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12.1—2021 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交通组织和安全措施设置 第1 部分:交通安全设施设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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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缓冲区功能:纵向缓冲区提供容错空间,为误闯作业区车辆提供一个调整的时间和空间,避免 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横向缓冲区可减少行车压抑感。 5.4.2缓冲区的长度宜大于表4的规定。

    表4缓冲区的最小长压

    工作区长度应综合考虑交通延误和作业经济性确定

    6.1下游过渡区功能:由于工作区后方为驾驶人员的视觉盲区TZZB标准规范范本,应在工作区结束设置渐变段 流平缓的、横向过渡到正常车道。 6.2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应小于道路缩减宽度

    5.7.1终止区功能:为通过作业区段的车辆提供一个调整行程状态的空间。 5.7.2终止区最小长度按照表5选取。

    表5终止区的最小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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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位于重要路段、重要街区的工程,推荐采用装配式方钢结构围蔽、仿真绿植围蔽;位于一般地 区的工程,推荐采用装配式H型钢结构围蔽、装配式临时活动围蔽、仿真绿植围蔽等;一般地区的传统 历史街区可选用H型钢结构围蔽(传统风格)。 5.1.2占道施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占道施工工程,优先采用立体绿化围蔽、装配式方钢结构围蔽、装配 式H型钢结构围蔽、装配式穿孔金属板、仿真绿植围蔽(装配式钢结构);占道施工期在1个月以上半 年以内的占道施工工程,可采用装配式临时活动式构围蔽、仿真绿植型围蔽等(装配式临时活动式结构); 占道施工期在1个月以下的占道施工工程,可采用标准水马和密扣式铁马围栏等,临时移动的作业可采 用移动式围蔽,各施工围蔽类型要求见表6。

    表6施工围蔽类型要求

    部分应采用网状或者镂空等通透式围挡

    2.1移动作业车:在进行流动作业时,移动作业车(图2)宜由配备缓冲装置的施工保护车同 有移动作业车及施工保护车应配备闪烁箭头指示灯,指示灯在不影响缓冲装置的折合和打开的 ,应尽量安装在施工保护车靠近车尾的位置。

    是用于保护移动作业车进行安全作业的车辆

    6.2.3所有移动作业车与施工保护车宜配备通讯设施,以维持有效通讯;所有移动作业车与施工保护 车应开启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开启闪灯和指示灯,以提醒驶来的车辆使用其他行车道,此外,施工保 泸车和移动作业车的司机应留意车后的路面交通。 6.2.4施工保护车与移动作业车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7所规定的缓冲距离,在弯位或没有足够视线距 离的地方进行流动作业时,应在第一辆移动作业车与施工保护车之间加入额外配备缓冲装置的施工保护 车,以免车辆越过施工保护车后意外进入有关路段;施工保护车应与移动作业车保持不多于100m的距 离。

    表7施工保护车缓冲距离

    6.3.1由于道路作业而设置的临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底色为橙色或荧光橙色;临时指示和禁令标志, 使用GB5768.2中规定的颜色。照明条件不好、能见度差的作业区,临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底色宜采用荧 光橙色;作业区临时标志均可采用主动发光标志。 3.3.2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方式可分为:立柱式、态臂式(L杆)、门架式、附式四种,同一条道 路,道路横断面未发生变化的,同类标志设置方式应尽量保持一致。按基础类型可分为固定基础和活动 基础,占道施工期1个月及以上的作业区标志应采用固定基础。 3.3.3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遵循右置的原则,即标志版面应置于标志所管辖道路的右侧,态臂式和 门架式道路交通标志板面应尽量置于标志所管辖道路车道上方。 6.3.4道路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人行进方向最易于发现、识认的地点。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 车行道右侧的人行道、交义口内的渠化岛上、机非分隔带、中央分隔带、车道隔离设施一端或车行道上 方。标志的设置不得侵入保留通行车道的界限内,人行道上的标志不得影响行人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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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8作业区标志(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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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8作业区标志(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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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6玻璃微珠的施工质量要求

    a)玻璃珠内混比例指标按≥30%控制;内混玻璃珠粒内径在(600~850)μm的含量不宜低于10%, 内径(850~1400)μm的不宜低于5%; b) 成圆率指标按≥85%控制; C 面撒玻璃珠应在涂料喷涂后立即进行,采用“先撒布(850~1400)μm玻璃珠,后撒布1号 玻璃珠”的加压“双撒播”工艺,总体面撒量按≥600g/m控制(两种玻璃珠各占50%); d 使用的玻璃珠必须过筛,筛除粒径不合格部分; e) 玻璃珠折射率RI≥1.5。 .4.7标线的厚度根据其种类、设置位置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表9要求

    6.4.8作业区交通标线含义见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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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1施工作业路段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有道路防护等级。 6.5.2作业区防护设施的选用与设置条件应符合表11的规定

    6.5.1施工作业路段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有道路防护等级。

    表11作业区防护设施

    表11作业区防护设施(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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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1作业区防护设施(续)

    表11作业区防护设施(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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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期间应保证原有交通信号灯的正常运行,若需拆除原有信号灯,宜按永久信号灯标准新建 道施工期小于1个月可采用临时信号灯或手提信号灯。 2作业区临时信号灯或手提信号灯的选用与设置条件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作业区交通信号灯

    6.7.1施工期间应保证原有交通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若需拆除原有交通监控设施,应新建临时交通 监控设施。 6.7.2施工区域宜结合原有监控设施新增用于观测整个施工作业区域周边交通运行状况的监控设备。

    需拆除原有照明设施,应新建临时照明设施。 6.8.2夜间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见图4。照明应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工作 区域。灯光照射半径应不小于30m,为防止对驾驶人产生眩光,应对光源进行适当的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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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冲突时,宜遮挡掉,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 2作业区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时,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移除顺序应与设置 序相反。交通设施的设置与移除,条件充许下优先选用机械化的智能设备,以提高作业效率并降低人 作业的危险性。 3围蔽作业区的安全设施,应按以下顺序选取,优先选择交通锥,其次为交通桶,交通柱用于渠化 施设置空间受限时使用。交通锥等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在作业区内依次设置作业警示灯、路栏等安 设施。封道完毕后,施工作业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区作业。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作业区,不得 出作业区,不得将任何施工机具和材料置放于工作区之外。在撤除交通锥等安全设施之前,应先撤离 工人员,后撤除作业区内的警示灯、路栏等其他安全设施。 4占道作业相关标志一般设置于作业路段的右侧,无中央分隔带路段内侧车道的作业区和借用对向 道组织交通的作业区,对向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 5作业区标志可附着在路灯杆或设置在支架上,设置在支架上时应保证其可见性。 6作业区布置应减少对机动车、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影响,作业区占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宜提 另外的人行通道或非机动车道,应给行人和非机动车预留足够的通行空间。 7除移动作业区外,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要求如下。 a)宜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并利用渠化设施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和下游过渡区围起。 分隔对向交通流时宜使用活动护栏,可使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使用交 通锥、交通桶或交通柱。夜间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应设置于围挡、路栏上,同时宜 设置于渠化设施顶部。 6 在作业区上游交义口所有相交道路上设置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C 作业区不同位置设置相应的标志,警告区起点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在上 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限速标志,在缓冲区和工作区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作业区车道数减 少时,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作业区借用对向车道或便道通行时,应设置改道标志;上游过 渡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作业区较长时,缓冲区起点宜设置 作业区长度标志;工作区前应设置路栏;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终止区末端应设 置解除限速标志。具体见表13。

    表13作业区标志设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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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上游过渡区的合流点前方宜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与原有标线构成虚实线,提示作 业占用车道上的车辆尽快合流,非占用车道上的车辆禁止变换车道,配合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 辆合流、指示行驶方向。 f 临时作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作业区距离标志和上游过渡区的距离,并简化车道数变少标 志、改道标志、作业区长度标志、作业区结束标志的设置。 7.8渠化设施的设置范围包括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 的间距应不大于10m,在上游过渡区宜适当加密,作业警示灯、闪光箭头灯版、线性诱导标志等设施的 设置高度应高于交通路标和路栏,其中警告区的第一块交通标志的设置高度应不小于2m。位于道路交 义范围内的作业区和临时作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下游过渡区的渠化设施的设 置。 7.9原路段限速值与作业区限速值差值较天时,宜进行逐级限速,每级限速值差值不宜超过20km/h。 7.10长期作业区,已有交通标志和标线适用于道路作业期间交通通行时,应予以保留并维持整个作业 期内其良好状态;已有交通标志和标线与作业期间交通组织冲突时,应予以去除或遮挡。 7.11作业区附近存在隧道、急弯、陡坡、铁道路口、视线不良等路段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相应的 交通安全设施。 7.12在有医院、公安和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入口的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时,应考虑进出车辆的通畅和安 全,在附近有学校出入口、公交站停靠站的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7.13作业区夜间宜设置照明或主动发光标志,除移动作业区外,同时应设置施工警示灯和爆闪灯,施 工警示灯应设置在路栏顶部,爆闪灯宜设置在渠化设施顶部,也可同时设置在围绕工作区的其他设施上, 设置间距不宜大于20m,高度宜为1.2m且不应低于1.0m。雨雾天不宜进行施工作业,若需进行施工时, 交通安全设施上均应开启防雾灯,作业现场 做好防漏电、漏雨工作

    8.1.1一般路段作业区设置应符合7.7的规定,此外城市快速路: a)宜在缓冲区起点附近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 b)非施工一侧应设置作业区预告标志、限速标志、变道标志和解除限速标志,宜设置作业区长度 标志和作业区结束标志。 8.1.2城市快速路作业区布置图见图5~图13。当占用多条车道时,上游过渡区宜按单车道依次设置 相邻上游过渡区之间宜设置纵向缓冲路段。 8.1.3道路全封闭作业时,应充分利用附近既有道路,提供科学合理的绕行方案。封闭道路处有出 道的,可将作业区与出口匝道结合设置 8.1.4快速路中同一路段前后不同车道的占道作业不宜同时进行,当确实需要同时进行占道作业时 作业区间距应不小于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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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一般路段:快速路封闭外侧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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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一般路段:快速路封闭内侧车道

    图7一般路段:快速路封闭中间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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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8一般路段:快速路封闭中间车道借用路肩

    图9一般路段:快速路封闭外侧两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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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0一般路段:快速路封闭内侧两车道借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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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1一般路段:快速路借用对向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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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2一般路段:快速路封闭双向内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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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3一般路段:快速路封闭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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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图27。 8.2.2车辆因道路施工而双向交替通行时,工作区两端均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下游过 渡区和终止区,并沿渠化设施施划橙色实线,分隔作业区域;双向上游过渡区前应施划禁止跨越对向车 行道边缘线,禁止车辆超车。 3.2.3车辆因道路施工而双向交替通行时,作业区标志标线设置应符合7.7的规定,此外,封闭交通 方向上游过渡区起点附近设置会车让行标志,对向车道上游过渡区起点附近设置会车先行标志,对向车 道距离上游警告区起点S/4附近设置双向交通标志。 8.2.4车辆因道路施工而借用对向车道通行时,封闭方向和对向车道均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 冲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双向交通流路段宜使用活动护栏分隔,作业区标志标线设置应符合7.7 的规定,此外,对向上游过渡区起点附近设置双向交通标志,封闭方向及对向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车辆 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在借用的对向车道结束端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及 导向箭头指引车道驶回原车道, 8.2.5道路半幅封闭或全封闭作业时,应充分利用附近既有道路,提供科学合理的绕行方案,或改变 部分对向车道行车方向,半幅封闭或全封闭时作业区布置图见图28~图29

    8.3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8.3.1非机动车道上的作业可仅设上游过渡区和缓冲区,其上游过渡区宜为5m,缓冲区宜为2m。人行 道上的作业可仅设缓冲区,其缓冲区宜为2m。 8.3.2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施工,应在警告区起点设置施工预告标志,上游过渡区适当位置设置行人, 非机动车通道指示标志。 8.3.3同路段两侧的人行道不得同时挖掘施工(质管等应两侧对称施工的除外)。 8.3.4利用渠化设施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分隔,有条件时宜使用活动护栏。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作业区布置示例见图30~图32。 8.3.5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施工,行人与非机动车需借用机动车道通行时,作业区标志设置应符合7.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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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4一般路段:有中分带封闭外侧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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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5一般路段:有中分带封闭内侧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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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6一般路段:有中分带封闭中间车道

    检测标准DB4401/T112.12021

    图17一般路段:有中分带封闭双向内侧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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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路段:有中分带封闭中右且占有对向一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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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9一般路段:有中分带封闭中右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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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标准图20一般路段:无中分带封闭外侧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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