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20572-2020 化工企业给水排水工程详细设计内容深度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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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单位名称、量的符号、单位符号和单位名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际单位制及其应 33100)和《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3101)的有关规定

    2.2字体、尺寸、标高及坐标标注

    表2.2.1字体高度

    2.2.2尺寸的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管道长度、控制尺寸、坐标均应以米为单位,管径应以毫米为单位; 2室内或装置区内管道除标高应以米为单位计外安全网标准,管道长度、控制尺寸、管径均厂 单位

    2.2.2尺寸的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2.2.3标高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或装置区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 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并应在设计说明中注明; 2压力流管道应标注管道中心标高; 3 重力流管道和沟渠宜标注管道(沟)内底标高。 2.2.4 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 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 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 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 4 不同水位线处; 5 建(构)筑物的相关标高; 设备及管口、重要阀门的控制标高等。 2.2.5 坐标的标注宜符合下列规定: 1厂内(外)或装置区内工程宜标注与总图专业一致的绝对坐标。当采用相对坐标 建筑物外墙或轴线作为定位起始基准线。 2 管道或沟渠应以中心线为基点标注; 3 圆形构筑物应以圆心为基点标注;

    2.2.4 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 1 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 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 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 不同水位线处; 5 建(构)筑物的相关标高; 设备及管口、重要阀门的控制标高等。 2.2.5 坐标的标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外)或装置区内工程宜标注与总图专业一致的绝对坐标。当采用相对坐标时,应以 建筑物外墙或轴线作为定位起始基准线。 管道或沟渠应以中心线为基点标注; 3 圆形构筑物应以圆心为基点标注; 4 矩形构筑物应以两对角线为基点标注,当标注困难时,可以中心为基点标注。 2.2.6 在给水排水管道节点编号处应标注坐标。 2.2.7 标注的精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管道长度宜保持小数点后1位; 标高宜保持小数点后2位~3位; 3坐标宜保持小数点后3位;

    2.2.5坐标的标注宜符合下列规定

    1厂内(外)或装置区内工程宜标注与总图专业一致的绝对坐标。当采用相对生 建筑物外墙或轴线作为定位起始基准线。 管道或沟渠应以中心线为基点标注; 3 圆形构筑物应以圆心为基点标注; 4 矩形构筑物应以两对角线为基点标注,当标注困难时,可以中心为基点标注。 2.2.6 在给水排水管道节点编号处应标注坐标。 2.2.7 标注的精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管道长度宜保持小数点后1位; 2 标高宜保持小数点后2位~3位;

    2.3.1给水排水管道在下列部位应标注节点编号:

    .1给水排水管道在下列部位应标注节点编号: 1 阀门井、仪表井、检查井、水封井等小型给水排水构筑物等处 2沉淀池、化粪池、隔油池等小型污水处理构筑物等处; 3消火栓(井)、消防水炮等处; 4管道的转角点、连接点及控制点等处。

    2.3给水排水节点编号

    2.3给水排水节点编号

    2.3.2节点编号宜由下列两个单元组成

    2.3.2节点编号宜由下列两个单元组成

    1第一单元为类别代号; 2第二单元为节点序号,采用两位数字,从01开始,自给水或排水的始端起,先干线后 偏号可间断但不应重复。 3.3类别代号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小型给水排水构筑物宜按5.2规定的物料代号确定; 2小型污水处理构筑物及消火栓(井)、消防水炮宜按表2.3.3的规定确定; 3 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可增补新的类别代号。

    2.3.3类别代号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小型给水排水构筑物宜按5.2规定的物料代号确定; 小型污水处理构筑物及消火栓(井)、消防水炮宜按表2.3.3的规定确定; 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可增补新的类别代号

    表2.3.3类别代号

    4.1图纸基本幅面应按表2.4.1和图2.4.1的

    2.4图纸幅面规格和比例

    表2.4.1图纸基本幅面规格

    图2.4.1图纸幅面图

    2.4.3加长幅面的图框尺寸应按所选用的基本幅面大一号的图框尺寸确定。 2.4.4本标准中未规定的与图纸幅面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技术制图 图纸幅面和格 武》(GB/T14689)中的相关规定。 2.4.5给水排水常用的制图比例宜按表2.4.5的规定确定。

    表2.4.5给水排水常用的制图比例

    2.4.6管道纵断面图的纵向和横向可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 2.4.7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图应按比例绘制,当局部内容较多表达有困难时,可将此局部引出放大 比例绘制。建筑给水排水原理图可不按比例绘制,但应保持各系统间、系统内各部分间的空间相对 位置关系及比例关系。 2.4.8管道和仪表流程图、管道轴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但各种阀门、管件之间的比例及位置应

    2.5.1指北针的形状宜如图2.5.1所示,其圆的直径宜为24mm,用细实线绘制;指针尾部的宽度 为3mm,指针头部应注“北”或“建北”。需用较大直径绘制指北针时,指针尾部的宽度宜为直径 的1/8

    图2.5.1 指北向图

    2.5.2在平面布置图的“EL±0.000平面”及设备管口方位图中均应示出指北向,并与厂区总图的 指北向保持一致。 2.5.3平面布置图一般宜采用上北下南布置。如上北下南布置有困难时,指北针方向宜按顺时针 方向旋转。

    2.5.4厂内给水排水管道平面图宜绘制风

    3.2.1设计成品文件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顺序编号:

    1给水排水工艺装置应按设计说明、首页图、管道及仪表流程图、高程图、设备布置图、管 道布置图、剖面图(或管道轴测图)、详图依次编排; 2厂内(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编号应按设计说明、管道平面布置图、带标高的管道布置图 (或纵断面图)、井表、附属构筑物平剖面图依次编排; 3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应按设计说明、平面图、系统图依次编排; 4设备一览表、综合材料表依次排在后。 3.2.2工程代号和主项代号应根据本单位技术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确定。

    3.3.1土建条件宜包括下列内容:

    3.3.1土建条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一次条件: 1)建(构)筑物平剖面图,人通行门、楼梯和窗的示意位置,设备进、出门及预留安装洞 (孔)的位置、大小和高度,楼板吊装孔的位置和大小; 2)室内深度大于500mm的地沟、地坑位置,以及构造尺寸、标高、对底部排水及上部盖 板的要求,室外深度大于500mm的水池位置、构造尺寸、标高和排水要求; 3)室内(外)设备位置、基础尺寸和标高,主要设备操作平台位置和标高,室外地坪范围 标高和排水要求; 4)对建(构)筑物的防腐要求,并提供建(构)筑物特征条件表; 5)设备静、动荷载,对大型机组应提出制造厂所提供的基础条件图,转动设备的轴功率

    转速、重量,桥式吊车型号、轨道中心线尺寸及轮压、起吊重量和高度、吊车轨道型号、 平面位置和轨顶标高,进入吊车操作室的扶梯、平台位置和尺寸以及标高; 6)楼板、墙或梁上大于或等于300kg的吊点计算荷载、地面安装荷载、操作检修荷载; 7)对扩建的要求。 2二次条件: 1)楼板、屋顶、墙面和基础预留孔及穿墙套管的位置和标高; 2)室内地沟、地坑、深度小于或等于500mm的室外水池位置、构造尺寸,标高和对底部 排水及上部盖板的要求; 3)设备基础预留地脚螺栓孔的位置、构造尺寸,基础预埋钢板的位置、构造尺寸和标高: 4)楼板、墙或梁上小于300kg的吊点计算荷载; 5)建(构)筑物上预埋件的位置、尺寸和标高。 2总图条件宜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总图专业绘制的条件图,提出以给水排水专业为主项的设备布置图: 2地下管道平面布置图。 3电气、自控、电信、设备、外管、采暖通风、分析化验、化工工艺、热工等专业条件,应 各相关专业的详细工程设计条件表的具体要求填写。

    3.4.1图纸未经会签,不得发往施工现场或业主单位,不得人库。 3.4.2图纸会签应在相关专业设计图纸的完成阶段进行,被会签的图纸应经校审并签署。 3.4.3图纸会签宜由综合会签和专业会签两部分组成。 3.4.4图纸会签应满足本单位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

    4.1.1设计统一规定应由概述、工艺及系统设计规定、管道布置设计规定、管道材料控 定构成。

    4.1.2概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依据:应包括项目的各项批文等相关文件。 2一般规定:应包括设计原则、执行的标准规范、采用的标准图集等文件。 3设计范围及协作关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产品规模、装置组成; 2)各单位的设计范围及分工; 3)与其他技术合作单位的关系; 4)界区设计条件。 4设计基础:应包括有关自然条件资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主要结论、生活生产给水水源及 水质分析报告、排水水量及水质要求等。 5·全厂生产、生活用水排水量及水量平衡方案,重要的设计参数及控制指标。 4.1.3工艺及系统设计规定宜包括下列内容: 1给水系统划分及划分原则; 2排水系统划分及划分原则; 3设备、仪表等编号设计规定; 4物料代号设计规定; 5伴热设计规定; 6节水、节能、防渗、抗震设计规定。 4.1.4管道布置设计规定应包括管道布置技术规定、给水排水小型构筑物选用技术规定、支吊架 技术规定。 4.1.5管道材料控制设计规定宜包括材料选用原则和管道材料技术要求、绝热工程设计规定、防 腐工程设计规定。 1管道材料技术要求宜包括管道、管件、法兰、阀门、垫片、管法兰用螺栓和螺母等技术 规定; 2绝热工程设计规定宜包括绝热材料、绝热层厚度、绝热结构的统一规定; 3防腐工程设计规定宜包括表面色和标志色防腐材料的统一规定

    1管道材料技术要求宜包括管道、管件、法兰、阀门、垫片、管法兰用螺栓和螺母等技术 规定; 2绝热工程设计规定宜包括绝热材料、绝热层厚度、绝热结构的统一规定; 3防腐工程设计规定宜包括表面色和标志色、防腐材料的统一规定。

    4.2.1水平衡图应以化工工艺装置、公用和辅助生产装置、全厂生活用水等为单

    2.1水平衡图应以化工工艺装置、公用和辅助生产装置、全厂生活用水等为单元绘制。

    1 各类水的来源、用量、压力、温度; 2 各类水的去向、用量、回水压力、温度。 4.2.3水平衡图中各单元应用细实线方框表示,框内写装置名称或用户名称。 4.2.4管道应用粗实线表示,其物料代号应和设计统一规定相一致。 4.2.5水流方向应用箭头表示。 4.2.6水量的标注宜采用××/××的形式,其中斜线前面的数字表示正常用水量或排水量 后面的数字表示最大用水量或排水量。

    4.3.1给水排水专业应编制图纸目录和主项图纸总目录。 4.3.2 图纸目录宜以工程的单体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4.3.3 凡是需发往施工现场和用户的成品文件均应立项编入图纸目录中。 4.3.4 凡是公开发行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标准图集,均不列入图纸目录中,由 用户自备。这部分外购的标准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确。 4.3.5主项图纸目录应包括所有相关专业的分项图纸目录和张数。

    4.4.1给水排水工艺装置宜按主项编写设计说明。 4.4.2设计说明应由概述、工艺及系统设计说明、设备布置设计说明、管道布置设计 及防腐设计说明构成。

    4.4.3概述应包括设计依据、采用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设计范围等。

    1 设计中对基础设计作的改进和调整部分的工艺及系统说明: 2 工程规模、主要的技术指标,主要流程概述及系统特点; 3 主要工艺设计参数、结构形式、主要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起吊设施等: 药剂、消毒剂的品种和投加剂量、储量及储存方式、运行周期、卫生安全措施; 5主要运行、监测控制指标。

    4.4.5设备布置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

    3设备支架及对应的设备位号,安装技术要求; 4 设备维修空间安排及固定式维修设备的用途、位置及使用要求。 4.4.6管道布置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管材的选用及连接要求。 2管道安装要求: 1)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名称、标准号,管道类别及等级; 2)管道附件及小型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技术要求; 3)埋地管道对基础处理、回填土和支墩的技术要求; 4)金属管道焊缝的无损检测要求; 5)管道严密性及强度试验要求; 6)伴热管道安装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号; 7)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障碍物的工程措施。 3 管架标准及安装要求。 4 管道清洗的要求。 4.4.7 绝热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选用的绝热材料; 2 绝热等级,隔热、防烫、保冷等的具体要求: 3 采用的绝热结构及标准; 施工和验收要求。 4.4.8 防腐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金属管道的防腐措施; 2涂漆的范围; 3 采用的涂料名称(底漆和面漆); 4涂漆的颜色要求; 5埋地管道的防腐要求; 6 管道的内防腐要求; 施工和验收要求。 4.4.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说明应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

    4.5.2首页图应包括如下内容:

    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中所采用的管道、阀门及管件符号、设备位号、物料代号和管道标注方 法等; 2自控(仪表)专业在工艺过程中所采取的检测和控制系统的图例、符号、代号等;

    3其他有关需说明的事项。 4.5.3首页图编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0.2。 4.5.4检测和控制系统的图例、符号、代号编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0.3。

    4.6.1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应以给水排水工艺

    4.6.2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4.6管道及仪表流程图

    1当一个流程中包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系统时,宜绘出一张总图表示各系统间的关系 再单独绘出一个系统的详细流程图,其余系统以细点画线的方框表示,框内注明系统名称及其编号; 2当多个不同系统流程比较复杂时,宜分别绘制各系统单独的流程图。在总流程图中,各系 统采用细点画线方框表示,框内注明系统名称、编号和各系统流程图图号; 3对于在工艺流程中局部复用定型设计或者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成套设备的管道及仪表流程图 时,在图上对复用部分或者成套部分宜以双点画线框图表示出,框内注明名称、位号或编号,填写 有关图号,必要时加文字予以说明

    4.6.3设备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设备图形应按图例规定或根据实际外形和内部结构特征绘制; 2设备接口应全部画出; 3 设备的位置安排应便于管道连接和标注; 4 设备位号应标注在设备的上方或下方,应排列整齐并尽可能正对设备,在设备位号线 方宜标注设备名称; 5需绝(伴)热的设备应在其相应部位画出一段绝(伴)热层图例,并注出绝热厚度 类型; 与工艺流程有关的设备附件应在图中表示。 4.6.4 管道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管道、阀门和管道附件图形应按图例规定绘制; 2 应绘出和标注工艺管道及辅助管道,包括阀门和管道附件,并应进行管道编号; 3 同一个管道号而管道等级不同时,应表示出等级的分界线,并注出相应的管道等级; 4 管道的伴热管、绝热管道应在适当部位绘出。 4.6.51 仪表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仪表符号、代号和表示方法应按图例规定绘制; 2检测仪表应按检测项目、功能、位置进行绘制和标注; 3调节控制系统应按具体组成形式将所包括的管道、阀门、管道附件一一画出,对其调 制的项目、功能、位置分别注出,其编号应和仪表专业一致; 4分析取样点应在选定的设备管口或管道上进行标注和编号,其取样阀(组)也应绘制 注或加文字注明

    6.6一些特殊要求和有关事宜7 整时 应在图上采用文字、表格、简图 加以说明。 7管霜及仪黑溢摄 录中的图04

    4.7.1取水、水处理厂(站)应绘制高程图。 4.7.2 高程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构筑物之间的管道应以粗实线绘制; 2构筑物及设备应按形状以细实线绘制; 3 设计地面应以中实线绘制; 4 构筑物的水面、底和顶面及管道、设计地面均应标注标高; 5.构筑物上方或下方应注明构筑物名称; 设备上方或下方应注明设备位号及设备名称。 4.7.3 高程图编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0.5

    4.8.1设备布置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位号、定位尺寸及设备之间的相互关系; 2界区范围的总尺寸和装置内关键尺寸; 3建(构)筑物的基本轮廓线; 4装置内管廊、道路的布置。 4.8.2设备布置图应以给水排水工艺装置为单元绘制平面图,多层建(构)筑物应依次分层绘制 各层的设备布置平面图。当平面图表示不清楚时,可绘制剖视图。 4.8.3 图面表示内容及尺寸标注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非定型设备应画出其外形和附属的操作台、梯子和支架。 2定型设备宜只画出基础、特征管口和驱动机的位置。 3 在设备中心线的上方标注设备位号,下方标注支承点的标高。 4 设备的平面定位尺寸应按下列规定标注: 1)应以建(构)筑物的轴线为基准线; 2)非定型设备应以设备中心线为基准线; 3)定型设备应以中心线和出口管中心线为基准线; 4)与设备有密切关系的附属设施应以设备的中心线为基准线。 5剖视图中的设备应表示出相应的标高。 6应标注建(构)筑物的轴线号及轴线间尺寸,并宜标注室内外的地坪标高。

    4.8.4设备布置图编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0.6。

    4.9.1管道布置图应以平面图为主。当平面图中局部表示不够清楚时,应绘制大样图或剖视图, 并应在平面图上表示出所截面的位置、方向及编号。 4.9.2多层建(构)筑物的管道布置图应按层次绘制。 4.9.3 管道布置图应与设备布置图的方向标的北向一致。 4.9.4 管道布置图上建(构)筑物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建(构)筑物的轴线号和轴线间的尺寸; 2 地面、楼面、平台、吊车、梁顶面的标高: 辅助间组成和名称。 4.9.5 管道布置图上应绘制出与设备布置图一致的设备、设备位号及管口的定位尺寸。 4.9.6 管道布置图上管道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公称直径大于100mm的管道宜用双线表示,小于和等于100mm的管道应用单线表示。 2应按比例画出管道及阀门、管件等,且宜按比例用细点画线示出口径大于和等于300mm阀 门手轮所在的位置。 3检测元件应在管道布置图上用Φ10mm的圆圈表示,圆内应填写检测元件的符号和编号,在 检测元件的平面位置用细实线和圆圈连接起来。 4宜按比例用细点画线示出就地仪表盘、电气盘的外轮廓及所在位置,可不标注尺寸。 5当几套设备的管道布置完全相同时,可只绘一套设备的管道,其余简化为方框表示,但在 总管上应绘出每套支管的接头位置。 6应按流程图在管道上方标注管道编号,下方标注管道标高,标高以管道中心线为基准时 只需标注数字;以管道内底为基准时,在数字前加注代号BOP。 7间隔较小的管道宜采用附加线的方式标注管道编号和标高。 8尺寸标注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管道定位尺寸应以建(构)筑物的轴线、设备中心线、设备管口中心线等作为基准进行 标注; 2)管道直径变化处应标注前后端管道的公称直径; 3)有坡度的管道应标注坡度和坡向; 4)非90°的弯管及支管连接处应标注角度; 5)可只标注管道及管件、阀门、过滤器、限流孔板等元件的中心定位尺寸; 6)管道方向有改变时,支管和管件的定位尺寸宜按邻近管道的中心线标注; 7)应标注仪表控制点的定位尺寸。 4.9.7管道材料、等级有变化时,应按流程图在图中对应标注。

    4.9.8电伴热接线盒以前的电气系统设计应由电气专业负责,以后的系统设计应由管道布置专业 负责。

    4.10.1管道轴测图应按正等轴测投影绘制,且应与管道布置图的方向标的北向一致。 4.10.2阀门的手轮应用一短线表示,短线与管道平行。阀杆中心线应按所设计的方向画出。 4.10.3水平走向管段中的法兰应画垂直短线表示。垂直走向管段中的法兰应与邻近水平走向管段 相平行的短线表示。 4.10.4管道应用单线表示,在管道的适当位置应画流向箭头,管道编号宜标注在管道的上方,水 平向管道的标高宜标注在管道的下方。

    4.10.5尺寸标注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水平管道应标注基准点到等径支管、管道走向改变处的尺寸; 2 基准点到管件的尺寸应进行标注,尺寸可不封闭; 3 垂直管道可不标注长度尺寸,而以水平管道的标高表示; 4 带法兰的阀门和管件的尺寸应标注基准点到阀门或管件的一个法兰面的距离; 5 螺纹连接和承插焊连接的阀门的尺寸在水平管道上应标注到阀门中心线,在垂直管道 主阀门中心线的标高。

    4.10.6管道轴测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绘制出设备的中心线和管口,标注设备位号和管口符号,同时注出管口标高; 2 应绘制出流程图和其他补充要求的全部管道等级的分界点,在分界点两侧分别注出管道等级; 3在管道的不同类型的绝热分界处和绝热与不绝热的分界处应标注绝热分界,在分界点两侧 应注出各自的绝热类型或是否绝热。 4.10.7管道轴测图编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0.8。

    4.11.1非定型设备应绘制管口方位图。 4.11.2管口方位图应表示出设备的管口、罐耳(吊柱)、支腿(鞍座或裙座)、设备铭牌、接地板、 人孔及爬梯的方位、地脚螺栓孔的位置和数量,并应标注与设备制造图相一致的管口符号和人孔盖 开启方向

    4.11.5管口方位图编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0.9。

    4.11.5管口方位图编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0.9。

    4.12厂内(外)给水排水管道布置图

    4.12厂内(外)给水排水管道布置图

    4.12.1厂内(外)给水排水管道布置图应绘制在带等高线或有标高的地形图上,且应按下列规定 绘制: 1应绘出所有建(构)筑物、道路、室外设备的平面布置及其坐标、名称或代号等,图纸比 例宜根据图面表示的内容复杂程度而定。 2管道应绘出管道编号和位置、管段长度、阀门井、仪表井、消火栓井、排气井、泄水井、 检查井、水封井、化粪池等。 1)管道位置应以建筑坐标或绝对坐标表示,进、出建(构)筑物管道位置可用相对尺寸表示: 2)管道穿过公路、铁路、沟渠等障碍物时,应标出两端穿越点的管段坐标; 3)新设计管道应以粗实线表示,原有管道应以细实线表示,其连接处宜绘出原有管道的位 置、管径、井号、标高和可供利用的消火栓。 3图的右上角从上向下依次标注指北向、图例和说明。 4厂内(外)管道分界线宜标出建筑坐标或绝对坐标,管道起端标出水的来源,末端标出水 的去向或绘出排出口及其位置坐标。 5厂区给水排水管道布置图编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0.10。 6宜分系统绘制阀门并、检查井一览表,编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0.11。 4.12.2给水排水管道纵断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厂外给水排水管道在地势起伏较大的情况下宜绘制纵断面图; 2雨水口的联络管可不绘制纵断面图,但应在说明中注明联络管的管径和坡度; 3纵断面图上应注出重力流管道的内底标高或压力流管道的中心标高、自然地面标高和设计 地面标高:井的编号、距离、坡度及管道编号: 4当设计的管道与铁路、道路、河流、渠道交叉时,应以纵向引线表示出其断面,并注明相 关标高; 5在纵断面图上宜表示出与设计管道交叉处的地下管道的断面位置,并在纵向引线上注明管 道编号、交叉处管道标高; 6压力流管道应绘制排气井和泄水井; 7在纵断面图设计地面上方,应标出设计地面标高与管中心或管内底标高的差值; 8在纵断面图上如管道连接不易表示清楚,可在适当位置另附大样图; 9压力流管道应以粗实线表示,重力流管道应以双实线表示,自然地面标高线以细实线表示; 10排水管道的末端排出口,应画出排出口大样或注出标准图号; 11给水管道纵断面图编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0.12,排水管道纵断面图编 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0.13。 4.12.3厂内(外)给水排水管道如不绘制管道纵断面图时,应在管道布置图上注出管道标高、管 道与管道或管道与其他障碍物交叉的相关标高。带标高的管道布置图编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

    录A中的图A.0.14。

    4.13.1建筑给水排水管道平面图应按下列

    1应标注建筑物的轴线号及轴线间尺寸、房间名称、楼梯、门、窗、用水设备和器具的位置, 进水管及出水管与轴线间的关系尺寸。当仅需绘出局部带卫生器具的房间平面图时,应表示出局部 与建筑物平面任一角的相关尺寸; 2给水引入管或排水排出管应进行编号,表示法宜按图4.13.1的规定确定:

    用4.13.1给水引入(排水排出)管编号表示法

    3穿越楼层的立管宜进行编号,立管编号用WLn表示,W为管道类别号,n为立管的顺序号; 4若管道种类较多,在一张图纸上表示不清楚时,宜分别绘制给水排水平面图和消防给水平 面图; 5消火栓宜分楼层自左至右按顺序进行编号;

    1室内给水排水和消防给水系统宜按比例分别绘出各种管道系统图。图中表明管道走向、管径、 仪表和阀门、控制点标高和管道坡度,各系统编号,各楼层卫生设备和工艺用水设备的连接点位置。 复杂的连接点应局部放大绘制。在系统图上应注明建筑楼层标高、层数、室内外建筑平面标高差; 2建筑给水排水原理图中应标明立管和横管的管径、立管编号、楼层标高、层数、各系统编 号、各楼层卫生间设备和工艺用水设备的连接,排水管立管检查口、通风帽等距地(板)高度等; 3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平面图中已将管道直径、标高、喷头间距和位置标注清楚时,可简 化表示从水流指示器至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等阀件之间的管道和喷头; 4简单管段宜在平面图上注明管径、坡度、走向、进(出)水的位置及标高,可不绘制系统图 4.13.3图例和说明宜放在图签的上方。 4.13.4卫生器具、消火栓、给水箱和加热器等采用安装标准图、复用图时,所在的平面图中宜注 明对应的图集号或复用图编号。 4.13.5建筑给水排水编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0.15

    4.1设备一览表应以主项或单元编制。 4.2设备一览表应填写序号、设备位号、名称、技术规格、型号或图号、设备主材材质、台

    .14.3设备一览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序号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应先填写主要设备,同类设备宜填写在一起。 2设备位号、名称应与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中的设备位号、名称相一致。 3技术规格应按照定型设备和非定型设备分别填写,并满足下列要求: 1)定型设备应填写设备类型及关键技术参数; 2)非定型设备应填写设备类型、外形尺寸、内件和填充物、介质条件、操作和设计条件及 其他必要的技术规格等; 3)配套驱动机应列为一项独立内容并填写功率、转速及其他特殊参数等。 4定型设备应填写型号,非定型设备应填写制造图及管口方位图图号。 14.4设备一览表编制内容深度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图A.0.16

    4.14.3设备一览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4.15.1综合材料表应按工程的单体项目为单位进行汇总,将管道材料、管架材料、绝热材料、防 腐材料等全部分类汇总,编制成用于编制预算、材料订货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所需的综合材料表。 4.15.2综合材料表的内容应包括序号、名称、规格、材料、单位、数量、重量和总重,所列材料 采用的安装标准图、加工图图号,注于相应材料项的标准号或图号中。 4.15.3材料的统计顺序应按照管道、阀门、管件、法兰、垫片、螺栓、螺母、管架材料、给水排 水小型构筑物、绝热材料、防腐材料等进行。 4.15.4相同材料宜按公称压力、公称直径从大到小排序。 4.15.5管道的规格应填写外径×壁厚及管道外径标准系列号。 4.15.6材料的质量宜以千克作为单位,单重计到小数点后2位,总重计到小数点后1位。 4.15.7材料数量的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4.15.8 防腐材料的数量应根据防腐做法、防腐层数,分别计算出底漆、面漆等材料的数量。 4.15.9绝热材料的数量应根据绝热材料的类型,计算出总体积数或型材的具体数量。 4.15.10厂内(外)给水排水管道材料数量应按平面图上水平长度相加计算,管件、阀门、阀门 井和检查井所占长度不扣除。

    4.15.11建筑给水排水管道材料统计宜满足下列规定

    管道、附件的标注及图例规

    5.1.1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中各管段应标注管道编号,但下列内容除外: 1 阀门及管路附件的旁路管道。 2管道上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放空短管以及就地排放的短管。放空(排放)短管连同管件、阀 门作为其所在的管段的一组附件,使用所在管段的编号。 3设备管口与设备管口直连,中间无短管。 4直接连于设备管口的阀门或盲板(法兰盖)等。 5用于连接仪表的管道。 6 成套设备供货范围内的管道。 5.1.2管道编号宜由下列六个单元组成:

    2第二单元为主项编号,宜按工程规定的主项编号填写; 3第三单元为管道序号,相同类别的物料在同一主项内宜以流向先后为序,顺序编号。采用 两位数字,从01开始,最大为99; 4第四单元为管道规格,一般宜标注公称直径,只注数字,不注单位; 5第五单元为管道材料等级代号,宜按5.3的规定填写; 6第六单元为绝热代号,宜按绝热的功能类型不同,以大写英文字母作为代号,并宜按表5.1.2 的规定确定。

    表5.1.2绝热代号

    5.1.3水平管道的编号宜平行标注在管道的上方,竖直管道的编号宜平行标注在管道的左侧。 5.1.4当工艺流程简单、管道品种规格少,采购及安装过程不会产生歧义时,管道编号中的第五 六两单元可省略。第四单元管道尺寸可直接填写管道的外径×壁厚,并按设计统一规定的要求标注 管道材料的等级代号。

    5.1.5管道标注应满足下列规定:

    1在满足设计、施上和生产方面的要求,开不会 应尽可能减少; 2同一物料的管道在进入不同主项时,各管段编号中的主项编号应同时调整,不同主项内管 段顺序号应重新排序。在流程图上应注明主项间的分界标志; 3从装置外向某主项供给原料的管道,各管段应使用接受物料的主项编号; 4放空和排液管段应标注其所连接管段的编号。若放空和排液管道接回水工艺系统自身,其 管段编号应按工艺物料管道单独编制; 5从一台设备管口到另一台设备管口之间的管道应采用同一个管段编号;设备管口与主(母) 管道之间的连接管段应单独编号;两根管道之间的联络管(旁通管)应单独编号; 6若多台并联设备通过各自的支管与母管相连,则整段母管应采用一个管段编号,各并联设 备与母管连接的支管段应分别单独编号;若多台设备通过各目支管与一端连接着设备直管段相连 (非母管),则该直管段与每个设备分支管连接点之间的管段及到直管连接末端设备的管段均应分 别编号,各设备的各分支管段应分别编号。

    1在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中,对特殊阀门或管道附件可用矩形或椭圆形突出表示。矩形 圆形短轴的长度可采用5mm。 2编号宜由下列三个单元组成:

    第三单元 第二单元 第一单元

    1)第一单元为类别代号; 2)第二单元为主项代号,宜按工程规定的主项编号填写; 3)第三单元为顺序号,采用两位数字,从01开始。 3类别代号:一般宜以SV作为特殊阀门代号,SP作为特殊管道附件代号,FO作为限流孔板 代号,

    物料代号应根据物料的名称和状态化工标准,取其英文名称单词的首学母组成。一般用2个~3个大 母表示。

    5.2.2常用工艺物料代号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5.2.4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可增补新的物料代号

    5.2.4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可增补新的物料代号

    5.3.1管道材料等级代号宜由下列三个单元组成:

    5.3.1管道材料等级代号宜由下列三个单元组成:

    1第一单元为公称压力等级代号; 2 第二单元为管道材料等级顺序号; 3 第三单元为管道材质类别代号。 5.3.2 公称压力等级代号应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5.3.3 管道材料等级顺序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由1~9组成。 5.3.4管道材质类别代号宜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5.3管道材料等级代号

    竣工资料5.4.1管架编号宜由下列二个单元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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