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834-2021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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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2三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

    施工管理标准规范范本2.2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

    注:中误差、闭合差均为正负值

    4.2.3三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三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级控制网,宜布设成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且其三角形的内角最大不应大于 100°,最小不应小于30°; 2控制网的加密方法及一、二级小三角的布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的规定

    4.2.4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2.4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2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应控 均长度和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当导线长度小于表4.2.4中规定的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 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3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当附和导线长度超过规定时,应 布设成结点网形。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表4.2.4中规定长 度的0.7倍。

    4.2.5三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等级三边网的起始边至最远边之间的三角形不宜多于10个,三边测量的主要技术 指标,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三边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2各等级三边网的边长宜近似相等,其组成的各内角宜为30°~100°。当受条件限制 时,个别角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小于25°,图形欠佳时,应加测对角线边; 3以测边方法进行交汇插点时,至少应有一个多余观测,根据多余观测与必要观测的 结果计算的纵、横坐标差值,不应大于3.5cm。

    4.2.6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角量测的技术要求和精度,应符合控制测量水平角观测的有关规定; 2水平角观测所用的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和全站仪,在使用前,应经校验合格 3水平角观测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可不归零方向。观测法的技 术指标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

    式中Dp一水平距离(m); S一经气象及固定误差、比例误差改正后的斜距(m): H一棱镜与仪器间的高差(m)。

    4.2.9内业计算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所用全部外业资料与起算数据,应经两人独立检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2各级平面控制点的计算,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平差法或近似平差法。计算时应采用 两人对算或验算方式; 3使用电子计算机平差计算时,应对所用程序进行确认,对输入数据进行校对,对输 出数据进行检验; 4经平差级的坐标值为控制的依据,对方位角、夹角和距离应按平差结果反算求得

    点之间或结点与高级点之间,其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

    2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 三等水准测量可采用双仪高法单面尺施测。

    2三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进行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要求相同, 3数字水准仪观测,不受基、辅分划或黑、红面读数较差指标的限制,但测站两次观测的高差较差,应满足表中相应等级 素、辅分划或黑、红面所测高差较差的限值。

    4.3.3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1不应超过15",DS3型不应超过20"; 2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铟瓦水准尺,不应超过0.15mm,对 于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0.5mm; 3二等水准测量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其补偿误差△a不应超过0.2" 4.3.4三等以下高程控制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观测应起于不低于三等水准的高程点上,其边长不应超过1km,边数不应超过 6条。当边长不超过0.5km或单纯作高程控制时,边数可增加1倍:

    2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对向观测应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计算高差时,应考 志折光差的影响: 3三角高程测量的边长测定,应采用不低于Ⅱ级精度的测距仪: 4内业计算时,垂直角度的取值应精确至0.1";高程的取值应精确至1mm。 4.3.5对高程控制网应进行平差计算,高程控制点高程以平差后结果为准

    4.4.1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3

    4.4.1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 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测区的实际情况、精度要求、卫星状况、接收机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测区已有 的测量资料进行综合设计; 2首级网布设时,宜联测2个以上高等级国家控制点或地方坐标系的高等级控制点;对 控制网内的长边,宜构成大地四边形或中点多边形; 3控制网应由独立观测边构成一个或若干个闭合环或附合路线,各等级控制网申构成 闭合环或附合路线的边数不宜多于6条; 4各等级控制网中独立基线的观测总数,不宜少于必要观测基线数的1.5倍。 4.4.3 3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设计、选点与理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的规定。

    4.4.4卫星定位控制测量作业的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4.4.4卫星定位控制测量作业的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卫星定位控制测量作业的基本

    4.4.5对于规模较大的测区,应编制作业计划 4.4.6卫星定位控制测量作业同时,应做好测站记录,包括控制点点名、接收机序列号、 仪器高、开关机时间等相关的测站信息。 4.4.7卫星定位控制测量外业观测的全部数据应经同步环、异步环和复测基线检核,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规定。

    4.4.8当观测数据不能满足检核要求时,应对成果进行全面分析,并舍弃不合格基线,但 应保证舍弃基线后,所构成异步环的边数不应超过本规程第4.4.2条第3款的规定。否则, 立重测该基线或有关的同步图形

    4.5.1道路施工测量应根据施工的需要,按工序测设控制施工中线、构筑物位置及设计高 程的标志。

    4.5.2道路中心线的恢复、校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线直线部分的测量方法宜采用解析法,当采用正倒镜分申法延长直线时,正倒镜点 立的横向偏差,每100m不应大于5mm。曲线部分除解析法外,还可采用极坐标法、偏角法、 中心角放射法或支距法等; 2道路工程施工申线桩的间距,直线宜为10m~20m,曲线为10m;遇有特殊要求时,应 适当加密,包括中线的起(终)点、折点、交点、平(纵)曲线的起终点及中点、整百米桩、施 工分界点等; 3道路工程分段施工时,中线测量应进入相邻施工段50m100m,对分界点相邻施工单 共同进行校核确认; 4为便于恢复施工中线,可采用栓桩法、边线桩法进行控制; 5路基以上,每一道工序,均应对中线、边线桩进行测设。保持中心桩点、折线点及 其控制的各点的准确传递。测设时应以附近控制点为准,并用相邻控制点或其他准确参照物 进行校核。控制点与测设点之间距离不宜大于100m。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时可适当放大,但不 宜超过200m; 6道路中线位置的偏差应控制在5mm内。采用DJ2级及以上仪器时角度至少测一测回; 采用DJ6级仪器时,角度至少测两测回;距离用普通钢尺往返测一测回;用电磁波测距仪可 单程测定。

    4.5.3高程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水准测量应在相邻两个高程控制点问,采用附合水准测量方法,其闭合差应小于 20/L(L为两控制点间距,以km计),或6Vn(n为测站数); 2临时水准点,在市区内宜每200m~300m设置一个,临时水准点的位置应选在施工范 围以外,必要时应加密。临时水准点应定期校核,在雨后及季节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校核; 3分段施工时,相邻施工段间的水准点,宜布设在施工分界点附近,并在工程施工前 由双方共同校核加以确认;施工高程测量应进入相邻施工段100m200m;高程数据应准确 4施工前,应对路中线现状地面高程进行校测,并与设计纵断面图进行核对; 5为控制路基的开挖,在道路中心桩测设后,应测量横断方向,根据道路设计横断面 及现状地面高,计算确定道路两侧边桩位置(包括挖方、填方数值):

    6在道路中线桩、边桩上标出设计高程位置(包括竖曲线):在铺筑路面工程时,应为 机械摊铺提供高程标志; 7高程标志的测设应控制在5mm之内,一般用DS3级水准仪施测,视线长度应控制在75m 之内; 8应在道路中线桩、边线桩的测设中完成竖曲线桩测设。控制桩点直线段宜10m20m; 曲线段为5m~10m,有特殊要求时应适当加密; 9路口路面高程标志按设计给定的高程方格网分层测定高程

    5.1.1路基施工应在对道路工程的高程、平面控制测量、施工测量成果校核无误后方可施 工。 5.1.2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修筑临 时施工便道,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5.1.3应做好路基范围内既有地下管线保护。 5.1.4路基填料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宜直接用于路基填筑的填料应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应清除士中的草皮、树根等杂物,或必要时采取换填处理

    5.2.1临时排水设施宜在施工前完成,并应确保施工期间止常运行。 5.2.2路基施工采用明沟排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基范围内有积水时,挖、填土前应先将积水排除: 2集水并应有足够的深度和容积,集水井与排水沟的间距不应小于1m:集水并所排出 的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 3排水沟的平纵断面,应根据地形、地质等决定,排水应通畅。 5.2.3当地下水位高,路基土是细砂、粉砂土时,应根据现场情况、施工条件,采用适宜 的降水方法,并应有防止流砂的措施。 5.2.4路堑施工中,应及时将地表水排走。坡顶外侧应设截水沟,截水沟横断面和纵向坡 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 5.2.5路堤施工中,各施工作业层面应设2%~4%的排水横坡,层面上不得有积水,并采取 措施防止水流冲刷边坡。路基两侧应挖排水沟,以排除地表水。施工期间,路基不得积水浸 泡。

    5.3.1挖方施工前应对地下建筑、构筑物、各种管线等进行调查 A 5.3.2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不应乱挖乱填,不应掏洞取土。 5.3.3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边坡稳定。开挖至边坡线前,应预留一定宽度,预留 的宽度应保证刷坡过程中设计边线外的土层不受扰动。 棉方士体

    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5.3.5挖掘机等机械不应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吊车、挖掘机等机 械的任何部位或吊物、载物的边缘,与架空线路边线的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均不应小于表 5.3.5规定

    机及吊车(含吊物、载物)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

    注:1遇有大风、雷雨、大雾的天气时,机械不得在高压线附近

    5.3.6机械开挖作业时,应避开构筑物、管线。 5.3.7开挖路基时,不应直接挖至设计标高,应预留找平压实厚度。冬、雨期施工应适当 增加预留厚度

    5.3.8石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5.4.5运、填土前应做好运输便线,运输便线不得妨碍碾压,且应符合行车安全要求。 5.4.6应根据土壤透水性做好分类,并制定填土调配方案

    5.4.7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不同种类土壤分层填筑,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土 每侧不小于设计宽度; 2当透水性较小的土壤在透水性较大的土壤下层时,其表面应自道路中心线向两侧做 不小于4%的横坡; 3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 4在路基总宽度内,应采用水平分层方法填筑,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 定; 5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及边坡进行维护; 6粒径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 5.4.8地面横向坡度在1:10~1: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坡度陡于1:5时应做 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砂土地段可不作台阶,只 翻松表层土。

    5.4.9加宽旧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透水性较好的土壤或与原路基土相同的主壤; 2按设计要求做好旧路搭接处理; 3按本规程第5.4.8条规定翻松、留坡。 5.4.10施工人员应根据土壤性质,按土壤调配方案确定卸土位置;按压实机具确定虚铺厚 度,并及时清理运输便线、调整运土出入口。 5.4.11在山坡上修筑路基时,应先把山坡整修成台阶形状,由最低一层开始分层填筑、压 实,将所有台阶填完后,再分层填筑至设计高程。 5.4.12在已筑好路基段内修建涵管,或在填筑路基预留缺口区域内修筑涵管,其填土应制 定措施,使涵管区域内填土的沉降与两侧相邻路基的填土沉降一致。 5.4.13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值应符合表5.4.13的规定,

    路基填料强度(CBR)的量小

    5.4.14填土路基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4填土路基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路基应分层填筑。施工前应修筑试验段; 压实应按先轻后重碾压:

    路基应分层填筑。施工前应修筑试验段 压实应按先轻后重碾压:

    3每层土壤压实前均应找平; 4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有较重车辆在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 的压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车重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每次宜重叠15cm~20cm,碾压至表面无显 著轮迹,且达到要求压实度为止; 6填土路肩,压路机难压实处,应用小型机具夯实。路肩碾压要求与路基相同,因碾 玉而被破坏的路肩边缘应重新修整; 7压实应在填土接近最佳含水率时进行压实。碾压应均匀一致,按规定检查压实度 乍好试验记录: 8填土路基填到顶层后,应进行边坡的修整,整修时应沿路基挂线,削坡整修。 5.4.15石方填筑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修筑填石路堤应先码砌边部,后逐层水平填筑石料; 2填石路堤宜选用12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或2.5t以上的夯锤压实: 3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填土料。 5.4.16涵管沟槽的填土应符合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268的规定。

    5.4.17台背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背填主宜采用透水性材料,不应使用含腐殖物的土: 2台背填土宜与路基填土同时进行,宜采用机械碾压。台背0.8m~1m范围内宜回填砂 石、半刚性材料,并采用小型压实设备; 3台背填土应分层夯实,分层厚度不宜大于15cm

    1建巩废物筑 合星时 最大粒径应小于100mm; 2建筑废弃物填筑路基应通过铺筑试验路段合理确定分层填筑的厚度、压实工艺及压 实控制标准, 3城市道路绿化种植植物根系生长范围 不应采用建筑废弃物填筑

    5.4.19高填方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填方路基填料应采用强度高、水稳性好的材料;

    5.5.I软土地基处治前,应复核处治方案的可行性,编制实施性施工方案

    5.5.1软土地基处治前,应复核处治 案的可竹生, 编制实施性施工方案。 5.5.2软土地基处治材料的选用及处治方案,宜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5.5.3软土地基采用换填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填料宜采用透水性好的土。处于常水位以下部分的填土,不得使用透水性差的土; 2填土应由路中向两侧分层填筑并压实; 3分段填筑时,接茬应按分层作成台阶形,台阶宽度不应小于2m。

    5.5.4软土地基采用抛石挤淤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不易风化的片石,片石厚度或直径不宜小于300mm; 2软土地层平坦、软土成流动状时,填筑应沿路基中线向前成三角形方式投放片石, 再渐次向两侧全宽范围扩展。当软土地层横坡陡于1:10时,应自高侧向低侧填筑,并在低 则坡脚外一定宽度内同时抛填形成片石平台; 3片石抛填出软土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塞垫平,并应碾压密实。 5.5.5软土地基采用砂(砾)垫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垫层材料宜采用无杂物的中、粗砂,含泥量应小于5%; 2垫层宜分层摊铺压实,碾压到规定压实度。垫层采用砂砾料时,应避免粒料离析; 3垫层宽度应宽出路基边脚0.5m~1.0m,两侧以片石护砌。

    5.5.4软土地基采用抛石挤淤法施工应符合下

    1应选用不易风化的片名,片石厚度或直径不宜小于300mm; 2软土地层平坦、软土成流动状时,填筑应沿路基中线向前成三角形方式投放片石, 再渐次向两侧全宽范围扩展。当软土地层横坡陡于1:10时,应自高侧向低侧填筑,并在低 则坡脚外一定宽度内同时抛填形成片石平台; 3片石抛填出软土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塞垫平,并应碾压密实。

    5.5.6软土地基采用强夯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强夯施工产生的振动和噪声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有害影响时,应评估采用强夯法 的适宜性; 2实施工前,应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及标高,不应在其上方 采用强夯施工,靠近其施工应采取保护措施; 3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在现场选点进行试夯,通过试夯确定施工参数,如夯锤质量、 落距、夯点布置、夯击遍数和夯击次数等; 4应划定作业区,并应设专人指挥施工; 5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对夯击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当参数变异时,应及时采取措 施处理。 W

    软土地基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加固应符合下

    1选择适当的集料级配和最大集料粒径,应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宜选用II、IⅢI级粉 煤灰; 2施工前应进行成桩试验; 3成桩过程中应选择合理施打顺序,避免对已成桩造成损害,并应对已打桩的桩顶进 行位移监测

    1宜选用含泥砂量小于10%、粒径19~63mm的碎石或砾石作桩料; 2应进行成桩试验,确定控制水压、电流和振冲器的振留时间等参数; 3应分层加入碎石(砾石)料,观察振实挤密效果,防止断桩、缩颈; 4桩距、桩长、灌石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6.1土方路基压实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本表所列压实度标准,为重型击实标准

    注: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注: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2填石方路基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6.3路肩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路肩应表面平整,不得有裂缝,凹陷及阻水现象,肩线应直顺; 2路肩质量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表5.6.3路肩质量或允许偏差表

    2“宽度”为压实削坡后的宽度

    5.6.4边沟、边坡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应平整、坚实、稳定、不得贴坡; 2边沟上口线应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3土质和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表5.6.4土质和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表

    6.1.1高填主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且沉降稳定后,方可施工道路基 层。 6.1.2混合料配合比应按设计控制准确。 6.1.3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加施工必要附加宽度。基层边缘压实度应采 取必要控制措施。 6.1.4基层施工中不得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6.1.5雨季期间施工应采取排水措施,路面不应积水,机具设备、施工技术管理等应采取 有效措施,并应及时摊铺、及时碾压、及时养护。

    6.2.1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6.2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

    1摊铺混合料前,路基应经验收合格,并应均匀酒水保持潮湿; 2拌和均匀的混合料在摊铺前其含水率宜高于最佳含水率约2%: 3宜采用摊铺机械摊铺; 4混合料虚铺厚度为设计厚度乘以压实系数。压实系数值应经试验段确定: 5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压实合格后及时摊铺上层混合料,在摊铺上层混合料之前 宜将下层表面洒水润湿; 6混合料每层最大压实厚度为20cm,且不宜小于10cm; 7摊铺中发生粗、细集料离析时,应及时翻拌。

    6.2.2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展压,重叠宽度,三轮压路机为二分之一后轮宽,双轮压路机不应小于30cm; 2摊铺好的混合料,应当日碾压成活,道路两侧边缘的混合料,应增加碾压2遍~3遍 3分段施工时混合料层的纵横接茬应挖松、洒水、作补充拌和经整平后,再行压实: 4初压时应及时找平,低处应挖松,挖深10cm、洒水、填补混合料,不得贴薄层找平; 5铺好的混合料应当天碾压成活; 6碾压时的含水率宜接近最佳含水率; 7人工摊铺时,宜先用6t~8t压路机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找补整形后,方可用重 型压路机碾压

    6.2.3接茬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间断或分段施工时,应在接茬处预留30cm~50cm不予压实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与新铺区域衔接碾 压时应洒水湿润; 2宜避免纵向接茬缝,当需纵向接茬时,茬缝宜设在路中线附近;接茬应作成梯级形, 热级宽约500mm

    6.2.4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本表压实度采用重型击实标准

    :1宽度中B值为上层结构施工对该层要求的必要附加宽度。

    宽度中B值为上层结构施上对该层要求的必要附加宽度。 2分层摊铺时,底基层检验项目为厚度、含灰量、平整度、宽度

    2分层摊铺时装修软件,底基层检验项目为厚度、含灰量、平整度、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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