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宣贯培训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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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解决北京城市道路空间的实际向题,科字、有效地利 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统筹和规范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 计,协调相关行业标准,弥补现有标准的不足,提升城市道 路空间的整体品质,需要对现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统筹,在 已有《北京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指南》的基础上进行提炼 补充和深化,提出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依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北 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计划 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3]136号)的要求,开展本《规范》编制工价

    二、定位、 目标、原则、适用范围

    口本《规范》严格遵守上位法律、条例、规范、标准的 强制性规定。 口本《规范》不是相关规范的合订本螺栓标准,而是针对北京 实际问题,对现有相关标准进行统筹、补充、完善 则重于补充现行标准中缺失但又重要的内容,侧重于 将现行标准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转化为适合北京的具 体规定。 口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 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座本六: 口过去二十年,城市道路空间分配向小汽车交通过度倾斜,步行、自行 车、公交、绿化等空间被挤占,城市道路的生态、景观、环境等功能退 化。北京的快速路网络在世界上首屈一指,机动车道的扩充已然超过欧 美接近极限,可这一切非但没有解决交通问题,反而引起更大级别的拥 堵和大气污染。 口今天,轨道交通的承载能力显著提高,优先发展绿色交通已经成为社 会共识,为城市道路空间的利用从以车为本回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 的道路上来提供了必要条件。只有统筹交通、市政管廊、公共服务、生 态环境、绿化景观、防灾减灾多种功能,找好平衡点,协调好关系,综 合利用,实现精细化设计,才能提升道路空间的综合承载力和综合品质

    口安全。安全第一,确保所有道路使用者特别是行人和自 行车交通的安全。 口公正。 强化行人、自行车、公共交通的路权。 口有效。综合、有效利用道路空间,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 础上,尽可能满足多种功能。(精细化设计) 口包容。 提高无障碍标准,改善交通弱势群体的出行条件 口宜人。强化道路的生态、环境和景观功能,创造宜人的 交通环境。 必然会触动现行习惯思维、习惯做法。 内容完整。避免内容缺失、无法可依 易于操作。避免《规范》条文过于原则或模棱两可。 易于管理。尽可能减轻日后管理负担和管理成本。

    ◆内容完整。这 避免内容缺失、无法可依。 易于操作。避免《规范》条文过于原则或模棱两可。 易于管理 尽可能减轻日后管理负担和管理成本

    城市道路空间问题种类繁多,往往在同一道路空间多种问是 还互相矛盾,在空间有限的时候不可能解决所有存在问题,必须 轻重缓急。如果不分清楚轻重缓急,就容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现实工作中经常发生,是规划、设计、决策、管理工作的难点之 经过分析,城市道路空间诸多需求可以分成以下三级: (例如路权,没有路权保障就没有安全) 便捷、 生态、景观、宜人 川 机动车停车等 其中,「级为刚性需求,必须优先解决:Ⅱ级为次刚性需 尽可能解决;川级为弹性需求,根据情况最后解决。

    其中,|级为刚性求,必须优先解决;Ⅱ级为次刚性需 可能解决;川级为弹性需求,根据情况最后解决。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疏堵工程 以及交通附属设施、道路绿化、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市政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道路沿线建筑等的新建、改建的规划和设 计,并可作为城市道路养护和管理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等 特殊地区道路另行规定。行人和自行车交通较多的其他道路 可依据本规范

    1 总则; 研究范围包括城市快速 术语; 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3 基本规定; 研究对象是城市道路红线内 空间,包括沿道建筑界面, 4 道路横断面; 涉及建筑退线空间。 5 步行交通; 具体包括:道路横断面 6 自行车交通; 交叉口、机动交通、非机动 7 公共交通; 交通、市政及交通附属设施 8 道路平面交叉口; 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 97 机动车路内停车; 城市家具、无障碍、道路绿 10 市政设施; 化、道路景观与环境、街区 11 公共服务设施: 导向标识、沿道建筑界面、 12 道路绿化与沿道建筑。 道路空间尺度等。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道路横断面; 5 步行交通; 6 自行车交通; 7 公共交通; 8 道路平面交叉口; 97 机动车路内停车; 10 市政设施; 11 公共服务设施; 12 道路绿化与沿道建筑

    研究范围包括城市快速 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研究对象是城市道路红线内 空间,包括沿道建筑界面, 涉及建筑退线空间。 具体包括:道路横断面、 交叉口、机动交通、非机动 交通、市政及交通附属设施、 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 城市家、无障碍、道路绿 化、道路景观与环境、街区 导向标识、沿道建筑界面、 道路空间尺度等。

    本规范共计156条,177条款。新增89、

    本规范共计156条,177条款。新增89、 改进61、引用27条款。

    1.绿色交通的路权保障和优先

    2.道路空间的有效、综合利用

    3.道路功能的相对平衡

    1.0.1为科学、有效地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统筹和规范城市道路空间各项 规划设计,协调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疏堵工程的规划和设计, 以及交通附属设施、道路绿化、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沿线建筑等的新建、改建的规划和设计,并可作为城市道路养护和管理的 依据。行人和自行车交通量较大的其他道路的规划设计可依据本规范。本规范 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城市道路。 1.0.3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环 境友好的原则;应与城市交通发展政策相统一;应考虑道路沿线用地规划,考 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合理分配 有效利用道路空间资源。

    1.0.4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

    3.0.1城市道路空间应优先满足合理交通需求、市政管线铺设需求,在此前提 下满足其他公共需求

    3.0.2城市道路空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在保障交通参与者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提高城 市道路空间综合使用效率。应强化包括地下和高架道路在内的城市道路的 应急和防灾减灾功能。 2应确保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权益,路权分配应优先 满足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的需求。 3应注重道路的生态效益、景观效益,提升绿化效果,创造宜人环境 4应协调好交通、市政、公共服务、绿化等设施之间以及地上、地下设施 之间的关系。

    3.0.3城市道路及其交叉口的改、扩建,不应降低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的 服务水平,不应损害道路绿化景观和生态环境

    3.0.3城市道路及其交叉口的改、扩建,不应降低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的

    车行道外侧立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 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组成,

    5.1.2步行交通系统应与机动车交通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 5.2.1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人行道,人行道不得中断。人行道内不得设置 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4.5.1一般情况下人行道宽度,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不得小于3.0m,次干路不 得小于2.5m,支路不得小于2.0m。人流量较大的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 火车站附近路段的人行道宽度应适当增加。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5.1的 规定,

    1、绿色交通的路权保障(人行道

    4.5.1一般情况下人行道宽度,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不得小于3.0m,次干路不得 小于2.5m,支路不得小于2.0m。人流量较大的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火车站 附近路段的人行道宽度应适当增加。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8.5.1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路段上的人行道宽度

    15.2.4行道树树池应紧贴路缘石设置。树池宽度不应超过1.5m。人 于本规范第4.5.1条最小值规定的,树池应作平整化处理。

    5.2.5人行道宽度小于本规范第4.5.1条一般值规定的,地面公交车站应采用前 后通透的候车亭,候车亭立柱应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得占用人行道, 5.2.6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地铁等设施的出入口以及公交车站,不应占用人 行道。不得不占用的,应相应拓宽人行道,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条的最小值规定

    1、绿色交通的路权保障(人行道

    5.2.9人行道铺装应平整、抗滑、耐磨、透水和耐脏,方砖颜色宜以灰色为主 , 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1、绿色交通的路权保障(盲道

    5.2.10各级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应设置连续的盲道

    各级城币道路的大行道应设直连续的首道。 1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逐遂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 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2 国标并没规定不许设置连续的盲道。 3 国标编制时并没有调查盲人的意愿。北京市残联组织了盲人意愿调查(2600名) 63%的盲人出行时利用盲道、84%的盲人要求设置连续的盲道。因此,北京市应设 置比国标更为严格的标准,体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 4 设不设连续的盲道,应该依据盲人的意见,而不是少数正常人的意见。 ? 盲道设置与否,并不增加建设和维护费用。北京既有的城市道路一般都设置了连 续的盲道系统,并不因为本规定而增加额外的建设负担,

    1U各级城币道路的大行道应设直连续的首道。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 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2 国标并没规定不许设置连续的盲道。 3 国标编制时并没有调查盲人的意愿。北京市残联组织了盲人意愿调查(2600名) 63%的盲人出行时利用盲道、84%的盲人要求设置连续的盲道。因此,北京市应设 置比国标更为严格的标准,体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 4 设不设连续的盲道,应该依据盲人的意见,而不是少数正常人的意见。 5 盲道设置与否,并不增加建设和维护费用。北京既有的城市道路一般都设置了连 续的盲道系统,并不因为本规定而增加额外的建设负担

    5.2.11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度宜为25cm~50cm,人行道宽度小于本规范第4.5.1条最小值的

    盲道宽度宜为25cm。

    4盲道应采用中黄色。

    5.2.11.6盲道方砖的尺寸和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7工程管线的并盖不宜设置在盲道上,不得不占用的,应采耳

    6.2.工咨级诚市道洛两测必须设直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不中断析。 8.4.1交叉口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上的非机动车道有效宽度。

    8.4.1交叉口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上的非机动车道有效宽度,

    6.2.4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应按车行道设计,不得与人行道共板设置。

    6.2.4城市道路两侧的机动车道应按车行道设计,不得与人行道共板设置。

    ·人非共板起源于日本,是“以车为本”时代的产物。 0日本2008年修改了《道路交通法》于同年6月开始实施。 正式规定:自行车的路权在车道。全国设立98个示范区

    自車、 52 車道力原即、步道达例外 車道休左侧老通行

    道路交通法上、自車輕車禹七位 置付仔5寸。龙 步道道の区别の有使重 道通行力原飞寸。

    自靳車达道路の左端忙寄乙通行

    为此,2012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 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自行车道原则上应尽 可能避免与步行道共板设置” 2013年住建部颁发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 规划设计导则》4.3.4”应避免人行道与自行车道共板设 置,以保障行人安全”。

    2013年住建部颁发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 规划设计导则》4.3.4”应避免人行道与自行车道共板设 置,以保障行人安全”

    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应安排在机动车道与人行

    6.2.6交叉口处的机动车道应安排在石转机动车道的石侧

    6.2.6交叉口处的非机动车道应安排在右转机动车

    4.4.1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宽度,快速路辅路、主干路应为 3.5m;次干路应为3.5m,困难情况下可为3m;支路应为2.5m

    4.4.1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宽度,快速路辅路、主干路应为 3.5m;次干路应为3.5m,困难情况下可为3m;支路应为2.5m

    1、绿色交通的路权保障(非机动车道)

    6.2.8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必须实行物理隔 离。支路机动车违法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的,应实施机非物理隔离

    1、绿色交通的路权保障(非机动车道)

    6.2.8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必须实行 物理隔离。支路机动车违法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的,应实施机非物理隔离。

    1、绿色交通的路权保障(非机动车道)

    6.2.8次于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必须实行 物理隔离。支路机动车违法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的,应实施机物理隔离。

    6.2.8次于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必须实行

    不连续隔离型式一一隔离桩(适合支路)

    9.2.1新建各级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9.2.2既有道路已经在人行道内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人行道剩余宽度不符合本 规范第4.5.1条的一般值规定的,已设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取消。 9.2.3既有道路已经在非机动车道内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取消,近期难大的 应根据情况对道路实施改造,逐步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 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 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 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 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 划停车泊位”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12.3.2“在公共停车设施严重缺乏地 区,不得不设置路侧停车泊位时,宜按照机动车道一→停车带一机非隔离带一→自行车 道的顺序依次布置。

    1、绿色交通的路权保障(机动车i

    1、纟 绿色交通的路权保障(机动车道)

    7.2.4公交换乘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50m; 2异向换乘和交叉口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不得大于200m。 7.2.5新建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公交车站宜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 靠近人行横道处,并应避免等候进站的公交车队列溢出, 7.2.6既有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左转和右转公交线路的车站宜设在 出口道、靠近人行横道处,并应避免等候进站的公交车队列溢出;直行公交线 路的车站可设在进口道或出口道,设在进口道的,应有条件将右转机动车道移 至辅路,或应有相应交通管理措施

    4.6.2各级城市道路外侧分隔带设置公交车站的,宽度不应小于2.5m。 不设置公交车站的,不宜小于2.5m,不应小于2m。 7.2.1道路横断面为三幅路、四幅路的,公交车站应利用外侧分隔带设 置,宽度不应小于2.5m。

    1、绿色交通的路权保障(公交车站)

    1、绿色交通的路权保障(公交车站)

    7.2.8公交车站范围内的树池应做平整化处理

    7.2.8公交车站范围内的树池应做平整化处理

    11.2.1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道路空间的有效、纟

    10.4.4因架空线入地改造产生的地上设施应结合道路绿化设施带及行 道树设施带布置,不得占用人行道。不得不占用的,人行道剩余宽度 应符合4.5.1和4.5.2最小值的规定,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道路空间的有效、纟

    6.3.2道路沿线没有停车配建指标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可利用行道树 之间空间、外侧分隔带乔木之间空间就近、灵活设置自行车停车架。 在行道树之间设置的施工管理标准规范范本,当剩余人行道宽度小于表4.5.1中最小值时,自 行车停车位应采用斜向布置方式,停车所占宽度不应超过1.5m。

    6.3.3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车站、地面公交车站应根据需要就近设 置足够、方便的自行车驻车换乘设施,没有设置条件的已建车站,可 利用行道树之间的空间、外侧分隔带乔未之间的空间就近、灵活设置 自行车停车设施。轨道交通车站的自行车停车设施,应根据自行车交 通的流量、流向分散布置在各出入口附近

    2、道路空间的有效、纟

    6.3.2道路沿线没有停车配建指标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可利用行道树 之间空间、外侧分隔带乔木之间空间就近、灵活设置自行车停车架。 在行道树之间设置的,当剩余人行道宽度小于表4.5.1中最小值时,自 行车停车位应采用斜向布置方式,停车所占宽度不应超过1.5m。

    三幅路 真武庙四条模式(红线宽度不小于25m)

    水利施工组织设计 3、道路功能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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