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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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的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

    表3.3.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廊尺寸

    1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 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2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螺丝标准3.4.1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 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1)。

    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图3.4.1道路建筑限界

    表3.4.3道路最小净高

    3.4.4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它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 通行的要求。 3.4.5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 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4.4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它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 通行的要求。 3.4.5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 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 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3.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 主十路应位为20年:次十路应 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表3.5.2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年)

    士: 2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 3.5.3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手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报

    3.6.1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 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构计算荷载。 3.6.2桥涵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规定。

    3.7.1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7.2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 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 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3.7.3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 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4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4.1一般规定4.1.1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2主于路的路段和与主于路、次于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3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4.1.2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车辆换算系数车辆类型小客车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铰接车换算系数1.02.02.53.04.2快速路4.2.1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设计速度(km/h)1008060基本通行能力(pcu/h)2 2002 1001 800设计通行能力(pcu/h)2 0001 7501 400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指标应符合表4.2.3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表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设计速度密度平均速度饱和度最大服务交通量服务水平等级(km/h)[pcu / (km.In)](km/h)(V/C)[pcu/(km.ln)】级(自由流)≤10≥880.40880二级(稳定流上段)≤20≥ 760.691 520100三级(稳定流)≤ 32≥ 620.912 000(饱和流)≤ 42 ≥ 53~1.002 200四级(强制流)> 42<53>1.00一一级(自由流)≤10≥ 72 0.34720二级(稳定流上段)≤ 20≥ 640.611 28080三级(稳定流)≤ 32≥ 550.831 750(饱和流)≥ 50≥ 40 21.002 100四级(强制流)<5040>1.008

    4.2.4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向四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40000pcu~80000pcu。 2双向六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60000pcu120000pcu。 3双向八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00000pcu160000pcu

    4.3.1其他等级道路根据交通流特性和交通管理方式,可分为路段、信号交义口、无信号交 叉口等,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1.3.2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3信号交叉口服务水

    4.3.4无信号交叉口可分为次要道路停车让行、全部道路停车让行和环形交叉口三种形式。 次要道路停车让行交叉口通行能力应保证次要道路上车辆可利用的穿越空档能满足次要道 路上交通需求。

    4.4.1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 取1600veh/h~18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 4.4.2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 1000veh/h~12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800veh/h~1000veh/h。 4.4.3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为800veh/h~1000veh/h。 4.4.4路段自行车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4自行车道路段服务水平

    4.4.5交叉口自行车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表4.4.5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5自行车道交叉口服务水平

    4.5.1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 设计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区域宜采用高值

    表4.5.1人行设施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注:hg 为绿灯时间。

    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表4.5.2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5.2人行道服务水平

    5.1.1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 度范围内合理布设 5.1.2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 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 道路不宜分期修建。 5.1.3改建道路应采取工程措施与道路交通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布设横断面。

    5.2.1横断面可分为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形式的断面(图5.2.1)。

    图5.2.1横断面形式

    5.2.2当快速路两侧设置辅路时,应采用四幅路;当两侧不设置辅路时,应采用两幅路 5.2.3主干路宜采用四幅路或三幅路;次干路宜采用单幅路或两幅路,支路宜采用单幅路, 5.2.4对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结合公交专用车道位置和类型全断面综合 考虑,并应优先布置公交专用车道。 5.2.5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变化时,应设置过渡段。 5.2.6桥梁与隧道横断面形式、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路段相同。 5.2.7特大桥、大中桥分隔带宽度可适当缩窄,但应满足设置桥梁防护设施的要求,

    5.3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5.3.1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特殊 断面还可包括应急车道、路肩和排水沟等。

    5.3.2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一条机动车车道最小宽度

    2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幅路及三幅路采用中间分 隔物或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还应包括分隔物或双黄线的宽度。 5.3.3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1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5.3.3的规

    表5.3.3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

    2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m。 3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m,双 向不宜小于4.5m。 5.3.4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正:

    1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最小宽 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人行道最小宽度

    求。 3设施带宽度应包括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 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与树木间的 干扰。

    5.3.5分车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及功能,可分为中间分车带(简称中间带)及两侧 分车带(简称两侧带),分车带由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图5.3.5)

    2分车带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分车带最小宽度

    注:1侧尚净宽为路缘带宽度与安全带宽度之和; 2两侧带分隔带宽度中,括号外为两侧均为机动车道时取值;括号内数值为一侧为机动车道,另 一侧为非机动车道时的取值; 3分隔带最小宽度值系按设施带宽度为1m考虑的,具体应用时,应根据设施带实际宽度确定。 3分隔带应采用立缘石围砌,需要考虑防撞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 6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小于3条时,应设不小于3.0m的应急车道。当连续设置有困 寸,应设置应急停车港湾,间距不应大于500m,宽度不应小于3.0m。 7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置保护性路肩,中间设置排水沟的道路应设置左 保护性路肩。 2保护性路肩宽度自路缘带外侧算起,快速路不应小于0.75m;其他道路不应小于0.50m 有少量行人时,不应小于1.50m。当需设置护栏、杆柱、交通标志时,应满足其设置要求

    注:1侧向净宽为路缘带宽度与安全带宽度之和: 2两侧带分隔带宽度中,括号外为两侧均为机动车道时取值;括号内数值为一侧为机动车道,另 一侧为非机动车道时的取值; 3分隔带最小宽度值系按设施带宽度为1m考虑的,具体应用时,应根据设施带实际宽度确定。 3分隔带应采用立缘石围砌,需要考虑防撞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 5.3.6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小于3条时,应设不小于3.0m的应急车道。当连续设置有困 难时,应设置应急停车港湾,间距不应大于500m,宽度不应小于3.0m。 5.3.7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置保护性路肩,中间设置排水沟的道路应设置左 侧保护性路肩。 2保护性路肩宽度自路缘带外侧算起,快速路不应小于0.75m;其他道路不应小于0.50m 当有少量行人时,不应小于1.50m。当需设置护栏、杆柱、交通标志时,应满足其设置要求

    5.4.1道路横坡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纵坡及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1.0%~2.0%。 决速路及降雨量大的地区宜采用1.5%~2.0%;严寒积雪地区、透水路面宜采用1.0%1.5% 保护性路肩横坡度可比路面横坡度加大1.0%。 5.4.2单幅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拱横坡:多幅路应采用由路中线向两侧的双 向路拱横坡;人行道宜采用单向横坡。

    5.5.1缘石应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缘石可分为立缘石和平缘石 5.5.2立缘石宜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当设置在中间分隔带及两侧

    分隔带时,外露高度宜为15cm~20cm;当设置在路侧带两侧时,外露高度宜为10cm~15cm, 5.5.3平缘石宜设置人行道与绿化带之间,以及有无障碍要求的路口或人行横道范围内

    6.1.1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应符合城市路网规划、道路红线、道路功能,并应综合考虑土地利 用、文物保护、环境景观、征地拆迁等因素。 6.1.2平面和纵断面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地下管线、排水等要求结合,并 应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线形应连续与均衡。 6.1.3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做好路线的线形组合设计,各技术指标应恰当、平面顺适、断 面均衡、横断面合理:各结构物的选型与布置应合理、实用、经济。

    6.2.1道路平面线形宜由直线、平曲线组成,平曲线宜由圆曲线、缓和曲线组成。应处理好 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6.2.2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6.2.2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 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 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

    表6.2.2圆曲线最小半径

    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极限值”为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的值。 3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6.2.3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

    6.2.5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6.2.2申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最大超高横坡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2.5的规定。当由直线段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 的超高断面时,必须设置超高缓和段。

    表6.2.5最大超高横坡度

    6.2.7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6.2.7规定值,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 2当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应为表6.2.7中停车 视距的两倍。 3对货车比例较高的道路,应验算货车的停车视距。 4对设置平、纵曲线可能影响行车视距路段,应进行视距验算

    表6.2.7停车视距

    6.2.8分隔带及缘石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申间分隔带在枢纽立交、隧道、特大桥及路垫段前后,应设置申间分隔带紧急 开口。开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km,开口长度宜采用20m~30m,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 两侧分隔带开口应符合进出口最小间距要求 2主干路的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路侧带缘石开口距交叉口间距应大 于进出口道展宽段长度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3.1的规定,并应

    表6.3.1最大纵坡

    1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

    限制时,可采用最大纵坡极限值。 2除快速路外的其它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 最大纵坡极限值可增加1.0%。 3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 6.0%。 6.3.2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 采取其他排水设施。 6.3.3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表6.3.3规定。

    6.3.3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表6.3.3规定。

    表6.3.3最小坡长

    6.3.4当道路纵坡大于本规范表6.3.1所列的一般值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应在不大于表6.3.4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 纵坡应不大于3%,其长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3最小坡长的规定。

    表6.3.4机动车最大坡长

    6.3.5非机动车道级纵坡宜小于2.5%;当天于或等于2.5%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3.5的 规定。

    表6.3.5非机动车道最大坡长

    .3.6各级道路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宜采用圆曲线,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 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3.6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 般值:特别困难时可采用极限值

    表6.3.6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

    6.3.7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6.3.7 的规定。

    表6.3.7合成坡度

    注:积雪或冰冻地区道路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6.0

    5.4.1线形组合应满足行车安全、舒适以及与沿线环境、景观协调的要求,平面、纵断面线 形应均衡,路面排水应通畅

    1应使线形在视觉上能自然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并应保持视觉的连续性。 2应避免平面、纵断面、横断面极限值的相互组合设计。 3平、纵面线形应相互对应,技术指标大小均衡连续,以及与之相邻路段各技术指标的 均衡、连续。 4条件受限时选用平面、纵断面的各接近或最大、最小值及其组合时,应考虑前后地形 技术指标运用等对实际运行速度的影响。 5横坡与纵坡应组合得当,并应利于路面排水和行车安全。

    7.1.1道路与道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网规划、相交道路 等级及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7.1.2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障交通安全,使交叉口车流有序、畅通、舒适,并应兼顾景观。 2应兼顾所有交通使用者的需求,处理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3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建设时,应近远期结合。 4应综合考虑交通组织、几何设计、交通管理方式和交通工程设施等内容 5除考虑本交叉口流量、流向以外,还应分析相邻或相关交叉口的影响。 6改建设计应同时考虑原有交叉口情况,合理确定改建规模。 .1.3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的规定

    .1平面交义口应按交通组织方式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A1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出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A2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出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2平B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B类: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 平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平B类:全无管制交叉口。 3平C类:环形交叉口 2.2平面交叉口的选用类型,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平面交叉口选型

    7.2.3平面交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于70°(特殊困难时为45°)的斜交交义口。已有的错位交义口、畸形交义口应加强交通 组织与管理,并应加以改造 2平面交义口的交通组织和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 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信号交义口平面设计应与信号控制方案协调一致,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 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 3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根据公交线路走向、道路类型、交叉口交通状况, 结合站点类别、规模、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应保证乘客安全,方便换乘、过街白砂糖标准,有利于公交 车安全停靠、顺利驶出,且不影响交义口的通行能力。 4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 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 5桥梁、隧道两端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 7.2.4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需采用曲线时,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 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7.2.5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竖向设计应保证行车舒顺和排水通畅,交叉口进口道纵坡不宜 天于2.5%,困难情况下不宜天于3%,山区城市道路等特殊情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适 当增加。 7.2.6交叉口渠化进口道车道数应大于上游路段的车道数,每条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0m; 出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进口道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数相匹配,车道宽度宜与 路段一致。 7.2.7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7.3.1立体交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直行及转向(主要是左转)车流行驶特征、非机动 车对机动车干扰等分类,主要类型及交通流行驶特征宜符合表7.3.1的规定,分类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立A类:枢纽立交 立A1类:主要形式为全定向、喇叭形、组合式全互通立交: 立A2类:主要形式为喇叭形、首叶型、半定向、定向或半定向组合的全互通立 交。 2立B类:一般立交 主要形式为喇叭形、首藉叶型、首叶型立交、环形、菱形、迁回式、组合式全互 通或半互通立交。 3立C类:分离式立交。

    表7.3.1立体交叉口类型及交通流行驶特征

    7.3.2立交类型选择应根据交叉口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级,并应结合交 通需求和控制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立体交叉选型

    注:当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按快速路、一级公路按主干路、二级和三级公路按次干路、四级 公路按支路,确定与公路相交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类型。

    当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按快速路、 各按支路,确定与公路相交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类型。

    7.3.3立交范围内快速路主路基本车道数应与路段基本车道数连续一致,匝道车道数应根据 币道交通量确定,进出口前后应保持主路车道数平衡,不能保证时应在主路车道右侧设置辅 助车道。 7.3.4立交范围内主线横断面车行道布置宜与主线路段相同。当设集散车道时,集散车道应 布置在主线机动车道右侧,其间宜设分车带。主线变速车道路段的横断面应根据变速车道平 面设计形式确定。 7.3.5立交主线平面线形标准不应低于路段标准,在进出立交的主线路段,其行车视距宜大 于或等于1.25倍的停车视距。 7.3.6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变速车道。变速车道分直接式与平行式两种,减速车道宜 采用直接式,加速车道宜采用平行式。 7.3.7立交出入口间距应能保证主路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通加减速 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立交出入口间距不足时,应设置集散车道。 7.3.8设有辅路系统的道路相交,当交义口设置为枢纽立交时水电标准规范范本,立交区应设置与主路分行的 辅路系统;当交叉口设置为具有明显集散作用的一般立交时,其辅路系统可与匝道布置结合 老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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