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169:2015 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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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oke dischargetime

    2. 1.10 传火时间

    从感温元件内的导火索被点燃到引燃烟雾产生器内的烟 火剂的时间

    3.1.1购存甲,乙、内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可选用罐外式系统或 罐内式系统;当贮存液体的温度过高或液面升降波动过大时,不宜选 用罐内式系统:贮存甲、乙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罐外式系统。 3.1.2系统的喷烟射程应大于所保护储罐的半径,喷烟时间应符 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3储罐所需的烟雾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m=AXr(l+k)

    (3. 1. 3 )

    3.1.4烟雾产生器的型号可按照厂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确定,其

    3.1.4烟雾产生器的型号可按照厂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确定,其 烟雾灭火剂的充装量不应小于额定充装量,且不得大于额定充装 最的105位

    3.1.5系统的传火时间不应大于10s。

    3.1.5 系统的传火时间不应大于 10s。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烟雾产生器均应具有配套的引燃装置,且各引燃装置中 的导火索应相互连接: 2烟雾产生器的启动时间差不应大于10s 3宜选择相同型号规格的系统。 3.2.2烟雾产生器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储罐扶梯和人孔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应避开 罐壁焊缝; 2平台表面应垂直于储罐轴线,且宜高出储罐基础项面0.4m; 3平台应能承受系统喷烟时产生的冲击荷载。 3.2.3导烟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烟管的公称直径应与烟雾产生器和喷头相匹配,中间不 得改变公称直径; 2导烟管与烟雾产生器之间、横向导烟管与竖向导烟管之间 应采用法兰连接,且法兰连接处应设置密封膜; 3横向导烟管的轴线与所保护储罐罐壁顶的距离,不应小于 0.3m; 4在横向导烟管上应设置支撑;竖向导烟管固定支架的间距 不应大于3.0m。

    1与储罐扶梯和人孔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应 罐壁焊缝; 2平台表面应垂直于储罐轴线,且宜高出储罐基础项面0. 3平台应能承受系统喷烟时产生的冲击荷载。

    1导烟管的公称直径应与烟雾产生器和喷头相匹配,中间不 得改变公称直径; 2导烟管与烟雾产生器之间、横向导烟管与竖向导烟管之间 应采用法兰连接,且法兰连接处应设置密封膜; 3横向导烟管的轴线与所保护储罐罐壁顶的距离,不应小于 o.3m; 4在横向导烟管上应设置支撑;竖向导烟管固定支架的间距 不应大于3.0m。

    .4喷射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孕

    喷射装置的设置方向应铅垂向上:

    2独立系统的喷射装置应设置在储罐中央: 3组合系统的喷射装置应均匀设置在储罐中部,上下的间距 宜为 0. 05m。

    3.2.5导火索保护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夫

    1导火索保护管管段间宜采用活接头连接: 2在导火索保护管进入储罐罐壁处应设置通径0.1m的套 管,且套管轴线距罐壁上沿不应小于0.2m; 3导火索保护管立管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3.1烟雾产生器应设置在储罐中部的漂浮装置上。漂浮 三翼定位支腿的长度应相等,且漂浮装置脚轮与罐壁的距离 0.3m。

    3.3.1烟雾产生器应设置在储罐中部的漂浮装置上。漂浮装置 三翼定位支腿的长度应相等,且漂浮装置脚轮与罐壁的距离宜为 0.3m。 3.3.2设置罐内式系统的储罐,其内壁不应有障碍物,且最高液 面距罐顶的高度应大于1.5m。对于底部有加热盘管的储罐,应在 加热盘管的上方设置平台和托环,且平台和托环的直径宜分别为 2.2m和4.2m。

    面距罐顶的高度应大于1.5m。对于底部有加热盘管的储罐 加热盘管的上方设置平台和托环,且平台和托环的直径宜分 2.2m和4.2m。

    3.3.3设置罐内式系统的储罐,其人孔直径不宜小于表3.3.3的 规定。

    3.3.3设置罐内式系统的储罐,其人孔直径不宜小于表3.3.3的

    4.1.1系统所采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的规

    4.1.2系统组件的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设置在储罐外的系统

    4.1.3系统各组件应与所选系统的类型、型号、规格一致

    4.2.1烟雾产生器的壳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质宜选用低碳素钢板或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板: 2罐内式系统壳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OMPa,罐列外 统壳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6MPa;

    4.2.2烟雾灭火剂的燃烧速度应控制在1.1mm/s~1.5mm/s范 围内。

    4.2.2烟雾灭火剂的燃烧速度应控制在1.1mm/s~1.5mm

    4.3.1引燃装置感温元件的公称动作温度应高出储罐最高贮存 温度30℃,且不宜低于110℃,误差应控制在土5℃范围内。 4.3.2导火索的燃烧速度应大于1.0m/s。 4.3.3缠绕在筛孔导流筒上的导火索药芯燃烧速度宜为0.025 m/s~0.04m/s,导火索的螺旋缠绕间距宜为55mm~60mm。 4.3.4导火索的保护管应选用热镀锌钢管。

    4.3.1引燃装置感温元件的公称动作温度应高出储罐最高贮存

    4.3.4导火索的保护管应选用热镀锌钢管。

    4.4.1喷射装置宜由冷轧钢板制成,喷孔圈应采用无缝钢管,设 计压力不应小于1.0MPa。 4.4.2导烟管应采用无缝钢管,钢管壁厚不应小于4mm。导烟 管及其连接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至16MP

    4.4.1喷射装置宜由冷轧钢板制成,喷孔圈应采用无缝钢管,设 计压力不应小于1.0MPa。 4.4.2导烟管应采用无缝钢管,钢管壁厚不应小于4mm。导烟 管及其连接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至16MP

    4.4.1喷射装置宜由冷轧钢板制成,喷孔圈应采用无缝钢管,设

    4.5.1罐内式系统的漂浮装置应由浮漂、三翼定位支

    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浮漂宜由冷轧钢板制成。浮漂顶面与储罐液面的距离宜 为0.2m; 2三翼定位支腿的浮筒应由金属材料制成,浮简间应采用带 铜套的铰链连接,其强度和刚度应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3脚轮宜由铜或铝制成。

    4.5.2浮漂、浮筒制作完成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不应

    4.5.2浮漂、浮筒制作完成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不应 低于0.1MPa。

    4.6.1罐外式系统的保护箱、平台、高度调节装置、固定支架、支 撑等附件,其强度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且应进行防腐处理。 4.6.2密封膜宜选用耐油、耐水的聚酯薄膜;密封剂宜选用室温 下可固化的粘接剂。

    4.6.1罐外式系统的保护箱、平台、高度调节装置、固定支架、支

    5.1.1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程附录A 划分。

    5.1.2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1.5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3系统各组件应具备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 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5.1.6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有记录: 2: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3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应满足施工要求

    5.2.1烟雾产生器、引燃装置、喷射装置、漂浮装置等系统组件应 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2填写检查记录。 1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外露非机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 4 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 5 铭牌标记清晰、牢固; 6其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 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核查组件的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是 否与相关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及设计 要求相符

    2烟雾灭火剂的贮存容器外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4喷头喷孔处的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5烟雾灭火剂重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测量。

    5.3.1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3记录。

    1:采用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 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使用或安装;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下道工序施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井经监理工程师 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 检查;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 按照本规程附录B中表B.0.5填写验收记录

    5.3.3系统安装时应满足对易燃易爆场所有关施工作业的安全

    5.3.4系统安装时应采取防潮、防损伤的措施。

    5.3.7平台的平面应垂直于储罐轴线,其充许误差不宜大手

    5.3.8安装平台和托环时,应保护储罐底部的加热盘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9法兰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9法兰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

    1 法兰连接面的平行偏差不应大于法兰外径的0.15%; 2 法兰连接应与管道同心,螺栓应能自由穿入; 3法兰密封面宜采用石棉橡胶密封,其上应涂黄油等涂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香方法观察检香和塞尺检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钢尺测量。

    5.3.11罐外式系统的烟雾产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调节装置应放人平台中心孔内,并应将升降螺杆旋至 最低位置; 2应将烟雾产生器放置在高度调节装置托板上,并应在调正 位置后定位,在同一平面内,导火索头盖接头与烟雾产生器中心的 连线应垂直于被保护储罐中心与烟雾产生器中心的连线; 3在连接烟雾产生器与竖向导烟管法兰时,应拧紧高度调节 装置的升降螺杆,并应安装烟雾产生器的保护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12引燃装置Y型保护管上的两个感温元件应处于同一水 平面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杰方注密检杰

    5.3.13Y型导火索保护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入引火买座中的导火索,应在引火头处探出0.2n 外皮的导火索药芯,并将其固定; 2紧固螺母时,应防止感温元件转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15罐内式系统的浮漂呼吸阀应向上安装,同时应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手动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时注入2m深的水,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能够 浮在水面上且能平稳升降为合格。 3.18:喷头喷孔处密封膜的保护层应在组装完成后拆除,且不 损坏密封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时注入2m深的水,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 漂浮在水面上且能平稳升降为合格

    损坏密封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0.1烟雾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 等单位共同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 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0.2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

    6.0.4验收时应复核安装系统是否与

    5罐外式系统的验收应符合

    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导烟管、导火索保护管的材质、密封性、布置:连接方式,支 架、法兰的安装位置、型号、规格、强度、间距,防腐处理,油漆颜色, 其他防护措施和安装质量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3烟雾产生器、引燃装置的装配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烟雾产生器的保护箱、平台的固定位置、防腐保护和安装 质量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0.6罐内式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雾产生器、三翼定位支腿、浮漂、感温元件等的型号和规 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烟雾产生器、漂浮装置的固定、装配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涂漆和标志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0.7烟雾灭火系统可不进行冷

    6.0.8烟雾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

    1 系统竣工图: 2 烟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香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烟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烟雾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7.0.1烟雾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制定相应的检查、维护制度, 并应使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7.0.2烟雾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质的人 员负责维护管理。 7.0.3烟雾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本规程第6.0.8条规定的技术文件资料 2对专(兼)职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 7.0.4系统运行中,应防止液体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 7.0.5罐外式系统的检查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喷头无异物堵塞,感温元件和支撑杆外观完好无损,位置 正确; 2导火索保护管、导烟管和烟雾产生器、保护箱等组件的外 观无变色、脱漆、变形等异样状态发生; 3液面是否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 7.0.6罐内式系统的检查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系统的喷孔无异物堵塞,感温启动组件外观完好无损,位 置正确; 2烟雾产生器、漂浮装置漂浮正常。 7.0.7当储存需要加热保温液体的储罐采用罐内式烟雾灭火系 统时,液体的输入、输出作业,应在加热状态下进行。 7.0.8对烟雾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当 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7.0.9烟雾灭火剂、导火索、引燃装置的感温元件、密封膜达到有

    效使用期限后应及时更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系统组件进行全面检查和必要的维修; 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 更换下的烟雾灭火剂、导火索予以妥善处理

    附录A烟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附录A烟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表A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B.0.2烟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进场检验应由施工单位按表B.0.2 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B.0.2系统施工过程进场检验记录

    B.0.4烟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

    B.0.4烟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 B.0.4填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 负责人等进行核查,并做出核查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

    表B.0.4烟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为便手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CECS169:2015

    1.0.1烟雾灭火系统是我国自主研究开发的一项主要用于贮存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和内浮顶储罐的灭火技术,特别适用于 缺水、缺电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储库火灭火。 烟雾灭火系统由烟雾产生器、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等组成。当 储罐爆炸起火,罐内温度达到110C后,引燃装置的易熔合金感温 元件熔化脱落,火焰点燃导火索,导火索传火至烟雾产生器内,继 而引燃内部填装的烟雾灭火剂,烟雾灭火剂以等加速度进行燃烧 反应,瞬间生成大量含有水蒸气、氮气和二氧化碳以及固体颗粒的 气溶胶状灭火烟雾,在烟雾产生器内形成一定内压,经喷头高速喷 入看火储罐,并在储罐内迅速形成均匀而浓厚的灭火烟雾层,以室 息,隔离和金属离子的化学抑制作用火火。 烟雾火火技术系1959年提出,1964年被国家科委批准纳 中间试验计划,1968年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完成了罐内式烟 幕火火装置的初步设计和烟雾灭火剂的配方及其加工工艺。1973 年至1993年20余年间,烟雾灭火系统相继通过了1000m原油, 柴油固定顶储罐烟雾灭火系统”、“新型烟雾灭火剂和烟雾灭火系 统”、“醇、酯、酮类化工产品储罐烟雾自动灭火应用技术研究”以及 “700m3内浮顶汽油罐烟雾自动灭火技术研究”等多项技术鉴定。 1974年开始定点批量生产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早期的罐 内式烟雾火火系统是采用在油罐底板中心焊接滑道架定心,由手 这种方式很难保证滑道在使用过程中与液面垂直,且安装时需要 在储罐部开设较天的安装孔,于是,1981年改成了环型浮漂,并 由三翼定位支腿定心(图1)

    图1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示意图

    1一烟雾产生器,2一浮漂,3一 定位支腿:5一呼吸阀:6一罐壁

    由于浮漂直径增大了许多,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靠浮漂能达到平 衡稳定,就不需要安装滑道架了。鉴于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在维护和换 药时需清罐,而且不适合安装在油面升降波动大、罐内有障碍物的油罐 因此.20世纪80年代开发了罐外式烟雾灭火系统的系列产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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