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G B01-200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含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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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TG B01-200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含条文说明

    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等级及其功能,止确运用技未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确保行驶 安全、舒适。 2 确定路线走廊带应考虑走廊带内各种运输体系的分工与配合,据以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 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和提高公路总体综合效益 3 公路选线必须由面到带、由带到线,在对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调查与勘察的基础 上论证、确定路线方案。 路线线位应考虑同农田与水利建设、城市规划的配合,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自然保 护区,保护环境且同当地景观相协调。 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做好总体设计,使各技术指标的设置与平、纵组合恰当,线形平面 顺适、纵面均衡:各构造物的选型与布置合理、实用、经济。

    道宽度应符合表3.0.2

    柴油质量标准表3.0.2车道宽度

    高速公路为八车道,当设置左侧硬路肩时,内侧车道宽

    3.0.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各路段的车道数应根据设计交通量、采用的服务水平确定,当车道数 为四车道以上时,应按双数增加。

    0.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各路段的车道数应根据设计交通量、采用的服务水平确定,当车道 为四车道以上时,应按双数增加。 0.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必须设置中间带。中间带由两条左侧路缘带和中央分隔带 成,其各部分宽度应符合表3.0.4规定

    0.4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必须设置中间带。中间带由两条左侧路缘带和中央分隔带 成,其各部分宽度应符合表3.0.4规定

    表3.0.4中间带宽度

    3.0.5路肩宽度应符合表3.0.5—1知

    3.0.5路肩宽度应符合表3.0.5—1规定

    “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最小值”为条件受

    注:①“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最小值”为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的值。 ②设计速度为120km/h的四车道高速公路,采用3.50m的右侧硬路肩;六车道、八 的右侧硬路肩。

    0.5—2 分离式断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左便

    3 八车道高速公路宜设置左侧硬路肩,其宽度应为2.50m。左侧硬路肩宽度内含左侧路缘带 宽度。 3.0.6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右侧硬路肩宽度小于2.50m时,应设置紧急停车带。紧急停车带宽度 应为3.50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30m,间距不宜大于500m。 3.0.7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管理与养护设 施等的出入口处,应设置加(减)速车道。 3.0.8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二级公路的连续上坡路段,当通行能力、运行安全受到影响时,应 设置爬坡车道。爬坡车道宽度应为3.50m 3.0.9 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危及运行安全处应设置避险车道。 3.0.10 四级公路采用4.50m路基时,应设置错车道。设置错车道路段的路基宽度应不小于6.50m 3.0.11 各级公路路基宽度应符合表3.0.11规定。

    表3.0.11各级公路路基宽度

    注:①“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

    小值”为条件受限制时可采

    ②八车道高速公路路基宽度“一般值”为设置左侧硬路肩、内侧车道采用3.50m时的宽度 八车道高速公路路基宽度“最小值”为不设置左侧硬路肩、内侧车道采用3.75m时的宽度,

    各级公路路基宽度为车道宽度与路肩宽度之和,当设有中间带、加(减)速车道、爬坡车 道、紧急停车带、错车道等时,应计入这些部分的宽度。

    L 二级公路因交通量、交通组成等需设置慢车道的路段,设计速度为80km/h时,其路基宽 度可采用15.0m;设计速度为60km/h时可采用12.0m。 四级公路宜采用双车道路基宽;交通量小的路段,可采用单车道4.50m路基宽。 + 确定路基宽度时,中央分隔带宽度、左侧路缘带宽度、右侧硬路肩宽度、土路肩宽度等的 “一般值”和“最小值”应同类项相加。 12视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3.0.12视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双车道公路应间隔设置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大型车比例高的二、三级公路,应采用货车停车视距对相关路具 进行检验。 积雪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 0.13 直线的最大与最小长度应有所限制。一条公路的直线与曲线的长度设计应合理 0.14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3.0.14规定

    表3.0.14 圆曲线最小半径

    3.0.15直线与小于表3.0.14所列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相衔接处,应设置回旋线。回旋线参娄 及其长度应根据线形设计以及对安全、视觉、景观等的要求,选用较大的数值。 四级公路的直线与小于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相衔接处,可不设置回旋线,用超高 加宽缓和段径相连接。 3.0.16最大纵坡应符合表3.0.16规定。

    表3.0.16 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为120km/h、100km/h、80km/h的高速公路受地形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 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值可增加1%。 L 公路改建中,设计速度为40km/h、30km/h、20km/h的利用原有公路的路段,经技术经济 论证,最大纵坡值可增加1%。 3 越岭路线连续上坡(或下坡)路段,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5% 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应大于 5.5% 纵坡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3.0.17纵坡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3.0.18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

    路基路面应根据公路功能、公路等级、交通量,结合沿线地形、地质及路用材料等自然条 件进行设计,保证其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同时,路面面层应满足平整和抗 滑的要求。 2 路基设计应重视排水设施与防护设施的设计,取土、弃土应进行专门设计,防止水土流失 堵塞河道和诱发路基病害。 3 路基断面形式应与沿线自然环境相协调,避免因深挖、高填对其造成不良影 响。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采用浅挖、低填、缓边坡的路基断面形式。 4 通过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必须查明其规模及其对公路的危害程度,采取综合治理 措施,增强公路防灾、抗灾能力。 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面不宜分期修建,但位于软土、高填方等工后沉降较大的局部路段 可按“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实施。

    表4.0.2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4.0.3 路基高度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考虑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 的作用,不使其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边缘标高,应高出表4.0.2规定设计洪水频率的计算水位加水高, 波浪侵袭高和0.5m的安全高度。 4.0.4 路基压实度和原地面处理要求: 路堤基底应清理和压实。基底强度、稳定性不足时,应进行处理,以保证路基稳定,减少 工后沉降。

    2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4.0.4规定。

    表4.0.4 路基压实度

    注:①表列数值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

    寺殊干旱或特殊潮湿地区的路基压实度,表列数值可适当

    4.0.5 路基防护应根据公路功能,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基稳定。 路基防护应采取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并与景观相协调。 深挖、高填路基边坡路段,必须查明工程地质情况,针对其工程特性进行路基防护设计 对存在稳定性隐患的边坡,应进行稳定性分析,采用加固、防护措施。 3 沿河路段必须查明河流特性及其演变规律,采取防止冲刷路基的防护措施。

    表4.0.7 路面面层类型及适用范围

    4.0.8 路面结构层所选材料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同时路面垫层材料宜采用水稳 好的粗粒料或各种稳定类粒料。 4.0.9 路基路面排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路基、路面排水设计应综合规划、合理布局,并与沿线排灌系统相协调,保护生态环境 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 根据公路等级,结合沿线气象、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 面内部排水、地下排水等设施,并与沿线排水系统相配合,形成完整的排水体系。 3 特殊地质环境地段的路基、路面排水设计,必须与该特殊工程整治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 设计。

    桥梁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抗洪防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 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2 特大、大桥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的河段 不宜选择在断层、岩溶、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带。 3 桥梁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有利环保的原则,并考虑因地制宜、便于施工 就地取材和养护等因素。 4 桥涵的设置应结合农田基本建设考虑排灌的需要。 5 特殊大桥宜进行景观设计;上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桥梁,应与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桥梁结构应考虑桥面铺装进行综合设计。桥面铺装应有完善的桥面防水、排水系统, 采用标准化跨径的桥涵宜采用装配式结构,机械化和工厂化施工。

    5.0.2桥涵分类规定如表5.0.2

    注:①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 ②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岸桥台 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桥梁为桥面系车道长度。 ③管涵及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④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 涵洞以净跨径为准。

    ②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岸桥台内 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桥梁为桥面系车道长度。 ③管涵及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④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 涵洞以净跨径为准。

    5.0.4桥涵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5.0.4规定

    表5.0.4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

    二级公路的特大桥以及三级、四级公路的大桥,在水势猛急、河床易于冲刷的情况下, 提高一级设计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沿河纵向高架桥和桥头引道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本标准第4.0.2条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规定

    3 桥下净空还应考虑排洪、流冰、漂流物、冰塞以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5.0.7 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 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 位于市镇混合交通繁忙处,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应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5.0.8渡口码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渡口位置应选在河床稳定、水力水文状态适宜、无淤积或少淤积的河段。 2 直线码头的引道纵坡宜采用9%~10%;锯齿式码头宜采用4%~6%。

    车荷载分为公路一I级和公路一II级两个等级

    汽车荷载由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组成。车道荷载由均布荷载和集中荷载组成。 桥梁结构的整体计算采用车道荷载;桥梁结构的局部加载、涵洞、桥台和挡土墙土压力等 的计算采用车辆荷载。车道荷载与车辆荷载的作用不得叠加。 5.0.2各级公路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应符合表6.0.2规定。

    表6.0.2汽车荷载等级

    二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且重型车辆多时,其桥涵设计可采用公路一I级汽车荷载。 四级公路重型车辆少时,其桥涵设计可采用公路一I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 应可采用0.7倍。

    注:计算跨径为:设支座的为相邻两支座中心间的水平距离 不设支座的为上、下部结构相交面中心间的水平距离。

    注:计算跨径为:设支座的为相邻两支座中心间的水平距离 不设支座的为上、下部结构相交面中心间的水平距离。

    图6.0.3车道荷载

    公路一I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为qk=10.5kN/m;集中荷载标准值Pk按以下规 选取:

    桥涵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5m时,Pk=180kl 桥涵计算跨径等于或大于50m时,P,=360k

    侨涵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5m时,Pk=180kN;

    侨涵计算跨径等于或大于50m时,P,=360kN

    桥涵计算跨径大于5m、小于50m时,Pk值采用直线内插求得。 上述计算得到的剪力效应值应乘以1.2的系数。 公路一II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qk和集中荷载标准值Pk,为公路一I级车道荷载 的0.75倍。

    桥涵计算跨径大于5m、小于50m时,Pk值采用直线内插求得。 上述计算得到的剪力效应值应乘以1.2的系数

    公路一II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Ak和集中荷载标准值Pk,为公路一级车道荷 的0.75倍。

    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应满布于使结构产生最不利效应的同号影响线上;集中荷载标 值只作用于相应影响线中一个影响线峰值处

    6.0.4车辆荷载布置图如图6.0.4,其主要技术指标规定如表6.0.4。

    公路一I级和公路一II级汽车荷载采用相同的车辆荷载标准值。

    轴重力单位:kN尺寸单位:m 图6.0.4车辆荷载布置图

    轴重力单位:kN尺寸单位:m 图6.0.4车辆荷载布置图

    表6.0.4车辆荷载主要技术指标

    6.0.5车道荷载横向分布系数,应按设计车道数如图6.0.5布置车辆荷载进行计算,

    图6.0.5车辆荷载横向布置(尺寸单位:m)

    桥梁计算跨径大于150m时,应按表6.0.7规定的纵向折减系数进行折减。 桥梁为多跨连续结构时,整个结构应按其最大计算跨径的纵向折减系数进行折减

    表6.0.7纵向折减系数

    0.8公路桥梁设置人行道时,应同时计入人群荷载。 桥梁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50m时,人群荷载标准值为3.0kN/m; 桥梁计算跨径等于或大于150m时,人群荷载标准值为2.5kN/m; 桥梁计算跨径在大于50m、小于150m时,可由线性内插得到人群荷载标准值。 跨径不等的连续结构,采用最大计算跨径的人群荷载标准值。 城镇郊区行人密集地区的公路桥梁,人群荷载标准值为上述标准值的1.15倍。

    避道应 道所处地区的地形、地质、施工、运营、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隧道选址必须对该区域的自然地理、场地与生态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进行 勘察,取得完整勘察基础资料,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3 隧道的标高和平面位置应根据公路等级、路线总体设计方案确定,选在地层稳定,利于设 置洞口、洞口两端接线、防灾救助系统、管理养护等设施的地段。 4 在拟定路线设计方案中,应论证采用隧道或深挖等不同方案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对生 态环境脆弱的地带或可能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地段,应优先选择对环境影响小 的方案,并辅以治理措施,

    7.0.2隧道分类应符合表7.0.2规定。

    表 7.0.2 隧道分类

    0.3隧道净空应符合本标准2.0.7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且横断面各组成部分宽度应符合以下 求:

    隧道内的最小侧向宽度应符合表7.0.3规定

    隧道内的最小侧向宽度应符合表7.0.3规定

    表 7.0.3 隧道最小侧向宽度

    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隧道应在两侧设置检修道,其宽度应等于或大于0.75m 二、三级公路的隧道宜在两侧设置人行道(兼检修道),其宽度应等于或大于0.75m。 四级公路可不设人行道,但应保留0.25m的C值。 3特长、长隧道内右侧侧向宽度小于2.50m时,应设置紧急停车带。紧急停车带宽度应为 3.50m,长度不应小于30m,间距不宜大于750m。 4单车道四级公路的隧道应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修建。 7.0.4隧道及其洞口两端路线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隧道洞口内侧不小于3秒设计速度行程长度与洞口外侧不小于3秒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 内的平、纵线形应一致。 2 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3秒设计速度行程长度,且不小于50m的过 渡段,以保持横断面过渡的顺适。 隧道内的纵坡应小于3%,但短于100m的隧道不受此限。 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中、短隧道,当条件受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可适当 加大,但不宜大于4%。 7.0.5 隧道应根据所处地质条件等,确定结构形式和适应于地层特性的施工方法。 7.0.6 隧道防水和排水应按照排、防、截、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设计,使洞内、洞口与洞外构 成完整的防水、排水系统,并应注意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自然环境。隧道内纵坡应大于 0.3%。 7.0.7 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隧道长 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总体设计的要求。 2 公路隧道应采用反光标志、反光标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隧道洞口两端的标志、标线、 视线诱导标及护栏与洞口连接过渡等应进行专门设计。 3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应设置监控设施。

    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隧道应在两侧设置检修道,其宽度应等于或大于0.75m 二、三级公路的隧道宜在两侧设置人行道(兼检修道),其宽度应等于或大于0.75m。 四级公路可不设人行道,但应保留0.25m的C值。 3特长、长隧道内右侧侧向宽度小于2.50m时,应设置紧急停车带。紧急停车带宽度应为 3.50m,长度不应小于30m,间距不宜大于750m。 4单车道四级公路的隧道应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修建。 7.0.4隧道及其洞口两端路线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隧道洞口内侧不小于3秒设计速度行程长度与洞口外侧不小于3秒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 内的平、纵线形应一致。 2 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3秒设计速度行程长度,且不小于50m的过 渡段,以保持横断面过渡的顺适。 隧道内的纵坡应小于3%,但短于100m的隧道不受此限。 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中、短隧道,当条件受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可适当 加大,但不宜大于4%。 7.0.5 隧道应根据所处地质条件等,确定结构形式和适应于地层特性的施工方法, 7.0.6 隧道防水和排水应按照排、防、截、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设计,使洞内、洞口与洞外构 成完整的防水、排水系统,并应注意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自然环境。隧道内纵坡应大于 0.3%。 7.0.7 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隧道长 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总体设计的要求。 公路隧道应采用反光标志、反光标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隧道洞口两端的标志、标线、 视线诱导标及护栏与洞口连接过渡等应进行专门设计。 3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应设置监控设施。

    原则设置。 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隧道,其长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二、三、四级公路的隧道,其照明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6 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其重要电力负荷必须保证供电可靠,技 济合理。 7 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必须配置报警设施、警报设施、消防设 助设施等。 二级、三级公路的长隧道,可根据需要设置报警设施、警报设施、消防设施、救助设 隧道设计应拟定发生交通或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原则设置。 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隧道,其长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二、三、四级公路的隧道,其照明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6 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其重要电力负荷必须保证供电可靠,技术、经 济合理。 7 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必须配置报警设施、警报设施、消防设施、救 助设施等。 二级、三级公路的长隧道,可根据需要设置报警设施、警报设施、消防设施、救助设施等, 隧道设计应拟定发生交通或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8.1.1 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和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两类。

    8.1.1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和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两类。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位置应根据公路网规划、相交公路状况、地形和地质条件、社会与环境 因素等确定。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及其分布、收费制式等,并 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确定。 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 1高速公路与通往市(县)级及其以上城市或其他重要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2高速公路与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3高速公路与连接其他重要交通源的公路相交而使该公路成为其支线时。 8.1.3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 1一级公路与通往市(县)级及其以上城市或其他重要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2一级公路与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3 采用平面交叉冲突交通量较大,通过渠化或信号控制仍不能满足通行能力要求时 4经对投资成本、运营费用和安全性分析,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效益投资比和社会效益 等大于设置平面交叉时,

    8.1.4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应符合下列

    1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应小于4km

    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经论证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需适当减小时,其上 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终点至下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减速车道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000m,且应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小于上述规定的1000m最小值,且经论证必需设置时,应将两 互通式立体交叉合并设置为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km。在人烟稀少地区,其间距可适当加大,但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U型转弯”设施。 互通式立体交叉与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应能 满足设置出口预告标志的需要。

    8.1.6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应符合表8.1.6规定

    8.1.6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应符合表8.1.6规定

    表8.1.6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

    1.7 匝道车道数应根据匝道交通量和匝道长度确定。主线与匝道或匝道与匝道的分、合流连接部 应保持车道数的平衡。

    8.2.1分离式立体交叉的设置应根据公路网规划、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地形和地质条 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确定。

    高速公路与其他公路交叉除已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外,其余均必须设置分离式立体交叉。 2 一级公路与直行交通量较大的公路相交叉,在不考虑交通转换或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 分离式立体交叉。 3 二、三、四级公路间的交叉,直行交通量很大,在不考虑交通转换或地形条件适宜时,宜 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8.2.2 主线上跨或下穿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地形和地质条件、跨线桥对主线线形及相关 工程的影响程度,工程浩价等确定

    路的规划已获批准时,应采用规划公路等级的技术指标。

    8.2.4分离式立体交叉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0.7条公路建筑

    分离式立体交叉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0.7条公路建筑限界规定外,还

    平面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条件等确定。 平面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平面交叉连接部衔接等的要求, 一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应优先保证干线公路的畅通,适当限制平面交叉数量;一级公 作为集散公路时,应合理设置平面交叉,减少对主线交通的干扰,且应设置齐全、完善的 通安全设施。

    3.2 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分为主路优先、无优先交叉和信号交叉三种,应在总体设计中根 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等确定所采用的方式。

    3.3两相交公路的等级或交通量相近时, 范围内的设计速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 段设计速度的70%

    两相怕? 段设计速度的70%。 平面交叉右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40km/h;左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 20km/h。

    平面交叉右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40km/h;左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 20km/h

    8.3.4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一、二级公路平

    .3.4平面交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 一级公路斗 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3.4规定

    表 8.3.4 平面交叉最小间距

    8.3.5四车道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必须作渠化设计

    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应作渠化设计。 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当转弯交通量较大时应作渠化设计。 8.4 公路、铁路相交叉 8.4.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与铁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准高速铁路、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140km/h的铁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 体交叉。 8.4.2 公路、铁路相交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铁路、二级公路相交时。 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120km/h的铁路、公路相交时。 3 由于铁路调车作业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会造成较严重延误时。 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会危及行车安全时。 3.4.3 公路、铁路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公路平、纵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定的要求。 铁路从公路上跨越通过时,其跨线桥下净空及布孔应符合本标准第2.0.7条公路建筑限界, 第3.0.12条视距的规定,以及对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 铁路从公路跨线桥下通过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铁路净空限界标准的规定。 8.4.4 公路、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角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且道口应符 合侧向了望视距的规定。 8.4.5 公路、铁路相邻时,铁路用地界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用地界相距不应小于10m;与二、三 四级公路用地界相距不应小于5m。

    8.4公路、铁路相交叉

    8.5公路、乡村道路相交叉

    5.1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的位置 日隔寺的确定 应考虑县、乡(镇)土地利用总 规划中农业耕作机械需求。必要时应结合规划,对农业机耕道作适当调整或归并

    8.5.2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必须设置通

    第速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必须设置通道或天桥

    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二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应设置平面交叉;地形条件有利或公路交通量大时宜设置通道 或天桥。 二级及其以上公路位于城镇或人口稠密的村落或学校附近时,宜设置专供行人通行的人行 地道或人行天桥。

    8.5.3车行通道的净空应符合以下规定

    净高:通行拖拉机、畜力车时应大于或等于2.70m;通行农用汽车时应大于或等于3.20m。 净宽:根据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选用,应不小于4.00m;通道过长或敷设排水渠时 宜视情况增宽。 8.5.4 人行通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20m;净宽应大于或等于4.00m。 8.5.5 车行天桥桥面净宽按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可选用4.50m或7.00m;其汽车荷载应符合 本标准第6.0.2条有关四级公路汽车荷载等级的规定。 3.5.6 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应大于或等于3.00m;其人群荷载应符合本标准第6.0.8条的规定。

    净高:通行拖拉机、畜力车时应大于或等于2.70m;通行农用汽车时应大于或等于3.20m。 净宽:根据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选用水利软件、计算,应不小于4.00m;通道过长或敷设排水渠时 宜视情况增宽。 8.5.4 人行通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20m;净宽应大于或等于4.00m。 8.5.5 车行天桥桥面净宽按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可选用4.50m或7.00m;其汽车荷载应符合 本标准第6.0.2条有关四级公路汽车荷载等级的规定。 8.5.6 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应大于或等于3.00m;其人群荷载应符合本标准第6.0.8条的规定。

    8.6 公路、管线等相交叉

    6.1 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 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架空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时,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必须符合相 应送电线路标称电压规定的要求

    8.6.4 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埋置地下通道;管道与二级及二级 以下公路相交叉时快递标准,应埋置套管。通道与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 8.6.5 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标准应根据公路网规划、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等 确定。 2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总体设计应符合公路总体设计的要求,准确体现设计意图,相互匹配 协调统一,充分发挥公路的整体效益。 3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按照“保障安全、提供服务、利于管理”的原则进行设计, 9.0.2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分为A、B、C、D四级,各级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与适 用范围应符合表9.0.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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