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中原材料质量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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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工程中原材料质量控制规定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用于工程原材料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1、水泥 1.1 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的规定。要选择生产规模较大,年产量30万吨以上,水泥质量稳定,碱含量较低的生产厂,在使用过程中不准轻易或频繁地更换水泥,以免发生混乱。   1.2 承包人应将有关所用(或拟采购)水泥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监理处。   1.2.1 水泥生产厂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内容。   1.2.2 所用(拟采购)水泥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2.3 所用(拟采购)水泥的最近日期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1.3 标段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拟采购水泥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水泥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水泥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水泥生产厂家。   1.4 水泥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水泥的数量、品种、强度等级及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水泥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1.5 进场水泥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及编号按批分别存储在专用仓罐或水泥库内,水泥库的地面要硬化,并应高于原地面10cm,并确保雨水不能侵入。水泥库的面积不应太小,应满足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编号的水泥分别堆放的需要。存放过程中要防止水泥受潮和混入杂物。如存储不当能够引起水泥质量发生变化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   1.6 组批原则:袋装水泥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编号的水泥每100吨为一验收批。散装水泥每车为一验收批。   1.7 取样方法:袋装水泥在堆放地点随机从20袋水泥中取出等量样品;散装水泥在卸料处可连续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   1.8 留样规定:抽取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并分为两等份,一份进行检验,一份密封保管2个月。   1.9 对进场水泥的检查:对于进入现场的水泥,试验监理抽样时应注意检查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1.9.1 要检查袋装水泥的水泥袋或散装水泥的标签卡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即是否清楚地标明工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的名称代号、强度等级、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   1.9.2 要检查包装袋或标签卡片所标内容是否与厂家提供的试验报告单一致,特别是品种、强度等级、编号、出厂日期。   1.9.3 要检查水泥是否有板结、发硬或硬块现象。   1.10 水泥的检验项目: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碱含量(每种水泥送检一次)。抽取样品后应立即进行上述项目的检验工作。一般情况下要等三天强度结果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下,在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合格情况下,也可使用。(特殊情况仅限于用年产量120万吨以上旋窑生产的散装水泥) 1.11 判定规则及处理程序   1.11.1 凡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为废品。   1.11.2 凡细度、终凝时间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1.11.3 出现废品水泥或不合格水泥时,标段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将该批水泥封存,严禁使用。并按规定填写不合格材料处理意见表,及时上报监理处。   1.12 每批水泥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水泥。   1.12.1 进场水泥无生产许可证。   1.12.2 进场水泥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1.12.3 进场水泥随意堆放发生混杂或受潮或混入杂物。   1.12.4 进场水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12.5 用于混凝土生产的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与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上所列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不相符。 2、碎石   2.1 要选择规模较大,生产设备较好,碎石规格齐全的碎石厂作为供货单位。要求使用的碎石的规格为5~20mm连续级配和16~31.5 mm单粒级配两种。单独使用5~20mm连续级配或用5~20mm连续级配和16~31.5 mm单粒级配合成5~31.5 mm连续级配使用。选择碎石时要特别注意碎石的压碎值、坚固性、吸水率、针片状指标,尤其是用于配制C40、C50混凝土时。   2.2 标段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碎石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碎石场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碎石场。   2.3 碎石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碎石的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2.4 承包人对进场的碎石应按不同的产地、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和混入杂质。   2.5 组批原则: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200m3为一验收批,每批碎石取样一组。   2.6 取样数量:最大粒径小于等于25mm取40Kg,最大粒径大于等于31.5mm取样80Kg。   2.7 取样方法: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由各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大致相等的15份组成一组样品。   2.8 碎石的检验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坚固性(每一料源测定一次)。   2.9 判定规则:凡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为不合格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2.10 每批碎石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碎石。   2.10.1进场碎石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发生颗粒离析或混入杂质。   2.10.2进场碎石随意堆放,发生混杂。   2.10.3进场碎石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砂 3.1 所用砂应为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河砂。选择砂场时要特别注意砂的含泥量、泥块含量和10mm以上粒径的颗粒含量。   3.2 标段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的砂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砂场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砂场。   3.3 砂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3.4 承包人对进场的砂应按不同的产地、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离析和混入杂质。   3.5 组批原则: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200m3为一验收批,每批砂取一组试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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