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02/Z 045-2018 厦门市居住建筑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厦质监[2018]108号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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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 触的调蓄设施、水质处理、管材管件等设备设施

    各台水泵独立设置一台变频器于电控柜(箱)内,根据供水系统流量 或压力的变化实现调整水泵投入运行的台数,各个变频器通过总线技术 相互通信、联动控制、协调工作,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运行,可通过人机 对话界面进行水泵机组运行参数的设置及调整,各台水泵均实现软启动 软着陆。

    2.0.12 全变频控制系统Full frequency control syste

    在多变频控制系统的基础上,通过程序设计使投入使用的各台水泵 均采用变频模式、频率相近、效率均衡运行模式的一种供水设备变频控 制系统

    水泵机组的每台水泵均配置有数字集成变频器或数字集成变频控 制器文化标准,通过智能集中控制柜或现场总线实现水泵机组频率相近、效率均 衡、全变频控制运行的一种供水设备变频控制系统

    各用水户及公共用水最终用水点、同一类型的用水集合为一户,并 分别于户外设置独立贸易结算水表的布置方式。

    2.0.15贸易结算水表Commercialsbalancemeter

    供水企业用于和用户进行水费结算的计量仪表。

    3.0.1当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 次供水设施。 3.0.2二次供水设施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的正常供水。 3.0.3二次供水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 准及本规程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相关产品应具备出 厂合格证、生产日期、检测报告、性能参数、省级或以上涉水产品许可 批件等产品质量资料,设备应有铭牌标识。 3.0.4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不得影响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 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省 级或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的涉水许可批件。 3.0.5二次供水系统设施应具有防污染及运行安全的保障措施,新建二 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独立的安全围护结构,改扩建二次供水设 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独立的安全围护设施,均不得与非生活供水设施合 建。 3.0.6二次供水工程的配电及控制系统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 全可靠的产品,应提供远程监测及自动控制接口,满足二次供水泵房无 人值守自动运行的各项要求。 3.0.7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4.1.1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有关规定。 4.1.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 范》GB17051的有关规定 4.1.3二次供水工程在止式投入运行前,应对水箱、管道等设施进行冲 洗和消毒处理,并经供水企业及卫生主管部门验收同意后,方能投入使 用。 4.1.4二次供水系统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应能根据在线水 质监测系统提供的数据自动投入运行,确保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水质 满足现行水质标准的要求。 4.1.5二次供水系统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能实时监测 水池(箱)出水的浊度、余氯等关键水质指标,并具备数据远传功能 4.1.6二次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主要仪表精度应满足表4.1.6的要 求

    表4.1.6水质监测主要仪表精度标准

    4.1.7二次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测定方式方法应按照《生活饮用水 标准检验方法》GB5750规定的方式方法。

    4.1.7二次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测定方式方法应按照《生活饮用水 标准检验方法》GB5750规定的方式方法。

    4.3.1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供水系统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 力确定。 4.3.2住宅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竖向分区时,各分 区底层部分应设置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处的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 但用水点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

    5.1.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 需求相匹配。 5.1.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5.1.3二次供水系统与城镇供水管网接驳点连接处应设置计量仪表,居 住建筑二次供水系统应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原则进行 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维护管理等,当用水性质或收费标准不同时, 应分别设置贸易结算水表进行计量。 5.1.4二次供水管道及阀门、水表等附属设施的安装位置不得被其他构 筑物、树木、景观设施等覆盖和破坏,且不得影响其基础和结构的安全。 5.1.5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中水、回用水等其 它水源的给水设备、设施、供水管道连接

    5.2.1二次供水应依据城镇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居住小区或建筑物 的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 系统。 5.2.2二次供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调节设施,禁止使用在城镇供水输配管 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系统与城镇直接供水系统 应分开设置,不应串接,供水区域引入管同时承担二次供水系统和城镇 直接供水系统时,应设置不同的接驳点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城镇直

    5.2.1二次供水应依据城镇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居住小区或建筑物 的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 系统。

    5.2.2二次供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调节设施,禁止使用在城镇件

    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系统与城镇直接供水系统 应分开设置,不应串接,供水区域引入管同时承担二次供水系统和城镇 直接供水系统时,应设置不同的接驳点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城镇直

    接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

    5.2.3二次供水系统可采用下列供水方式:

    5.2.4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进行叠压供水时,其充许的最大使用规模 和接驳点处的供水管网服务压力应由供水企业根据当地供水设施的实 际情况,经技术经济及可靠性比较后确定

    .2.5管网叠压供水方式不得用于下

    1城镇供水管网不能保证长期供水或处于枝状管网未梢的区域: 2设备接驳点的城镇供水管网管径D

    1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充许停水的用户: 2用水时间集中,瞬间用水量大的用户; 3医疗、造纸、印染、化工行业和其他可能对公共供水造成污染危 害的用户; 4研究、制造、加工贮存有毒物质、药品等危险化学物质的用户 5未经供水企业审批核准的用户。

    5.2.7居住建筑生活供水系统竖向分区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1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应采用I系列的产品; 2弯头和三通等管件减薄处应满足最小壁厚的要求,管配件壁厚不 宜小于管材壁厚; 3管材、管件在完成机加工、焊接加工后应进行固溶处理,管材、 管件经固溶处理后应进行酸洗钝化或光亮热处理; 4用于二次供水系统不锈钢管连接的密封圈,其所采用的原材料应 不含有对输送介质、密封圈的使用寿命及管件和接头有危害作用的物质 6.1.6二次供水系统明设管道应有区别于其他用水性质管线的颜色标识

    6.2.1二次供水系统室外管网宜布置成环状,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 区规模在10000人及以上,或服务户数超过3000户时,与二次供水系 统管网连接的水泵机组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 6.2.2二次供水泵房引入管宜从城镇供水管网单独引入。 6.2.3二次供水理地给水管道的敷设不得污染生活用水,当达不到要求 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规范》GB50015的相关要求,及符合下列规定: 1二次供水管道理地布置时应沿区内道路或绿地敷设,宜平行于建 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 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与其他地下管线的间距应满足表6.2.3的要求, 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 2二次供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义时,二次供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 道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当二次供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防护 套管,防护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团; 3二次供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

    道交叉等因素确定,非机动车道下的管顶覆土深度不得小于0.50m,行 车道下的管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4理地敷设的二次供水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 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 防范措施; 5理地敷设的二次供水管道穿出地面处应设置防护套管,防护套管 的两端应米用防水材料封闭; 6二次供水管网应在最低处设置事故泄水阀,并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供水干管,且管径D≥DN100; 7理地敷设的金属外壁管道、采用螺纹连接的接头处、采用焊接连 接的焊缝处应进行防腐处理。

    表6.2.3埋地二次供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之间的间距

    6.2.4二次供水系统的明设管道应敷设于便于施工、维护、管理的位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相关要求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相关要求

    并符合下列规定: 1二次供水系统的明设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 建筑物的使用; 2二次供水系统的明设管道应不得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 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 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3二次供水系统的明设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 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二次供水系统的明设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检修和便 于操作的位置; 5二次供水系统的明设管道在穿越楼板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并设置 防护套管,防护套管高出地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0mm,防护套管的两端 应米用防水材料封闭: 6沿建筑物外侧明设的二次供水管道,宜采用金属管材或金属复合 管材,应布置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或采取保温、隔热等防护措 施,应设置调节管道伸缩和防止接口脱落、防撞击的设施,其管底与地 面的间距应不小于100mm,应采用支架固定: 7明设于建筑物内部的二次供水管道,宜采用金属管材或金属复合 管材,布置应力求简短,给水立管及贸易结算水表前的管道应设于建筑 物内公共部位; 8敷设于地下室的二次供水管道,当管径D≤DN200时,宜采用 吊架、支架等方式进行安装,当管径D>DN200时可采用地下管沟等 形式。 6.2.5二次供水管道应避免穿越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等存在安全隐惠

    6.2.5二次供水管道应避免穿越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等存在

    1二次供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且 不宜穿越橱窗、壁柜: 2二次供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 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 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 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后确定,宜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 形; 3二次供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要求设置防护阀门等措 施; 4二次供水管道在建筑物室内外连接处应设置防沉降措施,宜采用 不锈钢波纹管并设置于连接井内; 5二次供水管道在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建筑屋面、钢 筋混凝土水池的壁板或底板连接管道时,应设置防护套管,套管的两端 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6.2.6二次供水入户管道的布置敷设不应形成气囊,不宜采用倒U型安 装方式。 6.2.7敷设于建筑物外墙或内部的管道、及增压泵房内的管道采用金属 管道、金属复合管道等可导电管材时,在各供水管网系统的相应位置应 设置有效的接地措施,接地措施应与建筑物内部的总等电位联结箱可靠 连接。

    6.3.1二次供水管道上各类阀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次供水管道上各类阀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的阀板、阀杆、阀体等材质,应选用耐腐蚀和耐压的材质

    2阀门的选择应根据管径、承受压力及安装环境等条件,采用水力 条件好、后团灵活、耐腐蚀、寿命长的产品: 3阀门应设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检修的位置,室外安装的理地阀门应 设置在阀门井或阀门套筒简内,阀门井及阀门套筒简的砌筑应符合现行国家 设计标准图集的要求: 4二次供水系统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供水系统节点及环 犬管网的分隔处,以及从供水干管引出的支管前端应设置相应的阀门; 5立式表箱配水支管前端以及水表前后端、加压泵房出水管与室列 管网衔接处应设置相应的阀门; 6室外二次供水管网中的配套设施安装处,根据设施的使用要求应 设置相应的阀门。 5.3.2二次供水管道上使用的阀门,应根据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则选型: 1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2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宜采用闸板阀、球阀、半球阀: 3安装空间小的场所,宜采用蝶阀、球阀: 4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阀; 5口径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采用多功能阀; 6分户表处应设置防水表倒转止回阀: 7立式表箱及供水管道高处应根据管径设置排气阀: 8理地管道阀门D≥DN100应采用软密封球墨铸铁阀门,法兰连 接;D

    6.3.3当二次供水管道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充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 置减压装置。

    6.3.4 减压阀设置要求

    1当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比例式减压阀的 减压比不宜大于3:1,当采用减压比大于3:1的阀门时,应避开气蚀区,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 当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可调式减压阀的 阀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宜大于0.4MPa,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最大压差不应大于0.3Mpa,当最大压差超过规定 值时,宜串联设置; 2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阀后 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 配水管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注:1)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2)配水管件的试验压力应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计。 3当在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 设置减压阀时,宜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不得设置旁通管: 4减压阀的公称直径宜与管道管径相一致,减压阀前应设检修阀门 和过滤器,需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后面,应设管道伸缩器,当检 修时减压阀后会出现水倒流时,减压阀后应设阀门,减压阀节点处的前 后应装设压力表,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 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1当阀后压力充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比例式减压阀的 减压比不宜大于3:1,当采用减压比大于3:1的阀门时,应避开气蚀区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 当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可调式减压阀的 阀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宜大于0.4MPa,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最大压差不应大于0.3Mpa,当最大压差超过规定 值时,宜串联设置; 2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阀后 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 配水管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3当在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 设置减压阀时,宜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不得设置旁通管 4减压阀的公称直径宜与管道管径相一致,减压阀前应设检修阀门 和过滤器,需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后面,应设管道伸缩器,当检 修时减压阀后会出现水倒流时,减压阀后应设阀门,减压阀节点处的前 后应装设压力表,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 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6.3.5二次供水系统的下列部位上应设置止回阀:

    1水泵机组各台水泵出水管段应设置止回阀; 2分户表表前或表后应设置水表专用防倒转止回阀:

    3其他要求安装止回阀的设施设备。 6.3.6止回阀的阀型选择,应根据止回阀的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 后的密闭性能要求和关闭时引发的水锤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阀前水压小的部位,宜选用旋启式、球式和梭式正止回阀; 2关闭后密闭性能要求严密的部位,宜选用有关闭弹簧的止回阀 3要求削弱关闭水锤的部位,宜选用速闭消声止回阀或有阻尼装置 的缓闭止回阀; 4止回阀的阀瓣或阀芯,应能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自行关闭; 5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能自动开启正止回阀。 6.3.7二次供水系统的下列部位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供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 城镇供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应设置倒流防 止器; 2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的二次供水系统,在其引入管上应设置倒 流防止器: 3通过二次供水系统向高位消防水池(箱)、游泳池等其他非饮用水 系统供水的支管处,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6.3.8倒流防止器设置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3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淹没的场 所。 6.3.9二次供水系统的下列部位上应设置泄压阀:

    6.3.6止回阀的阀型选择,应根据止回阀的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

    1从城镇供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 城镇供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应设置倒流防 止器; 2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的二次供水系统,在其引入管上应设置倒 流防器; 3通过二次供水系统向高位消防水池(箱)、游泳池等其他非饮用水 系统供水的支管处,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3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没的场 所。 6.3.9二次供水系统的下列部位上应设置泄压阀:

    应设置泄压阀; 2当水泵的扬程超过100m时,在水泵机组出水检修管段处应设置 泄压阀。

    2当水泵的扬程超过100m时,在水泵机组出水检修管段处应设置 泄压阀。 6.3.10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泄压阀前段应设置控制阀门: 2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泄压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当 直接排放时,可排入集水井或排水沟。 6.3.11二次供水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气装置: 1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未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2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的管段,宜在该段的峰点设自动排 气阀或手动阀门排气: 3减压阀出口端管道上升坡度的最高点和设有减压阀的供水系统 立管顶端; 4落地集中式表箱配水管的顶端应设微量排气阀。 6.3.12二次供水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1减压阀、泄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门前端应设 置管道过滤器; 2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管道过滤器。 6.3.13管道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目数宜为20目~40目。 6.3.14二次供水系统的管道伸缩补偿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技术要求。 6.3.15二次供水系统中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环境噪音要求等因 素,设置水锤消除装置,水锤消除装置应设置在水泵机组的出水总管平 直段,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设计工作压力的1.4倍 6.3.16二次供水系统计量水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0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1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管 道上均应设置水表: 2由二次供水系统增压供水的屋顶消防水池(箱)应设置独立计量 水表; 3二次供水系统新建及改扩建均应计量到户,按“一户一表”的原 则设置贸易结算水表,住宅的分户水表应设置于户外并相对集中; 4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等级要求确定水表的类 型、计量特性和口径,用于水池(箱)的计量水表,应按管网压力、水池 容积、最高时用水量等因素来确定水表规格。 6.3.17计量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 没和不易受损处。 6.3.18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根据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 表的常用流量; 2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根据给水设计流量选定 水表的过载流量; 3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根据生活用 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 量。

    .3.18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

    常用计量水表类型选用应符合下列

    1居住建筑及公共用水最终用水点宜选择DN15~50的旋翼式水表 其测量范围应不小于R125、Q2/Qi=1.6,高层建筑可选择远传方式的水 表; 2管径D>DN50的贸易结算水表、区域监控水表等宜采用螺翼式 水表;

    3用水大户、管网分区测流、流量监控、水量变化大等场所宜采用 WPD、电磁水表或流量计等计量仪器。 6.3.20普通机械水表的质量及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贸易结算水表的计量性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封闭 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GB/T778.1的要求; 2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 3贸易结算水表表壳材料、管接头、连接螺母、罩子、表玻璃等承 压件的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CJ266的 规定; 4贸易结算水表在安装使用前,必须经法定检定机构或计量行政部 门授权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贴有强检合格证标志。 6.3.21用于贸易结算的远传水表,其质量及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远传抄表系统应具备接收和贮存数据、分析数据、报警等功能 2远传水表以机械水表作为基表时,其机械水表应符合本规程第 6.3.20的要求,附加的电子装置不应妨碍机械指示装置的读数: 3远传抄表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远传抄表系统》JG/T 162的要求,远传水表的电子部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子远传水表》 CJ224的要求; 4远传水表的电池在止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使用6年以上: 5远传水表的电子装置连同引出线和引出线密封装置应达到现行 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GB4208中规定的IP67的防护等级,对于 要求能浸没在水中工作的特殊应用,应达到IP68的防护等级; 6采用无线传输方式的远传水表应提供省级或以上法定检定机构 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其采集器和集中器应具有支持无线 发射和接收,支持数据转发(即兼充当中继器角色),支持无线唤醒等功)

    6.3.21用于贸易结算的远传水表,其质量及技术应符合下列

    7同类不同厂家的采集器和集中器宜实现互换 6.3.22水表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建筑无水表井时,应设置水表箱,水表箱的型式分为地理式 和壁挂式两种,水表箱的设置位置应防冻、防晒、防淹: 2地理式水表箱材质应为球墨铸铁,其规格型式的选择应和安装水 表的口径、位置等参数相对应; 3壁挂式水表箱应采用SMC(片状模塑料)材质或不锈钢材质,应 充分考虑到智能型水表集中抄表或远程系统安装的空间要求; 4壁挂式水表箱内安装的水表个数不宜超过6个,水表口径应满足 壁挂式水表箱的安装尺寸要求: 5壁挂式水表箱安装于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不得影响止常通行及 违反相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 6.3.23在建筑物内公共部位设置管道井(水表间)进行水表及公共管道 的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管道井门槛高度不宜超过300mm 检修门的高宽不得小于1200x600mm,并需上锁,井内的维修人员工作 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600mm; 2管道井(水表间)的尺寸应满足水表计量、管道安装检修空间的要 求,根据竖向供水分区数量确定水表间宽度,根据水表类型及数量确定 水表间长度; 3管道并内水表的安装高度宜高于底板300mm~800mm,并应设置 安装检修平台,多只水表并列安装时,水平安装水表之间的管中心间距 不应小于200mm,立式安装水表之间的管中心间距不应小于150mm; 4管道井的井壁、门的耐火极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墙应符合相关

    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 5管道井壁内侧应抹灰平整,地面、并壁需做防水处理,并内应设 置照明设施; 6管道井水表检修平台地面应低于楼面,井内应设有排水立管、地 漏,地漏排水管不宜小于DN50 7采用有线远传水表时,管道并内应设置用于网络或集抄水表集中 布线的套管,套管不宜小于DN20。 6.3.24旋翼式水表和垂直螺翼式水表应水平安装,水平螺翼式和容积式 水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方式,但采用垂直安装时水流方向必须自 下而上。

    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 5管道井壁内侧应抹灰平整,地面、并壁需做防水处理,并内应设 置照明设施; 6管道井水表检修平台地面应低于楼面,井内应设有排水立管、地 漏,地漏排水管不宜小于DN50 7采用有线远传水表时,管道并内应设置用于网络或集抄水表集中 布线的套管,套管不宜小于DN20。 6.3.24旋翼式水表和垂直螺翼式水表应水平安装,水平螺翼式和容积式 水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方式,但采用垂直安装时水流方向必须自 下而上。

    1低位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生活用水入流量及出流量变化 曲线经过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居住小区增压泵房的低位水池(箱)有 效调节容积可按最高日用水量15~20%计,建筑物内的低位水池(箱)有 效调节容积可按最高日用水量20~25%计:

    2高位水池(箱)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用水时用水量的50%。 6.4.4二次供水系统水池(箱)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次供水水池(箱)应具有独立的结构,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 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并应与其他用水设施分开设置 新建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结构墙: 2水池高度不宜超过3.5m,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当需超过时 应进行水池(箱)的结构设计与核算,当水池(箱)高度大于1.5m时,水池 箱)内外应设置爬梯: 3当水池(箱)容积大于50m时,应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应设 置连通管并能独立工作: 4不锈钢水箱的各预留接口、内部拉筋及焊接材料应与水箱材质相 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顶部应满焊且密封,各预留接口宜采用 卡扣、法兰等快速连接方式; 5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应有隔热保温措施,隔热保温措施宜采用聚 氨酯发泡工艺。

    6.4.5水池(箱)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5水池(箱)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死

    1建筑物内部的水池(箱)应设置于通风良好、卫生安全及维护方便 的场所,不宜毗邻电气用房和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上方的房间不应有 则所、浴室、盟洗室、厨房和污水处理间等; 2室内生活水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 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 3水池(箱)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 4水池(箱)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 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 5水池(箱)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

    应小于0.8m; 6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应具有排水条件 6.4.6水池(箱)的标准配置组件应包含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 管、通气管、人孔、防护措施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水管应分别设置,并形成对角布置以确保水池(箱)内无死 水区域,无法满足时水池(箱)应设置相应的导流措施: 2进、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阀门应便于安装、拆卸、维护管理 并符合相关卫生安全标准; 3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生活饮用水水池(箱) 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约等于进水管管径,其间 隙应在25~150mm之间,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且管 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止虹吸回流措施: 4出水管管底应高于水池(箱)内底,其高差应不小于100mm,出水 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 2.5倍; 5当高位水池(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应设置液位变送系统用于 自动控制水泵的启停,当一组水泵供给多个水箱进水时,在水箱进水管 上宜装设电信号控制阀,由水位监控设备实现自动控制: 6溢流管的管径应按能够排泄水池(箱)的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 进水管管径大一级,宜采用水平喇叭口溢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不宜 小于4倍的溢流管管径: 溢流管应设置具有隔绝异物、不良气体及粉尘等污染物进入的自动 翻板密闭装置,溢流管的出口末端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与排水系 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200mm的空气间隙: 7泄水管应设在水池(箱)底部,泄水管的管径应按水池(箱)泄空时

    6.5.1二次供水增压设备应优先采用成套供水机组,根据供水方式确定 其增压设备的组成部分,增压设备的流量及扬程应符合不同供水系统的 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变频或工频增压设备应包含增压水泵、管阀组件、压力容器、控 制系统,压力及液位变送装置、共同底座、减振降噪设施等设备设施 2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应包含稳流罐、无负压调节器、增压水泵、管 阀组件、压力容器、控制系统,压力及液位变送装置、共同底座、减振 降噪设施等设备设施: 3增压设备的配套管路应为SUS304食品级不锈钢、钛合金、铜等 材质,阀门的过流部件应为SUS304食品级不锈钢、钛合金或铜等材质, 并符合饮用水卫生要求,各组成部分及管件应形成一个整体,设备预留 进出水管衔接口应采用卡扣、法兰连接等快速连接方式: 4增压设备的水泵应具有自动切换、交替运行的功能; 5增压设备应有接地、绝缘、抗干扰等安全防护措施,箱式增压设 备的外箱体应采用防潮、防水、散热等结构型式,室外安装时,应满足 室外安装要求,其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B4208中IP55的要求,同时设备周围应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 护措施; 6二次供水增压设备当采用变频方式时,应采用多变频控制系统 可优先采用全变频控制系统或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系统,但不得采用单 变频器控制多台水泵的控制模式; 7增压设备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对相应产品的有关规定。

    6.5.2二次供水增压设备吸水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泵机组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卧式离心泵的泵顶放气孔、立式多 级离心泵吸水端第一级(段)泵体宜置于最低设计水位以下,当水池(箱) 最低水位不能满足水泵自灌启动时,应有防止水泵空载启动的保护措施 2每台水泵宜单独设置吸水管,当无法单独设置吸水管时可采用从 吸水总管上自灌吸水,吸水总管伸入水池(箱)的引水管不宜少于2条, 当一条引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水管应能通过全部设计流量,每条弓 水管上应设阀门; 3水泵机组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检修阀门、可曲挠球形橡胶接头,水 泵吸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偏心管件,不得形成气囊,各类配套阀门的过流 部件应米用SUS304食品级不锈钢或黄铜材质; 4水泵机组的吸水管(吸水总管)应采用SUS304食品级不锈钢,吸 水管内流速宜采用1.0m/s~1.2m/s,吸水总管流速应小于1.2m/s; 5吸水管(吸水总管)伸入水池箱)的管段宜设置朝下的喇叭口,低于 水池最低水位不宜小于300m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被 吸入的措施,吸水管喇叭口至池底的净距,不应小于0.8倍吸水管管径, 且不应小于100mm,吸水管喇叭口边缘与池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5倍吸 水管管径,吸水管与吸水管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3.5倍吸水管管径(管 径以相邻两者的平均值计)。

    1成套机组的出水管应采用SUS304食品级不锈钢,其成套管路预 留接口应采用卡扣、法兰连接等快速连接方式,出水管的流速宜为1.5 m/s~2.0m/s; 2成套机组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异径管、压力表、可曲挠 球形橡胶接头、止回阀和检修阀门,各类阀门的过流部件应采用SUS304

    食品级不锈钢或黄铜材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3采用变频供水方式的成套机组在出水总管处应设置用于保持管 网压力及有效控制水泵启动次数的压力容器。 6.5.4二次供水增压设备部分组件及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仪表的最大量程应大于设备设计工作压力的2.0倍,压力变 送装置应安装在出水总管上震动小、水流平稳的位置,并应垂直向上安 装; 2二次供水增压设备的进出水压力控制精度不应大于0.01Mpa; 3设备运行状态下,自动增加或减少水泵运行台数时,设备进出水 压力控制精度不得超过土0.03Mpa; 4设备待机状态下,设备启动运行时进水压力下降不得超过 0.05Mpa,出水压力应在10s内达到设定压力土5%以内; 5设备待机状态下,出水压力低于设定压力且相差不应超过 0.02Mpa时,设备应能自动启动运行; 6二次供水增压设备配置的压力容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 力容器》GB150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宜选用不锈钢材料,压 力容器焊接材料应与压力水容器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压力水容器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泵允许启停次数以及管网漏失量进行 计算后确定; 7水泵及水泵机组隔振器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无误,各个隔振器的压 缩量应均匀一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泵隔振技术规程》CECS59 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8水泵与机组共同底座、设备底座与设备基础间均应设置减振装置 立式水泵的减振装置不应采用弹簧式减振器; 9大型箱柜应在外壳顶部设置吊环、吊钩等起重设施

    6.5.5二次供水增压设备配置的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泵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效率》GB/T13007和《清 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GB/T19762的要求; 2水泵的噪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JB/T8098的要求,振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 法》JB/T8097的要求; 3水泵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 水泵的Q~H特性曲线,应是随流量的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水 泵应选择低噪声、节能、维修方便的产品; 4对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多台水泵联合供水,水泵机组 应采用同一类型的水泵,并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 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5当供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均衡且持续时间较长时,水泵机组宜采用 全变频控制模式的供水系统: 6二次供水系统的增压水泵宜优先选用非自吸轻型立式不锈钢多 级离心泵; 7增压水泵的过流部件应为SUS304或以上食品级不锈钢,叶轮应 为不锈钢冲压激光焊接成型,并采用满焊或密集点焊方式,泵轴及轴套 应为不锈钢材质,泵体应为球墨铸铁或不锈钢材质; 8水泵宜采用集装式机械密封或标准机械式密封; 9水泵电动机宜为水泵厂家原厂配套的高效电机,可优先使用数字 集成式变频电机,所有水泵包括电动机及驱动轴等应由同一厂家配套组 装; 10水泵电动机应采用全封闭式,接线盒宜在水泵的进水侧,水泵 电动机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绝缘等级应不小于F级(风冷型)。

    6.5.6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叠压供水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箱式叠压给水设备》 GB/T24603、《罐式叠压给水设备》GB/T24912、《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 给水设备》GB/T26003、《矢量无负压供水设备》GB/T31853、《管网叠 压供水设备》CJ/T254、《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221的技术要求, 其配套的增压水泵、管路阀门等设备设施及控制方式应满足本规程的相 关要求; 2叠压供水设备应采用成套设备并独立设置,应具有防污染、运行 安全保障措施,用于叠压设备的供水产品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的规定,并提供检测报告路桥管理及其他,叠压供水设备应有省级或以上卫生主管部门 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3叠压供水设备应采用多变频调速恒压供水模式,当设备进口供水 压力低于设定的城镇供水管网最低控制压力时,叠压供水设备应能切换 至由调蓄水池(箱)供水,当系统无配备调蓄水池(箱)时,叠压供水设备 应采取自动关闭水泵停止供水或其他有效的措施,以保证设备进口供水 压力不得低于城镇供水最低控制压力,待设备进水压力恢复至不小于城 镇供水管网最低控制压力时,叠压供水设备应能自动启动由城镇供水管 网进行叠压供水; 4叠压供水设备应设置防止城镇供水管网压力下降的技术措施和 报警装置; 5叠压供水设备的稳流罐调蓄容积应大于二次供水系统150s的设 计秒流量; 6叠压供水设备的吸水管管径D≤DN100,流速不得大于1.0m/s 管径D>DN100,流速不得大于1.2m/s; 7叠压供水设备的吸水管最大管径与城镇供水管网接驳点处的供

    6.6.2消毒设备可根据场地、工艺技术、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等因素选择 次氯酸钠发生器、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臭氧发生器,其设 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3次氯酸钠发生器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用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设备 及建设场地等条件进行选择,应能根据在线监测的水质情况自动调整投 加量,并设置尾气排放消除设施,次氯酸钠发生器宜优先采用一体机 当不能采用一体机时,应设置独立房间布置设备。 6.6.4二氧化氯发生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 范》GB19517、《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28931、《生 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JB/T2932、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消 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及其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二氧化氯消毒装置进行二次供水系统消毒时,应设置独立房 间布置原料、设备及控制系统,原料间内不得有电路明线,并应采用防 爆灯具,设备间必须与其他工作室隔开,应设置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外开 门,各房间内明显位置应有防火、防爆、防腐等安全警示标志: 2消毒装置的反应系统应设置有安全防爆装置,消毒装置应设置有 尾气排放消除设施及尾气超标报警装置,并能在尾气超标时自动停机: 3原料间、设备间的环境温度应控制在5℃~40℃,环境相对湿度 应≤90%; 4设备的控制系统应能根据水质变化自动定比调节投药量,并且设 有缺水停机,无药停机等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在电磁流量计的控制下 全自动恒定比例加药,实现全过程无人值守自动控制,并具有远程通讯 接口实现数据远传

    6.6.5臭氧发生器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及监控报警装置,水池(箱)臭氧 自洁器宜采用外置式,外置安装时与水池(箱)的距离应小于3m,当采 用内置式安装时设备应置于水池(箱)底部。 6.6.7消毒设备四周应设有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能及时快速排放。 6.6.8居住建筑生活供水接水点(城镇管网未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应符 合表6.6.8要求,

    表6.6.8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7.0.1二次供水系统增压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7.0.2当居住小区或建筑分期建设时,增压泵房宜按终期规模一次性预 留空间或完成土建建设,设备可分期安装或更换。 7.0.3二次供水系统增压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7.0.4二次供水系统增压泵房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的选址宜靠近用水集中区域,应考虑周边地形,不可设置于 低洼凹地、易积水区域,不可毗邻城镇排水沟渠、内河、湖泊、海岸等 容易发生倒灌的区域: 2居住小区或建筑物室外设置土建泵房的建筑造型,应结合小区建 筑总体规划,做到布置合理,实用美观,与周边建筑风格协调统一,在 室外不适宜建设土建结构泵房的区域,可设置集装式箱泵一体化增压设 施; 3二次供水系统增压泵房不应设置于毗邻起居室或卧室的地方,宜 设置于建筑之外或地下室,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4新建的二次供水泵系统增压房应优先采用地上式,不宜采用半地 下式或全地下式; 5设置于地下室的二次供水系统增压泵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 二层以下。 7.0.5二次供水系统增压泵房大小尺寸应根据水泵台数、布置形式、设 备间距、进出水管道的尺寸、工作通道、设备吊运、泵房内部交通、电 气设备等因素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二次供水系统增压泵房的大门应能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泵 房内宜有水泵的检修场地,检修场地的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及 四周有不小于0.7m的通道确定,泵房内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 不宜小于1.5m; 2泵房内应设有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便于清洁卫生: 3泵房内管道管外底距地面或管沟底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当 管径D≤DN150时,不应小于200mm,当管径D>DN150时,不应小 于250mm,同时电气设施的底部高出泵房地面不应小于300mm; 4泵房内不得放置无关设备、物品,严禁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 及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物品。 7.0.6二次供水系统增压泵房应有可用于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应设置相应的安防措施不锈钢板标准,并符合福建省公安厅《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 范工作标准》的相关规定,安防设施应具备远程传输报警功能,泵房内 电气安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应设置门禁信号或出入记录设备,实现门开合状态的实时监 视,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设备应正对泵房出入口和增压设施进行 实时拍摄: 2泵房的安防设施应预留远程传输端口,待上位管理系统建立后 由管理单位接入管理: 3泵房内部照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 4二次供水系统增压泵房内电控系统应设置防水、防潮和消防等防 护措施,其防护等级应不小于IP54,条件充许时宜与水泵机组、水箱、 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或使用单独的房间。 7.0.7二次供水系统增压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1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条件允许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板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7.0.8二次供水系统增压泵房建筑内外及地面的处理,应选用符合环保 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并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内部天棚宜采用白色乳胶漆涂料; 2地面及设备基础宜采用环氧地坪漆自流平地面,基层宜为不小于 100mm的C15素混凝土垫层,面层自下而上依次为:环氧砂浆找平层、 高强度耐磨腻子层、环氧水性地坪漆结合层、环氧地坪漆2遍: 3内墙面应采用瓷砖饰面,瓷砖宜为白色,其尺寸应不小于 300x200mm,瓷砖饰面高度宜与墙面高度一致; 4室外建设的泵房外墙建筑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物一致,屋面标高以 下范围宜采用瓷砖饰面,屋面标高以上部分宜采用丙烯酸涂料外墙; 5泵房内部的配电柜、电气控制柜、水泵机组等设备基础边缘应涂 刷黄色或其他较为显眼颜色的隔离警示线,线宽应≥50mm; 6泵房的门窗、孔洞应设置锁闭装置,通风设施应设置防护格栅式 网罩,窗户宜采用铝合金推拉式,内侧宜设防蚊纱网,外侧应设不锈钢 防盗设施。 7.0.9二次供水系统增压泵房应设置采光、通风装置、排水及防止倒灌 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式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 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全机械通风、局部空气调节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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