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违约调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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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3 监理企业违约调换监理人员的认定规则 一、合理区分正常和非正常的人员调换 根据监理人员调换原因,应合理区分正常调换和非正常调换。 (一)正常调换 以下原因引起的监理人员调换应视为正常调换: 1.投标截止期后90天,双方未签订监理合同,或虽签订了监理合同,但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2.因故连续停工超过90天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3.被替换人升职、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健康原因影响其监理职责的正常履行的; 4.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不得不长期离开监理办)的; 5.建设单位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特殊原因。 (二)非正常调换 以下原因引起的监理人员调换应视为非正常调换: 1.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单位擅自调离的; 2.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 3.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清退的; 4.因工作不称职被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建设单位书面要求调换的; 5.建设单位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二、监理企业违约与否的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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