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 729-2012 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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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4顶隔板耐火极限要求

    6.1.3人行横通道及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应采用防火墙和常闭式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隔开。 6.1.4人行纵向疏散通道下部逃生通道口应采用常闭式盖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6.1.5车行横通道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常闭式防火卷帘。 6.1.6设置在隧道行车道旁的电缆沟,其侧沿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结构,电缆沟顶部应高出路面不小 于200mm;隧道应设置导流设施,将发生火灾时可能流散的可燃液体有组织地排出隧道。 6.1.7隧道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1隧道结构综合耐火极限应符合表3的规定;对隧道结构体进行防火保护供暖标准,可在衬砌中添加聚 维或喷涂防火涂料、防火砂浆或安装防火板等。 2.2防火涂料表面装饰材料应为无机水性材料,不含有机溶剂;涂膜具有耐受或阻止、抑制霉

    子及菌丝体的生长与繁殖的能力;防火阻燃性能应满足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2.3防火涂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干燥时间不大于24h; b) 粘结强度不小于0.15MPa; C 经720h试验后,涂层不开裂、起层、脱落,允许轻微发胀和变色; d)耐火极限不小于2h。 624防水板破坏益帮技术会数要或应合表5的规定

    6.2.4防火板破坏荷载技术参数要求应符合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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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破坏荷载技术参数要求

    6.2.5防火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密度偏差不超过土10%; 破坏荷载技术参数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 c) 吸水饱和状态的抗弯强度衰减率不大于20%; d) 吸湿变形率不大于0.20; e) 耐火极限不小于 2 h。

    .1隧道内的设施不应影响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疏散。 1.2隧道的检修道可作为火灾时的人员疏散通道;作为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通道的隧道检修道 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障碍物或设施、设备。 1.3单向双洞隧道之间应设置人行横通道和车行横通道

    .2.1隧道长度小于500m的隧道可不设置人行横通道;500m~800m的隧道应设置一处人行横通道: 超过800m的隧道每250m~400m应设置一处人行横通道。 7.2.2人行横通道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应分别不小于2.5m和2m;两端应设置甲级常闭式防火门,并 向人行横通道内开启。 7.2.3人行横通道应有良好的通风、应急照明设施,其内部的排水等设施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7.2.4人行横通道纵坡大于15%时 的高度应为0.9m。

    7.3盾构隧道下部纵向疏散通道

    7.3.1盾构隧道应采用纵向疏散通道进行疏散。 7.3.2纵向疏散通道口盖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6.1.4的规定。 7.3.31、IⅡI级隧道应在行车隧道右侧每80m处设置一个下滑逃生口;每240m设置1个消防救援口,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逃生口和消防救援口的盖板应能承受行车荷载并易于开启; b)盖板的开启应具有手动和远程控制的功能:

    C 逃生口应采用滑梯与纵向疏散通道相连; d 消防救援口应采用楼梯与纵向疏散通道相连; e)逃生口的长和宽宜为1.5m和0.8m,滑梯疏散速率宜大于30人/min; f)逃生口侧的墙壁上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指示标志,并有打开逃生口盖板的指示标志。 7.3.4纵向疏散通道应设置正压送风、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及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7.3.5盖板开启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3.6火灾发生时,逃生口和救援口的盖板应能通过远程控制自动开启或手动开启。

    7.4双层盾构隧道的疏散通道

    7.4.1上、下行车的双层盾构隧道可采用上下互为疏散方式进行人员安全疏散。 7.4.2I、IⅡI级隧道应在隧道右侧每80m处设置一个上下联络的防烟楼梯间,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 7.4.3上、下层隧道分别通过常闭式防烟盖板和常闭式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74.4楼梯间的盖板和防火门应设置灯光指示标志。

    7.5.1隧道长度小于1000m的隧道可以不设置车行横通道;1000m~ 1500m的隧应位任中应直放 置一处车行横通道;超过1500m的隧道应每750m~1000m设置一处车行横通道。 7.5.2车行横通道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应分别不小于5m和4.5m,车行横通道两端的甲级防火卷帘应 具备手动及远程控制功能,并在两端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7.5.3车行横通道两端的隧道内应设置凸镜和警示标志。 7.5.4车行横通道的纵坡应不大于5%。

    7.7专用避难疏散通道

    7.1隧道长度超过5km的单洞双向特长隧道 .7.2专用避难疏散通道直接通往隧道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的方向上。 .7.3隧道与专用避难疏散通道之间应设置前室,并符合下列要求: a) 通道及前室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b) 前室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0m; C 通往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及其前室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d)专用避难疏散通道的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应与主体隧道一致,其余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2h; e)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77.4专用避难通道及其前室内必须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

    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前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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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隧道防排烟设计应根据隧道使用功能,综合考虑火灾规模、火灾危险性、隧道长度、纵坡、交 通流量、气象环境条件等影响因素。 8.1.2隧道防排烟方式分为纵向式、集中式及组合式三种。 8.1.3烟气排放出口和新鲜空气供应入口应分开设置。 8.1.4火灾时需有人职守的隧道附属用房及其专用疏散通道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 8.1.5隧道火灾工况下的通风和防烟排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JTJ026.1《隧道通风照 明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8.2纵向式防排烟系统设计

    8.2.1双向交通隧道纵向防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及

    a)隧道内排烟方向和排烟速度的确定,应考虑自然排烟、竖井设置情况等因素,不应在隧道内产 生烟气回流现象,应尽量缩短烟气在行车道内的行程; 6 安全疏散阶段,起火点附近的风机应停止工作,纵向排烟速度不应大于0.5m/s; C 灭火救援阶段,纵向排烟速度不应小于火灾临界风速,烟气应能从离起火点最近的排烟竖(斜) 井或隧道出入口排出; d)采用洞口集中送入式通风的隧道,当起火点距离送风竖(斜)井或隧道口不大于700m时,应 停止洞口送风或转换为竖(斜)井排烟,以确保烟气就近从隧道口或竖(斜)井排出。 2.2单向交通隧道纵向防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烟方向应与隧道交通流向相同; b 起火隧道起火点附近的风机应停止运行,安全疏散阶段的纵向排烟速度应控制在1m/s~ 2m/s;灭火救援阶段的纵向排烟速度不应小于火灾临界风速; C 火灾情况下,设有防烟排烟设施的横通道,其气流方向应流向起火隧道;未发生火灾的相邻隧 首的风机运行

    b)起火隧道起火点附近的风机应停止运行,安全疏散阶段的纵向排烟速度应控制在1m 2m/s;灭火救援阶段的纵向排烟速度不应小于火灾临界风速; c)火灾情况下,设有防烟排烟设施的横通道,其气流方向应流向起火隧道;未发生火灾的相 道的风机运行。

    B.3隧道火灾临界风速

    8.3.1隧道内的火灾临界风速应根据隧道设计参数进行计算。 8.3.2火源总热释放速率(MW)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4.1的规定。

    8.3.1隧道内的火灾临界风速应根据隧道设计参数进行计算。

    8.3.3隧道临界风速的参考值见表6

    表6隧道临界风速参考值

    =k,Ho=,β1.324g"25ng Bl/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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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6隧道火灾排烟量应不小于火灾烟气的生成量。 8.3.6.1轴对称型烟羽流的烟气生成量可通过公式(2)计算:

    式中: z, = 0.16602/5; 0。~0.7αO为火源功率,KW)

    8.3.6.2羽流平均温度的计算公式

    8.3.6.2羽流平均温度的计算公式

    8.3.6.3排烟量计算公式

    2>2,M,=0.07102"+0.0018g z≤2, M,= 0.032Q53z

    M,·T V= P.T.

    取1.2kg/m 8.3.7隧道内的烟气温度应低于风机的最高耐热温度,保护风机所需排烟质量流率(kg/s)可通过公式 (5)进行计算:

    8.4集中式排烟系统设计

    8.4.1采用集中式排烟,起火点附近300m范围的内排 8.4.2排烟量应按8.3.6、8.3.7计算确定,或按表7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表7不一致时 老中较大值确定

    8.4.3排烟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内表面抹光的混凝土风道时,其风速不宜大于15m/s; b)采用金属风道或内表面光滑的其它材料风道时,其风速不宜大于20m/s。 8.4.4顶隔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顶隔板材料应具有耐腐蚀性、阻燃性、气密性、板面摩阻力小的特点; b)顶隔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表4的规定。

    8.4.5.1排烟口的设计风速应小于10m/s。

    5.1排烟口的设计风速应小于10m/s。

    3.4.5.2排烟口面积及长宽比设计参数取值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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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8排烟口面积及长宽比

    8.4.5.3排烟口间距不应大于30m。

    8.5组合式排烟系统设讯

    8.5.1隧道发生火灾时,组合式排烟系统应根据起火点位置的不同进行分区域控制: a 隧道出口段发生火灾时,应采用纵向式排烟模式,将隧道内烟气从隧道出口排出; b 其它部位发生火灾时,应采用入口段及出口段向起火点位置进行纵向式排烟诱导,开启起火点 上方排烟口进行排烟。

    8.5.2诱导风速取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a)起火点处于入口段及中间段时,诱导风速的取值为1m/s~2m/s,且应综合考虑隧道坡度、 排烟阀设置方案等因素的影响,确定具体风速取值; b)起火点处于出口段时,诱导风速的取值应与纵向式通风临界风速取值相同。 8.5.3组合式排烟系统的排烟量、排烟道设计、顶隔板设计、排烟阀几何尺寸设计可参照集中式排烟 系统进行设计:进口段、出口段的射流风机可参照纵向式排烟系统进行设计。

    8.6.1隧道排烟风机的选型与布置应按照JTJ026.1《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8.6.2可逆式风机应能在90S内完成全速反向旋转。 8.6.3火灾时,排烟风机应能在环境温度为280℃情况下可靠运转不少于60min。 8.6.4隧道采用射流风机纵向排烟时,风机的运行数量和排烟速度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不同阶段的烟 气流动速度以及隧道的烟效应、交通通风力、通风阻抗力等经计算确定。

    8.7隧道附属用房防排烟设计

    8.7.1隧道外设置的附属用房,其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8.7.2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前室的余压值应为25Pa~30Pa,避难疏散通道的余压值应为40Pa~50Pa。 8.7.3水下盾构隧道纵向疏散下部逃生通道与隧道行车道压差应为25Pa~30Pa,疏散口竖直向上的 风速应不小于0.7m/s,疏散通道内通风风速应为2.5m/s。 8.7.4独立避难间和附属用房内的加压送风量应按地面面积每m2不小于30m3/h计算,新鲜空气供气 时间不应小于2h。 8.7.5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前室的加压送风量和送风口尺寸应按其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1.2m/s计算确 定,送风口应靠近入口或正对入口设置: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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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1防排烟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装置,并应具有现场操作、联动控制和远程控制功能。 现场操作装置发出的控制指令应优于其它控制指令。 8.8.2隧道防排烟控制应分为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两个阶段进行。 8.8.3隧道防烟控制安全疏散阶段应持续至确定人员疏散完毕后结束;当无法确定人员疏散情况时, 持续时间应按照人员从最不利部位至其最近紧急出口(含人行横通道、车行横通道)步行所需时间的 1.5倍确定,步行计算速度应不大于60m/min。 8.8.4灭火阶段的排烟风速应大于临界风速,防止烟气回流。

    9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设计

    9.1.1I、I、I级的隧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安全等级为IV级的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9.1.2隧道消防给水系统,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隧道内最不利点灭火的要求。 9.1.3隧道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隧道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914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b)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 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c)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d)隧道消防给水管道干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9.1.5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无缝钢管;管道连接可采用螺纹、沟槽式管接头或螺纹 法兰连接;系统中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螺纹法兰或沟槽式管接头连接。

    9.2隧道外消火栓用水量及布置

    9.2.1隧道外应设置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其用水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隧道外消防用水量

    9.2.1隧道外应设置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其用水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隧道外消防用水量

    9.2.2隧道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a)隧道的出入口处均应设置隧道外消火栓; b)隧道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 c)隧道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 9.2.3隧道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9.3消防用水量和隧道内消防给水管道

    9.3.1同一隧道或隧道群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进行设

    9.3.1同一隧道或隧道群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进行设计。 9.3.2隧道内消火栓系统用水量应符合表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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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0隧道内消防用水量

    a)I、II、IⅢI级的隧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b 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C 管道宜敷设在检修道下的管沟内,管道敷设应有牢靠的固定措施; d 隧道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应为信号阀,且保持常开状态; e)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隧道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应能够保证供应全部消 防用水量: 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隧道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 防水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6 I、IⅡI级的隧道应在隧道出入口处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9.4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1隧道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4.3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宜设置消防水箱互

    a)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 b)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箱内应设置一个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9.4.4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 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增压水泵的出水量,不应大于5L/s; 9.4.5隧道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电光标识。 9.4.6隧道内给水管道应在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应根据需要设置管道伸缩器。

    9.5.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a)当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隧道内外消防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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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水池的选址和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和地质条件的影响,应确保其安全性 和稳定性; b)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隧道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c)当隧道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 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d)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e)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缺水地区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h; f)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g)消防水池的进水支管上,应设置过滤器。 3取用山泉水、山涧水等天然水源的消防水池,除应符合本规范9.5.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 a)应对天然水源进行可靠性调查,确保水源充足; b)应设置净化水设施,其设计应符合有关给水处理设计规范的规定; C 当消防水池与取水设施之间设置有中间水池和泵房时,其水池容积和水泵流量应能满足48h 内补足消防水池贮水量的要求

    a)应对天然水源进行可靠性调查,确保水源充足; b)应设置净化水设施,其设计应符合有关给水处理设计规范的规定; c)当消防水池与取水设施之间设置有中间水池和泵房时,其水池容积和水泵流量应能满足 内补足消防水池贮水量的要求,

    9.6.1消防水泵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装置,其启停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水泵和泵房的设置 应符合GB50265《泵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9.6.2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6.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故障时, 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9.6.4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 管上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9.6.5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 量。 9.6.6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9.6.7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 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9.6.8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 9.6.9隧道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条隧道计算。

    7.1消防安全等级为I、I级的隧道内宜设置泡沫灭火装置;当设有隧道内消火栓系统时,泡 装置的用水量可不单独计算。 7.2行车隧道内的泡沫灭火装置宜与隧道内消火栓共用箱体;泡沫灭火装置应符合GB50151 火系统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9.8泡沫一水喷雾灭火设施

    泡深一水喷雾联用火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喷雾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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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持续喷射时间不应小于20min,喷雾持续时间不应小于60min; 泡沫一水喷雾联用灭火系统应设有泡沫一水雾两用喷头、雨淋阀组、比例混合器、电磁阀、放 气阀、过滤器、供水管道、供水设施,以及泡沫液管道、供泡沫液设施等。 2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大于600m,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公式(6)计算:

    .8.3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9.8.3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保护范围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均匀; b)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9.8.4喷头应带过滤器,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且不宜高于其额定压力0.10Mpa。 9.8.5泡沫一水喷雾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 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9.8.6与泡沫一水喷雾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规范》的有关规定。 9.8.7火灾时,应开启相应保护区的喷头;若火灾发生在两个保护区之间时,应同时开启两个保护区 的所有喷头。

    9.9.1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不应小于3L/minm,设计喷雾时间不应小于60min。从灭火系统启动到 最不利喷头出水的时间不应大于60S。 9.9.2隧道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一个区域阀,且水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每个区域阀所对应的 面积不应超过3500㎡或喷头总数不超过300个。 9.9.3细水雾喷头的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 9.9.4隧道风速小于3m/s时,喷头间距不宜大于3m。同时应考虑隧道内风速对水雾的影响,适当 加密喷头。 需需云法

    9.10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隧道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与设置要求应满足表11的要求。 表11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与设置要求应满足表11的要求。 表11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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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1行车隧道和附属用房的灭火器配置应按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9.11.2消防安全等级为I、II、I和IV级的隧道行车道内应配置能够扑救A、B、C类火灾的灭火器,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b 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C 灭火器箱可安装在隧道侧壁上,宜采用嵌墙型开门式灭火器箱,其尺寸和质量应符合GA139 《灭火器箱》的相关规定; d)行车隧道内的灭火器宜与隧道内消火栓共用箱体; e)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且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9.11.3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 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9.11.4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公式(7)计算:

    9.11.5修正系数取值见表13。

    9.12.1隧道在进行消防设计时应进行消防排水系统设计,消防排水系统可与污水排水系统合并设置 9.12.2在隧道和工作井的最低处设置废水间,以对消防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 9.12.3污水总流量应综合考虑结构渗入水量、冲洗污水量和消防污水量。 9.12.4污水泵房应设置三台污水泵,每台污水泵的功率应根据污水总量确定

    10.1.1.1隧道消防电气的供配电系统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并应满足JTGTD71《隧道交通工程设 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10.1.1.2行车隧道及其附属用房的供配电装置及线缆应防范电气火灾的发生,并在尚未送电的情况下 对线路的火灾隐惠进行预检

    10.1.2负荷分级与供配电

    10.1.2.1隧道消防电力负荷分级见表13

    1.2.1隧道消防电力负荷分级见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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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3隧道消防电力负荷分级

    0.1.3.1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缆,长距离信息传输宜采用光缆;除必要的工作接续外,线路 二的各段电缆应完整统一。 0.1.3.2线缆受条件限制必须明敷、或在与行车道毗邻的非封闭地下电缆沟敷设,或在隧道壁开槽敷 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不燃刚性结构作连续封闭式的线缆保护; b) 采用金属铠装耐火线缆: C 采用能在750℃火焰温度下提供不少于90min线路完整性的不燃刚性耐火防护结构,作连续 封闭式的线缆保护; d) 采用缆沟、槽盒、电缆隧道、夹层、竖(斜)井等电缆构筑物应设置适当的阻火分隔; 电力电缆在管道、槽盒、夹层、竖井及桥架的横断面填充率不应大于40%,且宜设置线型光纤 感温火灾探测器作电缆过热监测: 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照明和应急照明的电缆,不应经同一管道、槽盒敷设;也不 宜在电缆桥架同层敷设; 受条件限制安装在同层桥架时,应采取隔热耐火隔离。

    10. 1. 4 报警与保护

    10.1.4.1变压器、配电装置及线路中存在异常发热可能的部位,应设置具有温度监测和过热报警功能 的装置。 10.1.4.2消防负荷的过载保护应优先作用于报警信号工字钢标准,并应根据隧道和负荷供电工况,实施切换供电 回路或切断供电的人工控制。 10.1.4.3具备预检保护功能,在未合闸送电的情况下预检出负载端的短路和漏电故障并锁定、报警,

    DB43/729—2012 并禁止合闸,以避免短路起火事故。预检装置应具备消防联动与联网通信功能。 10.1.4.4行车隧道及其附属用房供配电宜设置电力监控(SCADA)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进行 集中监控。

    DB43/729—2012 并禁止合闸,以避免短路起火事故。预检装置应具备消防联动与联网通信功能。 10.1.4.4行车隧道及其附属用房供配电宜设置电力监控(SCADA)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进行 集中监控。

    10.1.5接地与防雷

    应大于1。 10.1.5.2隧道接地装置应通过贯穿隧道的接地主干线可靠连接至洞外接地极,接地极宜在隧道洞口外 两端设置。 10.1.5.3隧道内低压系统的PE干线、电气装置的接地干线、非埋地金属管、金属线槽、金属铠装线 缆的金属外皮及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应组成等电位连接网络,并与接地主干线作可靠连接。 10.1.5.4隧道与毗邻隧道口的外部附属用房宜共用接地系统。隧道外没有接入共用接地系统的设备应 设置单独的接地,防雷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Q,保护接地应不大于42;合并设置时可不大于4Q 且应与供电保护PE线可靠连接。 10.1.5.5隧道变配电间、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监控室的防雷宜按照不低于GB50057《建筑 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10.1.5.6隧道外重要设备在没有其它避雷保护设施时应设置独立的避雷接闪器。 10.1.5.7隧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它隧道工作监控系统的防雷接地电阻不宜低于GB50343《建筑 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的B级雷电防护等级。

    瓦楞纸箱标准10 2应急照明与消防安全标志

    10.2.1.1应急照明及控制应满足隧道火灾初起阶段X 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10.2.1.2消防安全标志除应满足隧道火灾初起阶段对消防应急设备、疏散路径和避难场所指示的需 求还应满足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相关要求。

    0.2.2.1行车隧道及其横通道、纵向疏散通道、紧急停车带、隧道内附属用厉 避难疏散通道及前室、独立避难间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10.2.2.2人行横通道及隧道内附属用房的安全疏散通道、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及前室、独立避难间照明 的地面亮度应不小于2cd/m;紧急停车带、车行横通道照明的地面亮度应分别不小于7cd/m和2cd/m 隧道在启用应急照明时的地面亮度,应不小于中间段亮度的10%和0.2cd/m。 10.2.2.3隧道发生火灾时,除横通道和独立避难间的应急照明应与横通道、独立避难间的启用联动肩 动外,其他部位的应急照明应立即启动。 10.2.2.4隧道发生火灾时,隧道照明应立即启动并保持最大亮度的照明状态至确定人员安全疏散完 毕;当无法确定人员疏散情况时,其持续时间应不少于按照人员从最不利部位步行至最近紧急出口(含 隧道口、横通道、专用避难疏散通道)所需时间的1.50倍。 10.2.2.5中央控制室、通讯机房、变配电间、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火灾时须坚持工作的附属用》 应设置应急照明,启用应急照明时应保证正常照度。 10226启用应急照明时,应保证照明中断时间不超过0.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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