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51187-2016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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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各观性原则:应按城币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要求,建 立质量控制和数据校核机制,数据应真实反映城市排水防涝设施 的现状; 2系统性原则:应以源头控制设施、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 雨水调蓄设施、地表雨水行泄通道、受纳水体等要素为整体系 统,建立完整的拓扑关系: 3动态性原则:应更新与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 保持数据的现势性,并应建立排水防涝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实现 动态监测与管理; 4共享性原则:在数据采集与维护工作中应整合和利用现 有数据资源,数据成果应通过多种方式共享使用 3.0.5应基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展排水防涝设施数据的采集 录入、校核、使用及更新。 3.0.6应建立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机制,更新 周期不应超过一年。 3.0.7在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工作前,应制定数据采集 的实施方案。

    园林造价3.0.8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

    3.0.9应按国家规定的保密制度要求,进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 数据的采集、录入、校核、使用及更新,数据不得丢失和非法 使用。

    4.1.1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应包含下列工作内容:

    1收集已有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 运行维护管理数据; 2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缺失或已有数据不准确的地区 进行现场探测; 3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进行监测与检测,采集运行维护管 理数据; 4建立完整的排水防涝设施拓扑关系。 4.1.2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的采集内容及格式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A的规定,其中基础数据项不得有缺漏。 4.1.3同一地区排水防涝设施的数据采集与维护应使用统一的 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 4.1.4应利用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空间定位与地形分析 测图比例尺不应小于1:2000,宜采用1:500。 4.1.5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营单位应采用电子化档案方式存储 运行维护管理数据,宜通过在线监测系统与业务管理平台进行数 据的采集与管理,并宜建立数据自动更新接口。

    4.2数据类型及编码规则

    4.2.1排水防涝设施数据类型应包括整型(1)、长整型(L)、 字符型(C)、数值型(D)和时间型(T)。 4.2.2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及相关要素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规 宝对穴间数提进行分巨分米左做

    4.2.3每个排水防涝设施应赋予唯一的标识码,标识码应符合

    4.2.3每个排水防涝设施应赋予唯一的标识码,标识码

    下列规定: 1标识码应由10位数字的设施代码与7位数字的流水号 组成; 2设施代码应依次为:行政区划代码6位、大类代码2位 和小类代码2位,行政区划代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的有关规定执行,大类代码与 小类代码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规定执行; 3流水号应从0000001开始顺序编码, 4.2.4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数据表应符合本规范表 B.0.2的规定,数据标识码在其数据表中应是唯一的,并应按人 库的先后顺序从小到大进行编码

    4.3.1应收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峻工验收档案、排水管网测绘 数据和排水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等已有资料。 4.3.2应收集近年来易涝区的相关调查报告及数据, 4.3.3应收集排水防涝设施的运行数据、排水管渠检测与评估 数据、业务管理过程中的运行维护数据。 4.3.4应收集城市受纳水体的空间数据、断面尺寸、水文监测 数据、水工设施信息数据及调度规则等资料。 4.3.5应收集排水户的技术资料,下垫面及地表径流相关数据, 源头控制设施的技术资料。 4.3.6宜收集地表雨水行泄通道的相关数据,

    4.4.1进行现场探测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

    4.4.1进行现场探测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

    进行现场探测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 术规程》CJJ61的有关规定制定现场探测方案。 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4.4.2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4.4.3地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测量和高程测量除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的有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本规范第C.1节的有关规定。

    对已覆土的排水防涝设施宜采用探查测绘方法进行测量,对泵站 等设施宜采用地形测绘方法进行测量。跟踪测量、探查测绘和地 形测绘应符合本规范第C.2节的有关规定,

    4.4.5现场探测数据的精度应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并

    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关于探 果质量检验的规定。

    4.4.6对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4.6对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的有关规定。

    4.5.1宜对液位与流量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系统应具 期监测数据采集与短时预警预报功能

    4.5.1宜对液位与流量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系统应具有长 期监测数据采集与短时预警预报功能。 4.5.2应对关键节点旱季与雨季的液位、流量和水质进行监测 监测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C.3节的有关规定。 4.5.3水质检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水质指标检测的有 关规定

    4.5.4排水管道功能性缺

    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的有关 规定。

    5.1.1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5.1.1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有关规定,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在本规范附录A的基础上进 行扩展。

    5.1.2对已有数据、现场探测数据及监测检测数据应进行标准

    5.1.3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录入工作应利用排水设施地理信 息系统开展。

    5.2.1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设计应遵循结构可扩充性、拓 扑可维护性、数据完整性、空间与属性关联性、空间数据多源性 和数据安全性等原则,并应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5.2.2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应根据数据使用权限提供信息 共享接口。

    5.3.1人库数据的标识码应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编码。

    编码。 5.3.2不同数据来源中同一设施的空间或属性信息不一致时, 应进行数据甄别

    5.3.3当入库数据与设施数据库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不一致

    时,应按设施数据库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进行坐标转换或 校正。

    5.3.4对按本规范第4.3节规定收集的数据与按本规范第4.

    节规定获得的现场探测数据,应建立数据项的映射关系,导入数 据库中相应的数据表。

    5.3.5对按本规范第4.3节规定收集的包含空间信息的图

    料,应以已有地形图为基准对图片进行地理配准、绘制要素并提 取属性信息。

    5.3.6当已有数据不能体现上下游关系时,可利用地理信

    统的空间分析功能对设施拓扑关系进行分析,并应进行数据的合 理化处理。

    5.4.1数据编辑应包括各种设施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创建、 删除和更新,并应满足设施属性数据的批量修改,设施拓扑关系 的分析与自动修正,电子表格、图形数据、矢量图层等多种格式 数据的导人导出等要求。

    数据的导入导出等要求。 5.4.2数据编辑应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同步更新,并应 保持排水防涝设施拓扑关系的完整性

    5.4.2数据编辑应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同步更

    6.0.1数据批量导入或编辑时,应进行数据校核与修

    ·01数据扣 6.0.2应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校核,可采用异常值检 查和拓扑关系检查等方法。数据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检查数据表中的基础数据项填写是否完整,并应补充 缺失数据内容; 2应检查各类设施的空间位置是否准确,数值型数据是否 超出上下限范围,并应对异常数据进行修正; 3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对常见拓扑问题进行检查,通 过现场勘查、人工经验判断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与处 理,并应对拓扑关系进行抽查验证。 6.0.3可利用数学模型进行城市排水排涝设施数据库的数据 校核。

    毕业设计6.0.3可利用数学模型进行城市排水排涝设施数据库的

    7.0.1新建、改建或变化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应及时更新 入库,并应对易涝区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7.0.2应基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对设施现状进行统计分 析,编制数据质量报告。 7.0.3应基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建立与完善排水设施 言息化管控平台,平台应预留数据上报接口。 7.0.4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可支持下列工作: 1 排水防涝设施现状评估: 2排水防涝设施规划方案的制定和优化; 3 排水防涝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4 排水防涝应急管理; 5智慧城市建设

    附录B城市排水防涝设施与要素的

    附录B城市排水防涝设施与要素的 分类编码及数据表说明

    B.0.1空间要素的分类编码及数据表说明应符合表B.0.1的

    B.0.1空间要素的分类编码及数据表说明应符合表B.0.1的 规定。

    表B.0.1空间要素的分类编码及数据表说明

    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续表 B. 0. 1

    B.0.2运行维护管理数据表名称及说明应符合表B.0.2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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