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18-201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 GB50318-201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5.7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0-02-17
  • 发 布 人: 青沐诚信咨询工作室
  • 原始文件下载:
  • 原始文件是会员上传的无错版,推荐下载这个版本

  • 路桥工程,pdf格式,下载需要15积分
  • 立即下载

  • word版文件下载:
  • 特别提醒:word版是本站通过人工智能从pdf转换成的word版本,正确率只有90%左右(正在通过训练继续提高准确率),排版恢复的也并不完全准确,没有进行任何人工校对,VIP会员直接免费下载即可,普通会员无法通过点数下载,算是给VIP的活动。

    特别提醒:word版是不完美的,错误较多,只能参考,有需要的可以少打一些字,别下载了找我们说word内容有问题,这是送给VIP会员的。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3.2.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 一致。

    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 流区域。

    3.2.2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 上游汇流区域。

    3.2.3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edi标准,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

    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充许的相地区,包括乡村或独立 居民点。

    3.3.1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 (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受纳水体条件和原有排水设施情况: 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 体制

    3.3.2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

    3.3.2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 统应采用分流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 流制排水体制

    3.4.1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容量和排泄能力,其环境 容量应能保证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3.4.2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 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 确定,

    3.4.1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容量和排泄能力,其环境 容量应能保证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 确定。

    3.5.1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当受条件限制 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排水管道可采用压力流。

    3.5.3排水管渠应布置在便于雨、污水汇集的慢车道或人行道 下,不宜穿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截流干管宜沿河流岸 走向布置。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m时,排水管渠宜沿道路双侦 布置。

    3.5.4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统一 布置。

    3.5.5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设计流量确定

    3.5.6排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多年斗

    3.6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区。确需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没区设置时,应进行风险

    区。确需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设置时,应进行风险评估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2排水工程中厂站的抗震和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

    3.6.3排水管渠出水口应根据受纳水体顶托发生的概率、

    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设置防止倒灌设施或 泵站。

    3.6.4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

    连通管,合流制管道不得直接接人雨水管道系统,雨水管道 合流制管道时,应设置防止倒灌设施

    6.5排水管渠系统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应设置事故 非出口。

    3.6.5排水管渠系统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应

    4.1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1.1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划 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 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 4.1.2城市污水处理厂可按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 方式布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含污水再生系统。独立建设的再生 水利用设施布局应充分考虑再生水用户及生态用水的需要。 4.1.3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环境、河道、湿地等生态补水时,污 水处理厂宜就近布置

    4.2.1城市污水量应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污水量还应计入地下水渗人量。 4.2.2城市污水量可根据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4.2.3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历年供水量和污水量资料 确定。当资料缺之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和 公共设施水平以及工业类型等,按表4.2.3的规定取值

    确定。当资料缺之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和 公共设施水平以及工业类型等,按表4.2.3的规定取值,

    注: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 采矿业以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 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等因素确定。

    4.2.4地下水渗入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之时,可 按不低于污水量的10%计人。

    4.2.4地下水渗人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

    1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确定。 2工业废水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 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根据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结 果确定,

    4.3.1污水泵站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远期最高日最高时 量确定,

    量确定。 4.3.2污水泵站应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卫生防 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因素综合 确定。

    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因素 确定。

    4.3.3污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的建设规模确定,规 划用地指标宜按表4.3.3的规定取值。

    4.3.3污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的建设规模确定

    表4.3.3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1用地指标是指生产必需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调蓄池及特殊用地要求 的面积。 2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

    ,4.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污水量和需接纳的 刀期雨水量确定

    4.4.2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2城市夏李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与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 距离。 4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 5有扩建的可能。 4.4.3城市污水处理广规划用地指标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水 质、处理深度等因素确定,可按表4.4.3的规定取值。设有污泥 处理、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应另行增加相应的用地 面积。

    质、处理深度等因素确定,可按表4.4.3的规定取值。设有污沙 处理、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应另行增加相应的用地 面积。

    表4.4.3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注:1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 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 2 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亲 增的面积指标。 3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

    注:1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 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 2 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 增的面积指标。 3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

    4.4.4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

    4.4.4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

    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 厂的规模,可按表4.4.4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 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4.4.5排人城市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 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要求。 4.4.6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 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及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容量确定。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 沈物排新准C10010并满品 轮应纯

    、4.5排城市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 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要求

    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及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容量确定。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并满足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受纳 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

    4.5.1城市污水应进行再生利用。再生水应作为资源参与城市 水资源平衡计算

    4.5.3再生水管网水力计算应按压力流管网的参数确定

    4.6.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 资源化的处理和处置。

    4.6.2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量,可结合当地已建成污水

    际产泥率进行预测;无资料时可结合污水水质、泥龄、工艺 素,按处理万立方米污水产含水率80%的污泥6t~9t估算

    4.6.3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采用集散结合的方式布置。应

    4.6.4采用土地利用、填埋、焚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

    理处置污泥时,污泥的泥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通保环境安全。

    5.1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5.1.1雨水的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水脉格局、地势、用地布局:

    5.1.1雨水的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水脉格局、地势、用地布局 结合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城市雨水受纳水体位置,遵循高水 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天 流域分区相一致。

    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宜与河流、湖泊、沟塘、地等大然 流域分区相一致。 5.1.2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应设独立的雨 水排水分区,严禁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应保证出水口安全 可靠。 5.1.3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设计雨水量,不应超出 下游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5.1.4源头减排系统应遵循源头、分散的原则构建,措施宜按 自然、近自然和模拟自然的优先序进行选择。 5.1.5雨水排放系统应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则,结合地形 地势、道路与场地竖向等进行布局。 5.1.6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防涝系统蓄排能力的平衡关系: 统筹规划,防涝系统应以河、湖、沟、渠、洼地、集雨型绿地和 生态用地等地表空间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和生态安全 格局进行系统构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落实具有防涝 功能的防涝系统用地需求。

    5.1.2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应设独立的

    5.1.3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设计雨水量,不应超

    5.2.1城市总体规划应按气候分区、水文特征、地质条件等确 定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专项规划应将城市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进 行分解和落实。

    暴雨雨型。设计降雨历时应根据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统的汇水 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统宜采用短历 时降雨,防涝系统宜采用不同历时的降雨。 5.2.3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设计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计算 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规定 执行。暴雨强度公式应适时进行修订。 5.2.4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5.2.4的规定取值。城市开发建设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降低综合径流系数

    暴雨雨型。设计降雨历时应根据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统的汇水 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统宜采用短历 时降雨,防涝系统宜采用不同历时的降雨。

    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口 执行。暴雨强度公式应适时进行修订。

    执行。暴雨强度公式应适时进行修订。 5.2.4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5.2.4的规定取值。城市开发建设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降低综合径流系数。

    采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降低综合径流系数

    表5.2.4综合径流系数

    5.2.5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地形特点、气候条件、汇水面积、汇 水分区的用地性质(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桥区、广场、居住区) 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设计重现期,重 现期的选择应考虑雨水管渠的系统性;主十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 按总汇水面积进行复核。设计重现期取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关于雨水管渠、内涝防治设计重 现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应的径流量、不同设计重现期的淹没范围、水流深度及持续时 间等。当汇水面积不超过2km时,雨水设计流量可采用推理公 式法按下式计算。

    式中: Q 雨水设计流量(L/s); 设计暴雨强度[L/(s·hm)]; 亚 综合径流系数;

    式中: Q 雨水设计流量(L/s); 设计暴雨强度[L/(s·hm)]; 亚 综合径流系数;

    F一—汇水面积(hm)。

    5.3.1城市新建区域,防涝调蓄设施宜采用地面形式布置。建 成区的防涝调蓄设施宜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形式布置。 5.3.2具有防涝功能的用地宜进行多用途综合利用,但不得影 响防涝功能。

    5.3.3城市防涝空间规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涝调蓄设施(用地)的规模,应按照建设用地外排雨 水设计流量不大于开发建设前或规定值的要求,根据设计降雨过 程变化曲线和设计出水流量变化曲线经模拟计算确定。 2城市防涝空间应按路面允许水深限定值进行推算。道路 路面横向最低点充许水深不超过30cm,且其中一条机动车道的 路面水深不超过15cm。

    5.4.1当雨水无法通过重力流方式排除时,应设置雨水泵站。 5.4.2雨水泵站宜独立设置,规模应按进水总管设计流量和 泵站调蓄能力综合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5.4.2的规定 取值。

    表5.4.2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注:有调蓄功能的泵站,用地宜适当扩

    开应确定初期雨水污染控制措施,达到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 要求。

    埋相结合的措施。处理处置设施的占地规模,,应按规划收集的雨 水量和水质确定。

    6. 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6.1.1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与布局应综合考虑污水的收集、 处理与再生回用,以及雨水的排除与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6.1.2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用地布局, 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交通、竖向规划、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 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 定,并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的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6.1.3合流制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 埋深

    定,并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的大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6.1.3合流制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 埋深。

    6.2.1进入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合流水量应包括城市污水量 截流的雨水量。

    截流的雨水量。 6.2.2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宜采用2~5,具体数值应根据 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的截 流倍数。

    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的 流倍数。

    6.3.1合流泵站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

    1合流泵站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 2合流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可按表5.4.2的规定取值

    6.4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6.4.1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 6.4.2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宜参照表4.4.3的指标

    6.4.1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

    6.5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6.5.1合流制区域应优先通过源头减排系统的构建,减少进 合流制管道的径流量,降低合流制溢流总量和溢流频次。 6.5.2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可采用调蓄后就地处理或 送至污水厂处理等方式,处理达标后利用或排放。就地处理应结 合空间条件选择旋流分离、人工湿地等处理措施。 6.5.3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宜结合泵站设置,在系统中段 或末端布置,应根据用地条件、管网布局、污水处理厂位置和环 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6.5.4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

    6.5.3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宜结合泵站设置,在系统中 或末端布置,应根据用地条件、管网布局、污水处理厂位置利 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4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

    6.5.4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降

    合流水量和水质、管道截流能力、汇水面积、场地空间条件 放水体的水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杨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规定执行,占地面积应根 调蓄池的调蓄容量和有效水深确定

    7.0.1城市雨水、污水系统应设置监控系统。在排水管网关键 节点宜设置液位、流量和水质的监测设施。 7.0.2城市雨水工程规划和污水工程规划应确定重点监控区域, 提出监控内容和要求。污水工程专项规划应提出再生水系统、污 泥系统的监控内容和要求。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产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25 2 术语 27 基本规定 29 3. 1 一般规定 29 3. 2 排水范围 3.3 排水体制 3.4 排水受纳水体··· 31 3. 5 排水管渠 . 32 3. 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33 污水系统 34 4. 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 2 污水量 34 4. 3 污水泵站 36 4.4 污水处理厂 37 4. 5 污水再生利用 40 4.6 污泥处理与处置 41 雨水系统 42 5. 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2 5. 2 雨水量 43 5. 3 城市防涝空间·· 46 5. 4 雨水泵站 48 5. 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48 6 合流制排水系统 50 6.1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50 6.2合流水量 50

    6.3合流泵站 O 6.4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50 6.5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0........0. 51

    1.0.1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

    本规范除了适用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戈 阶段的排水工程专业规划,还兼顾了各地普遍开展的相关排水工 程方面的专项规划,县城、建制镇各个规划阶段的排水工程规划

    2.0.2本条是源头减排系统的

    源头减排系统主要通过竖向、景观和园林绿化设计。满足径 流总量控制率要求的滞蓄空间,可由植草沟、下沉式绿地、生物 滞留设施等源头、分散的生态设施和小型人工设施组成,其设置 的核心目的是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但该系统通 常兼有维持水文循环状态、控制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化利 用、缓解内涝风险等综合效益。 源头减排系统一般是在场地开发过程中分散构建的,它从雨 水形成的第一时间即通过渗、滞、蓄、净、用等源头减排措施加 以控制,不同场地的源头减排系统通常互不影响,一般以城市道 路、建筑小区、公园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等空间为主要 场地。

    雨水排放系统即目前所说的“雨水管渠系统”。雨水排放系 统是城市雨水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用于收集、输送和处置 该系统设计排水能力以内的降雨、融雪径流等,其设置目的是为 了减少因低强度降雨事件所带来的不便建材标准,降低经常重复出现的破 坏及频繁的街道维护需求。国外比较常见的术语为“Minor (Drainage)System(小排水系统)”或“Initial(Drainage)Sys em(基本排水系统)”。 雨水排放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道路街沟(偏沟)、边沟、雨 水口、雨水管、暗渠、检查井、泵站以及相关的雨水利用设施、 污染控制设施等。

    2.0.4本条是防涝系统的定义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强降雨径流,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提 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减少强降雨径流可能导致的重大破坏和生 命损失,国外比较常见的术语为“Major(Drainage)System (大排水系统)”。 防涝系统主要由强排设施、滞蓄设施和行泄通道组成,组成 部分包括河道、明渠、隧道(存蓄和输送雨水的)、泵站以及承 担防涝功能的道路、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湿地、坑塘、 生态用地和防涝调蓄设施等。其中,道路、绿地主要承担强降雨 径流的汇集功能,明渠、隧道、河道等行泄通道主要承担对所汇 集强降雨径流的输送和排放功能,湿地、洼地主要起蓄滞作用, 防涝调蓄设施的主要作用是削减峰值流量,减轻下游的排水压力 和致灾风险。 从功能上来看,防涝系统是雨水排放系统的救援系统:当雨 水径流量超过了雨水排放系统的排水能力时,剩余径流将通过道 路、绿地表面汇集到明渠等行泄通道进行排放,或汇集到防涝调 蓄空间进行临时储存,以避免内涝灾害的产生。因此,防涝系统 与雨水排放系统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应高度重视防涝系统 的布局,在城市用地规划布局时,需结合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合 理设计防涝系统,预留用地空间

    3.1.1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 则》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城市排水工程技术特点确定的。在确定 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时,应结合城市蓄滞洪区用地、生 态空间布局拟定城市排水方案,确定雨、污水排除与综合利用方 式,提出对旧城原排水设施的利用与改造方案和在规划期限内排 水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对初期雨水、污水处理广污泥、再生水 利用的内容要求。在确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应从污水受纳体的水 环境安全着眼,既符合近期的要求,文要不影响远期的发展

    教育标准3.1.2本条说明规划期限确定的原则。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的 司时,应考虑雨水或污水系统的自身特点。一般城市总体规划的 期限为20年,城市建设需要多个规划期才能逐步完善。而城市 排水工程是系统工程,主要设施埋于地下,靠重力流排水,且排 水管道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50年。因此,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 具有较长的时效,以满足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本条明确规 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不仅要重视近期建设规划,而且还应考虑 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并应注意城市 排水系统的系统性。 污水工程规划要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近、远期结合创造条 件。雨水工程规划要考虑城市发展、变化的需要,结合城市生态 安全格局构建,按远景预留行泄通道和城市防涝调蓄设施的用 地。城市排水出口与受纳体的确定都不应影响下游城市或远景规 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
  • 相关专题:

相关下载

专题: 工程技术 |水利工艺、技术交底 |通信标准 |水利软件、计算 |锻件标准 |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