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962-2019 公路瓦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 DB50/T 962-2019  公路瓦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1.9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0-02-18
  • 发 布 人: 13648167612
  • 原始文件下载:
  • 原始文件是会员上传的无错版,推荐下载这个版本

  • 路桥工程,pdf格式,下载需要20积分
  • 立即下载

  • word版文件下载:
  • 特别提醒:word版是本站通过人工智能从pdf转换成的word版本,正确率只有90%左右(正在通过训练继续提高准确率),排版恢复的也并不完全准确,没有进行任何人工校对,VIP会员直接免费下载即可,普通会员无法通过点数下载,算是给VIP的活动。

    特别提醒:word版是不完美的,错误较多,只能参考,有需要的可以少打一些字,别下载了找我们说word内容有问题,这是送给VIP会员的。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监控量测monitoringmeasurement 在隧道施工和运营阶段,通过使用各种量测仪器和工具,对围岩变化情况及支护结构的工作状 监测,及时提供围岩稳定程度和支护结构可靠性信息的工作。

    接地装置grounding device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接地电阻groundresistance 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它是接地线电阻、接地体电阻、接地体与土壤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土壤中的散 流电阻之和。接地电阻可以通过计算或测量得到它的近似值外墙外保温标准规范范本,其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装 置流入地中电流之比。

    4.1瓦斯隧道建设应符合安全、先进、经济、环保的要求。 4.2在勘察与施工过程中,通过地质勘探或施工检测表明隧道内存在瓦斯,该隧道应定为瓦斯隧道, 该施工区域应定为瓦斯工区。 4.3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当发现有关煤(岩)与瓦斯的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应根据实际揭示的 地质资料,及时修正设计。 4.4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强化专项管理制度建设与全过程制度管理,从制度层面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防止瓦斯、煤尘燃爆等事故。 4.5瓦斯隧道施工应根据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瓦斯灾害防治预算。 4.6瓦斯隧道的施工管理、安全监管、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1瓦斯隧道施工前应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辨识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及危害因素,制定安全 防护措施,并应根据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复杂程度、地质与环境条件、施工管理模式,以及工程建设经 验对隧道工程实施动态风险控制和跟踪处理。 5.2瓦斯隧道施工应编制隧道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其中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突出 遂道还应专门编制临时用电方案、超前地质预报方案、通风方案、瓦斯监测方案等,并组织专家论证、 审查;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校核评定瓦斯地层和瓦斯工区类别,并确认或调整设计及施工组织。 5.3瓦斯隧道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制订施工方案,并在超前地质预报、超前煤与瓦斯探测、煤与瓦斯 突出预测或鉴定成果的指导下进行。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5.4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一步评定瓦斯工区等级,并编制瓦斯工区评定 文件,当瓦斯工区等级发生变化或与勘察设计不符时,动态调整设计及施工方案。 5.5瓦斯隧道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地质调查法、物探法、钻探法等综合地质预报方法对隧道地质构造、 保岩体和采空区进行超前地质预测预报。 5.6瓦斯隧道应建立健全人工检测、自动监测等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查制度,并全程检测 瓦斯浓度。瓦斯工区应连续通风。 5.7瓦斯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瓦斯监测、施工通风以及围岩监控量测应作为必要工序统一纳入施 工组织管理。 5.8瓦斯隧道内严禁荐放汽油、柴油、煤油、变压器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

    图1瓦斯工区动态管理示意图

    与瓦斯突出复核或鉴定: a)煤(岩)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b)隧道穿越相邻矿并开采的同一煤(岩)层发生突出或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c)煤(岩)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 6.6突出煤(岩)层鉴定应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 动力现象时,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测定方法见附录A)、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见 附录B)、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测定方法见附录C)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测定方法见附录D)等 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超过表2所列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岩)层。

    与瓦斯突出复核或鉴定:

    出煤(岩)层鉴定应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 时,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测定方法见附录A)、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见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测定方法见附录C)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测定方法见附录D)等 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超过表2所列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岩)层。

    表2突出煤(岩)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7瓦斯工区内只要有一处含瓦斯地层有突出危险,该工区即为瓦斯突出工区。施工阶段瓦斯突 的判定宜首先以超前探孔实际发生的顶钻、喷孔等明显动力现象特征为依据,当瓦斯动力特征不 应按6.6条规定进行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

    7.1.1瓦斯隧道施工前应编制全隧各阶段施工通风方案,建立施工通风监控制度和组织系统,并设置 专职通风管理员,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 7.1.2瓦斯工区必须制定并执行瓦斯巡回检测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交接班制度,瓦检员应填写瓦期 检测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测班报手册和检测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7.1.3瓦斯工区施工过程中应按附录E实测瓦斯浓度和通风量,计算绝对瓦斯涌出量,校正瓦斯工区 类别。 7.1.4瓦斯隧道施工应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文件,并考虑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 防爆要求。

    7.1.5施工单位应做好瓦斯工区日常通风检查,

    a 通风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到岗及交接班情况; b 是否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C 风机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无计划停电、停风问题; 风机运行记录、测风记录、系统维护记录、自动监控记录等是否保持连续性、完整性。分类建 档,专人负责; e)风速、风量是否满足工区各作业点稀释瓦斯的规定要求,是否及时更新测风记录牌信息:

    瓦斯易积聚处采取的防止瓦斯积聚措施是否有效; 风管是否平顺通畅、转弯处是否安设钢性弯头且弯度平缓、风管内是否有积水、风管口到工 面距离是否满足要求、风管是否存在破损漏风问题等。 瓦斯工区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

    a) 每7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内容包括通风的风速、风量、 风管漏风率等; b) 全面测风由通风管理员和瓦检员相互合作,共同完成; c) 通风方式改变或压入式风管延长100m后,应及时组织 一次全面测风; d) 对开挖工作面等用风地点,应根据需要随时测风; e) 根据测风结果核定每个工作面通风能力,及时进行风量 调节; f) 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g) 重点部位进行连续监测并随时抽查检测。

    设置通风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对通风系统运 进行监督和检查,每7天组织1次全面测风平行检验。

    7.2.1瓦斯隧道进洞后应进行机械通风

    7.2.9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申 原。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当停风区申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在压人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 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当停风区中瓦斯 农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只有经检查证实停风区 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坑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7.2.10瓦斯隧道相向掘进工作面在相距50m时,必须停止并封闭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做好风流识 整的准备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工区类别不同时,贯通前应编制通风调整专项方案,贯通后

    调整通风系统,严禁风流从较高类别的瓦斯工区流向较低类别的瓦斯工区,并检测瓦斯浓度,待风流稳 定且瓦斯浓度低于0.5%后方可恢复施工。 7.2.11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放炮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30min,微瓦斯工区和低瓦斯 工区放炮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15min,然后由瓦检员、放炮员、安全员进洞巡视爆破地点,无危险情况 时才可进场作业。当按规定时间不能将开挖作业面瓦斯浓度稀释到规定值以下时,应提高风速、增大风 量、延长通风时间或采取钻孔抽放(预排放)瓦斯措施。 7.2.12采用巷道式通风时,除用作通风联络道的横通道外,其他横通道应及时封闭。运输用的横通道 应设两道双向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7.3.1隧道通风设备的布置及安装应满足以下

    a 压入式通风的主风机必须设置在洞外新鲜风流中,宜在洞口里程30m以外。巷道式通风的洞内 送风轴流风机应布设在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风机距回风排污口的距离应大于2倍洞径; 6 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备用通风机应能在15min内启动; 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设置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0min内接 通; d 低瓦斯工区、高瓦斯工区及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内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射流风机均应采用 防爆型,应实行“三专供电”和“两闭锁”; e 瓦斯工区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直径不宜小于1.2m,且在隧道断面净空允许的前 提下应优先采用大直径风管。风管出风口到开挖工作面的距离应小于10m,风管安装必须平 顺,接头严密,百米漏风率小于1%。 3.2通风机由专人进行管理,每7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试验,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3.3隧道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3.4通风设备设施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必须按照施工通风设计要求安装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人负责; b 当工作通风机需要停运时,必须先启动备用通风机,严禁出现先停后启动或工作通风机及备用 通风机均停止运行的情况; C 瓦斯隧道内均应设置测风牌板: d 通风管理人员必须每班检查局部通风机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e 通风设施必须有专人维护和保养,施工期间应保持正常运行,

    8.1.1瓦斯隧道应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工作。未按要求实施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掌子面不得向前 掘进施工。

    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应根据瓦斯地层类别选择合适的预测预报方法,主要方法包括地质素描 前钻探、超前导坑和试验检测等,

    8.1.3超前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地层岩性预测预报,特别是对软弱夹层、破碎地层、煤层及特殊岩土的预测预报; 地质构造预测预报,特别是对断层、节理密集带、褶皱轴等影响岩体完整性的构造发育情况的 预测预报; 不良地质预测预报,特别是对岩溶、人为坑洞、瓦斯等发育情况的预测预报; 地下水预测预报,特别是对岩溶管道水及富水断层、富水褶皱轴、富水地层中的裂隙水等发育 情况的预测预报; 煤层瓦斯预测预报,应进一步校核穿越瓦斯地层、采空区位置以及瓦斯工区类别。 8.1.4 瓦斯隧道工程参建各方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设单位应负责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方案的审批,并对地质预报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 b)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超前地质预报实施大纲,并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程序审查和 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应及时将超前地质预报成果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并对超前地 质预报成果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c)监理单位应对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专业技术 人员(地质、物探)数量及能力、设备类型及数量、超前地质预报的实施和数据采集以及相关协 调工作等。 8.1.5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单位应具有复杂地质条件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测预报的工作能力及 业绩。超前地质预报实施单位应根据预报方案和合同规定配备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应落实预报工作 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效率应能满足预报和工期的要求。 8.1.6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可采用地质调查法与勘探相结合、物探与钻探相结合、长距离与短距离 相结合、地面与地下相结合、超前导坑与主洞相结合的方法,并对各种方法预报结果综合分析,相互验 证,提高预报准确性。 8.1.7超前地质预报应进行实际揭露地质情况、超前预报地质情况、设计文件地质情况三者之间的对 比分析,提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质量。 8.1.8穿越瓦斯地层段超前地质钻孔宜进行单工序作业

    8.1.5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单位应具有复杂地质条件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测预报的工 业绩。超前地质预报实施单位应根据预报方案和合同规定配备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应落实 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效率应能满足预报和工期的要求。 3.1.6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可采用地质调查法与勘探相结合、物探与钻探相结合、长距离 相结合、地面与地下相结合、超前导坑与主洞相结合的方法,并对各种方法预报结果综合分析 证,提高预报准确性。 8.1.7超前地质预报应进行实际揭露地质情况、超前预报地质情况、设计文件地质情况三者 比分析,提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质量

    8.2.1微瓦斯、低瓦斯地层地质素描断面间距不宜大于5m,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地层以及 特殊地层(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每个开挖循环均应作地质素描。 3.2.2距勘查设计成果确定的煤层、采空区30m时应采用2种及以上物探方法探测煤层、采空区具体 位置以及与隧道的空间关系。

    8.3超前钻探和试验检测

    3.3.1穿越瓦斯地层段施工前,应实施超前地质钻孔探测,具体掌握煤层、采空区、断层、岩溶发育 区、特殊地层(含石油天然气、贞岩气)等规模形态以及与隧道的空间关系。 3.3.2高瓦斯地层、煤(岩)与瓦斯突出地层必须采用超前钻孔进行探测,超前钻孔不少于3个;低 瓦斯地层、微瓦斯地层可采用超前钻孔进行探测,超前钻孔可布置1~3个。 3.3.3超前钻探应在距煤层垂距20m的位置进行初探,钻孔数不小于3个。在距煤层垂距10m的位 置再次探测,钻孔数不少于3个,并进行地质编录、钻孔内瓦斯浓度、瓦斯压力的检测。

    8.3.4超前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钻机应采用类防爆型钻机,湿式钻孔,严禁干钻。施工过程中专职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孔内 瓦斯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记录、汇报、处理: b 钻孔作业时,应对工作区域进行实时瓦斯监测,瓦斯浓度应小于0.5%; 钻孔直径不宜小于65mm,钻孔深度不宜小于50m,前后两循环钻孔搭接长度不小于5m; 钻孔过程中应观察记录孔口排出的浆液、煤屑变化情况、喷孔和顶钻等信息; 每个超前钻孔结束后均应及时整理钻孔原始记录表和成果图。 3.3.5超前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喷孔等瓦斯动力现象时,应按揭煤防突的要求进行超前探测和试验 检测。 3.3.6瓦斯隧道掘进过程中,每循环在隧道拱部打5个、底部3个加深炮孔并检测瓦斯浓度,使工作 面始终保持距不良地质2m以上的安全距离。当钻孔出现不良地质征兆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3.7瓦斯地层段超前预测预报过程中必须有一名专职瓦检员全过程跟班作业,并作好瓦斯监测记录 钻孔过程中应加强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检测,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撤出人员 切断电源,加强通风。

    业机械设备可按非瓦斯工区配置, 9.1.2瓦斯工区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在使用期间,除日常检查外,尚应随时由专人检查 维修,不得失爆。 9.1.3瓦斯工区内不得进行作业机械和机电设备拆卸和修理。如遇特殊情况,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 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9.1.4作业机械进入瓦斯工区安装或使用前,监理单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或改装合格证明,确认证件齐全后方可允许进洞使用。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

    9.2.1不同类别瓦斯工区隧道内电气设备应按表3选用

    表3隧道内电气设备选型

    2.2瓦斯工区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9.2.3瓦斯隧道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9.2.4洞内变电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2.6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隧道、平导或倾角45°以下的斜井内,采用煤矿用钢带或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在竖井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斜井内,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b)非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2.2.7低压动力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 电缆; b) 非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 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9.2.8电缆的固定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缆应悬挂。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m,在正洞、平行导坑或斜井内不得 大于3m; 6 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当受条件限制需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 其间距应大于0.3m; C 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隧道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竖并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 0.3m以外的地方;在正洞或平行导坑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d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2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 距离不得小于0.05m; e 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隧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隧道两侧。 9.2.9 电缆的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快速连接器与电气 设备进行连接; b) 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C 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应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 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应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电缆的技术标 准。 9.2.10隧道内低压馈电线路上装设的漏电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配电系统应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原则,总配电箱至开关箱设置两级检漏继电器,两级检漏继 中题宝温中动

    a 配电系统应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原则,总配电箱至开关箱设置两级检漏继电器,两级检漏继 电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6) 检漏继电器应分别装设在总电源断路器和分路开关的负荷侧; 洞内所有电气设备控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开关,其动作特性应根据电气设备的不同使用环境, 选用适当的漏电动作电流: d 检漏电继电器和漏电保护开关安装完毕后,应按规定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如不跳闸,应切断 电源做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洞内使用的检漏电继电器和漏电保护开关必须采用防爆型。 9.2.11 照明供电与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供电应采用动照分供法,照明供电应从洞外或洞内低压变压器专用电缆单独引出; 6) 分路动力开关与照明开关应分别设置,照明线路接线应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 C) 照明电压:工作面、防水板铺设和二次衬砌施工等作业平台处及末施做二次衬砌地段的移动照 明,均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集干式变压器和开关为 体),电压不大于127V(潮湿等特定条件36V),用分支专用电缆、防爆接线盒接入防爆照 明灯具;

    d)固定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压入式通风时,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采用ExdII型防爆照明灯;开挖工作面 附近、未衬砌地段的移动照明灯具,采用Exd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2 采用巷道式通风时,进风巷道已衬砌地段采用ExdII型防爆照明灯,开挖工作面附近、未 衬砌地段及回风巷道内的照明灯具,采用Exd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e) 移动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照明使用矿灯,并配置专用矿灯充电装置; 2)对洞内工作面开挖支护、仰拱施作、防水板铺设及二次衬砌浇筑等工序作业照明亮度要求 较高处,可配置移动隔爆型投光灯。 2.12隧道内电压在36V以上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 或钢丝)、屏蔽护套等应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隧道内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独立的接地网; b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 间的保护接地,所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 主接地极应在洞口或洞内集水沟处专门埋设。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镀锌钢板制成,其面积不 得小于0.75m、厚度不得小于5mm; 各保护接地装置与主接地极之间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的专用黄/绿双色PE 铜芯接地线: e) 电气设备的外壳等与接地母线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的PE铜芯接地线 f) 专用保护接地线不允许断线,且不允许安装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名 洞外地面变电所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洞内移动变电站的高 压馈电线严禁单相接地运行,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当发生单 向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洞内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2.13避雷接地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动力电缆、照明电缆、瓦斯监控信号电缆、通信电缆 等),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避雷装置; b) 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内的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风、水等管路,必须在隧道洞口附近 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良好的集中接地: C 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附近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2.14瓦斯工区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防爆安全规定: a 当不得不使用非防爆型光电测距仪及其他有电源的设备时,在仪器设备20m范围内瓦斯浓度 必须小于0.5%; D 安装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过外观、防爆性能、操作性能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机电设备应重点检查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瓦斯浓度超限与供电的闭锁、局 弱与供电的闭锁情况。供电线路应无明接头,无接头连接不紧密或散接头,有漏电保护装置: 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防护装置齐全等; d 电动装碴、开挖等作业机械在操作中,防爆开关表面温度超过150℃C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瓦斯工区内使用的机电设备,在使用期间,除日常检查外,尚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其检 查周期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周期规定

    9.3.1瓦斯工区内作业机械应使用蓄电池车或柴油车,不得使用汽油

    9.3.2蓄电池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必须具备防爆预警功能; b)充电必须在隧道洞外进行; c)检修必须在隧道洞外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测试。 9.3.3微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的作业机械应安装车载瓦斯自动监控报警与断电系统等主动防爆装置 (改装方法见附录I),实时监测机械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装置可及时发出 声光报警,切断电源,控制机械熄火。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装置解除锁定,可重新启 动机械。非防爆设备严禁驶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工区。 9.3.4高瓦斯工区作业机械可采用瓦斯电闭锁型的防爆改装,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作业机械应采 用矿用整车防爆改装。防爆改装标准可参照附录I执行。 9.3.5瓦斯工区洞内施工作业机械应采取如下措施: a 在机械摩擦发热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报警装置; 6) 对机械动力传动部位或机构可能产生摩擦热处,要及时润滑、保养、清除污物,严防异物进入: c)在机械摩擦部件金属表面,溶敷活性低的金属; 金市浴正版形口共能一业险培山共代

    9.3.5瓦斯工区洞内施工作业机械应采取如下

    a 在机械摩擦发热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报警装置: b 对机械动力传动部位或机构可能产生摩擦热处,要及时润滑、保养、清除污物,严防异物 C 在机械摩擦部件金属表面,溶敷活性低的金属; d 在铝合金表面涂内烯酸甲基酯等涂料,以防摩擦火花的发生: e 作业机械宜在洞外加油,条件受限时应在二次衬砌已完成的通风良好地段设置专用加油区 按动火作业管理; f)出渣设备在铲装洞渣时,应先喷淋洒水,防止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

    10.1.1瓦斯工区应采用瓦斯浓度、风速双指标进行安全施工组织管理。 10.1.2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应采用自动监控报警系统与人工检测相结合的方式,低 凡斯工区宜采用自动监控报警系统与人工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微瓦斯工区可采用人工检测的方式。 10.1.3施工单位应配置专职瓦检员,编制瓦斯巡回检测图表,开展瓦斯巡检或根据需要随时测定瓦斯 浓度,并悬挂记录牌。 10.1.4瓦检员应严格遵守瓦斯检测仪器仪表操作规程,熟悉仪器仪表,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 交正。当不具备条件时,应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校正。按检定计划定期检验,做好送检记录。 10.1.5施工单位应按程序要求对瓦斯检测工作自查,并报监理单位备案和检查。每班自查内容应包括: 瓦检员上岗资格、到岗及交接班情况; 瓦斯检测仪器是否在检定期内、是否定期校正、使用前是否校对; 现场瓦斯巡回检测图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瓦斯检测记录牌信息是否及时更新; 人工或自动监控瓦斯日报表和瓦斯台账是否准确、完整、连续; f 自动监控报警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要求,传感器是否悬挂在规定位置。 10.1.6监理单位应配置专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配备瓦斯检测仪,对施工单位瓦斯检测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和定期平行检验,填写瓦斯平行检验表。 10.1.7开展瓦斯检测或瓦斯等级评定的第三方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10.1.8瓦检员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指挥当班班长组织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瓦斯超限时有权责令现 场人员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0.1.9瓦斯工区专职瓦检员的瓦斯检测仪器、仪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瓦斯工区、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应同时配备低浓度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和高浓度光干涉 式甲烷测定器; b) 非瓦斯工区、微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应配备低浓度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 当地层富含H2S、CO、N2、NO2、NH3等有害气体时,应配备相应的气体测定器。 10.1.10洞内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特殊工种等主要管理人员进入瓦斯工区应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 报警仪。 10.1.11人工瓦斯巡检地点应包括: 隧道内各工作面,如:掌子面、仰拱及二次衬砌等作业面; b 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 ) 瓦斯易发生积聚处,如:拱顶、脚手架顶、台车附近、塌腔区、超挖凹腔、断面变化处、联络 通道及预留洞室等风流不易到达的位置; d 过煤层、断层破碎带、裂隙带及瓦斯异常涌出点: 隧道内可能产生火源的地点,如:局部通风机、电机、变压器、电气开关附近、电缆接头等: f) 岩层裂隙、溶洞、出水点等其他通风死角处。 10.1.12人工巡检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微瓦斯工区不少于1次/4h,低瓦斯工区、高瓦斯工区不少于1次/2h:

    b)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开挖工作面及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区域,应专人 随时检测瓦斯浓度; C 瓦斯工区内在进行钻孔作业、塌腔及采空区处治和焊接动火时,专职瓦检员应跟班作业,随时 检测瓦斯。 10.1.13瓦斯工区的开挖工作面及台车位置的拱顶部位应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瓦斯 浓度。 10.1.14 瓦斯自动监控报警系统设备及安装要求可参照附录H,其功能应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a) 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6 应能实时监测瓦斯浓度,洞内风速; c 可对主要风机实现瓦斯、风速和电的闭锁功能; d 瓦斯浓度超过要求时,自动切断超限区的电源后,自动监控报警系统仍可正常工作。 10.1.15 瓦斯浓度超限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

    1.16瓦斯检测设备、仪器调试、校正应满足以下要求: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b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每7 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3瓦斯检测设备、仪器调试、校正应满足以下

    c)每7天必须对“风电”、“瓦电"闭锁试验、申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10.1.17每班人工瓦斯检测结果应及时上交瓦斯监控室,由值班瓦斯监控员对人工检测结果与自动监 空系统相应位置、时间的自动监控值进行比对,并填写光学瓦斯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对照表,两种方式 相互验证,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瓦斯检测和监测记录应保持连续性、完整性,分类建档,专人负 贵。 10.1.18在瓦斯工区隧道拱部进行作业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瓦斯浓度,重点检测瓦斯易积聚且 风流不易到达的地方。 10.1.19隧道内动火作业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报安全部门和现场负责人审批。瓦斯浓度大于0.5%时,严 禁隧道内一切动火作业。对于瓦斯突出工区,在未消除瓦斯突出危险期内,严禁隧道内一切动火作业。 瓦斯工区经审批进行焊接等动火作业时,瓦检员必须跟班作业,随时检测动火点前后20Ⅲ范围内的瓦 斯浓度,确保动火作业区域瓦斯浓度小于0.5%。动火点附近还应采取消防措施。 10.1.20同一地点、同一时间,不同的瓦斯检测装备仪器仪表显示不同的瓦斯浓度值,以最大值为准。

    0.2.1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必须建立自动监控报警系统与人工检测相结合的瓦斯正 测方式,配置瓦斯自动监控报警系统,对各作业面和回风流中甲烷等有害气体浓度进行连续监测。瓦斯 自动监控报警与断电系统安装可参照附录H。 0.2.2瓦斯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应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期间应加强巡视和 维护,按规定进行传感器校正和检定,保证系统各项性能、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10.2.3瓦斯自动监控系统应具备瓦电闭锁装置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 伏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实现风电、瓦电闭锁和声光报警功能。瓦斯浓度超过断 电值时,监控系统应自动切断超限区动力电源,照明及自动检测系统仍应正常工作。 0.2.4瓦斯自动监测点应分别布设高、低浓度甲烧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应能反映风流中瓦斯 的最高浓度,重点悬挂在开挖工作面(开挖作业台车)、距开挖工作面20m~30m回风流处、二次衬 砌模板台车作业面及已完成衬砌距离洞口50m处回风流中四个地点,且应悬挂在拱顶下20cm位置处, 其迎风流和背风流附近无障碍物阻挡。防水板作业面、仰拱作业面、局部通风机和固定电气设备集中放 置地点可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0.2.5隧道洞口应建立瓦斯监控中心,配置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瓦斯监控员,并建立24小时连 买值班制度。瓦斯监控员应严格遵守瓦斯检测操作规程,熟悉监控操作和瓦斯自动监测设备性能,随时 注意各类瓦检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填写瓦斯隧道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表(见附录K)。值班人员严 禁撞离职守、脱岗离岗。 0.2.6不得随意更改瓦斯自动监控系统的甲烷等气体传感器的预设参数,各类传感器数据显示异常 时,应及时上报,对监控系统进行校核、检验,并采取处理措施

    11.1.1瓦斯工区施工应遵循“多打眼、少装药、短进尺、管超前、快喷锚、强支护、勤检测、早封闭 原则。 11.1.2瓦斯工区应采用光面爆破,严格控制超挖,减少开挖面坑洼形成瓦斯局部积聚

    11.1.3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11.1.4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1.5发生瓦斯涌出、喷出等异常状况或其他煤(岩)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报警、切断电源、 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上报后按预防应急预案采取安全措施。 11.1.6应制定爆破用品保存、领用、运输管理制度并报批。 11.1.7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 存放和销毁。 11.1.8瓦斯隧道施工应保证初期支护施作质量和加强围岩监控量测管理,保持支护环环紧跟,严禁弱 化初期支护结构,全力避免塌方。 11.1.9瓦斯隧道各工区间的贯通点宜设置于瓦斯地层外50m以上,且各工区间贯通前50m应采用单 工作面掘进方式组织施工。

    a 开挖工作面附近20m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5%; b 钻孔应采用湿式钻孔; C 开始钻孔应按先开水、再开风、最后送电的顺序操作; d 结束钻孔应按先关风、再关水、最后断电的顺序操作; e 炮眼深度应不小于0.6m。欠挖处理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爆破时,必须 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 小于0.3m; g 大块石爆破,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h) 严禁裸露爆破; i) 移动钻机时,必须切断钻机电源。 .2.2 微瓦斯工区可采用常规爆破器材,但必须加强通风、瓦斯检测等灾害预防工作。 .2.3 低瓦斯地层、高瓦斯地层及煤(岩)与瓦斯突出地层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低瓦斯地层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低瓦斯工区的其它地层必须使用安 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高瓦斯地层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 药。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瓦斯地层和揭煤施工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 水炸药。严禁使用冻结或者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 的煤矿许用炸药; b 严禁使用秒及半秒延期雷管。应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煤矿许 用数码电雷管。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跳段使用。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不得混 合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雷管。不得混合使用不同品种的雷管; C 起爆母线应选用具有良好绝缘和柔顺性的铜芯电缆。放炮母线或辅助母线的破皮、裸露接头, 必须作绝缘处理。严禁用裸线。严禁用铝芯线; d)起爆器应选用防爆型。

    2.4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严禁装药,严禁爆破: a)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5%; b 爆破地点20m以内,各类施工机具、设备、碎石、煤渣、材料等堵塞开挖断面面积达到或超 过1/3; 爆破地点风量不足、风向不稳定,局部通风机有循环风,停局部通风机和无风放炮; 炮孔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穿透既有巷道空腔等情况。 2.5瓦斯工区装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装药前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岩粉,应准备好足够的炮眼封堵材料; b 装药时,应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 接; 高瓦斯工区及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不得采用反向起爆; & 炮眼有水时,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e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 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 成短路; f) 雷管不应受到震动、冲击。不得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g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电雷管必须全 部插入药卷内; h 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 线扭结成短路; i) 装药后,电雷管脚线应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接触。 2.6瓦斯工区炮眼封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采用粘土炮泥或其他不燃可塑松散材料 制成的炮泥封实; b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进行炮眼封泥; 光面爆破周边眼应进行炮眼封泥; 存在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e炮眼封泥长度应符合表6规定

    11.2.7瓦斯工区爆破网络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瓦斯工区爆破网络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爆破网络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不得并联或串并联; 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作为爆破回路

    c)严禁将毫秒延期雷管和瞬发雷管接入同一串联网路中混合使用; 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不应设在同一侧。不得不设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应设在下方, 且距离不小于0.3m。母线应随用随设; 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并包覆绝缘层; f 起爆器宜设置在洞外。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的瓦斯地层,起爆器必须设置在洞外。非煤(岩) 与瓦斯突出工区,不得不将起爆器设在洞内时,起爆器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起爆器20m以 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5%;起爆器安装位置必须根据爆破安全距离、预计煤(岩)与 瓦斯突出强度、通风系统等,在施工方案中确定,经过审批,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g 一个开挖工作面严禁同时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起爆器起爆。一次装药不得分次起爆。 11.2.8瓦斯工区爆破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至隧道外,不得在洞室中、设备附近躲避; 6 爆破前,爆破母线拉至规定起爆地点后,爆破工应采用电爆网络全电阻测试仪检查电爆网络全 电阻值。严禁采用起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电爆网路; C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申,爆破前后,爆破地点附近20m必须洒水降尘。 11.2.9通电以后整体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取下把手或钥匙,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使用瞬发电雷管时,应等待不少于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应等待不少于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 查找拒爆原因。

    11.2.10处理拒爆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6 可在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 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高压风吹拒爆、残爆 炮眼; d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洞渣,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e) 拒爆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2.11铲装洞渣前洒水润湿,防止产生火花。拆卸钢模板和铺设轨道时应使用木锤,防止金属器械 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 1212开接完成后应及时对 初赔闭临正斯源出

    11.3.1超前支护或预加固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其质量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开挖作 业,以防止塌,诱发瓦斯异常涌出。 11.3.2瓦斯工区钢筋网片施工应采用洞外预制、洞内拼装绑扎连接的方式。 11.3.3瓦斯工区钢架宜采用装配式型钢钢架,采用螺栓连接,尽量减少焊接。 11.3.4瓦斯工区隔离板(防水板)的搭接宜采用冷粘法,两幅隔离板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cm。 11.3.5瓦斯工区二次衬砌内主筋应采用绑扎或套筒连接,其余钢筋可采用绑扎连接,尽量减少焊接 11.3.6掺气密剂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细骨料应选用细度模数Mx2.7、含泥量≤3%的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的洁净中粗河砂或专 门机组生产的机制砂,不得使用细砂或海砂: 粗骨料应选用最大颗粒粒径Dmax≤40mm、级配23级、含泥量≤1%及针片状含量≤15%的粒 形良好、质地坚固的洁净碎石,不得有泥土块或泥土包裹石子表面; d)气密剂掺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气密剂宜选用性能稳定的硅灰、粉煤灰及高效减水剂的复合剂; e)水胶比宜取0.4~0.45。

    12.1.2揭穿具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地层时,应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要求组织实 施,而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揭煤防突工作流程可参 照图2进行。

    工程标准规范范本图2揭煤防突工作流程图

    12.1.3隧道开挖工作面从距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10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5Ⅱ (最小法向距离)的整个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2.1.4煤(岩)与瓦斯突出地层在进行超前探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过 程中,应停止其他与防突工作无关的作业。

    2.1.5穿越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时,应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救护经验和资质资格的第三方单位 办助进行。瓦检员应随时检测瓦斯,观察并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煤(岩)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瓦检员 有权发出停工、撤人和断电指令,并协助救援人员组织撤离。 2.1.6在具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工区施工时,任意2个相向开挖掌子面距离不应小于100m, 同向(相邻)开挖掌子面距离不应小于50m

    2.2.1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地层中施工时,应进行隧道地质素描和超前探测,加强地质 析及预测预报工作。 2.2.2接近煤层前,应对煤层进行超前探测,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其赋存位置和形态。 2.2.3突出煤层超前探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接近煤层前,在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位置的开挖工作面初探煤层位置,钻孔数量不少于 3个; b) 在距初探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位置的开挖工作面处(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 适当增加最小法向距离),应准确探测开挖工作面前方及周边煤层分布位置,取芯钻孔数量不 少于3个,分别控制在隧道的上部及左右侧; C 超前探孔应穿透煤层(或煤组)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钻孔直径不宜小于76mm, 当需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等参数时,超前探测钻孔兼做预测钻孔; 观察并记录探孔过程中的瓦斯动力现象、孔口排出的浆液、煤屑变化情况; 记录岩芯资料,按各孔见煤、出煤点确切位置,计算煤层的厚度、倾角、走向及与隧道的相对 位置关系,并分析煤层顶、底板岩性及地质构造

    12.3突出危险性预测

    12.3.1隧道施工时,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应在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前进行,地质构 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增加最小法向距离。超前预测孔的数量不少于3个。

    1隧道施工时,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应在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前进行,地质构造复务 波碎的区域,应适当增加最小法向距离。超前预测孔的数量不少于3个。 2开挖工作面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应以瓦斯压力法或瓦斯含量法作为主要预测方法 少选取下列一种其它方法辅助验证,且宜选用便于现场操作实施的方法进行:

    a) 瓦斯压力法(附录A); b 瓦斯含量法; C) 钻屑指标法(附录F); d) 综合指标法; e)R值指标法;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附录G)。 12.3.3开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中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临界指标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该工作面即为突出危险工作 面。预测临界指标值应根据当地煤矿的实测临界指标值确定,无当地煤矿的的实测临界指标值时,可参 照表7中所列突出危险性临界值。

    表7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临界值

    ....
  • 相关专题:

相关下载

专题: 过滤器标准 |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桥梁工程 |竣工资料 |水利管理 |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