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201-2016 沉管法隧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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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于管节接头,用于限制管节或管节与衔接段间纵向位移 构件。

    用于管节预制的场地,可兼用于装、起浮、系泊,通常为固定 干坞,特殊情况下利用大型半潜驳船作为管节预制、装的场地则 称为移动干坞。

    轻工业标准2. 0. 11 基槽

    用于埋置隧道的条形水下基坑。

    postfilling method

    管节沉放对接后完成的管节基础垫层施工方法。通常包括砂 流法、压浆法、喷砂法等,又称后铺法、充填法,

    sand flow method

    通过管节侧墙、隔墙、底板预留孔压注砂(或砂与水泥熟料)充 填管节底板与基槽底之间空隙形成基础垫层的方法,又称灌砂法、 压砂法。

    通过管节底板预留孔灌注砂浆充填管节底板与基槽底之间空 隙形成基础垫层的方法,又称灌浆法、注浆法,

    sand jetting method

    通过伸人管节底下的管道向管节底板与基槽底之间的空隙喷 注砂、水混合料形成基础垫层的方法

    outfitting

    管节浮运、沉放所需的临时设施及设备安装作业。一般分为 次瓣装与二次晒装

    ballast tank

    调整管节起浮、浮运、沉放过程中压载重量所采用的临时设 施。

    为浮运、沉放和安装管节,实现管节及暗埋段临时封闭的墙体

    管节在寄放、系泊、浮运过程中,自水面线到管节顶部表面的 垂直距离。

    管节下沉至指定位置的过程

    floating transportatio

    connection

    2. 0.24 GINA 止水带

    2.0.26千斤顶拉合

    connectionbyjackingsystem

    利用已沉管节或衔接段与待沉管节之间的千斤顶拉合装置, 使GINA止水带初始压缩,实现初步止水的过程。

    hydraulic connectio

    管节拉合后,将相邻端封墙之间的水排出,利用管节自由端端 面水压力使GINA止水带进一步压缩的过程

    2. 0. 28 硬扫床

    rigid sweep

    在检测船上按照施工与设计要求的人水深度安设硬式扫具: 在测区内巡测

    用于管节或衔接段端头止水带安装的销

    bankrevetment

    用于管节沉放、对接具有临时承托、导向作用的装置

    3.0.1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3.0.2管节预制时,宜建立专业混凝土搅拌站。 3.0.3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体 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3.0.4应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现场情况, 核对设计文件,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3.0.5施工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现场条件及沉管隧道 工程重点、难点和工艺特点,选择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法,应合理配 备适用的船机、设备、机具和劳动力等资源,布置施工场地总平面 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0.6施工中应加强施工测量、监测工作,实施信息化施工,必要 时应开展试挖槽、垫层试验、管节大比尺或足尺模型试验等工艺性 试验。

    3.0.6施工中应加强施工测量、监测工作,实施信息化施工,必要

    3.0.7沉管隧道施工前,应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

    3.0.8沉管隧道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

    4.1.1 工程开工前应收集下列基础资料,并应进行分析: 1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细勘察报告; 2 江(河、海)床演变、水文测验、水文和分析报告; 3 气象及水文窗口预测研究报告; 工程水域江(河、海)扫床报告; 5 水域通航环境与安全影响报告; 6 工程场地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7 工程坐标系统联测与测量控制网布设报告; 8 水域环境影响分析、环境影响报告书; 9 工程区试挖槽边坡稳定性观测报告、基础垫层试验报 告; 10 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交底文件; 11 工程两岸、干坞、临时航道、航标、抛泥区现状调查报告; 12 场地周边管线、障碍物与建(构)筑物等调查报告; 13 防洪评价报告

    ·:限店自通 家、儿 环境条件和工程规模、工期、环境保护等要求确定坞址、选择 管节预制、晒装、基槽开挖、寄放区浚挖、浮运航道疏、浮运、 沉放与对接、选择地基与基础处理施工方法、选择工艺技术与 设备。

    止水带应满足项目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4.1.5沉管隧道施工应减少对水域各类通行船舶、港口码头的影 响,确保施工和船舶通行安全。 4.1.6隧道施工前应完成并复核下列内容,

    止水带应满足项目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1起止里程与坐标、高程; 2 满足工程精度要求的测量控制系统; 3 两岸场地状况及准备工作; 4 沉管隧道设计儿何尺寸(平、纵、横); 5 施工场地、寄放区、临时航道、出坞及浮运航道、抛泥区位 置等的选取; 6预制场地的准备和生产工艺的比选; 7 浮运、沉放、对接设备及配套船机的配置和选型; :8管节端钢壳制作精度、管节轴线控制精度、管节导向装置 安装精度、管节临时垫块安装精度、管节干高度、基槽开挖精度 和基础垫层材料级配和配合比、平面精度及密实度要求; 9沉管隧道施工管理系统与系列报表; 10相应管节的混凝土配合比。 4.1.7应根据地质、基础形式与理深、环境保护、工期、施工设备 与技术水平、场地条件等要求,选择安全、经济、对环境影响小的堤 (护)岸施工方案。

    4.2.1应对水域工程地质和水文、航道、气象条件等进行分析,必 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补充地质勘察。 4.2.2应对工程附近道路、既有建(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勘查或 探查。 4.2.3 应对堤(护)岸结构及其基础形式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 4.2.4 应调查分析水域内航道、航运、锚地、防(避)台风区等 状况

    4.2.5应调查分析沉管隧道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的生态与环境 保护问题。

    4.3.1施工前应完成设计交底、设计交桩等工作。 4.3.2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护岸拆除与恢复、基槽开挖、管节 地基与垫层施工、寄放区挖、管节制作、浮运、沉放对接、接头处 理等关键环节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3.3应对专用设备、特种设备进行专项设计、制造、技改、调试, 验收及人员培训。 4.3.4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建立满足工程精度要求的测 昌控制玄然

    4.3.4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建立满足工程精度要

    4.3.5应建立沉管隧道的施工过程动态测量控制系统。

    4.4.1施工船舶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基槽开挖规模及管节几何尺寸、管节沉放负浮力相匹 配,应能协调工作,并应满足管节浮运、沉放、对接的要求; 2船机必须符合沉管隧道设计和施工要求,经总装技改调试 的新船应提供船检部门的认证文件; 3水上作业应满足水域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 4.4.2 管节预制生产及其配套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满足全部管节预制的功能要求; 2 应能与装相匹配。 4.4.3 当采用固定干坞预制管节时,坞门、绞车等坞内设施的准

    4.4.3当采用固定干坞预制管节时,坞门、绞车等坞内设施的准 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坞门应布局合理,应与管节出坞工艺相适应,施工及验收 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2绞车(缆桩)布局应与管节起浮、绞拖、系泊相适应

    4.5施工场地与临时工程

    4.5.1开工前应结合工程规模、工期、用地情况、运输条件、管节 预制方式、寄放区、水电保障等情况,绘制施工场地总布置图、布置 施工场地及实施临时工程,并应满足因地制宜、合理布置、统筹安 排的原则

    4.5.2施工场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结合预制场地(固定干玛或移动干玛)、水陆运输条 件、临时码头设置、土方弃运、吊装作业、现场搅拌站的设置、大 宗材料、散体物料堆场等的需要,对场区进行功能分区,合理 布局; 2应以管节预制为重点; 3应根据作业船舶靠泊、管节脑装,砂石等散体物料装卸的 需要,设置或选择临时码头; 4寄放区的设置和施工应根据沿线堤岸的安全、对邻近码头 作业的影响等确定; 5基槽开挖、管节安装等占用主航道施工应按要求开辟临时 航道,并向主管部门申请; 6机械设备、附属车间、加工场布置应相对集中; 7 场内施工便道与场外道路应按场区功能分区合理布置; 8 生产与生活设施应分区设置; 9 危险品库房设置与管理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 4.5.3 临时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区道路应满足施工期间行车安全和使用要求; 2场区道路和临时给排水、用电、通信等配套设施应统一规 划、提早实施、同步完成; 3临时房屋的租用、设置应满足消防安全规定,临时房屋的 周围应设有排水系统,并应避开高压电线,爆破器材库、油库的位 置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4严禁将住房等临时设施布置在受洪水、泥石流、落石、地 陷、滑坡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点,并应制订相应应急预案; 5临时航道及航标应满足过往船舶通航需求; 6现场布置时应采取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

    5.1.1沉管隧道施工前应根据其结构形式及精度要求等编制施 工测量方案,选定测量控制等级,确定测量方法。 5.1.2应进行现场交桩,在复测控制网的基础上,根据施工需要 适当加密,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 5.1.3对测量控制点,应编号绘于施工总平面图上,并应采取有 效措施妥善保护,定期进行复测。 5.1.4沉管隧道工程的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当采用独立坐标系、抵偿坐标系时,应确认与国家坐标系 的转换关系。 4在布设平面控制点时,四等及以上平面控制网中相邻点之 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一级平面控制网中相邻点之间的距离不 得小于200m,最大距离不应大于平均边长的2倍,隧道结构两端 的每一端应至少埋设3个平面控制点

    3当采用独立坐标系、抵偿坐标系时,应确认与国家座标系 的转换关系。 4在布设平面控制点时,四等及以上平面控制网中相邻点之 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一级平面控制网中相邻点之间的距离不 得小于200m,最大距离不应大于平均边长的2倍,隧道结构两端 的每一端应至少埋设3个平面控制点,

    5.2.2沉管隧道工程施工的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控制网节点间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长度的70%。

    5施工水准网中的各水准点应构成连续水准环。隧道结构 的两端应至少各设置3个水准点,作为水准网的控制点。 5.2.3宽阔水域隧道工程的GPS平面控制网宜分为首级网、首 级加密网、一级加密网和二级加密网4个等级。一级加密网和二 级加密网的布设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密网应采用与全隧道统一的坐标系统,且宜由三角形或 大地四边形组成,并应一次完成网形设计、施测与平差。加密网应 与最近的2个及以上高级网点为起算点进行联测,任一加密网点 应至少与另外2个控制点通视。加密网应按一级GPS测量精度 施测,且最弱相邻点点位中误差应为士10mm。 2控制网点应安全稳定,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当控制点不稳定时,应立即进行局部或全面复测。加密网 两次复测的间隔时简不应超过3个月。 5.2.4宽阔水域隧道工程的高程控制网应采用全隧道统一的 高程基准。对首级网点、首级加密网点和全隧道贯通测量,应采 用不低于国家二等水准测量的精度进行联测;对一级加密网点 和二级加密网点,应采用不低于国家三等水准测量的精度进行 联测。

    5.2.5隧道设置的三角网或导线网,应定期对其基准点和水准点 进行校核。

    5.2.5隧道设置的三角网或导线网,应定期对其基准点和水准点

    进行复核,隧道内控制点应根 进度设置在衔接段隧道,并

    5.2.7测量桩点必须稳定可靠,且通视良好。水准点应设在不易 损坏处,并应妥善保护。测量仪器、工具在使用前应做检校,仪器 和工具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使用要求。当使用光电测距仪时,应按 其使用规定进行操作

    5.3.1近岸测量应通过2个及以上全站仪观测管节测量塔,确定 管节轴线和标高。 5.3.2在管节沉放、姿态调整过程中,应由2个及以上的测量站 持续观测测量塔,应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并应由潜水员配合进行 拨挡尬杰

    5.3.3千斤顶拉合和水力压接前,应对管节姿态进行测量。

    高等进行管内测量,应利用测量数据调整下一管节对接过程中的 姿态,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3.5管节对接轴线和标高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管节对接轴线和标高允许误差

    5.3.8管节对接控制测量应监控坞内管节几何测量

    量、对接测量和贯通测量等阶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

    5.4.1隧道工程完工后,应进行隧道轴线、里程、路面标高和覆盖 层顶标高等竣工测量。 5.4.2隧道竣工后应提交贯通测量技术成果书,贯通误差的实测 成果和说明,净空断面测量和永久轴线点、水准点的实测成果及示

    5.4.1隧道工程完工后,应进行隧道轴线、里程、路面标高和覆盖 层顶标高等竣工测量

    成果和说明,净空断面测量和永久轴线点、水准点的实测成果及示 意图

    6.1.1干坞可采用固定干坞或移动干坞两种形式,固定干坞可分 为独立干坞和轴线干坞。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要求。

    6.1.2固定干坞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距隧道位置较近,且具备管节浮运至沉放位置的航道条 件; 2 干坞附近宜具备寄放若干节预制好的管节的水域; 3应具备适合建造干坞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 交通运输应方便,且应具有良好的外部施工条件; 干坞规模应满足隧道施工总体流程和总工期要求; 6 应具有可重复利用或再使用的价值。 6.1.3 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固定干坞规模: 1 管节长度、宽度、高度,预制管节数量; 管节端部间距、管节侧面间距、管节端部至干坞两端及两 侧的净距; 3 玛内管节预制设备(包括吊装设备、模板、模板支撑系统 等); 坞内外车辆运输路线; 管节出坞水位; 6 预制管节的附属设施。 6.1.4 除应根据本规范第6.1.3条的因素外,尚应根据下列具体 因素确定移动干坞规模: 1移动干坞吨位、结构刚度;

    2天 移动干坞靠泊码头; 3 航道水深条件; 隧址附近下潜港池。

    2移动干坞靠泊码头; 3 航道水深条件; 4 隧址附近下潜港池。

    6.2.1固定干坞坞底高程应根据出坞水位、管节高度、管节浮起 时的干高度、管节浮起时底部到坞底的最小安全距离、干坞底部 基础厚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6.2.2固定干坞基坑开挖与支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 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和《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311的有关规定。 6.2.3固定干坞坞底地基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 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 6.2.4固定干坞坞底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管节起浮的要求。 6.2.5固定干坞坞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2.4固定干坞坞底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管节起浮的要求。

    1土质基底最后300mm厚土体应分区、分块人工修挖; 2当坞底地基承载力、变形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 3岩质基底应采用冲击破碎开挖法或静态破碎法; 4当采用静态破碎法时,应按设计要求布孔、钻孔、装破碎药 剂、破碎、装碴提升,钻孔与出土应平行作业; 5倒滤层施工时,盲管沟应畅通,并应与基底排水明沟连 通; 6封闭层与起浮层应控制其平整度; 7 应疏干坞底土层中水分,再进行垫层施工; 8坞底预制管节基底与道路基底的级配碎石层宜同时安排 施工,级配碎石层密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9干坞范围内道路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 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的有关规定; 10坞底管节预制区基底混凝土施工应在坞底道路完成后进

    行,其配合比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的有关规定。 6.2.6固定干坞坞底应设排水沟,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6.2.7固定干坞门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沉箱式坞门或钢结构坞 门、钢板插拔坞门、钢管桩坞门、围堰等形式。 6.2.8钢筋混凝土沉箱式坞门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及 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的规定。 6.2.94 钢板插拨坞门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板桩码头设计与 施工规范》JTS167一3中第7.3节、第7.4节的规定。 6.2.10 钢管桩门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2.3.4条的规定。 6.2.11 围堰工程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2.3节的规定。 6.2.12 堤岸恢复及护岸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2.2节的规定。 6.2.13 固定干坞内放(注)水速度、排水速度和水位差应按设计 要求实施,注(排)水设施能力应满足施工要求。 6.2.14在坞口封闭阶段,干坞防汛体系应独立;在坞口开阶 段,与施工区域外的原河堤防汛墙应形成共同防汛体系;工程结束 后,应恢复原防汛墙。

    6.2.15施工期间应对临近的堤岸、附属建(构)筑物和管线等送

    6.3.1移动干坞应具有下潜功能,下潜的深度应满足管节浮起要 求。 6.3.2 移动十坞有效使用面积应满足管节预制对场地天小的要 求。 6.3.3 移动干坞载重量应满足管节重量的要求。 6.3.4 移动十坞强度和刚度应满足管节制作精度的要求。 6.3.5租 移动干坞在管节预制、浮运、下潜等全过程中,应满足稳定 性要求。

    6.3.1移动干坞应具有下潜功能,下潜的深度应满足管节浮起要 求。 6.3.2 移动十坞有效使用面积应满足管节预制对场地天小的要 求。 6.3.3 移动干坞载重量应满足管节重量的要求。 6.3.4 移动干坞强度和刚度应满足管节制作精度的要求。 6.3.5 移动干坞在管节预制、浮运、下潜等全过程中,应满足稳定 性要求

    6.3.6移动干坞应配有可提供预制管节施工材料和设施的泊靠

    6.3.6移动干坞应配有可提供预制管节施工材料和设施的泊靠 码头。 6.3.7移动干坞上应建立独立的管节预制测量体系,每道工序完 成后应对移动王坞 测量控制点进行校核

    6.3.8管节制作精度措施应符合下

    1应建立移动干坞受力变形分析系统; 2根据预制施工计划,应计算各阶段移动干坞的变形,并应 根据计算结果编制荷载调配计划; 3应经常检查、校正测量基准点的闭合性; 4在端钢壳安装前,应全面校验测量基准点

    6.4.1固定干坞坞底预制区域检验指标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6.4.2固定干坞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 术规范》GB50497的有关规定。 6.4.3移动干坞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的有关规定

    6.4.2固定十坞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

    管件标准GB50026的有关规

    7.1.1施工段长度应根据管节设计长度与现场条件进行选择。 7.1.2管节制作前,必须针对工程具体特点进行相关工程试 验。 7.1.3管节制作所使用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和材质应满足 设计要求

    7.1.4管节制作的钢筋、混凝土和模板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7.1.5管节防水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 验收规范》GB5020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3.4条 的规定。

    7.1.6管节制作时预留的金属构件及预埋件施工除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外抽样标准,尚 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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