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07-2018 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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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E—聚乙烯 MFR 熔体质量流动

    3.1.1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应有生产厂家质检部门的产品合 格证及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3.1.2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用聚 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总则》GB/T13663.1、《给水用聚 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GB/T13663.2、《给水用聚 乙烯(PE)管道系统第3部分:管件》GB/T13663.3、《给水用聚 乙烯(PE)管道系统第5部分:系统适用性》GB/T13663.5中的 相关规定;用于饮水用输水管道的管材卫生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中的相关规定。 3.1.3管道系统中与管材连接的管件和配件应由管材生产企业配 套供应。

    3.2.1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是由高密度聚乙烯(HDPE)和纤 维增强带为主要原料,采用逐层缠绕工艺,形成三层结构的复合管 道,其中,内层是高密度聚乙烯内衬层,中间层是连续纤维带增强 层,外层是高密度聚乙烯的外保护层。 为保证理地用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的环刚度,在外保护层外 溶接增刚肋,增刚肋为聚丙烯单壁波纹管并包覆聚乙烯保护层。纤 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结构,见图3.2.1;其质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的要求。

    排水管道标准规范范本2高密度聚乙烯原料应符合下列

    图3.2.1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结构图

    3.2.2高密度聚乙烯原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衬层和外保护层采用PE100高密度聚乙烯混配料,性能 应符合本标准3.1.2条的要求;内衬层可以采用本色料或其他符合表 3.2.2要求的染色料,外保护层宜采用含碳黑的黑色混配料:聚乙烯 混配料的性能应符合表3.2.2要求。

    表 3.2.2 聚乙烯混配料的性能

    注:1仅适用于黑色管材; 2仅适用于其他颜色管材。 2按本标准生产管材时产生的洁净回用料,在能生产出符合 本标准要求的管材时,可掺入新料中回用,添加量不大于10%,不 允许掺入外来的回用料和填充料, 323纤维尴强带由连续纤维外理后用乙烯流延成型其表面应

    3.2.3纤维增强带由连续纤维处理后用聚乙烯流延成型。

    平整、表面光滑无缺陷、无气孔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纤维增强带 的力学性能、尺寸(宽、厚)及允许偏差见表3.2.3。

    ,2.3 纤维增强带力学性能、尺寸及充

    3.3.1密封圈插接所用的弹性密封橡胶圈应由管材生产厂配套供 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弹性密封橡胶圈的外观应光滑平整,不得有气孔、裂缝、 卷褶、破损、重皮等缺陷; 2弹性密封橡胶圈应采用氯丁橡胶或其它耐酸、碱、污水腐 独性能的合成橡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橡胶密封件给 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材料规范》HG/T3091的规定;橡 胶密封圈的邵氏硬度宜采用50±5;伸长率应大于400%;拉断强度 应不小于16MPa; 30形弹性密封胶圈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要求

    表3.3.1O形弹性密封橡胶圈线径

    管材内径 公称压力PN(MPa) 序号 dn 0.6 0.8 1.0 1.25 1.6 (mm) 胶圈线径(mm) 1 400 13 13 13 13 2 500 3 600 15 15 15 5 15 4 700 5 800 18 18 18 18 6 900 7 1000 20 20 20 20 20

    3.3.2转换接头等金属连接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其材质要求应符合 金属管材、管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做防腐、防锈处理。

    4.1.1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 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2和《理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的有关规 定。 4.1.2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结构设计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 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管道结构的可靠度,除对管道 验算整体稳定外,均采用含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4.1.3城镇永久性给水管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农 田排灌和其他用途的管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相应规定确定。 4.1.4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两种极限状 态进行计算和验算: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管道结构环截面强度计算;环截 面压屈失稳计算;管道抗浮稳定计算;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管道环截面变形验算。 4.1.5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应按埋地柔性管道理论计算,各项 作用均由管道承担。人 4.1.6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结构设计应提出埋设条件和对运 行工况的要求,包括管体、管道基础、管道连接、沟槽回填土的类 别与密实度等。 4.1.7施工时采用的土弧基础中心角应在结构计算采用的敷设基 础中心角(2α)的基础上增加30 4.1.8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的线膨胀系数可采用0.2mm/m℃, 4.1.9/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止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各项 规定。

    4.2.1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泳冻 线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理管经验确定,一般情况下,管 道宜理设在冰冻线以下。 4.2.2管道与建筑、构筑物和其他管线之间最小净间距宜符合以下 规定: 1与建筑物间距宜为3.0m; 2与雨污水管间距宜为1.5m; 3与燃气管间距,中低压管为1.0m,高压管为1.5m; 4 与电力电缆、电信电缆、通信照明电缆间距为1.0m; 5与乔木、灌木间距为 1.5m; 6与高压铁塔基础间距为3.0m; 7与道路侧石边缘间距为1.5m; 8与铁路坡脚间距为5.0m。人 当上述间距难以保证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2.3管道与热力管道间的距离,应在保证管道表面温度不超过 40℃的条件下计算确定,垂直净距不宜小于0.5m(加套管,从套管 外壁计)。 4.2.4当管道敷设与其他管线交叉时,其交又点净距不应小于 0.2m,且可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有 关条款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2.5管道穿越高等级路面、高速公路、铁路和其他主要市政管线 设施,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钢管或球墨铸铁管等套管,套管内径 不得小于穿越管外径加300mm,同时应与相关部门协调,对理设在 铁路下的管道,套管设计应按有关铁路等的规定执行。 4.2.6管道系统中采用刚性连接的管道末端与金属管道连接时,连 接处宜设置锚固措施。 4.2.7/管道敷设后宜沿管道走向埋设金属示踪线,管顶宜埋设标有 醒目提示字样的警示带,距管顶距离不应小于0.3m

    4.2.1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 线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一般情况下,管 道宜埋设在冰冻线以下。

    4.2.2管道与建筑、构筑物和其他管线之间最小净间距宜符合

    管道总水头损失hw应按下式计算:

    4.4.1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所受作用的分类和作用代表值,均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 的规定采用。

    的规定采用。 4.4.2管道上的永久作用为管顶覆土压力,其管顶单位面积上的覆 土压力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9sv.k =Y,H

    式中: 地下水高于管顶时,地下水位以下土的重力密度 计算管道环截面变形时可取10kN/m,强度计算时 可取 20kN/m; 4.4.3管道上的可变作用应包括作用在管道上的地面车辆荷载或 堆积荷载。车辆荷载与堆积荷载不应同时考虑,而应选用荷载效应 较大者。车辆荷载等级应按实际行车情况采用。 4.4.4作用在管道上的地面车辆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传数可

    aQvk (a +1.4H.Xb +1.4H

    2两个以上单排轮压综合影响传递到管顶处的竖向压力可按下式 计算:

    (a)顺轮胎着地宽度方向的压力分(b)顺轮胎着地长度方向的压力分布

    表4.4.4动力系数

    4.4.5地面堆积荷载标准值k可按10kN/m计算;其准永久值系 数可取q=0.5。 4.4.6管道环截面变形验算的荷载组合应按准永久组合计算。 4.4.7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在外压作用下,其竖向直径的变形 量可按下式计算:

    表4.4.7管道变形系数 A

    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在外压荷载作用下,其竖向直径的

    4.4.8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在外压荷载作用下,其竖

    变形率不应大于管道直径允许变形率5% 管道竖向直径变形率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ε管道竖向直径变形率; 4.4.9 管道环截面强度计算应按下式进行:

    式中:——管道环向应力; P一一管顶单位面积的土柱压力; D管道直径(mm); A——单位管长的管壁面积; fb 管壁材料的屈服强度; 管壁波纹的回转半径,可近似地取波纹高度的一半; 安全系数。 4.4.10管道环截面压屈失稳计算时,应根据各项作用的不利组合:

    4.4.10管道环截面压屈失稳计算时,应根据各项作用的不利组合: 计算管壁截面的环向稳定性。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并应满

    足坏向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于2.0的要求。 4.4.11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到在外压力作用下,管壁截面的环 向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F cr,k K ≥ F.

    Asv,k、qvk同公式4.4.3。

    Asv,k、qk同公式4.4.3

    Fvk = qsv.k + qvk

    失稳的临界压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

    4.4.14对理埋设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计 算管道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 4.4.15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的抗浮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式要 求:

    4.4.14对理埋设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计 算管道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

    4.4.14对理设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计

    ZFck ≥ K,Fmk

    式中: Gk 各项抗浮永久作用标准值之和(KN); 浮托力标准值(kN); Kf 管道的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应取1.10。

    5.1.2从事给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

    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 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 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 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 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 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5.1.7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 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5.1.8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 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 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 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 扰动目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 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 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 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 5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 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5.1.9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9的规定,并应满足国 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 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表5.1.9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注:1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尺度(km):

    5.1.10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 立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 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 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 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 格后方可使用。

    5.1.11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

    5.1.11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 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老化或非允许变形。 5.1.1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5.1.1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

    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 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5.1.13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 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 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 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5.1.14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 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 具备相应的资质。

    5.1.15给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 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 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 工程。 5.116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

    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5.1.17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 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 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5.1.18工程应经过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1沟槽开挖前,应复核设置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和 高程桩。 5.2.2沟槽断面形式应根据现场施工环境、施工设备、土质条件、 沟槽深度、地下水位、气象条件和施工李节等因素综合确定。 5.2.3/沟槽槽底净宽度,可按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管径大小、 埋设深度、施工工艺等确定。当管径不大于450mm时,管道每边 净宽不宜小于300mm;当管径大于450mm时,管道每边净宽不宜 小于500mm。

    5.2.4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严 格控制基底高程,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 200mm~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如遇超挖或 发生扰动,可换填10mm~15mm天然级配砂石料或最大粒径小于 40mm的碎石,并整平夯实,其密实度应达到基础层密实度要求, 严禁用杂土回填。槽底如有尖硬物必须清除,用砂石回填处理; 2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 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 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采用人工降水,应待地下水位稳 定降至沟槽底以下时方可开挖; 3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 求进行地基处理; 4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5在沟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5.3管道基础 5.3.1 管道应采用土弧基础。 5.3.2管道应敷设在原状土地基或经开槽后处理回填密实的地基 上。 5.3.3管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一般土质,应在管底以下原状土地基或经回填夯实的地 基上铺设一层厚度为150mm的中、粗砂基础层; 2当地基土质较差时,可采用铺垫厚度不小于200mm的砂砾 基础层,也可分二层铺设,下层用粒径为5mm~32mm的碎石,厚 度100mm150mm,上层中粗砂,厚度不小于50mm。基础密实 度应符合本标准表5.6.13的规定; 3对软土地基,当地基承载力小于设计要求或由于施工降水、 超挖等原因,地基原状土被扰动而影响地基承载能力时,必须先对 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在达到规定的地基承载能力后,再铺设不小于 150mm中、粗砂基础层:

    5.4.1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采用弹性密封圈承插式连接或是 弹性密封圈套简承插口连接,连接件采用PE材质,连接件尺寸参 考本标准附录B。 5.4.2连接管道前应对管材、管件及管道附件等管道设施按设计要 求进行核对,并必须按产品标准逐节进行外观检验,不符合产品标 准者,严禁敷设。

    5.4.1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采用弹性密封圈承插式连接 弹性密封圈套简承插口连接,连接件采用PE材质,连接件尺 考本标准附录B。

    5.4.2连接管道前应对管材、管件及管道附件等管道设施按设 求进行核对,并必须按产品标准逐节进行外观检验,不符合产 准者,严禁敷设。

    5.4.3连接采用的密封件等配用件,必须由管材生产厂配套供应。 当连接时需要采用润滑剂等辅助材料时,可由管材生产厂提供相关 信息。

    5.4.4管道连接时,必须对连接部位、密封件等配件清理

    5.4.4管连按的,必项对连按部位、 密封件等配件滑理干净,个 得附有土和其他杂质。管材切割应采用专用割力或切管工具,切割 断面应保持平整、光滑、无毛刺,端面应垂直于管轴线。

    5.4.5管道采用承插式接头,插口插入的方向应与水流方向

    表5.4.7承插连接部分尺寸规定

    5.4.8管道连接时,每次收工,管口处应采取封堵措施

    5.4.8管道连接时,每次收工,管口处应采取封堵措施。

    管道连接时,每次收工,管口处应采取封堵措施。 管道连接结束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道连接质量检查, 格者必须返工,返工后应重新进行接头质量检查。

    5.5.1管道敷设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设计施工图及其它技术文件应齐全,并通过会审; 2具备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了技术交底 3施工人员了解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和一般物理力学性 能,掌握施工程序和连接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施工机具、现场用水、用电、材料储存等设施能满足施工 要求; 5施工材料相关的资料已核实准确,产品已验收合格,符合 设计及施工要求。 5.5.2应按设计施工图要求进行放线定位、槽底标高测量。管道 应在沟底标高和管沟基础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敷设, 5.5.3应根据管径大小、沟槽和施工机具装备情况,确定用人工或 机械将管材放入沟槽:管道移入沟槽时,不得损伤管材,表面不得 有明显划痕,应采用非金属绳索下管。下管时平稳下沟,不得与沟 壁、沟底激烈碰撞。吊装时应有二个支撑吊点,严禁穿心吊。 5.5.4管道应直线敷设,当遇到特殊情况需利用柔性接口转角或利 用管材柔性进行折线或弧形敷设时,其偏转角度和弯曲弧度应符合 生产厂规定的允许值。 5.5.5当管道敷设在地下水位较高、软土或不稳定土层内时,应进 行施工排水,并设置槽边支撑,施工技术及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5.5.6管道架空或明设时,应采取防紫外线保护措施 5.5.7/管道穿越重要道路、铁路等需设置金属或钢筋混凝土套管 时,除应符合本标准4.2.5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管应伸出路边或路基1.0m~1.5m; 2套管内应清洁无毛刺,管道穿过套管时,不得使管道表面

    5.5.1管道敷设前,应具备下列

    显拉痕,必要时管道表面应加护套保护; 寒冷地区穿越管应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 管道在涵洞内通过时,涵洞宜留有通行宽度。 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航运 必须在理设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位置的河流上、下游 别按规定设立标志。 雨期施工或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管道敷设时,应防止管道上 取抗浮技术措施。 管道分段敷设结束后,进行系统闭合连接时,宜选择运行 施工环境温度差最小的时段进行。 在地下水位高于开挖沟槽槽底高程的地区,地下水位应降 最低点以下。管道在敷设、回填的全部过程中,槽底不得积 东。必须在工程不受地下水影响,基础达到强度和管道达到 求时方可停止降低地下水。 5.6沟槽回填 管道敷设完毕并经外观检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沟槽回填 生检验前,除连接部位可外露外,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的回 不宜小于0.5m:密闭性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他部位 施工时,管顶的最大允许覆土,应按设计规定对管材环刚度 其两侧原状土的情况进行核对,当发现与设计要求不符合 要求改变设计或采取相应的保证管道承载能力的技术措施 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0.7m范围内,必须用人工回 禁用机械推土机回填。管顶0.7m以上部位的回填,可用机 首轴线两侧同时回填,并夯实、碾压。 雨期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管材上浮的措施。当管道安装完毕尚 而遭到水泡时,应进行管中心和管底高程的复测和外观检 发现位移、漂浮、拨口等现象,应及时返工处理。 沟槽回填从管道、检查并等构筑物两侧分层同时对称进行

    产生明显拉痕,必要时管道表面应加护套保护; 3寒冷地区穿越管应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 4管道在涵洞内通过时,涵洞宜留有通行宽度。 5.5.8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航运 2必须在理埋设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位置的河流上、下游 两岸分别按规定设立标志。 5.5.9雨期施工或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管道敷设时,应防止管道上 浮,采取抗浮技术措施。 5.5.10管道分段敷设结束后,进行系统闭合连接时,宜选择运行 水温与施工环境温度差最小的时段进行。 5.5.11在地下水位高于开挖沟槽槽底高程的地区,地下水位应降 至槽底最低点以下。管道在敷设、回填的全部过程中,槽底不得积 水或受冻。必须在工程不受地下水影响,基础达到强度和管道达到

    5.6.1管道敷设完毕并经外观检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沟槽回填。 在密闭性检验前,除连接部位可外露外,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的回 填高度不宜小于0.5m:密闭性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他部位。 5.6.2施工时,管顶的最大允许覆土,应按设计规定对管材环刚度 沟槽及其两侧原状土的情况进行核对,当发现与设计要求不符合 时,可要求改变设计或采取相应的保证管道承载能力的技术措施。 5.6.3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0.7m范围内,必须用人工回 填,严禁用机械推土机回填。管顶0.7m以上部位的回填,可用机 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回填,并夯实、碾压。 5.6.4/雨期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管材上浮的措施。当管道安装完毕尚 未覆土而遭到水泡时,应进行管中心和管底高程的复测和外观检 测,如发现位移、漂浮、拔口等现象,应及时返工处理。 5.6.5沟槽回填从管道、检查并等构筑物两侧分层同时对称进行,

    5.6.5沟槽回填从管道、检查井等构筑物两侧分层同时

    每层回填高度不大于0.2m,并确保管道和构筑物不产生位移 要时应对管道采取临时限位措施,防止管道上浮。

    两侧对称运入槽内;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 推入。需要拌合均匀的回填料,应在运入槽前拌合均匀,不得 内拌合,

    5.6.7沟槽回填时应严格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当管径较大、管顶 覆十较高时,可在管内设置临时支撑或采取预变形等措施。回填时, 可利用管道胸腔部分回填压实过程中出现的管道竖向反向变形来 抵消一部分垂直荷载引起的管道竖向变形,但必须将其控制在设计 的管道竖向变形范围内。 5.6.8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应采用轻型设备薄层 夯实。管道两侧填土夯实应对称均匀上升,高差不得大于20cm。 5.6.9回填前排出沟槽积水。不得回填淤泥、有机质土及冻土。回 填土中不应含有石块、砖及其他杂硬带有棱角的大块物体。 5.6.10从管底到管顶以上0.4m范围内的沟槽回填材料,可用用碎 石屑、粒径小于40mm的砂砾、中粗黄砂、粉煤或开挖出来的易于 夯实的良质土。 5.6.11设计管基支承角2α范围内必须中粗砂填充密实。 5.6.12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 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的地区时,沟槽回填应先用中粗砂 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精砂或石屑分层回填至管顶以 上0.4m,再往上可回填良质土。 5.6.13回填土的压实度详见表5.6.13,管顶0.4m以上若修建道路 则按道路规范要求执行。

    5.6.7沟槽回填时应严格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当管径较大、

    5.6.12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 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的地区时,沟槽回填应先用中粗砂 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精砂或石屑分层回填至管顶以 上0.4m,再往上可回填良质土。

    5.6.13回填土的压实度详见表5.6.13,管顶0.4m以上若修建道路

    5.6.13回填土的压实度详见表5.6.13,管顶0.4m以上若修建道路 则按道路规范要求执行。

    5.6.14沟槽覆土的密实度可采用环刀法检验。 5.6.15回填时各类机具对应的每层回填土虚铺厚度应符合表 5.6.15 规定。

    表5.6.15每层回填土虚铺厚度

    5.6.16管道经试压合格,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人工回填至管顶 0.5m以上后,方可采用机械夯实,但不得在管道上方行驶,且应 在管道内充满水的情况下进行。管道敷设后不宜长期处于空管状 态。

    5.6.16管道经试压合格,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人工回填至管顶 0.5m以上后,方可采用机械夯实,但不得在管道上方行驶,且应 在管道内充满水的情况下进行。管道敷设后不宜长期处于空管状 态。 5.6.17各类管道阀门井等周边回填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采用砂砾、石灰土等材料,宽度应不小于0.4m; 2回填后沿管道中心线对称分层夯实,其压实系数应不低于 管沟内分层要求。路面位置的管道井,管顶0.5m以上应按路面要 求回填。 5.6.18管道的施工测量、降水、开槽、沟槽支撑和管道交叉处理 管道合槽施工等的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系统应进行水压试验。Y 6.1.2给水管道试压前应进行充水浸泡,时间不应小于12h。管道 充水后应对未回填的外露连接点(包括管道与管道附件连接部位) 进行检查,发现渗漏应进行排除。 6.1.3水压试验静水压力不应小于管道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 应小于0.8MPa。不得将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6.1.4管道水压试验长度不宜大于1000m,对中间设有附件的管 段,水压试验分段长度不宜大于500m。 6.1.5管道水压试验前应编制试压工程设计方案,其内容应包括以 下项目: 1管端后背堵板及支撑设计; 2进水管路、排气管路及排气孔设计; 3加压设备及压力表选用; 4排水疏导管路设计及布置。 6.1.6对试压管段端头支撑挡板应进行牢固性和可靠性的检查,试 压时,其支撑设施严禁松动崩落。不得将阀门作为封板。 6.1.7加压宜采用带计量装置的机械设备,当采用弹簧压力表时, 其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范围宜为试验压力1.3倍~1.5倍, 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50mm。 6.1.8试压管段不得包括水锤消除器、室外消火栓等管道附件。系 统包含的各类阀门,应处于全开状态。 6.1.9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冲洗与消毒,除应满足 本章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6.2水压试验、冲洗与消毒

    5.2.I纤维增独家 段进行水压试验, 6.2.2预试验阶段评定标准,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先将试验管内的压力降至大气压力,并持续60min;期间 确保不使空气进入管道; 2缓慢地将管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并稳压30min,期间如有 压力下降可注水补压,但不得高于试验压力。检查管道接口、配件 等处有无渗漏现象。如有渗漏现象应中止试压,并查明原因采取相 应措施后重新组织试压; 3停止注水补压并稳定60min,若60min后压力下降不超 过试验压力的70%,则预试验阶段工作结束。当60min后压力下 降低于试验压力的70%,应停止试验,度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 施后再试压。

    1在预试验阶段结束后,迅速将管道泄水降压,降压量为试验 压力的10%~15%。期间应准确计量出所泄出的水量,设为4V。 按式(6.2.3)计算允许泄出的最大水量△Vmax;

    观察60min。当在整个90min内压力下降不超过0.02MPa,则水 压试验结果合格; 4当主试验阶段上述两条均不能满足时,则水压试验结果不 合格。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再组织试压。

    表6.2.3温度与体积模量关系

    6.2.4试压合格后应按本标准第5.6章要求,全面回填到与地面 相平。 6.2.5管段试验合格后,应对整条管道进行冲洗消毒。 6.2.6管道冲洗、消毒前应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冲洗水源、消 毒方法、排水去向、取样口设置及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6.2.7冲洗水应清洁,冲洗流速应大于1.0m/s,并保持连续冲洗 直至冲洗水的排放水与进水的浊度相一致为止。冲洗后应用含氯水 浸泡消毒,经有效氯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后冲 洗,并末端取水检验,当水质不合格则应重新进行含氯水浸泡消毒, 再冲洗,直至水质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6.2.8系统适用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市政图纸、图集5.2.8系统适用性试验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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