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 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 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 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2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以及其他具有特殊 情况的城市(镇),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 体确定。

    附录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A. 0. 1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用地代码用地面积占城乡用地比例用地名称(hm)(%)现状规划现状规划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其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中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水域E其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10010017

    A.0.2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应按表A.0.2进行 平衡。

    表A.0.2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年现状常住人口 万人 年规划常住人口 万人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奇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

    用地分类 25 3.1一般规定 25 3.2城乡用地分类 26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28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3 4.1 一般规定 33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33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35 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37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规划建 4.1 般规定 33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33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35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37

    1.0.11990年颁布的原标准作为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一 项重要技术规范施行了21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 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 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标准 作出修订。

    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 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标准 作出修订。 1.0.2由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一般镇,城 镇建设自标与标准也与一般镇有所区别,其规划与建设应按城市 标准执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 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因此,这两类 镇与城市一并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

    镇建设自标与标准也与一般镇有所区别,其规划与建设应按城市 标准执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 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因此,这两类 镇与城市一并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

    3.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城乡统筹的 新要求,本标准设立“城乡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的地 类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以满足市域士 地使用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等工作需求。 本标准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基于原标准在大类上做了调 整,主要包括:为强调城市(镇)政府对基础民生需求服务的保 障,合理调控市场行为,将原标准“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 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为反映城市(镇)生活的基本职能要求,将原标准涉及区 域服务的“对外交通用地”和不仅仅为本城市(镇)使用的“特 殊用地”等归入城乡用地分类;为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 性生,在“居住用地”中强调了广保障性住宅用地。 本标准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弓引导的 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 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 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 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因此归为“商务用地” (B2)。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时,按底层使用的主 要性质进行归类。 3.1.2本标准用地分类体系为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 和连续性,采用大、中、小3级分类,在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 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3.1.2本标准用地分类体系为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

    3.2.1“城乡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地类上尽量与《土地利 用现状分类》GB/T21010一2007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天 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在基础用地调查时可高效参照土地利 用现状调查资料(表1)。

    表1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大类”对照表

    3.2.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2.2“城乡用地分类

    .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 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作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 补充说明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本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分类中的“H11 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完全衔接。 3.3.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作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 作若干补充说明: 1居住用地 本标准将住宅和相应服务配套设施看作一个整体,共同归为 “居住用地”(R)大类,包括单位内的职工生活区(含有住宅、 服务设施等用地)。为加强民生保障、便于行政管理,本标准将 中小学用地划人“教育科研用地”(A3)。 本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居住用地(R)按设施水 平、环境质量和建筑层数等综合因素细分为3个中类,满足城市 (镇)对不同类型居住用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要求。 其中:

    4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M)包括为工矿企业服务的办公室、仓库、食 堂等附属设施用地。 本标准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 地”(M)细分为3个中类。界定工业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 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水、大气、噪声等,应依据工业具体条件及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确定中类划分,建议参考以下标 准执行(表2)。

    表2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

    5物流仓储用地 由于物流、仓储与货运功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与兼容 性,本标准设立“物流仓储用地”(W),并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 境的十扰污染程度分为3个中类。界定物流仓储对周边环境十扰 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交通运输量、安全、粉尘、有害气 体、恶臭等。 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S1)不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伯城区小 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人相关的用地内。为了保障城市(镇)交 通的基本功能,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该中类

    .4城市建设用地在现状调查时按现状建成区范围统计,在 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统计。多组团分片布局的城市 )可分片计算用地,再行汇总。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4.2.1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 用地面积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对 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影响最为显著,因此本标准选择人口 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进一步细分城市(镇)类别并分别进行 控制。 本标准气候区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2002年版)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国现有城市(镇)特点: 分为I、Ⅱ、V、M以及血、IV、V两类。 本标准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采用“双因子”控制, “双因子”是指“充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和“充许调整幅度”,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时应同时 符合这两个控制因素。其中,前者规定了在不同气候区中不同现 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可采用的取值上下限区 间,后者规定了不同规模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 积指标比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增加或减少的可取 数值。 基于现状用地统计资料的分析,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本标准将位于1、I、V、И气候区的城市(镇)规划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5.0)m/人,

    等位于Ⅲ、NV、V气候区的城市(镇)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 积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0.0)m/人。 本标准确定充许调整幅度”总体控制在(一25.0~ 十20.0)m/人范围内,未来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少数新建 城市(镇)外,大多数城市(镇)只能有限度地增减。在具体确 定调整幅度时,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保障、改善民生的原则, 限据各城市(镇)具体条件优化调整用地结构,在规定幅度内综 合各因素合理增减,而非盲目选取极限幅度。 以下是举例详细说明: (1)西北某市所处地域为Ⅱ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面积指标64.1m/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50.0万人。对 照本标准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 (65.0~~85.0)m人,充许调整幅度为>0.0m/人,因此规划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可选(65.0~85.0)m/人。 (2)华南某市所处地域为IV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面积指标95.0m/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95.0方人。对 照本标准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 (85.0~105.0)m/人,充许调整幅度为(一10.0~10.0)m 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可选(85.0~105.0) m?/人。 (3)华东某市所处地域为Ⅲ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面积指标119.2m/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75.0万人。对 照本标准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 110.0m//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m/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能大于110.0m/人。 4.2.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新建城市(镇)是指新开发城 市(镇),应保证按合理的用地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城市(镇 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95.1~105.0)m/人 内确定,如果该城市(镇)不能满足以上指标要求时,也可以在 (85.1~95.0) m / 人内确定。

    2.3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由于首都的行政管理、对外交 科研文化等功能较突出,用地较多,因此,人均城市建设用 面积指标应适当放宽。

    4.2.4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我国幅员辽阔,城市(镇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中人均教育用地(1.0~2.4)m/人的要求,本标准综合确定I、 ⅡI、VI、И气候区的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为(28.0~38.0) m/人,Ⅲ、V、V气候区的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为(23.0~ 36.0) m/ 人。

    4.3.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本标准基于《城市公共设

    4.3.2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

    划规范》GB50442~2008关于原标准“行政办公用地”、“商业 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社会福利用地”人均指标的相关规定以 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关 于人均教育用地指标的规定,综合确定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面积不低于5.5m/人

    4.3.3本茶义属于强制性杀又。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的人均指标由“城市道路用地”(S1)、“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2)、“交通枢纽用地”(S3)、“交通场站用地”(S4)以及“其 也交通设施用地”(S9)5部分人均指标组成。本标准根据近年 来国内52个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资料的分析研究,参考相 关交通规范综合确定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最低不应小于 12.0m/人,具体细分指标为:人均城市道路用地面积最低按 10m/人控制,人均交通枢纽用地最低按0.2m/人控制,人均 交通场站用地最低按1.8m/人控制。 对于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镇),由于公共交通比例较高 高等级道路比例相对较高,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指标低 限应在此基础上酌情提高,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最低值在(6.0~8.0)m/人之间。2007年制 定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公共绿地12m/人应该 是今后城市(镇)努力要达到的一个自标。本标准确定以10m 人作为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控制的低限,为了维护好城市 (镇)良好的生态环境污水处理标准规范范本,并提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控制的低限为 8m2/人。

    服务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单项人均城 市建设用地指标提出低限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使得每个居民所必 需的基本居住、公共服务、交通、绿化权利得到保障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是指城市(镇)各大类用地与建 设用地的比例关系。对城市(镇)各项用地资料统计表明,“居 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工业用 地”(M)、“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 (G)5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具有一般规律性,本标准 综合研究确定比例关系,对城市(镇)规划编制、管理具有指导 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执行。其中,规模较大城市(镇)的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比规模较 小城市(镇)高。 4.4.2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由于工矿业用 地、景区用地比重大,其用地结构应体现出该类城市(镇)的专 业职能特色

    4.4.2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由于工矿业用 地、景区用地比重大铁路标准,其用地结构应体现出该类城市(镇)的专 业职能特色

    统一书号:15112·20702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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