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标准》(JTG 6310—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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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规范

    2.1.19便携式收费终端

    2.1.19便携式收费终端portablecollectionterminal

    钢丝绳标准能支持ETC和MTC的便携式收费设备

    网收费技术标准(ITG6310

    在平面上使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图形来表示记录数据信息的几

    2.1.21手机支付mobilepaymen

    2.1.23手机支付平台mobilepaymentplatform 收费系统为满足手机支付应用建设的、用于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对账的前置系 统或功能模块。 2.1.24数字证书digitalcertificate 由证书认证机构签名的包含公开密钥拥有者信息、公开密钥、签发者信息、有效期 以及扩展信息的一种数据结构,也称公钥证书。按类别可分为个人证书、机构证书和设 备证书,按用途可分为签名证书和加密证书。 2.1.25手机支付受理终端point of interaetion for mobile payment 参与手机支付交易的专用设备 型包适码数瑞 只读扫码终端、金融POS终

    2.1.24数字证书digital certificate

    由证书认证机构签名的包含公开密钥拥有者信息、公开密钥、签发者信息、有效期 以及扩展信息的一种数据结构,也称公钥证书。按类别可分为个人证书、机构证书和设 备证书,按用途可分为签名证书和加密证书。

    2.1.25手机支付受理终端point of

    2. 1.26冲正reversal

    由车道发起,通知后端系统对前一笔状态未明的交易发起取消的一种交易。 2.1.27/撤销cancellation 由车道或手机支付平台发起,将车道已成功完成扣费,尚未完成结算的某条交易记 录所涉及全部金额按原路径退还用户的一种交易。 2.1.28安全单元securityelement 负责关键数据的安全存储和运算功能的部件。

    2.1.28安全单元securityelement 负责关键数据的安全存储和运算功能的部件

    2.1.29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

    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做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或变换允许 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的来源和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伪造或 纸赖

    3.0.1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入/出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 收费站。 3.0.2收费公路应按交通流量可能发生变化的区段实行分段计费,单独收费的桥梁 或隧道可作为独立区段计费。 3.0.3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应采用ETC方式为主MTC方式为辅,并支持多种支 付方式。 3.0.4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应通过设置ETC门架系统入采用介质计费或在线计 费,实现对通行车辆按实际路径收费。 3.0.5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应按车型收费。车型分类标准应符合现行《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的规定。 3.0.6收费公路联网收费通行介质宜使用ETC车载设备、CPC,特殊情况下可使用 纸质通行券。 3.0.7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及个人信息保 护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密码应用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3.0.8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建设应与超限检测系统协同设计,实现与入口称重检 测联动。 3.0.91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及设备设施时钟应与北斗授时时间保持一致。 3.0.10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应实现部、省两级数据交换与共享,加强与路政执法 等基础数据交互,支持构建相关信用体系。

    网收费技术标准(JTG6310

    3.0.12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应与路网运行监测、调度管理、应急处置等系统 ,逐步提升收费公路的精细化管理和服务能力。

    3.0.13宜利用联网收费系统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为智慧公路发展提供

    3.0.13宜利用联网收费系统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为智慧公路发展提供支持

    4.1.1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应由部、省两级系统组成。部、省两级系统应相互协 同配合,完成收费、结算、发行、客户服务、稽核、运行监测等业务。 4.1.2部级系统应包括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部密钥管理与服务中心系统等。 4.1.3省级系统应包括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级在线密钥系统、区域/路段中心系 统(可选)、收费站系统、ETC门架系统、收费车道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根据各省 (区、市)联网收费系统运营管理架构的差异,可选建区域/路段中心系统,也可在区 域/路段中心系统实现收费站系统功能。 4.1.4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主要业务所涉及的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收费业务由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收费站系统、ETC 门架系统、收费车道系统以及部密钥管理与服务中心系统、省级在线密钥系统等协同 完成。 Y 2结算业务由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ETC发行与服务系统 区域/路段中心系统(可选)、银行等协同完成。 3ETC发行服务业务由ETC发行与服务系统、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以及部密钥管 理与服务中心系统、省级在线密钥系统等协同完成。 4客户服务由ETC发行与服务系统、咨询与投诉系统等协同完成。 5稽核业务由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区域/路段中心系统 (可选)、ETC门架系统、收费站系统、收费车道系统、ETC发行与服务系统等协同 完成。 6系统运行监测由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区域/路段中心系 统(可选)、ETC门架系统、收费站系统、收费车道系统等协同完成

    4.1.4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主要

    5联网收费系统数据存储时间应满足表

    收费技术标准(JTG6310

    4.1.5联网收费系统数据存储最短时间要求

    1.原始数据包括入/出口收费车道系统产生的ETC交易流水、MTC交易流水、日志等,以及ETC门架系统 产生的ETC交易流水、通行凭证、通行记录、MTC通行记录、图像流水记录、志等。 2.抓拍图片的存储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区域/路段中心系统或收费站系统

    4.2.1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征收应按政府部门批准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执行。 4.2.2入口车道系统应将车辆人白信息写入ETC车载设备或CPC等通行介质。 4.2.3ETC门架系统应按本计费单元收费标准及通行介质中的车型等信息对通行车 辆计费,并将计费信息写人通行介质。 4.2.4出口车道系统应依据通行介质记录的计费信息确定通行费并收取;当通行介 质中的计费信息异常时,出口车道系统宜通过在线计费计算通行费并收取;在线计费无 法实现等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最小费额计费方式计算通行费并收取。 4.2.5当部分ETC门架系统计费缺失时,宜通过后序ETC门架系统或出口收费车道 系统代为计费。

    4.3.1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拆分结算应包括ETC通行费记账、对账、拆分、结算 TC通行费对账、拆分、结算

    4.3.2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省际拆分结算应由部、省两级系统协同完成;省(区、 市)内拆分结算应由省级拆分结算系统完成

    4.3.3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各相关系统进行通行费拆分结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口车道系统应生成出口交易流水,并逐级上传至省级拆分结算系统。 2省级拆分结算系统应将出口交易流水分为省(区、市)内ETC交易流水、省际 ETC交易流水、省(区、市)内MTC交易流水和省际MTC交易流水,并进行下列 处理: 1)将省(区、市)内ETC交易流水发送至本省(区、市)发行服务系统进行 记账。 2)将省际ETC交易流水和省际MTC交易流水发送至部级拆分结算系统。 3)将省(区、市)内MTC交易流水完成拆分结算。 4)对来自本省(区、市)发行服务系统或部级拆分结算系统的记账结果进行对 账,并完成按路段拆分。 3部级拆分结算系统应将收到的ETC出口交易流水分发至发行方所属省(区 市)的省级拆分结算系统,由相应发行服务系统进行记账,接收并将记账结果下发至 出口省(区、市)和途经省(区、市)结算系统,完成对账后按省(区、市)将拆分 数据发送至相关省级拆分结算系统。部级拆分结算系统应将收到的省际MTC出口交易 流水按省(区、市)拆分,将拆分数据发送至相关省级拆分结算系统。部级拆分结算 系统发送至相关省级拆分结算系统的拆分数据,应包括通行费减免优惠的拆分记账 结果。 4发行服务系统应对出口交易流水进行校验,确认记账或拒绝记账,并将记账结

    4.4.1联网收费网络系统宜采用开放式的网络体系结构。 4.4.2/联网收费系统组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到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应建立主备通信链路,主备通信链 路应采用不同的物理路由。 2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到收费站系统、ETC门架系统宜建立主备通信链路,主备 通信链路应采用不同的物理路由。主备通信链路可采用第三方提供的专用链路。 3部密钥管理与服务中心系统到省级在线密钥系统应建立主备通信链路,主备通 言链路应采用不同物理路由。主备通信链路可采用第三方提供的专用链路。 4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区域/路段中心系统、收费站系统、ETC门架系统之间应 建立主备通信链路,主用通信链路应采用联网收费通信专用网络,备用通信链路可采用 第三方提供的专用链路。 5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部密钥管理与服务中心系统、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区 域/路段中心系统、收费站系统、ETC门架系统局域网应采用于兆及千兆以上以太网,

    网收费技术标准(JTG6310

    6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与ETC发行与服务系统应建立主备通信链路,主备 路应采用不同的物理路由。

    4.4.3当联网收费系统的主用通信链路中断时,系统应自动切换至备用通信链路 主用通信链路恢复后,系统宜自动切换为主用通信链路;当条件不具备时,可人工 使用主用通信链路。

    安统一规划使用IP地

    5.1.1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应由部级拆分结算系统、部级交易对账系统、全网费率 管理与计费系统、发票服务系统、稽核管理系统、全网运行监测系统、数据管理与服务 系统、基础信息管理系统、预约通行系统、MTC通行介质管理系统、发行认证与监管 系统、咨询与投诉系统等构成。

    5.1.2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宜采用云计算技术,统筹规划计算、存储

    系统、数据库和中间件等资源

    5.2.1部级拆分结算系统应具备省际交易数据的清分、拆分,结算通知书及统计报 表生成,省际资金归集划拨、省际交易数据查询等功能。

    5.2.2部级交易对账系统应具备省际交易数据对账、省际交易对账通知书生成、省 际交易对账结果查询服务等功能。一 5.2.3全网费率管理与计费系统应具备全网费率基线管理、计费信息管理、计费模 快参数验算、全网在线计费支撑、全网最小费额计算、跨省通行车辆入口收费站信息查 、数据交互等功能,宜具备将指定车辆的计费信息和行驶路径在GIS地图上进行展示 的功能。

    5.2.4发票服务系统应具备通行费发票开具、查询、数据核查及监测 功能。

    5.2.5稽核管理系统应为内部稽核、外部稽核、现场稽核处置等提供接口,并具备 核工单管理等功能:宜构建全网通行车辆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网收费技术标准(ITG6310

    运行参数、软件版本、费率版本、通信传输状态等的实时监测以及异常或故障跟踪处理 等功能。

    5.2.7数据管理与服务系统应具备部省数据汇聚、部站数据汇聚、数据校核、数 全治理、数据归集管理,以及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等特殊车辆名单管理等功能,宜具 据交换、数据挖掘分析和可视化展示等功能

    5.2.8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对收费公路信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信息、 方信息、路段断面信息、收费站信息、车道信息、ETC门架信息、收费广场信息 展服务信息等运行参数的管理功能

    5.2.10MTC通行介质管理系统应具备MTC通行介质录入和核销、在网状

    省级及站级CPC库存监测、异常CPC监测、CPC使用情况分析预测、纸质通行 报备等功能。

    5.2.11发行认证与监管系统应具备全网发行唯一性校验、ETC用户信息汇总、安全 接入和数据共享等功能。 5.2.12咨询与投诉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5.3.1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系统7d×24h不间断服务的要求;除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外,系 统可用率应不小于99.9%。 2交互类业务平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s,峰值响应时间应小于5s;查询类业务简 单查询响应时间应小于5s,复杂查询响应时间应小于10s 3原始交易处理能力应不小于1000万条/h;清算统计结果生成时间应不大于 5min:车道特情查询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s。

    5.4.1部联网收费中心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1.5.2、5.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使用的小型机、服务器、交换机、安全设备等关键硬件应采用具备3C 认证的产品。 2系统应符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障相关要求。 3系统中关键数据应保证存储在分布式存储之上,保证关键数据至少存写3份。 4计算资源和存储资源分配率不应超过70%;平峰时已分配计算资源的CPU使用 率不宜超过25%、内存使用率不宜超过70%,存储使用率不宜超过70%;高峰时已分 配计算资源的CPU使用率不宜超过50%、内存使用率不宜超过90%,存储使用率不宜 超过90%。 5系统应实现本地数据备份及异地数据灾备。 6核心应用系统及关键设备应做好允余措施。

    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标准(JTG6310一2022

    网收费技术标准(JTG6310

    6.1.1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宜由省级拆分结算系统、省级交易对账系统、省级费率 管理与计费系统、通行费手机支付系统、省级稽核管理系统、省级运行监测系统、省级 数据管理与服务系统、CPC发行系统、省级在线密钥系统、省级时钟校时系统等 构成。

    6.2.1省级拆分结算系统应符合下列规

    1应具备与各参与方的清分对账、统计汇总功能,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应将省际交易流水发送至部拆分结算系统,接收部拆分结算系统记账数据并完 成对账。人 2)应将省(区、市)内ETC交易流水发送至本省(区、市)发行服务系统,接 收本省(区、市)发行服务系统记账数据并完成对账。 3)应对省(区、市)内MTC交易流水进行对账。 4)应将省(区、市)内ETC和MTC交易拆分、记账结果发送至部联网收费中心 数据管理与服务系统。 2应具备将经过清分处理的本省(区、市)通行费按拆分规则分配至收费公路经 营管理单位的功能。 3应具备根据清分及拆分结果,实现各参与方的资金结算,提供资金结算报表及 对账功能。 4应具备争议交易的数据查证、处理及清分结算功能。 5应具备以指令方式与结算银行实现账户资金划拨、查询操作的功能。 6应具备为各参与方提供相关结算数据的功能

    6.2.2省级交易对账系统应符合下列知

    6.2.2省级交易对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本省(区、市)交易对账功能。 2应与部交易对账系统对接,并具备省际交易对账和对省际追偿数据的处理、追 尝金额的计算和统计的功能。 3应具备交易对账通知书生成、交易对账结果查询服务等功能

    1应具备费率基线版本的新增、删除、修改、查询、归档功能。 2应对路网节点信息、收费单元信息、连通关系信息、费用种类信息、费用标准信息 十费方式信息等进行管理。主要功能应包括:参数新增、删除、修改、查询、版本管理等。 3应具备生成可达路径和费率数据的功能,并根据收费政策要求和基线版本定义 采用相应费率基础数据参数进行计算。 4应具备生成费率模块的功能,将费率参数、算法及相关逻辑封装为独立动态链 接库,为ETC门架系统、收费车道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提供本地计费支撑能力。 5应具备根据待发布的费率基线将全网站点信息、最小费额、费率参数、费率模 快分发至相应平台及系统,实现费率基线发布的功能。 6应具备支撑车道现场收费、收费稽核业务发起的在线计费请求,实现在线计费 的功能

    6.2.4通行费手机支付系统应符合下列

    应支持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手机终端ApP共同完成手机支付过程。 应具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数据交互,完成手机支付交易的对账、结算功能 3 应支持冲正/撤销/退费交易,交易流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 应具备对手机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管理功能。 应具备手机支付流水数据查询、统计和备份管理功能。 S 6 宜具备手机支付通道手续费结算功能。 6.2.5省级稽核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跨省稽核工单交换、稽核工单处理与流转等功能,并对工单处理情况进 统计分析。 2应具备对稽核工单中疑似通行费差错的数据核实、进行补缴或退费处理等功能 3应为稽核业务提供数据查询、分析功能 4 应实现与部稽核管理系统的业务联动。 5建有区域/路段中心稽核系统时,应实现与其进行业务联动。 6可为现场稽核、现场车辆档案查询、现场稽核特情登记、现场车辆路径复核 场欠费核算、现场通行费补缴、补缴发票数据生成等现场稽核处置提供接口。

    6.2.5省级稽核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

    应具备跨省稽核工单交换、稽核工单处理与流转等功能,并对工单处理情况进 订统计分析。 2应具备对稽核工单中疑似通行费差错的数据核实、进行补缴或退费处理等功能 3应为稽核业务提供数据查询、分析功能 4应实现与部稽核管理系统的业务联动 5建有区域/路段中心稽核系统时,应实现与其进行业务联动。 6可为现场稽核、现场车辆档案查询、现场稽核特情登记、现场车辆路径复核 现场欠费核算、现场通行费补缴、补缴发票数据生成等现场稽核处置提供接口。 7可具备与客户服务系统进行工单数据、稽核查询数据等数据交换的功能

    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标准(JTG6310一2022

    网收费技术标准(ITG6310

    6.2.6省级运行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监测对象、指标、事件、组织和人员配置管理功能,具体包括参数配置 寸象关系配置管理、基础系统参数管理、监测事件分类、告警参数设置等。 2应具备对ETC门架系统、收费车道系统、各级业务系统监测数据的采集功能 3应具备运行监测指标统计分析功能。 4应具备监测事件管理和预警功能,

    6.2.7省级数据管理与服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总体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系统7d×24h不间断服务的要求

    6.3.1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总体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2除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外,系统可用率应不小于99.9%。 3数据传输成功率应不低于99.99% 4应满足与各级相关系统进行衔接和扩展要求

    6.3.2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响应时间应满足

    交互类业务平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s,峰值响应时间应不大于5s。 2 简单查询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s,复杂查询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0s。 3客户端响应时间应不超过3s.

    数据存储时间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1.5条的有关规定。 应建立同城或异地数据备份系统

    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标准(JTG6310一2022

    收费技术标准(JTG6310

    7.1.1区域/路段中心系统可根据管理

    7.2.1/收费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备票据管理、MTC通行介质管理、系统参数管理、收费查询等功能 2 应具备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实现分级分权限操作的功能 3宜具备数据校验功能,实现数据一致性、完整性管理的功能

    7.2.2特情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之特管理系统以付 规处 1应具备下级系统特情请求接收、处理并响应功能。 2应具备维护管理、配置管理等功能

    7.2.3稽核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对所辖路段通行车辆的行驶行为进行分析,对通行车辆视频图像、图 行特征提取、挖掘分析,筛选漏缴费嫌疑车辆数据的功能

    2应具备通行费核算、稽核结论填报的功能。 3宜具备系统参数查询、流水查询、图像查询、名单查询、本省(区、市)及外 省(区、市)车辆发行信息查询、通行费查询等功能, 4应具备上传业务数据至省级稽核管理系统的功能。 5应具备稽核任务状态追踪、管理功能, 6 应具备配合部、省开展基于通行车辆的图像、视频搜索取证的功能

    7.2.4系统运行状态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7.2.6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

    应具备对所辖路段收费数据进行整合、处理、统计和生成报表功能 应具备统计报表打印功能。 3 应具备精确匹配检索、区段间隔匹配检索、多重匹配检索功能。 应具备个性化报表功能。 7.2.7数据传输系统应建立与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收费站系统的通信连接 区域/路段的联网收费数据

    7.3.1区域/路段中心系统总体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具备7d×24h不间断工作能力。 2可对收费站收费车道进行监控,车道操作信息应按需上传至区域/路段中心 系统。 3各业务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应符合现行《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 理》(GB/T14394)的规定。 4时钟同步精度应不大于1s。

    路联网收费技术标准(JTG6)

    7.3.2区域/路段中心系统响应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般查询的响应时间宜小于1s,带有数据图表的响应时间宜小于2s。 2最大并发用户数达到系统设计要求的并发用户数时,各事务响应时间不超过单 用户平均响应时间的5倍。 7.3.3区域/路段中心系统数据存储与备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数据存储时间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1.5条的有关规定。 2应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并定期对数据进行全量备份和增量备份,系统数 居恢复时间应不超5h

    8.2.1ETC门架系统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交通流量发生变化位置(如人/出口匝道、互通立交)前的路段区间应设置 ETC门架。在交通流量仅增加或仅减少,收费金额不发生变化时,结合路段交通流量 2ETC门架宜设置在平直路段,且来车方向50m范围内平曲线半径宜大于或等于 不设超高的平曲线半径值。X 3ETC门架与互通立交、入/出口匝道端部、被交道路直线距离宜不小于1km,不 具备条件的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4ETC门架的布设位置应综合考虑,优选供电、安装、通信方便的地点,靠近附 近的收费站房。X 5ETC门架的布设位置应避免来车方向200m内存在设施遮挡,宜避开5.8GHz相 近频点于扰源、交通拥堵严重的路段以及逆光等干扰,并应布设在与相邻非收费公路距 离较远的收费公路主线位置。 6同一断面的ETC门架系统应由上、下行双方向门架组成,上、下行双方向门架 宜背向错开设置,距离宜不小于100m。 7在省界设置ETC门架时,应由相邻两省分别设置,原则上中间无入/出口,上 下行方向宜各设置两个门架,其最小间距应不小于500m。对于同向不具备设置两个门 架条件的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单门架

    8.3.1ETC门架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与双片式OBI单片式OBII和CPC的交易外理流程 形成ETC通行

    8.3.1ETC门架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网收费技术标准(ITG6310

    录、MTC通行记录并上传,同时具备并发交易处理能力。交易处理流程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C的有关规定。 2应自动识别所有通行车辆车牌颜色和车牌号码,将所有识别出的车牌信息及车 辆图像信息以及通行时间、ETC门架系统相关信息等形成图像流水记录并上传。 3应具备支持上级系统对ETC门架系统上传流水记录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进 行监测的功能。 4应具备对生成的通行记录、图像流水记录、车牌图像识别原始图片及视频图像 进行存储、查询的功能,存储应具有容错及备份机制。 5宜具备去重机制,并实现对通行记录、图像流水记录的自动匹配。 6宜具备前序ETC门架计费缺失拟合功能。 7应具备接收并更新部、省联网收费中心系统下发的ETC门架系统相关系统参数 和文件功能。 8应允许远程授权登录,调整关键设备参数,获取ETC门架日志,备份流水和图 片,支持系统在线升级。 9应具备通过设备接口实现对ETC门架系统及设备的状态监测功能,应实时监测 并上传设备运行状态。 10应具备自我恢复功能。当软件异常时,应能自动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无须人 为介人。 8.3.2ETC门架系统的RSU和车牌图像识别设备宜进行完余设计,并具备主备切换 功能。 8.3.3ETC门架系统应能以独立作业的方式工作,在通信网络出现异常时,可脱机 离线操作,待网络恢复后自动将本地滞留数据上传,同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 真实性、不可抵赖性和安全性不受破坏。 8.3.4ET门架系统应与北斗授时时间保持一致,并具备授时状态监控功能。 8.3.5ETC门架系统宜向收费公路监控系统提供车辆通行数据(除计费信息外) 图像及视频等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和多重应用。 8.3.6ETC门架系统应具备将ETC通行记录、MTC通行记录、图像流水记录等上传

    功能。 8.3.3ETC门架系统应能以独立作业的方式工作,在通信网络出现异常时,可脱机 离线操作,待网络恢复后自动将本地滞留数据上传,同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 真实性、不可抵赖性和安全性不受破坏。 8.3.4ETO门架系统应与北斗授时时间保持一致,并具备授时状态监控功能。 8.3.5ETC门架系统宜向收费公路监控系统提供车辆通行数据(除计费信息外) 图像及视频等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和多重应用。 8.3.6ETC门架系统应具备将ETC通行记录、MTC通行记录、图像流水记录等上传 至所属区域/路段中心的功能。

    8.4.1ETC门架系统性能应符合下列规

    1能实时上传流水及通行记录数据。 2单片式OBU交易成功率:在车速不高于120km/h的条件下,交易成功率不小 于99.9%;车辆信息获取成功率不小于99.99%。 3双片式OBU交易成功率:在车速不高于120km/h的条件下,交易成功率不小 于98.0%;车辆信息获取成功率不小于99.5%。 4CPC计费成功率:在车速不高于120km/h的条件下,计费成功率不小于99.9%。 5车牌图像识别正确率:在车速不高于120km/h的条件下,正确率不小于95%。 6系统运行能力:满足7d×24h不间断运行的要求

    8.5供配电及防雷接地要求

    8.5.1ETC门架系统供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ETC门架侧应设置后备电源,满足7d×24h不间断供电。应对供电情况进行实 时监测。 2 输入、输出电压范围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压》(GB/T156)的有关规定。 3 应具有远程控制电源输入输出通断功能。 4 应具有过欠压、过流、过载自动报警和保护功能。

    以具有迅性制 4应具有过欠压、过流、过载自动报警和保护功能。 8.5.2ETC门架系统及供配电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高速公路机电系统防雷技术 规范》(GB/T37048)的有关规定。 8.6ETC门架结构及安装 8.6.1ETC门架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ETC门架结构应采用桁架式,所有构件均宜采用闭口截面。 2桁架下弦杆中心距离路面最高点间的高度应不小于6.0m;桁架宜满足人员检修 通行需要,其前后弦管中心宽度宜为1.0~1.5m,其上下弦管中心高度宜为1.8m;栏 杆高度应不小于1.2m。

    8.5.2ETC门架系统及供配电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

    1ETC门架结构应采用桁架式,所有构件均宜采用闭口截面。 2桁架下弦杆中心距离路面最高点间的高度应不小于6.0m;桁架宜满足, 通行需要,其前后弦管中心宽度宜为1.0~1.5m,其上下弦管中心高度宜为1 杆高度应不小于1.2m。

    1ETC门架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门架安装施工时应采用预制拼装结构。 2)门架安装拼接节点宜设置在柱顶角钢标准,并用法兰连接;桁架范围内不宜设置拼接 节点。 3)门架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 相关要求。 2ETC门架设备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路联网收费技术标准(JTG6)

    ETC门架前100m、后50m范围内,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设置为实线。 5ETC门架前100m、后50m范围内,设置反光突起路标时,间距宜为8m。

    注:1.高速公路路线编号采用ETC门架所在高速公路路线编号,一般为1位、2位或4位数字,如G1、G15、 S20、G1512等。 2.位置编号采用沿着行车方向ETC门架下一个高速公路出口编号,一般为1位、2位、3位或4位数字,宜与 该出口标志的出口编号保持一致 3.方向编号为ETC门架方向,A表示沿当前高速公路里程桩号增大方向 压力容器标准,B表示沿当前高速公路里程桩号减 小方向。 4.顺序编号,当ETC门架系统包含多个ETC门架时使用,按当前行车方向顺序设置为1、2...ETC门架系统 只有一个ETC门架时不设置顺序编号

    主:1.高速公路路线编号采用ETC门架所在高速公路路线编号,一般为1位、2位或4位数字,如G1、G15、 S20、G1512 等。 2.位置编号采用沿着行车方向ETC门架下一个高速公路出口编号,一般为1位、2位、3位或4位数字,宜与 该出口标志的出口编号保持一致 3.方向编号为ETC门架方向,A表示沿当前高速公路里程桩号增大方向,B表示沿当前高速公路里程桩号减 小方向。 4.顺序编号,当ETC门架系统包含多个ETC门架时使用,按当前行车方向顺序设置为1、2...ETC门架系统 只有一个ETC门架时不设置顺序编号

    8.7.2ETC门架系统应设置相关护栏,并符合下列规定: 1ETC门架左右侧立柱应设置护栏,且护栏防护等级应不低于四(SB)级。 2ETC门架设置位置原有护栏防护等级不足四(SB)级时,应进行改建提升 3ETC门架设置位置原先无护栏时,应增设护栏,且护栏设置最小结构长度应同 时满足防护需求和结构要求,并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 的有关规定。 8.8ETC门架系统设备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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