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1249-2021 城镇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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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1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修复后厚度不应小于原面层设计 厚度。 3.6.2当水泥混凝土路面挖掘宽度达到1/3板宽时应按整板修 复,不足1/3板宽时宜按整板修复。 3.6.3挖掘埋设箱型或圆形管道时,以及雨水口和检查井周围 应采用设置接缝的钢筋混凝土面层并进行配筋设计。 3.6.4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在保证混凝土的强度、耐磨 耐久及拌合物的和易性同时,宜掺人快速修补剂或早强剂。

    3.7.1块石铺砌路面修复的块石材质、规格和颜色应与原路面 块石一致,不应采用抛光、机刨的石材。 3.7.2水泥混凝土预制砌块路面修复,砌块颜色、图案、材质 和规格应与原路面一致。 3.7.3块石铺砌路面和水泥混凝土预制砌块路面,修复宽度不 宜小于开挖部位一整砖

    3.8.1沟槽回填最小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的最小工作宽度,且 不得小于600mm;当不能满足最小回填宽度时,可采用灌注混 凝土等方法回填密实。 3.8.2人行道基层和面层修复应在沟槽断面两侧各加宽不少 于300mm。 3.8.3人行道面层应采用原结构修复,原面层为铺砌路面时 砌块材质、规格和颜色应与原面层砌块一致, 3.8.4当原有人行道变更为道路进出口时,应按快车道结构进

    广场标准规范范本置应力吸收层等预防反射裂缝的措施

    3.6水泥混凝土面层修复

    3.8人行道和侧平石修复

    行设计。 3.8.5侧平石与无障碍设施应按原结构修复,无障碍设施修复 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3.8.6无障碍设施应与人行道同步修复,当因设置井盖等设施 导致无障碍设施不贯通时,应考虑通过设置隐形井盖等措施保障 盲道等无障碍设施贯通

    3.9.1掘路修复范围内各类道路附属设施应按原材料、规格、 形状和位置进行修复。 3.9.2掘路修复范围内各类构筑物基础部分修复应与原基础的 大小及埋深一致。 3.9.3道路标志、标线、树池和路名牌应按原样修复。 3.9.4平算式雨水口的安装高度应低于该处路面标高,雨水口 向外应在不小于1m范围内顺坡找平。

    3.9.1掘路修复范围内各类道路附属设施应按原材料、规格、

    4.1.1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4.1.2大型掘路修复施工宜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 监理。 4.1.3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及其他建(构)筑物等情况,与 掘路修复施工影响范围内相关设施的产权单位做好交底和监护工 作,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4.1.4涉及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和轨道交通安 全或运营保护区内的挖掘应编制专项方案。 4.1.5施工时应检查各种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材料的质量应符 合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应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 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1.6冬雨期掘路修复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 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第17章的规定, 4.1.7施工结束后,应恢复挖掘破坏的标志标线和其他附属 设施。

    4.2.1开挖前应对路面进行切割分离,不得造成相邻路面破损 或错位。 4.2.2当开挖过程中发现事先未探明的地下管线或地下障碍物 时,应及时告知产权或主管单位,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4.2.3符合修复材料要求的开挖土方和路面铣刨料应堆放至指 定场地。

    4.2.4沟槽开挖应在设计范围内进行施工,挖土应自上而下分 层开挖,不得向沟槽两侧掏空挖土;开挖深度应符合管道设计标 高要求,不得超挖。 4.2.5机械开挖作业时,应避开管涵及其他建(构)筑物,在 距离管线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 4.2.6当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时,垂直及水平 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 规范》CJJ1的规定。 4.2.7深层开挖的沟槽或邻近路段重型车辆较多的沟槽施工时 宜封闭道路,并应采取护壁支撑等加固措施确保沟槽稳定。

    4.3.1路基回填施工应在管线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4.3.2回填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和淤泥,不得损坏管线设施。 4.3.3当机动车道范围内两个沟槽净间距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 应同沟槽施工、统一回填。 4.3.4槽底至管顶以上500mm内的沟槽回填应按相关管线工程 的规定执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应采用小型机械夯实,不 得采用压路机压实。 4.3.5管顶以上500mm至路基顶面范围内的路基,采用压实回 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层铺摊压实,分层厚度不宜超过300mm,当下层压 实度未达到压实度要求时,不得铺筑上层: 2分层夯实时,应按每层松铺厚度的用量回填,并应均匀 铺人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3分层松铺厚度应根据压实机具确定,并应符合表4.3.5 的规定; 4路基压实后,不得出现翻浆、起皮、弹簧、积水和表面 不平整现象;

    5沟槽边缘、检查井、雨水口周围和其他不能使用压路机 碾压的部位,应采用机夯或人工夯实,不得漏夯,前后两次夯击 重叠面积应大于1/4; 6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交接处应呈阶梯形,阶梯长应 大于层厚的2倍,且不得漏夯

    表4.3.5分层松铺厚度

    4.3.6路基顶面设置加筋材料时,不得出现扭曲或褶皱等现象, 搭接宽度不应小于300mm

    4.4.1垫层和基层修复前,开挖边界应凿切整齐、清理干净。 4.4.2垫层摊铺前,应对下层沟槽及土基回填料顶面洒水预湿 在接近最佳含水量的情况下迅速铺摊。 4.4.3无机结合料稳定碎石基层混合料宜采用厂拌,应均匀铺 摊并消除粗细集料离析,每层的压实厚度不应超过200mm,养 生时间不得少于7d。当因交通组织或其他原因无法保证养生时 间时,可采用沟槽上盖板。 4.4.4沥青稳定类混合料应采用厂拌;当填铺厚度大于100mm 时,应分层铺摊并撒布粘层油。 4.4.5开挖界面衔接处以及其他机械不易压实之处,应人工

    4.5.1原沥青路面应用切割机切割整齐,对旧路切割处涂刷粘

    4.5.1原沥青路面应用切割机切割整齐,对旧路切割处涂刷粘 层油。接在粘层油应涂刷在切割立面,溅洒在路表面的粘层油应 清除干净。 4.5.2沥青面层施工应边摊铺边整平并及时整形,接缝应衔接 紧密、平顺,压实充分。 4.5.3沥青混合料的最大压实厚度不宜大于100mm。 4.5.4雨水口及各种检查井等周边压路机不易压实处,应用人 工补充夯实烫平,确保沥青面层与井盖框等构筑物衔接紧密 平顺。 4.5.5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 于50℃后开放交通,

    4.6.1水泥混凝土面层修复应确保基层表面洁净并湿润,模板 应稳固并涂好隔离剂 4.6.2水泥混凝土面层成活后,应及时养护,可选用保湿法和 塑料薄膜覆盖等方法。气温较高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低 温时,养护期不宜小于21d。 4.6.3修复后胀缝、缩缝和纵缝的设置应与原路面面层一致 封缝料应饱满平整、不得外溢,缝内不得有杂物。 4.6.4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 不得开放交通

    4.7.1挖掘施工期间被扰动的砌块应全部拆除并重新铺砌。 4.7.2铺砌砂浆应饱满,且表面平整、稳定、缝隙均匀, 4.7.3砌块间应嵌填密实。

    4.6水泥混凝土面层修复

    4.7.4铺砌面层完成后应湿润养护,水泥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前 不得开放交通, 4.7.5块面材料应与基层粘结牢固,不应有空鼓现象

    4.8.1人行道砌块修复应平整、平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5mm,不得积水。 4.8.2人行道砌块修复应牢固稳定,不得松动,色彩、块形和 尺寸应与原有面层砌块一致。 4.8.3现浇水泥混凝土面层收水抹面后应及时压纹,并应与原 人行道图案一致,成型后应保湿养护。 4.8.4侧平石砌筑应整齐稳固,线形顺直,灌浆饱满,勾 (抹)缝光洁坚实。 4.8.5无障碍设施应与人行道同步修复

    4.9.1检查井修复及回填应符合下列规

    1道路需要修复和重建的检查并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和预制 表配式并体,严禁使用粘土烧结砖砌筑,采用砌筑式内壁抹面时 应分层压实,外壁应采用水泥砂浆搓缝并挤压密实: 2检查井与土壁之间的缝隙不宜大于150mm,回填材料可 优选低标号现浇C20混凝土,现浇至与基层顶面相平。当采用 级配砂砾回填时应注意级配和密实度: 3每层砖砌体的砌筑水泥砂浆应填充饱满,水泥砂浆强度 不得低于M7.5; 4并壁的砌筑宜一次性砌到基层的底部标高,并壁的二次 接高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程序进行; 5检查井内的流槽应与井壁同时进行砌筑; 6检查井接人圆管的管口与井壁间空隙应封堵严密,当接

    4.8人行道和侧平石修复

    人管径大于300mm时,应砌砖圈加固; 7井内外壁粉刷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内外壁粉刷必 须在回填土之前进行,且在排干井筒内积水后一次粉刷到底。 4.9.2检查井井框(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周应夯实整平、干净; 2加工好的钢筋笼应放置正确,其底部应设置30mm高的 支架; 3支架模板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且表面光滑外形平 直,模板内禁止有杂物; 4接缝应严密,防止漏浆,支好后的模板应稳固; 5并盖应安装牢固,与修复路面平顺相接,并在养生期间 应设置围挡和安全标志, 4.9.3降水井修复及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和面层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回填前应测量井深,了解井筒是否完整,井内有无卡堵 或落物,如有卡堵应通井,如有落物宜打捞; 3回填材料包括水泥稳定混合料、低标号混凝土和级配砂 砾等,回填应密实,回填高度应与路基齐平; 4回填后降水井周圈应无沉陷,回填面应与原路面平齐。 4.9.4地质钻孔回填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钻孔施工完毕应及时回填; 2地质钻孔回填材料应选用低标号混凝土或流动性好的砂 浆,钻孔取出料不得进行二次回填。 4.9.5修复水泥混凝土防撞墩类分隔带时,应将新旧水泥混凝 土防撞墩的钢筋按规定进行绑扎或焊接;金属类护栏与原有护栏 应焊接牢固

    4.9.6树池侧石宜与人行道平齐

    5.1.1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并应做好峻工测量及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作出质量自评并提交 申请验收报告; 2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作出监理评价,设计单位应对工 程质量按设计要求作出评价; 3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申请正式验收的报告后,应及时 组织峻工验收,进行质量评定; 4当工程内容符合设计文件、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要求、峻 工资料齐全完整时,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5.1.3掘路修复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道路通行

    5.2.1大型掘路修复宜由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 理,并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5.2.2大型掘路修复的验收标准应依据新建工程的质量标准, 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的 规定执行。

    5.3.1小型掘路修复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掘路修复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

    5.3.1小型掘路修复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管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和隐 蔽部分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 2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对工程外观质量及 整体恢复程度提出验收意见。 5.3.2小型掘路修复路基回填质量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3.2小型掘路修复路基回填质量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小型掘路修复路基回填质量标准

    5.3.3小型掘路修复垫层的质量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5.3.4小型掘路修复基层的质量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5.3.4小型掘路修复基层的质量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3小型掘路修复垫层质量标准

    表5.3.4小型掘路修复基层质量标准

    5.3.5小型掘路修复的面层、人行道、侧平右和其他附属设施 的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6 的规定

    6.0.1当条件受限一次修复达不到技术标准时,应进行二次 修复。 6.0.2应急快速修复宜当日作业,当日恢复交通。 6.0.3应急快速修复应根据下列修复内容选择适宜的快速修复 方式: 修复道路的技术等级、交通量以及在城镇路网中的重要 程度; 沟槽或土基回填深度内的湿度状况; 3现场施工的压实条件与施工连续性; 4修复区域的开挖深度和面积大小。 6.0.4应急快速修复材料应选用高强度、水稳定性好,易于存 储、运输,施工简便的材料。 6.0.5路基回填材料宜选用中粗砂、砂砾石或能快速硬化的无 需压实成型的材料,路基回填施工和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 6.0.6基层修复材料宜选用快硬水泥稳定碎石、粗粒式沥青混 凝土、沥青稳定碎石和级配碎石。 6.0.7沥青路面面层修复材料宜优先选用热拌沥青混凝土,可 选用冷拌沥青混凝土或储存式沥青混合料等,情况稳定后再做二 次修复: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修复材料宜选用快硬水泥混凝土。 6.0.8应急快速修复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 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 范》CJJI36的规定

    附录A掘路修复推荐结构组合方

    附录A 掘路修复推荐结构组合方案

    .0.1沥青路面推荐结构方案(图A.0.1)宜包括下列内容: 适用于需要快速恢复交通的掘路修复:

    图A.0.1沥青路面推荐结构方案(一)

    2方案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1)路基沟槽按本规程规定采取支护或放坡处理; 2)基层和面层开挖成台阶式,基层向非开挖区域两侧 各扩宽30cm,面层向非开挖区域两侧各扩宽20cm; 3)采用中粗砂或砂砾石回填至开挖前的原垫层底面; 4)垫层宜采用级配碎石,厚度宜为15cm~20cm:

    .0.Z 适用于可封闭交通进行基层养生的掘路修复

    5)基层材料采用快硬水泥稳定碎石或大粒径沥青混合 料,厚度与原道路基层相同,必要时可增加10cm (即中粗砂或砂砾石回填至原垫层底面以下10cm); 6)基层顶面可设置应力吸收层或铺设土工合成材料; 7)面层采用热拌热铺沥青混凝土,厚度与原路面相同: 8)面层结合部采用乳化沥青处治,基层结合部侧向采 用水泥浆处治。 沥青路面推荐结构方案(图A.0.2)宜包括下列内容:

    适用于可封闭交通进行基层养生的掘路修复:

    沥青路面推荐结构方案(

    方案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1)路基沟槽按本规程规定采取支护或放坡处理; 2)基层和面层开挖成台阶式,基层向非开挖区域两侧 各扩宽30cm,面层向非开挖区域两侧各扩宽20cm; 3)采用中粗砂或砂砾石回填至开挖前的原垫层底面

    1适用于原基层结构为刚性基层的掘路修复,或原基层结 构为半刚性基层但需进行增强型修复的掘路修复:

    管顶以上50cm至原垫层底面范围内可采用处治土进 行回填; 4)垫层宜采用级配碎石,厚度宜为15cm~20cm; 5)基层采用与原基层结构相同的水泥稳定碎石或石灰 粉煤灰稳定碎石等半刚性基层; 6)基层顶面可设置应力吸收层或铺设土工合成材料; 7)面层采用热拌热铺沥青混凝土,厚度与原路面相同: 8)面层结合部采用乳化沥青处治,基层结合部侧向采 用水泥浆处治

    图A.0.3沥青路面推荐结构方案(三)

    2方案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1)路基沟槽按本规程规定采取支护或放坡处理

    2)基层和面层并挖成台阶式,基层向非开挖区域两侧 各扩宽30cm,面层向非开挖区域两侧各扩宽20cm; 3)采用中粗砂或砂砾石回填至开挖前的原垫层底面, 管顶以上50cm至原垫层底面范围内可采用处治土进 行回填; 4)垫层宜采用级配碎石,厚度宜为15cm~20cm; 5)基层材料采用钢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或贫混凝土; 夯实机械和压实机械能够发挥作用时采用碾压混凝 土:需快速修复恢复交通时,应采取快硬措施: 6)基层顶面应设置应力吸收层或铺设土工合成材料等; 7)面层采用热拌热铺沥青混凝土,厚度与原路面相同; 8)面层结合部采用乳化沥青处治,基层结合部采用水 泥净浆处治。

    图A.0.4沥青路面推荐结构方案(四)

    2方案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1)路基沟槽按本规程规定采取支护或放坡处理; 2)基层和面层开挖成台阶式,基层向非开挖区域两侧 各扩宽30cm,面层向非开挖区域两侧各扩宽20cm; 3)采用中粗砂或砂砾石回填至开挖前的原垫层底面; 4)垫层宜采用级配碎石,厚度宜为15cm~20cm; 5)面层、基层铺筑冷补沥青或储存式沥青混凝土,后 续进行二次修复: 6)面层结合部与基层结合部采用乳化沥青处治。 A.0.5水泥混凝土路面推荐结构方案(图A.0.5)宜包括下列 内容: 适用于修复面积较大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掘路修复:

    电力标准图A.0.5水泥混凝土路面推荐结构方案(一)

    2方案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1)路基沟槽按本规程规定采取支护或放坡处理; 2)基层和面层开挖成台阶式,基层向非开挖区域两侧

    各扩宽30cm,面层向非开挖区域两侧各扩宽20cm; 3)采用中粗砂或砂砾石回填至开挖前的原垫层底面; 管顶以上50cm至原垫层底面范围内可采用处治土进 行回填; 4)垫层宜采用级配碎石,厚度宜为15cm~20cm; 5)基层采用与原基层结构相同的水泥稳定碎石或石灰 粉煤灰稳定碎石等半刚性基层; 6)基层和面层采用与原结构修复,为缩短养护时间可 采取早强措施。 .0.6水泥混凝土路面推荐结构方案(图A.0.6)宜包括下列 为容:

    图A.0.6水泥混凝土路面推荐结构方案(二)

    方案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1)路基沟槽按本规程规定采取支护或放坡处理:

    2)基层和面层开挖成台阶式,基层向非开挖区域两侧 各扩宽30cm,面层向非开挖区域两侧各扩宽20cm; 3)采用中粗砂或砂砾石回填至开挖前的原垫层底面; 4)垫层宜采用级配碎石,厚度宜为15cm~20cm; 5)不设置基层,面层采用快硬水泥混凝土,厚度为原 面层与基层厚度之和,或为原面层厚度增加25cm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钢结构设计图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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