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GT D31-03-2011 采空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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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1采空区地表移动变形有关符号

    3.1.1采空区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必须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并按各 要求开展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生新采或复采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3.1.2采空区勘察应满足采空区稳定性分析与评价的要求,且应根据现场地形地质条 件、工程结构设置、勘察手段的适用条件等,选择适宜的勘察方法。 3.1.3采空区勘察应充分收集矿产及其采掘资料,以及压覆资源、地灾评估报告等资 料,且应对收集到的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分析和验证。 3.1.4采空区勘察报告应由文字说明和图件资料组成,并附有必要的影像资料。文字 说明应按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和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编写,内容应符合勘察报告的要求。 3.1.5采空区有害气体的专项检测与评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3.2.1采空区勘察应收集以下资料: 1区域地质勘察报告、区域水文地质报告、项目压覆资源和地灾评估报告及其相应 内图纸资料。 2矿区地质报告,包括矿产的种类、分布、厚度、储量、深度和埋藏特征。 3矿产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采区平面布置图、开采规划图以及相关 勺文字资料。 4采空区的覆岩破坏和地表移动、变形观测资料。 5采空区公路已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与检测资料。

    起重机标准规范范本3.2.2采空区调查与测绘应符合下

    1区域工程地质调绘应查明下列主要内容: 1)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的时代、成因、岩性、产状及厚度分布。 2)地下水的埋深及动态变化,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及其腐蚀性。 3)不良地质的类型、分布范围、基本特征及其与采空区的相互关系。 2采空区专项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产的经营性质、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层位、开采方式、回采率、顶板管 理方式及开采的起始、终止时间。 2)采空区的埋深、采高、开采范围、空间形态、顶板支护方式、顶板落情况(冒落 带、裂隙带高度和垮落物充填情况)。 3)采空区地下水赋存、水质和补给状况。 4)矿渣堆放的位置、规模及其对公路工程的影响。 5)矿区突水、冒顶和有害气体等灾害性事故情况。 6)采空区地表变形程度、影响范围和地表移动盆地特征。 7)采空区地表建(构)筑物的类型、基础形式、变形破坏情况及其原因。 3采空区地表测绘和井下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通过现场测绘和描述等手段,对矿井口、巷道口及地表塌陷裂缝的形状、走向 宽度、深度等变形要素进行标定和编录,确定采空区的地表变形范围及程度。 2)有条件的矿区,应深入并下,对巷道和采空区内部进行测绘,并描述巷道的断面及 其支护衬砌情况和采空区顶板的跨落状况。

    4观测控制点应设在不受采空区影响的稳定区域。冻土地区控制 线以下不小于0.5m。

    测控制点应设在不受采空区影响的稳定区域。冻土地区控制点基底应在冰冻

    5变形观测点的埋设、观测等方法和精度应参照现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变形测量部分的相关要求执行。

    3.2.4物探可采用电法、电磁法、地震法、测井法、重力法、放射性等方法。各物探方法 的适用条件可按本细则附录表A.0.2的规定采用。 1物探应综合考虑现场地形地质条件、采空区埋深及分布情况。当采用两种以上物 探深方法时,宜按表3.2.4选用,先选择一种物探方法进行大面积扫面,再用第二种方法在 异常区加密探测。

    表3.2.4物探组合方法

    3.2.5工程钻探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预可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了解公路建设范围内地质条件、矿产分布、采掘及压覆资源情况,研究项目区内 各路线方案采空区的分布范围及工程地质特征,分析评价采空区对路线方案及工程方案 的影响程度,依据工程地质条件论证路线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为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 告提供资料。 2本阶段应以收集资料和采空区专项调查为主,勘察区域应满足预可研究要求,勘 察成果应汇总在预可研究报告中。

    3.3.2工可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要>

    1应初步查明公路建设范围内地质条件、矿产分布、采掘及压覆资源情况, 空区稳定性,论证拟建公路采空区及矿产资源的分布特征及其对公路工程的影 走廊带及方案比选提供依据。

    2本阶段应以收集资料、调查与测绘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大比例尺航卫片解译,以及 进行少量勘探工作。本阶段应按附录表A.0.1填写采空区调查表。 3调查范围沿路线方向长度应为下伏采空区及其变形影响范围,宽度为中线两侧各 不宜小于1000m。 4本阶段勘察成果应包括文字说明、采空区工程地质平面图、纵断面图及必要的影 像资料。

    3.3.3初步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基础上,应进一步收集地质、采矿资料,基本查明采空区水 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采空区分布及其要素特征,并取样测试采空区破碎岩体及其上覆 岩层物理力学参数,分析计算采空区地表已完成的沉陷量及剩余沉陷量,为路线方案比 选、评价采空区稳定性、确定采空区处治方案及处治设计提供依据,确定路线压覆资源 范围。 2本阶段应以采空区专项调查、测绘、地面变形观测及工程物探为主要勘察方法,辅 以适当的钻探,有条件时应进行井下测量。 3勘察范围沿路线长度应为压伏采空区的影响范围,宽度为路线中心两侧各不宜小 于500m。勘探宽度应考虑路基的挖深、填高及采空区的埋深及其移动角的影响。勘探深 度应大于采空区埋深。 4采空区专项调查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结合已收集的资料,通过地面和并下调查,走访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公路沿线矿产 的开采情况、矿井坑口的分布位置及采空区基本要素进行专项调查。 2)应对专项调查资料和已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将资料成果转绘到路线平面图 中,包括地质界限、矿界、采空区分布范围及井口位置等,初步形成采空区工程地质平面 图、纵断面图。 3)根据收集和专项调查资料的完整程度和有效性分析,确定本阶段的勘探方法、范 围及工作量。 5采空区测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采空区引起的地表变形特征、范围、规模及地裂缝、塌陷、房屋裂缝等应进行测 绘,并对较大裂缝及塌陷进行编号和描述,描述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3.2.2条规定。 2)测绘成果应补充在工程地质平面图和工程地质纵断面图中。 3)有条件时应进行井下测量。 6采空区地表变形观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桥梁或隧道工程下伏新采空区时,应建立观测网进行观测;路基工程宜建立观测 网进行观测。 2)桥梁或隧道工程下伏老采空区时,可建立观测网进行观测。 3)观测网的建立除应符合本细则第3.2.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桥梁观测网根据桥梁孔跨,可隔墩或遂墩在墩台位置上布置罐向测线每条测

    注,初勘可取低值,详斯取高值。

    3.3.4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初勘基础上,应查明以下内容,定量评价采空区稳定性及其对公路的危害程度, 为采空区处治设计、确定施工方法提供依据: 1)地层岩性及地层结构,采空区上覆岩、土体厚度; 2)采空区分布、规模、要素特征及其三带分布特征; 3)岩(土)体物理力学指标及构造物地基基础设计参数; 4)有毒、有害气体的类型、强度等级及分布特征; 5)采空区充水情况及地下水类型、腐蚀性等。 2采空区勘察应以钻探为主,辅以必要的物探及调绘工作,有条件时应进行井下 测量

    3.4.1勘察报告文字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工作概况,包括勘察依据、目的、任务、时间、方法、过程及工作量。 2场地自然地理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气象、交通。 3区域地质概况,包括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烈度。 4采空区勘察成果,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成果,区域地质调绘、采空区测绘、物探、钻 探、试验等成果,采空区的影响长度,采矿层数、埋深、采厚、顶板岩性、开采时限、开采方 法、回采率、顶板管理方法、塌陷情况等采空区基本要素特征。 5公路预留保护带的位置、宽度及坐标。 6采空区稳定性分析与评价。 7采空区路段建设场地的适宜性评价。 8勘察结论与建议: 1)结论应包括采空区场地对拟建公路或构造物的适宜性评价;采空区影响长度,包 括路基、桥梁及隧道的影响长度;采空区剩余空洞体积;路线压覆资源的种类及范围等。 2)初勘阶段应提出路线方案比选和初步处治方案建议,详勘阶段应提出采空区处治 方案建议。 9附表应包括采空区调查表、采空区变形参数表、采空区对公路工程危害程度综合 评价表及采空区剩余空洞体积一览表,应按本细则附录表A.0.1、附录表B.0.5~表B.0.7 填写。

    3.4.2勘察报告图件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空区工程地质平面图。除常规地质内容外,尚应标出路线、矿界、井口、采空区 含巷道)位置、地表塌陷及裂缝分布、范围等采空区要素。比例尺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为 1:10000,初勘和详勘阶段为1:1000~1:2000。 2采空区工程地质纵、横断面图。除常规地质内容外,尚应标出矿界、采空区(含巷 道)位置、冒落带、裂隙带、弯曲带及地表塌陷、裂缝位置及深度,标注公路工程类型、规 模,在工程地质概况中应对采空区的要素特征及对路线影响范围、程度进行描述、评价。 比例尺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为1:10000,初勘和详勘阶段水平比例尺为1:1000~1:2000 垂直比例尺为1:500~1:1000。 3钻孔柱状图。应标注矿层或采空区编号,地层岩性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含水情况, 划分冒落带、裂隙带及弯曲带,并应描述钻进速度、掉钻、漏水等情况。

    3.5.1采空区勘察过程中及结束后,应将收集、调查、物探、钻探等有效原始 、观测、试验数据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应翔实、完整,签署完备。

    3.5.2原始资料归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收集的矿井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及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平面图、矿区规划图等; 2 工程物探成果报告及原始资料; 3 钻探记录; 4 调查记录; 采空区变形观测分析报告及原始记录: 6 井下测量记录、图件及报告; 岩土试验及水质分析报告。

    收集的矿并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及并上 工程物探成果报告及原始资料; 钻探记录; 调查记录; 采空区变形观测分析报告及原始记录; 井下测量记录、图件及报告; 岩土试验及水质分析报告。

    4采空区稳定性分析与评价

    4.1.1应根据采空区勘察结果,结合公路等级和工程类型,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的方法,对公路下伏采空区的稳定性及其对公路工程的影响及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 4.1.2应综合考虑矿层开采方法、顶板管理方式、开采时限以及采空区的类型、规模, 埋深、采深采厚比和覆岩特征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选用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4.1.3公路采空区稳定性分析与评价可分为场地稳定性评价和公路工程地基稳定性 评价两部分。场地稳定性评价应以采空区地表剩余下沉量作为评价依据。公路工程地基 稳定性评价应以各类工程地基容许变形值作为评价依据

    4.2采空区稳定性评价标准

    采空区稳定性分析与评价

    按地表移动变形值确定长壁式采空区场地稳

    单一巷道式采空区场地稳定性等级评价标

    4条带式、短壁式、充填式及其他类型采空区,可参照上述相关标准进行场地稳定性 评价。

    代、短壁式、充填式及其他类型采空区,可参照上述相关标准进行场地稳定性

    .2.2采空区公路地基稳定性评价标准,应根据公路工程地基容许变形值按

    表4.2.2采空区地基容许变形值

    生:本表不包括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复杂结构桥梁和隧道工程。

    4.3采空区稳定性评价方法

    1公路采空区场地稳定性可按开采条件判别法、地表移动变形预计法(概率积 表移动变形观测法、极限平衡分析法及数值模拟法进行评价。

    法)、地表移动变形观测法、极限平衡分析法及数值模拟法进行评价。 4.3.2采用开采条件判别法进行采空区稳定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采条件判别法适用于巷柱式采空区、不规则房柱式采空区及其他难以进行地表 移动变形计算的采空区场地稳定性评价,也可用于长壁式、短壁式、房柱式等其他开采方 式采空区稳定性的定性评价。 2应通过资料收集、采空区专项调查,参照地区经验,掌握影响采空区稳定性的相关 资料,综合考虑采深采厚比、回采率、停采时间、开采方式及上覆岩层性质等因素进行采空 区稳定性评价。

    4.3.3采用地表移动变形预计法进行采空区稳定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表移动变形预计法适用于长壁式、条带式及房柱式开采的采空区场地稳定性评 价。采空区地表移动变形预计宜采用概率积分法。 2准采区应计算地表最大移动变形值,老采区和新采区应计算地表剩余移动变形 值。地表剩余移动变形值可通过预计的地表最大移动变形值扣除已发生的地表移动变形 值确定,也可在地表移动变形预计中按下沉过程曲线扣减下沉系数,或引入时间因子,计 算开采时段对应的下沉率及相应的剩余地表移动变形值。 3地表移动变形预计应根据地质、采矿条件,合理地选择计算模型和计算参数。各 种模型、计算参数及其计算公式可参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 开采规程》

    采空区稳定性分析与评价

    4.3.6采用数值模拟法进行采空区稳定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值模拟法适用于多层采空区,以及桥梁基础、隧道等重要工程穿越或压覆采空 区等复杂工况下的采空区场地稳定性评价,可作为一种比较和参考性方法。 2数值模拟可采用有限单元法,也可采用有限差分法、离散单元法、边界单元法,或 两种以上方法耦合使用。 3计算单元宜采用四边形、六面体等参单元或三角形、四面体常应变单元,采用无厚 度或等厚度节理单元模拟节理面;覆岩破坏准则可采用莫尔一库仑、德鲁克一普拉格等弹 塑性准则,应根据公路工程及采空区空间展布形态合理确定计算范围及边界条件。 4正确选用强度指标,宜根据测试成果、反分析和当地经验综合确定。

    4.4各勘察阶段采空区稳定性评价要求

    .4.1可研勘察阶段采空区稳定性评价应依据所掌握的资料,综合分析采空 采条件、开采时间等因素,采用开采条件判别法,按本细则4.2的规定对采空

    稳定性做出初步评价,为路线走廊带及方案比选提供依据。

    5.1.1:采空区公路设计应充分掌握路线走廊带矿区的开采现状、开采规划、 线及相关设施的布局,协调与矿区其他已建、在建和拟建工程之间的关系。

    5.1.3当避让采空区的方案存在明显不利因素,且工程造价与线形指标无 ,应在采空区勘察、稳定性评价、处治设计和概算分析基础上,对公路通过和绕 案进行同等深度的比选。

    优确定工程方案。 5.1.5采空区处治效果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的施工。 5.1.6互通立体交叉和服务区应避开采空区,并应在充分考虑采空区对连接线工程影 响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位置。

    本细则第4.2节的规定确定。当采空区场地稳定且地表的剩余变形小于公路工程的允许 变形值时,可不处治。

    5.2.1采空区路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1采空区路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空区路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路线方案应根据地形、地貌特征,综合考虑矿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地质 环境、采空区分布、保护矿柱以及自然与人文景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路线线位

    通过采空区的方式。 2采空区路线设计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或规划的保护矿柱。 3公路工程压覆矿产资源时,应根据矿产的分布、覆岩性质和公路等级设 护矿柱。

    1应综合考虑公路功能、等级及路线通过地区的地理、气候、自然与社会环境,采用 适宜的技术指标。 2应充分利用航空摄影测量,空间遥感技术及GPS、INSAR技术,大范围调查采空区 的空间分布,结合采空区专项调查,对路线方案进行比选。 3路线应避开由于地下采空加剧和引发斜坡失稳、山体开裂的地带及其可能发生崩 塌、滑坡的危害范围。 4路线应避开坑洞密集、年代久远、难以查明的老采空区,以及急倾斜矿层的露头与 开米地带。 5路线不宜设在矿产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非连续变形地段,以及地表处于移动变形 活跃地段或移动盆地的边缘地带。 6路线应绕避古墓穴、大型地窖、天型窑洞、地下工程等地下洞穴。 7路线宜设在充分采动或接近充分采动的采空区地表移动盆地中部平底部位。 8平曲线、回头曲线及竖曲线的顶、底部不宜设在地表变形复杂、变形剧烈或变形量 较大的地方。 9河谷地段的线位,当两岸分别存在不易处治的采空区和其他不良地质发育区时, 应通过综合比较论证,选择合适的换岸地点,或选在危害性相对较小、处治工程费用相对 较低的一岸通过。

    5.3.1采空区路基、路面设计应根据采空区的分布和变形特点,结合当地资源、环境 工程地质条件及筑路材料分布,进行路基、路面的多方案设计与比选。 5.3.2不宜将路、桥接合处设在采空区变形和地表下沉较大的部位。 5.3.3采空区路基设计应根据挖方深度或填方高度、路基宽度、行车荷载、采空区变形 范围与特点,验算地基及边坡稳定性。稳定性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采空区处治设 计。填方路基沉降稳定性验算应叠加采空区地表剩余下沉量;挖方路基下伏采空区时,可 采取减少挖方深度等措施减少采空区的影响。

    ,1采空区路基、路面设计应根据采空区的分布和变形特点,结合当地资源、环 电质条件及筑路材料分布,进行路基、路面的多方案设计与比选。 .2不宜将路、桥接合处设在采空区变形和地表下沉较大的部位,

    采空区路基、路面设计应根据采空区的分布和变形特点,结合当地资源、环境、 件及筑路材料分布,进行路基、路面的多方案设计与比选。

    3采空区路基设计应根据挖方深度或填方高度、路基宽度、行车荷载、采空区 与特点,验算地基及边坡稳定性。稳定性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采空区处江 真方路基沉降稳定性验算应叠加采空区地表剩余下沉量;挖方路基下伏采空区时 成少挖方深度等措施减少采空区的影响。

    5.3.4对于变形与位移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采空区,应对采空区进行

    .4对于变形与位移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采空区,应对采空区进行有效处治,

    形与位移容许值应符合本细则表4.2.

    5.3.5采空区路基设计应根据采空区周围的筑路材料分布和地面变形、沉降情况,就 地取材,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粉煤灰、煤研石、矿渣等作为采空区的处治材料和筑路材料。 5.3.6回采率大于80%的采空区,经确认其主变形已经完成;或回采率小于35%的采 空区,采深采厚比大于80,经稳定性评价确认为基本稳定时,路基工程可不对采空区进行 注浆处治,可考虑加铺土工布、土工格栅等材料,提高路基的整体稳定性;路面设计可采用 柔性材料,以满足采空区剩余变形要求。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当采空区路段存在较大剩余变形值时,宜先采用柔 简易路面,待路基沉降稳定后再加铺永久性路面。

    5.3.8当挖方边坡存在巷道等小型采空区,或路基下伏采空区埋深小于6m 开挖回填法进行处治。

    5.3.9当路基下伏采空区埋深在6~20m且周用无任何建筑物时.可采

    进行采空区处治;也可采用井下复采、水诱导沉降法使采空区顶板覆岩塌 进行回填加固。

    当路基下伏采空区为正在使用的巷道,或需要对废弃巷道进行加固时,可 固法或干(浆)砌支撑法处治。

    5.3.12当路基下伏采空区埋深小于10m,覆岩为破碎软岩时,可采用强夯法处治。对

    5.3.12当路基下伏采空区埋深小于10m,覆岩为破碎软岩时,可采用强夯法处治。对 暴破开挖回填后,或主变形已完成的采空区地段,宜采用强夯法处治。

    5.3.13位于采空塌陷区的路基,以及富水、多层采空塌陷区,宜采用注

    5.4.1采空区桥梁设计应根据采空区的类型、规模、埋深及其稳定性评价,结合桥梁结 构形式,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下伏采空区进行处治。

    5.4.2采空区桥梁宜采用简支结构。桥梁墩台不宜设在基底下沉量大,

    采空区桥梁宜采用简支结构。桥梁墩台不宜设在基底下沉量大持力层不

    和路基方案同深度的经济和技术比较,选择处治难度小、处治效果好、处治费用 方式与处治方案。

    6采用桩基穿过埋深较浅的采空区时,应对采空区进行注浆或浆砌工程处治。 埋藏较深的采空区,宜按摩擦桩设计。

    5.4.7当采空区无瓦斯等有害气体,顶板岩层较完整,地下水位低于采

    或空洞内无充水或泥时,可采用人工挖孔桩或浆砌片石砌筑后成桩。当采空区存在瓦斯 等有害气体时,应将有害气体排放完后,再进行基础施工,并应按钻孔桩基础设计,严禁采 用人工挖孔桩。

    8当采空区顶板比较完整、空间大时,宜采用钢护筒成桩。当采空区上覆岩月 水,降水或注浆方法无法止水时,可采用局部封堵冲击法成桩。

    5.4.9采空区埋深大于100m、回采率小于35%、覆岩强度高、场地稳定的桥位,可采 用端承桩或明挖扩大基础。

    5.5.1采空区隧道设计应根据采空区的类型、规模、稳定性及其与隧道的相互关系,选 泽适宜的采空区处治方法。 5.5.2隧道应避开含有毒、有害气体的矿层,难以避开时,应以最短距离通过。 5.5.3.采空区隧道设计应将采空区处治与隧道支护设计相结合,进行综合设计。当隧 道洞身及顶、底板穿越采空区时,可采用回填法、浆砌支撑法处治。当隧道处于采空区上 方时,宜采用注浆法处治。

    5.5.1采空区隧道设计应根据采空区的类型、规模、稳定性及其与隧道的相 择适宜的采空区处治方法。 5.5.2隧道应避开含有毒、有害气体的矿层,难以避开时,应以最短距离通过

    .4采空区隧道宜采用分离式隧道方案,不宜采用小间距和连拱隧道方案。

    5.5.4采空区隧道宜采用分离式隧道方案,不宜采用小间距和连拱隧

    5.5.5施工期间应加强监控量测和地质超前预测预报工作,进行动态设计和信息化 施工。

    5.5.6隧道位于采空区下方时,隧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拱部距采空区底板大于3倍隧道洞径,经详细勘察后确认采空区对隧道围岩稳定 生无影响时,可不对围岩进行注浆加固设计。 2拱部距采空区底板为1~3倍隧道洞径时,应对隧道围岩进行注浆加固设计。 3拱部距采空区底板小于1倍隧道洞径时,除应对隧道围岩注浆加固外,还应对采 空区进行处治。 4当采空区赋存有毒、有害气体或积水时,应进行抽排处理,并采用全封闭防护 借施。

    措施。 5.5.7隧道位于采空区上方时,隧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隧道位于采空区弯曲带时,应对采空区进行处治,处治后按一般情况下围岩级别 进行支护衬砌设计。 2隧道位于采空区裂隙带时,应对采空区进行处治,处治后按降低一级围岩级别进 行支护设计,仰拱和二次衬砌必须加配钢筋。 3隧道位于采空区冒落带时,应对采空区进行处治,并对围岩采取注浆或采取其他 有效措施进行加固。初期支护设计参数宜采用最高值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仰拱和二次衬砌必须加配钢筋。 5.5.8当隧道埋深小于40m且采空区的处治费用较高时,应与明洞方案和路堑方案 进行比较,择优选择工程方案。 5.5.9隧道施工和采空区处治全过程应按现行《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F60) 和本细则要求进行监控量测。 5.5.10经检测采空区处治效果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强处治并对隧道结构采 取增强配筋等措施,提高结构抗变形能力。

    5.5.9隧道施工和采空区处治全过程应按现行《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 本细则要求进行监控量测,

    5.5.10经检测采空区处治效果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强处治并对隧道 增强配筋等措施,提高结构抗变形能力。

    5.5.11当采空区空间较大且与隧道相交,底板标高相近时,可根据隧道的建筑 洞设计。

    5.5.12膨胀岩、盐岩等特殊岩土采空区的隧道设计,应充分考虑其物理、水理和工程 性质。采空区处治设计和隧道围岩支护设计应充分结合围岩现场监控量测指标及工程长 期变形预估等结果进行动态设计。

    隧道上方或下方出现多层采空区; 2 隧道穿越的矿层及采空区内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3 采空区内存在大量地下水。

    供暖标准5.6公路保护矿柱留设

    .6.1当公路下伏或临近矿产资源将被开采时,应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 主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要求留设公路保护矿柱。

    公路保护矿柱的留设应按本细则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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