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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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0. 8 防灾公园 disasters prevention

    3.0.1城币抗震防灭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抗震要求: 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2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 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 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 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4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3.0.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 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50011等 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2当城市规划区的防御目标为本规范第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 抗震设防烈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相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与现行国家标准《中 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抗震设防标准、城市 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标准的要求。 3当城市规划区或局部地区、特定行业系统的防御目标高于1.0.5条提 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应给出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措施等抗震设防要求,并按 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分类分级原 则进行调整。相应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所处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 震加速度值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的地 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其抗震设防标准、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 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并达到满足其防御目标的要 求。

    3.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要求广场标准规范范本,分为 丙三种编制模式。

    3.0.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3.0.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1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 2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

    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

    4.1..1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包括: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 不利地形影响估计,抗震适宜性评价。 4.1.2对已经进行过抗震设防区划或地震动小区划并按照现行规定完成审批并 处于有效期内的城市与工作区,当按照本标准第3.0.4、3.0.6条所确定的编 制要求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原有成果为基础,结合新的资料,根据本标 准的规定补充相关内容。 4.1.3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地震地质环 境和场地环境及工程勘察资料。当所收集的钻孔资料不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时,应 进行补充勘察、测试及试验,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4.1.4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 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 1对一类规划工作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2对二类规划工作区,每两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3对三、四类规划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

    4.2 评价与规划要求

    4.2.1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应结合工作区地质地貌成因环境和典型勘察 钻孔资料,根据表4.2.1所列地质和岩土特性进行。对于一类和二类规划工作 文亦可根据实测钻孔和工程地质资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场地类 别划分方法结合场地的地震工程地质特征进行。在按照本标准进行其他抗震性能 评价时,不同用地抗震类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可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同级场地类别采取。必要时,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确定不同用地类 别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1用地抗震防灾类型评估地质方法

    4.2.2城市用地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应包括对场地液化、地表断错、地质 骨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响的估计,划定潜在危险地段。 4.2.3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应按表4.2.3进行分区,综合考虑城市用地 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 求和对策

    表4.2.3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要求

    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抗囊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 依次推定,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类场地。 2: 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5.1.1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城市基础设施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按照本章的 规定确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评价的对象和范围。 5.1.2在编制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针对 其在抗震防灾中的重要性和薄弱环节,提出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 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5.1.3对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有关重 要建筑的规定进行抗震防灾评价,制定规划要求和措施。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群 体抗震性能评价时,其抽样要求宜满足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

    5.2 评价与规划要求

    5.2.1对供电系统中的电厂厂房、变电站及控制楼等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 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功能失效影响评价。 5.2..2对供水系统中的取水构筑物、水厂、泵站等重要建筑,不适宜用地中的 地下主干管线,因避震疏散等城市抗震防灾所需的地下主干管线,应进行抗震性 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功能失效影响评 价。

    5.2.3对供气系统中的供气厂、天然气门站、储气站等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 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针对地震可能引起的 潜在火灾或爆炸影响范围进行估计

    5.2.4对交通主干网络中的桥梁、隧道等应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 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对连通城市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主干道进行抗震连通 性影响评价

    5.2.5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指挥、通信、医疗、消防和物资供应与保障等 系统中的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针对这 些系统的抗震救灾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6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

    应针对基础设施各系统的抗震安全和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合

    有效的抗震防御标准和要求; 2应提出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 3对不适宜基础设施用地,应提出抗震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 4根据城市避震疏散等抗震防灾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改造 的抗震防灾对策与措施。

    效的抗震防御标准和要求; 2应提出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 3对不适宜基础设施用地,应提出抗震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 4根据城市避震疏散等抗震防灾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 抗震防灾对策与措施,

    6.1.1在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结合城区建设和改造规划,在抗震性能 评价的基础上,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抗震防灾、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建筑密集 或高易损性城区抗震改造及其他相关问题提出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6.1.2根据建筑的重要性、抗震防灾要求及其在抗震防灾中的作用,在抗震防 灾规划时,应考虑的城市重要建筑包括: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的甲、乙类建 筑; 2城市的市一级政府指挥机关、抗震救灾指挥部门所在办公楼 3其他对城市抗震防灾特别重要的建筑。 6.1.3对城市群体建筑可根据抗震评价要求,结合工作区建筑调查统计资料进 行分类,并考虑结构形式、建设年代、设防情况、建筑现状等采用分类建筑抽样 调查与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的方法进行抗震性能评价。 6.1.4在进行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时,抗震性能评价可采用行政区域作为预测 单元进行,也可根据不同工作区的重要性及其建筑分布特点按下述要求进行划分: 1一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2.25km2; 2二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4km2。 6.1.5在进行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时,抽样率应满足评价建筑抗震性能分布 差异的要求,并符合下述要求: 1一类工作区不小于5%; 2二类工作区不小于3%; 3三类工作区不小于1%。 其他工程设施的群体分类抽样调查宜根据工程设施特点按照本条要求进行。 6.2评价与规划要求 6.2.1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对本标准第6.1.2条第 2款规定的重要建筑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并针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提出 进行抗雪建设和抗雪加固的要求和措施

    6. 2 评价与规划要求

    2.1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对本标准第6.1.2条 款规定的重要建筑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并针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提 行抗震建设和抗震加固的要求和措施。

    5.2.2对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应划定高密度、高危险性的城区,提出城区拆 迁、加固和改造的对策和要求;应对位于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性能薄弱的 建筑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结合城市的发展需要,提出城区建设和改造的抗震 防灾要求和措施。 5.2.3新建工程应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的抗震安全要求,结合城市地震地质和场 地环境、用地评价情况、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点,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和对策。

    7.1.1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对地震次生火灾、爆炸、水灾、毒气泄漏 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必要时宜进行 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7.1.2在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根据地 震次生灾害的潜在影响,分类分级提出需要保障抗震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次生灾害 源点。

    7.1.1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对地震次生火灾、爆炸、水灾、毒 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必要时 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7.1.2在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 震次生灾害的潜在影响,分类分级提出需要保障抗震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次 源点。

    7.2.1 对地震次生灾害的抗震性能评价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次生火灾应划定高危险区;甲类模式城市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 行火灾蔓延定量分析,给出影响范围; 2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或海岸设施; 3对于爆炸、毒气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可 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选择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源点。 7.2.2应根据次生灾害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类次生灾害防御对策 和措施。

    7.2.3对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次生灾害源点,应结合城市的发展,控制和减少 致灾因素,提出防治、搬迁改造等要求。

    8.1.1避震疏散规划时,应对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在市区分布情况进行估 计,合理安排避震蔬散场所与避震疏散道路,提出规划要求和安全措施。 8.1.2需避震蔬散人口数量及其在市区分布情况,可根据城市的人口分布、城 市可能的地震灾害和震害经验进行估计。在对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分布进行 估计时,宜考虑市民的昼夜活动规律和人口构成的影响。 8.1.3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应按照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分别进 行安排。甲、乙类模式城市应根据需要,安排中心避震疏散场所。 8.1.4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需求面积可按照抗震设防烈度 地震影响下的需安置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和分布进行估计。 8.1.5制定避震疏散规划应和城市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

    8.2.1对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应针对用地地震破环和不利地形、 地震次生灾害、其他重大灾害等可能对其抗震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价: 用作防灾据点的建筑尚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确定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 主通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与防灾措施。 对于甲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结合城市的详细规划对避震疏蔬散 进行模拟分析。

    2.2城市规划新增建设区域或对老城区进行较大面积改造时,应对避震疏 所用地和避震疏散通道提出规划要求。新建城区应根据需要规划建设一定数 防灾据点和防灾公园

    2.3城市的出人口数量宜符合以下要求:中小城市不少于4个,大城市和 城市不少于8个。与城市出入口相连接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应保障建筑一旦倒 不阻塞交通。

    8.2.4在进行避震疏散规划时,应充分利用城市的绿地和广场作

    2.4在进行避震疏散规划时,应充分利用城市的绿地和广场作为避震疏散

    所;明确设置防灾据点和防灾公园的规划建设要求,改善避震疏散条件 8.2.5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提出对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蔬散主通道的抗震 防灾安全要求和措施,避震疏散场所应具有畅通的周边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 8.2.6避震疏散场所不应规划建设在不适宜用地的范围内。 8.2.7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 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 火树林带。避震蔬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 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 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避震疏散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区块,区块之间应 设防火安全带。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设防火安全带。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8.2.8避震疏散场所每位避震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 1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lm2,但起紧急避震疏散场 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m2; 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m2。 8.2.9避震疏散场地的规模: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不宜小于0.1hm2,固 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1hm2,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hm2。 8.2.10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步行大约10min之内可以到 达;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2~3km,步行大约1h之内可以到达 8.2.11避震疏散场地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有多个不同方 向的进出口。人防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进出口,防灾据点至少应有一个进口 与一个出口。其他固定避震疏散场所至少应有两个进口与两个出口。 8.2.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对避震疏散场所,应逐个核定,在规划中应列表 给出名称、面积、容纳的人数、所在位置等。当城市避震疏散场所的总面积少于 总需求面积时,应提出增加避震疏散场所数量的规划要求和改善措施。 8.2.13避震疏散场所建设时,应规划和设置引1导性的标示牌,并绘制责任区域 的分布图和内部区划图。 8.2.14防灾据点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可通过研究确定,且不应低于对乙 类建筑的要求,

    8.2.8避震疏散场所每位避震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

    给出名称、面积、容纳的人数、所在位置等。当城市避震疏散场所的总面积少于 总需求面积时,应提出增加避震疏蔬散场所数量的规划要求和改善措施。 8.2.13避震疏散场所建设时,应规划和设置弓「导性的标示牌,并绘制责任区域 的分布图和内部区划图。 8.2.14防灾据点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可通过研究确定,且不应低于对乙 类建筑的要求。

    工业标准8.2.15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

    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 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m。避震疏 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 计算避震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 通过仿真分析确定:简化计算时,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 可按建筑高度的2/3计算,其他情况可按1/2~2/3计算。

    9.0.1信息管理系统可由基础数据层、专题数据层、规划层、文件管理层组成: 1基础数据层,包括地理信息数据及与系统有关的共用基础数据库; 2专题数据层,包括编制本规划用到的各专题数据库: 3规划层,包括规划图件、规划文本说明等; 4文件管理层,包括文件查询、输入、输出、帮助等管理; 5有条件时可在系统的层次结构中建立辅助分析与决策层,支持专题中的 数值模拟或辅助对策。 9.0.2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显示各种图件的图形信息,图形要素的空间位置,以及不同图层的组合 显示; 2图形查询、属性查询和属性与图形相结合的交互查询: 3在图形上添加或删除空间信息,局部更新,对图形对应的数据进行修改: 4图形叠加、窗口裁剪、专题提取: 5可按用户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统计方式,并输出报表和图表: 6可根据用户需要输出各种基础地理图、专题地图和综合图,也可将当前 图形区内或查询结果的属性数据列表输出。 9.0.3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便于使用的技术说明和维护管理文件 有条件时对数据信息申报和更新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9.0.4系统的配置和开发应满足抗震防灾规划实施和管理要求。 9.0.5基础数据层可包括: 1数据分类: 1)地理信息数据: 2)法规文档数据; 3)有条件时可包括多媒体数据 2数据编码: 1基础图件的分层可采用原提供图件的分层

    9.0.5基础数据层可包括: 1数据分类: 1)地理信息数据: 2)法规文档数据: 3)有条件时可包括多媒体数据 2数据编码: 1)基础图件的分层可采用原提供图件的分层; 2)基础数据可依据原提供数据的分类编码。也可根据分类编码通用原则 用十进制数字表示。

    D. 5 基础数据层可

    建筑标准附录A规划编制的基础资料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资料

    A.0.1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所需收集和利用的基础资料包括: 1城市现状基础资料: 1)规划区内地震灾害的危险性; 2)规划区内资源、环境、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 3)规划区内建成区现状:包括已建成的各类建筑、城市基础设施、次生 灾害危险源等的分布: 4)城市的经济、人口、土地使用、建设等方面的历史统计资料。 2有关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 1)规划区内人口与环境的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规划: 2)规划区内建成区的旧城改造规划: 3)规划区内的近期、中期建设规划: 4)规划区内的专题建设规划, 3城市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环境方面的基础资料: 4城区建筑、基础设施、生命线系统关键节点和设备的抗震防灾资料; 5城市火灾、水灾、有毒和放射性物质等地震次生灾害源的现状和分布: 6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空旷场地、人防工程、地下空间、防灾据点等 可能避震疏散场所的分布及其可利用情况。 A.0.2当规划编制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和专题研究资料不能满足本标准中编制城 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评价要求时,应进行补充测试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A.0.3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所需收集和利用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包括: 1城市工程抗震土地利用规划、抗震设防区划、地震动小区划及其专题研 究成果资料; 2城市基础设施、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或易损性分析评价方面的专题研 究成果资料; 3城市地震次生灾害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 4城市避震疏散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 5城市已进行的抗震防灾规划或防震减灾规划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 6城市地震应急预案,城市地震应急系统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 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 当上述专题成果资料不能全面反映城市现状的抗震防灾能力,满足抗震防灾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 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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