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51188-2016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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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管道和设备损坏与失 效、系统或局部失效、工作环境的破坏、商业连续性中断,以及 危害水质、水体、土壤、自然环境和生态的一个或一系列意外的 情况或事件。

    在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处理、输送、储存和使用过程 中,可能导致事故或事故组合的潜在危害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由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等三个要素构成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危险是指不能满足基础安全、使用功 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及设备安 全、管道安全和操作安全的潜在危害和有害因素。

    电梯标准规范范本某种危险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频率。

    2.1.6 危险严重性

    2. 1.7风险 risk

    某种危险的危险可能性与危险严重性的乘积,表示事故发生 的综合度量。

    2.1.8安全评价safety assessment

    以实现安全为自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辨识 与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造成生产、使用功能、水质、 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 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作出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评价可针对某一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子系统 单元等,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的厂区和小区的给水排水系统、 子系统、单元等。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安全预评 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等三类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阶段或施工组织实施之前: 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与工业给水排 水系统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 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 论的活动。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生产试运行之前,通过检查建设项 自的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 立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 统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2.1.11安全现状评价

    针对既有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运行中的事故风险、安全 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 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 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提出科学、合理、

    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 的需要,将子系统分成有限或确定的范围。

    普助于对事物的经验、知识、观察,及其对发展变化规律的 了解和认识,科学分析、确定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安 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

    2.1.14定量安全评价

    2.1.14定量安全评价

    根据统计数据、检测数据、同类和类似系统的数据库资料 安有关标准,应用科学的方法构造数学模型,确定建筑与工业给 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

    2.1.15半定量安全评价

    根据一定的原则,对系统的评价项目和评价指标给予适当的 分值,并根据危害因素的危险性给予危险容量指数,然后通过数 学方法,得到子系统或系统的安全分值,再根据安全分值确定其 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

    采用定性与半定量或定量相接结合,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 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

    2.1.17仪器仪表测量法

    采用仪器仪表测量相关数据,并通过数据分析确定建筑与工 业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的潜在危险性和安全可靠性的 方法,

    2. 1.18 系统可靠性分析法

    根据系统运行统计数据,经过科学分析,确定建筑与工业给 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的方法。

    2.1. 19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safety checklist anal

    依据相关标准,对工程、系统中已知的危险类别、设计缺 陷、偏差及与一般工艺设备、操作、管理有关的潜在危险性和有

    害性进行判别检查的方法。

    2.1.20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hazardandoperabilitya

    以系统工程为基础,对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危险 进行预先的识别、分析和评价,辨析系统设计及操作和维修程序 的设计缺陷,分析偏离设计工艺条件的偏差,识别出潜在危险的 扁差、偏差原因、后果和已有安全保护等,同时提出改进和处理 措施,以提高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为 制定基本防灾措施和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的分析方法

    ult tree analysis

    将系统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事故(称为顶事件)作为分析起 点,将导致事故原因的事件按因果逻辑关系逐层列出,用树形图 表示,构成一种逻辑模型,然后定性或定量地分析事件发生的各 种可能途径及发生的概率,找出避免事故发生的各种方案并优选 出最佳安全对策的方法。

    长店台儿安 2.1.23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jobhazardanalysis 人员在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的危险性的半定量评价方法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满足其功能运行所必需的基础安全 性要求。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过程 中,消除潜在的流量、压力(水位、水封)、水质、水温等危险 以满足使用功能的安全需求。

    .1.26水质安全waterquali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等过程 中,消除潜在的水质危险的安全需求。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过程 中,消除潜在的对人产生的卫生危险的安全需求

    消除潜在的对人产生的卫生危险的安全需求

    2.1.28环境安全environment and surroundings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过程 中,消除潜在的对周围和环境危险的安全需求。

    消除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工艺单元和设备在产品的设 计、制造,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以及维修等过程中潜在危 险的安全需求

    2.1.30管道安全pipeline safety

    消除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管道产品的设计、制造,工 程设计、施工,地质条件、环境条件、自然灾害、缺陷,以及维 护管理等过程中潜在危险的安全需求

    .1.31操作安全operation saf

    确定操作者在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施工、运行和维修过 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合理布置设备、管道上直接由人操作或 更用的部件,以及创造良好的与人的劳动姿势有关的工作空间 作业面、视野等条件,防止产生疲劳、中毒和发生事故等操作过 程中的安全需求

    由于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 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有害事故所造成的非经济损 失,包括政治、社会、军事等方面的损失,

    通过高级管理和资金支持,以确保其潜在损失影响因素的翔 所,维持其可行的恢复战略和计划,并通过人员培训、应急预案 和维护管理等措施,以保证其业务的可持续性。

    2.1.34商业连续性损失business continuous losses

    由于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 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有害事故所造成的业主业务不

    可持续性的经济损失。

    2.1.35直接经济损失direct economic losses

    由于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 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事故所造成的业主及下游用户 的不包括停工损失等间接损失的经济损失,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时不考虑由于该事故所引起的次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境 没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有害事故所可能引起的系统失效 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商业连续性损失和无形损 失等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A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 f 子系统所占的权重值; gi 子系统各评价项目的权重值; K1 评价项目控制项的权重值; K2 评价项目一般项的权重值: ki 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 m1 子系统评价项目数量; m2 子系统数量; n 子评价项目的评价指标(条款)数量: n1 评价项目控制项的评价指标(条款)数量 n2 评价项目一般项的评价指标(条款)数量: P; 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 qi 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1i 评价项目控制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2i 评价项目一般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 评价指标的给定评价分值: W 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

    3.1.1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应对规划、可行性研 充、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阶段进行过程控制。 3.1.2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并宜通过国家产品质量认证,不得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 门禁正、限制和淘汰的材料、产品、生产工艺和工法等。 3.1.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过程中应以工程设计 施工、材料和设备等资料,以及运行、维护管理和维修等统计数 据、报表作为评价依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测。 3.1.4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宜划分为工业给水、循环冷却 水、工业排水、生活给水、生活热水、管道直饮水、生活排水 雨水排水及回收利用、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等9个子系统。 3.1.5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宜分为四级,并应符 合主 2 1 5的机定

    施工、材料和设备等资料,以及运行、维护管理和维修等统 据、报表作为评价依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测

    1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宜分为四级,并应符 合表 3. 1. 5 的规定,

    表3.1.5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等级表

    2当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结论为1级时,宜 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采用合适的评价方法,分析系统 有潜在危险的评价指标,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后应重新 进行评估。 3当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结论为Ⅱ级和Ⅲ级

    时,宜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采用合适的评价方法,分 析系统风险值较高的且有潜在危险的评价指标,并提出相应的整 改措施,Ⅱ级整改后宜重新评估

    空气、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和土壤,并应对采取的措施和建 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1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所规定的 第一类污染物; 2工业企业生产和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 3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试验室; 4本条第1、2、3款所描述的场所,当其用地性质改变时 应对士土地和地下水进行安全评价

    第一类污染物: 2工业企业生产和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 3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试验室: 4本条第1、2、3款所描述的场所,当其用地性质改变时 应对土地和地下水进行安全评价。 3.1.7下列场所应对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公共场所; 2占地面积大于20hm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工 业项目。 3.1.8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规定的场所,以及其他 重要场所等应采用自评或第三方评价,其他场所可采用自评。当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公共场所; 2占地面积大于20hm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 业项目。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公共场所; 2占地面积大于20hm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工 业项目。 3.1.8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规定的场所,以及其他 重要场所等应采用自评或第三方评价,其他场所可采用自评。当

    3.1.8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规定的场所,以及其他 重要场所等应采用自评或第三方评价,其他场所可采用自评。当 采用第三方评价时,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报告宜符 合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自我评价应给出评价结论,并应提出 有潜在风险的评价指标和改进措施。工程不同阶段的安全评价应 满足本阶段的技术要求。

    3.2.1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子系统的评价项目宜包括基础安全、 更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和设 备安全、管道安全、操作安全。除基础安全评价项目外,其他评 介项目宜分为控制项和一般项两个子评价项目,子评价项目中的 条和款应作为评价指标。

    3.2.2评价项目、事故的安全评价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3.2.2评价项目、事故的安全评价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安全项目评价宜采用如安全检查表分析法的定性安 全评价。 2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 单元和设备安全、管道安全、操作安全评价项目自宜采用半定量安 全评价。当有运行统计数据、类似项自运行统计数据库时,宜采 用定量安全评价。 3操作安全评价项目的事故等宜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法、人员可靠性分析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等方法评价。 4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管道安全等其他评价项目的事故 宜采用故障树分析法和系统可靠性分析法等定量方法评价

    3.2.4当需评价方提供的各类文件无法支持系统安全评价要求

    时,系统评价结论应为不安全

    也项目的评价应在基础安全项目评价合格后进行。在子系统评价 过程中,有任意一条基础安全评价指标不能满足要求时,该子系 统评价结论应为不安全。

    危险级、危险级和严重危险级。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应根据 平价指标发生事故的危险程度和符合本标准的程度等因素综合确 定,且宜符合表3.2. 6的有关规定。

    表3.2.6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

    3.2.7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 Q 评价指标的给定评价分值:

    Q; = 10g n

    100—一子评价项目的给定评价总分值; n一一子评价项目的评价指标(条款)的数量。 7当子评价项目单某一条有若十款时,每一款宜作为一个 评价指标,或由评审专家确定该条的评价指标数量。 8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q: 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k;一 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2.6 条的规定,由评审专家根据工程经验和事故统计数 据等确定。 3.2.8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W: = K≥ql: +K≥q2

    式中:W; 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 q1i 控制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2i 般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K,一控制项的权重值,宜取0.85~1;当该评价项目无 一般项时,权重值应取1; K2 一般项的权重值,宜取0.15~0,且应满足K1十 K2 = 1 的要求; 控制项的评价指标数量; n2 般项的评价指标数量。

    3.2.9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P; 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 W; 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 子系统各评价项目的权重值,具体取值可由评审 专家根据评价项目的重要性确定,可按表3.2.9确

    定,且应满足 i=1 mi 子系统评价项目数量,一般取7。

    表3.2.9子系统各评价项目的权重

    3. 2.10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得分宜按下式 计算:

    (3. 2. 10)

    式中: A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得分: P; 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 f 子系统所占的权重值,具体取值可由评审专家根据 2 子系统的重要性确定,且应满足f;=1的要求; m2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子系统的数量,

    4.1.1工业给水水源应安全可靠,其供水保证率应符合生

    之的安求 4.1.2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水处理工艺应 根据原水水质和用水水质确定,工业用除盐水、纯水、超纯水、 蒸留水等的制备工艺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且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 规范》GB/T50109、《电子工业纯水系统设计规范》GB50685 的有关规定。生产给水系统输送、储存和使用设施不得产生浸出 物的污染。

    4.1.4工业给水系统应能持续满足用户对于水质、水量、

    和水温的使用要求,不应因季节变化和其他因素使水质、水量 水压和水温产生潜在的危险和不利影响

    1当采用市政给水作为水源直接供水,且生产需要必须不 间断供水时,应采用市政可靠的两路供水或其他能保证连续供水 的措施。 2工业企业自备给水系统应为独立系统,不得与市政给水 系统直接连接。当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应采 取空气隔断等可靠的措施防止生产水回流污染。 3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向有毒有害生产设备供水时,应

    采取可靠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给水管道

    4.1.7直接或间接用于制药、食品加工、工艺用水加热的蒸汽 制备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有关规定。 4.1.8食品、制药、试验动物等行业的纯水和超纯水的制备和 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纯水制备的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2纯水制备工艺应满足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 3当生产工艺对纯水和超纯水的供应有严格的细菌控制指 标要求时,应采用循环供水管网系统,且循环水泵不应设置备 用泵; 4当超纯水供水系统有严格细菌控制要求时,管道流速不 应低于1.5m/s,管材内壁应采用抛光镜面管,过流部件内壁应 光滑儿死角; 5管道系统应采取定期清洗和消毒的措施; 6纯水和超纯水调节储存设备的通气管不应直接与大气相 通,应设置可靠的隔断微生物的技术装置。 4.1.9电子行业的纯水和超纯水的制备和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纯水制备工艺应充分考虑原水水质因李节波动对出水水 质造成的影响。 2针对原水及用水水质的不同,纯水制备工艺应采取相应 措施满足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 3纯水和超纯水系统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宜采用单管式 循环供水系统或设有独立回水管的双管式循环供水系统,并应符 合本标准第4.1.8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4管道材质的选用应满足纯水水质指标的要求,且应具有 良好的化学稳定性。管道内壁应为镜面,且不得有渗气现象 5阀门和附件应选择与管道相同的材质,且应选用密封好 结构合理、无渗气现象的阀门。对纯水水质要求严格的系统应采

    4.1.11地表水取水构筑物、蓄水池、给水泵房应采取防止 水淹没的措施,设计洪水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 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且应进行安全复核计算

    4.1.12生产用蓄水池和自备水源等不应受到潜在污染

    1应符合生产工艺对供电和供水安全性的要求: 2当有不间断供水要求时,供电负荷应按一级负荷谁 且应配置自备柴油发电机

    4.1.14生产给水系统应有确保水质不被污染的措施。

    1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的上方; 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的原料、产品的 上方; 3工艺设备的上方; 4工业建筑物内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有特殊要求的洁净车 间,以及变配电室、控制室或机柜间内等。 4.1.16严寒、寒冷地区以及可能结冰的场所应对水处理设施、 蓄水设施、管道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非结冰地区室外露天敷设的 管道应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4.1.17水处理单元、设备、清水池和泵房不应有被雨水没的 潜在风险。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18916的有关规定

    4.2.2当采用天然河水、水库等地表水

    河道的水文特性进行全面分析,并应根据河流的条件,结合取水 形式对河道在设计保证率最小流量和最低水位时,对可取水量及 排水回流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

    物资源进行调查研究,并应对取水水质、取水对海产资源的影响 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进行数值模拟计算与物理模型试验

    的和规划的工业与农业用水量,按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进行水量 平衡计算后确定取水量,且取水量不应大于允许开采量。

    1经处理后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城市再生水可作为循环冷 却水和生产杂用水的供水水源,且应保证其可靠性和合理性: 2采用城市再生水作为工业循环水补充水时,再生水处理 厂的出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8918规定的一级A的要求; 3城市再生水作为生产工艺用水水源时,应论证其安全可 靠性、经济合理性和水处理工艺的安全可靠性。必要时应首先将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经自然水塘、水库等停留15d以上后,再 经处理回用

    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调查 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 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

    4.2.7当采用矿区排水作为水源时,应根据矿区开采规划和排 水方式,以矿区可供使用的稳定的最小排水量作为水源设计流量 的上限值

    艺或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处理水量和试验资料,以及类似水处理 工程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处理构筑 物的设计参数,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 复核。

    4.2.9工艺用除盐水、纯水、超纯水

    满足工艺生产对水质的使用功能要求,且水处理规模、

    满足工艺生产对水质的使用功能要求,且水处理规模、蓄水容量 应与工艺用水量变化曲线相匹配

    4.2.10当给水系统或用水点压力过大影响使用功能和正常的安

    1取水建(构)筑物应采取防洪、防浪、防冰、防沙、防 漂浮物和防水生物的措施: 2当有结冰及流冰情况时,宜在取水口前设置拦冰设施或 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取水口处水温; 3当地表水漂浮物较多时,取水口进口流速宜小于该区域 的天然流速,并应设置清污设备。 4.2.12当水源水质和水量受季节变化影响生产用水水质时,宜 设置备用水源、修建蓄水池和增设李节性水处理单元 4.2.13取水设施应具有合适的备用条件,取水泵备用泵数量宜 为1台~2台。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设置备用并。备用 并的数量应以设计流量计,不宜小于设计流量的10%~20%: 且不得少于1眼井。当采用直流冷却系统时,根据工艺要求可不 设置备用泵

    为1台~2台。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设置备用井。备用 并的数量应以设计流量计,不宜小于设计流量的10%~20%, 且不得少于1眼井。当采用直流冷却系统时,根据工艺要求可不 设置备用泵。

    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确定,引人管的数量不宜少于2条。当有 备用水源或适当容量的蓄水池与水泵机组成的备用水源时,可采 用1条引入管。 4.2.15工业给水系统应分质、分压供水。下列情况可不采用分 质、分压供水: 1当低水质标准用水量较小,且独立供水不合理时,可与 高水质标准系统合并; 2当低压用水量较小,且独立供水不合理时,低压用水可 采用高压给水经减压供水。

    4.3.1分质供水时,严禁不同水质供水管道系统存在相互连接 的潜在风险,当生产要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质 污染,

    4.3.2当直接向下列有毒有害、高度污染的工艺设备供水,且

    .3.2 自安 月年适 设奋供水,上 存在严重的潜在风险时,应采用空气隔断的非直接连接供水,并 应在引人管处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1 石油化工工艺: 2 电解等重金属溶液槽; 3 印染车间工艺; 4 制革车间工艺; 5 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冷却塔补水; 7 其他有水质安全风险的场所。

    4.3.3当采用空气隔断供水仍然存在严重的潜在风险

    场所应采用断流水箱和水泵加压的独立供水系统,且断流水箱礼 水管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1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2有剧毒风险的场所; 3其他可能引发严重危险的场所

    3其他可能引发严重危险的场所。 4.3.4工业给水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避免采用能产生浸出 物的输送管材和储存设施,并应采取措施降低储存和输送过程中 细菌和病原体增加的潜在危险

    4.3.4工业给水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避免采用能产生浸

    物的输送管材和储存设施,并应采取措施降低储存和输送过程中 细菌和病原体增加的潜在危险

    4.3.5除本标准第4.1.6条第2款的规定外,以市政给水作为

    水源的蓄水池和水泵加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视为自备水源 且不得与市政给水管直接连接

    电力标准规范范本水源的蓄水池和水泵加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视为自备力

    4.3.6当生产工艺用水采用串联供水和上道工序的排水作为下

    ..U 七 工艺用水来用审联供水和工道工序的排水作为下 道工序的用水时,应满足生产工艺对用水水质的要求,并应采取 水质监控措施。

    4.3.7市政给水向自备蓄水池和水箱补水时,补水管的设置应

    4.3.7市政给水向自备蓄水池和水箱补水时,补水管的设置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关于空 气隔断和防水质污染的有关规定

    当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低于给水管道管底标高时,可适当减少,但 不应小于0.75m。当必须小于0.75m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4.3.9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业给水对生产工艺系统产生的堵 塞、腐蚀、结垢在可控范围内。 4.3.10当水源为含藻水、高浊度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 置预处理设施。 4.3.11当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工艺要求和规定 标准时消防标准规范范本,应设置专用处理设施。 4.3.12市政给水直接向普通工业企业供水时。引入管处宜设置

    置预处理设施。 1.3.11当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工艺要求和规定 标准时,应设置专用处理设施

    双止回阀型倒流防止器。当未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厂区给水管道 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换热器等密闭容器供水的进水管上应设 置双止回阀型倒流防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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