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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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适应温度变化作用、地基沉陷作用和地震破坏作用引起水 平和竖向变位而设置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 2. 0. 8 止水带 water stopping band: water sealing band

    在构筑物或管渠相邻部分或分段接缝间,用以防止接缝面产 生渗漏的带状设施,其材质类型有金属、橡胶、塑料等。

    在地面上先制作井筒(井室),然后在井简(并室)内挖二 井筒(井室)靠自重或外力下沉至设计标高,再实施封底和 3工程的施工方法,

    以预制钢筋混凝土池壁等构件或半成品为主,拼装而 筋混凝土构筑物。

    桥梁标准规范范本由配置受力的预应力钢筋通过张拉或其他方法在外荷载作 预先施加内应力的混凝土构筑物

    以防渗膜或土为主进行防渗处理的水处理或调蓄构筑物。 稳定塘、湿地、暴雨滞留塘等

    给水(排水)系统中,对原水(污水)进行水质处理、污泥 处置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2.0.16调蓄池构筑物adjusting structure

    给水(排水)系统中,平衡调配(调节)与输送、分配处理 水量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水池结构施工完毕后,以水为介质对其进行的严密性试验

    2.0.18 气密性试验 air tightness test

    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在设计水位条件下以空气为介质 进行的气密性试验。

    3.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 资格。施工项自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 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1.2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 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 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 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1.2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 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 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3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1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 及障碍物情况; 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气象资料; 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疏导及其环境条件; 5 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动力条件; 6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7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 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 层冰冻资料; 8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1.4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 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 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3.1.5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

    3.1.3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

    措施: 1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 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2特殊气候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施工措施; 3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 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 4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 (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3.1.6给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 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施工相互干扰。 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 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 施工。 3.1.7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 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8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 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 单位对所交桩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补钉桩校 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临时水准点和构筑物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 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 3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 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 必须校测; 5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测量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3.1.9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9的规定,并应满足 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 CIL8的右关切定一右特定硬求的构简物施工测最还应遒守其特

    表3.1.9施工测量允许偏差

    1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2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 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 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 使用。 3.1.11在质量检查、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 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 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2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 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3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1.14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 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5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酒守右关施工

    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

    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高空作业、并下作业、水 上作业、水下作业、压力容器等特殊作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 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 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 工程施工; 3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 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7工程应经过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3.1.17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

    3.2.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七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目检合格 基础上,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 (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 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 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一般项目进 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 定外,应全数检查;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 检测;

    9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 确认。 3.2.2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 规范附录B填写。 3.2.3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自中的实测(充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 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 范围内;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 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剂

    9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 确认。 3.2.2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 规范附录B填写。 3.2.3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自中的实测(充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 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充许偏差值的1.5倍 范围内;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 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 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 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 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 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 量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 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 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 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 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 量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 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管渠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 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3.2.7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 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 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 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 工程,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 收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 件进行验收。

    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

    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 (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 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 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 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 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

    3.2.11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

    3.2.12对符合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

    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 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验收。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

    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2.1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 档。

    3.2.1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利

    4.1.2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 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 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3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 施工。 4.1.4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2%。 4.1.5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堰或围护结构的类型、工 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经 审批后方可施工。 4.1.6围堰、围护结构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挖 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应 减少基坑裸露时间。基坑验收后应予保护,防止扰动。 4.1.7深基坑应做好上、下基坑的坡道,保证车辆行驶及施工 人员通行安全。 4.1.8有防汛、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4.1.9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出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1.8有防汛、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确保

    4.2.1 围堰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围堰平面布置图: 2 水体缩窄后的水面曲线和波浪高度验算; 3 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4 围堰断面施工图; 5 板桩加工图; 6 围堰施工方法与要求,施工材料和机具选定; 7 拆除围堰方法与要求; 8 堰内排水安全措施。 4.2.2 围堰结构应满足设计要求,构造简单,便于施工、维护 和拆除。围堰与构筑物外缘之间,应留有满足施工排水与施工作 业要求的宽度。 4.2.3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基坑及河道的水文地质、施工方

    4.2.2围堰结构应满足设计要求,构造简单,便于施工 和拆除。围堰与构筑物外缘之间,应留有满足施工排水与 业要求的宽度。

    法和装备、环境保护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 类型的适用条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围堰适用条件

    2.4土、袋装士、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 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

    最高水位1.0~1.5m;临近通航水体尚应考虑涌浪高度。 4.2.5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 水质。 4.2.6围堰内基坑排水过程中必须随时对围堰进行检查,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围堰坑内积水、渗水量应进行测算,并应绘制排水量与 下降水位值之间的关系曲线,在堰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进行观测 与记录; 2排水量与水位下降发生异常时,应停止排水,查明原因 进行处理后,再重新进行排水: 3排水后堰内水位不下降,甚至上升时,必须立即停止排 水,进行检查;如发现围堰变形、结构不稳定,必须立即向堰内 注水,使其恢复至平衡水位后,查明原因并经处理合格后方能抽 除堰内水并重新排水。 4.2.7土、袋装土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筑前必须清理基底; 2填筑材料应以黏性土为主; 3填筑顺序应自岸边起始,双向合拢时,拢口应设置于水 深较浅区域:; 4围堰填筑完成后,堰内应进行压渗处理,堰外迎水面进 行防冲刷加固; 5土、袋装士围堰结构尺寸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 4. 2. 7土、袋装围堰结构尺

    注:表中堰顶宽度指不行驶机动车时的宽度。

    .2.8钢板桩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的钢板桩材质、型号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悬臂钢板桩,其埋设深度、强度、刚度、稳定性均应经 十算、验算; 3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 形;在存放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内积水; 4钢板桩的接长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焊接时 用夹具夹紧,先焊钢板桩接头,后焊连接钢板: 5钢板桩的插、打与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涂料; 2)吊装钢板桩的吊点结构牢固安全、位置准确; 3)钢板桩在黏土中不宜采用射水法流桩,锤击时应设 桩帽; 4)应设插、打导向装置,最初插、打的钢板桩,应详 细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 5)需要接长的钢板桩,其相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 应上下错开不少于1m; 6)钢板桩的转角及封闭,可用焊接连接或骑缝搭接; 7)拆除钢板桩前,堰内外水位应相同,拔桩应由下游 开始。 .2.9在通航河道上的围堰布置要满足航行的要求,并设置警 土标士和蔽宗灯

    4.3.1下列工程施工应采取降排水措施: 1 受地表水、地下动水压力作用影响的地下结构工程; 2 采用排水法下沉和封底的沉井工程; 3 基坑底部存在承压含水层,.且经验算基底开挖面至承压 含水层顶板之间的土体重力不足以平衡承压水水头压力,需要减 压降水的工程;

    4基坑位于承压水层中,必须降低承压水水个

    1收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资料; 2确定土层稳定性计算参数; 3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确定施工降排水方法、机具选型 及数量; 4对基坑渗透性的评定和渗水量的估算,以及地基沉降变 形的计算; 5确定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孔(井)的布置; 6必要时应作抽水试验,验证渗透系数及水力坡降曲线 以保证基坑地下水位降至坑底以下; 7基坑受承压水影响时,应进行承压水降压计算,对承压 水降压的影响进行评估。 4.3.3施工降排水系统的排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 的河道或排水管道。 4.3.4降排水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 围构筑物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4.3.5施工过程中不得间断降排水,并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检 查和维护;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降排水。 4.3.6冬期施工应对降排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停止抽水时应 及时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3.7明排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表

    1适用于排除地表水或土质坚实、土层渗透系数较小、地下 水位较低、水量较少、降水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槽)排水; 2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表4.3.7选择具体方式;

    表4.3.7明排水方式选择

    3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 4集水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构筑物基础范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坑的 开挖及构筑物施工; 2)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础范 围内设置,集水井筒与基础紧密连接,便于封堵; 3)井壁宜加支护;土层稳定且井深不大于1.2m时, 可不加支护; 4)处于细砂、粉砂、粉七或粉质黏土等土层时,应采 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并底高程应低于基坑 底,且不宜小于1.2m; 5排水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合基坑的开挖及时降低深度,其深度不宜小 于0.3m; 2)基坑挖至设计高程,渗水量较少时,宜采用首沟 排水; 3)基坑挖至设计高程,渗水量较大时,宜在排水沟内 理设直径150~200mm设有滤水孔的排水管,且排 水管两侧和上部应回填卵石或碎石

    4.3.8并点降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宜小于基坑(槽) 底面以下0.5m,软土地层的设计降水深度宜适当加大:受承压 水层影响时,设计降水深度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2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地下静水位、土层渗透系数及涌 水量按表4.3.8选用并点系统; 3并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滤 层厚度宜为100~150mm;并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可略大于并点 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可用滤料回填; 4并点管应居中安装且保持垂直:填滤料时井点管口应临时 封堵,滤料沿井点管周围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静水位;

    表4.3.8并点系统选用条件

    5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 的结果:可对并点设计作必要的调整; 6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抽水设备基座的高程宜尽量 降低; 7并壁管长度充许偏差为士100mm,并点管安装高程的允 许偏差为士100mm。 4.3.9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 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位以上部分,可用黏土 填实。

    4.3.9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 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位以上部分,可用黏士 填实。

    4.4.1 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 挖、运土石方的机械型号、数量; 3 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法: 围护与支撑的结构形式,支设、拆除方法及安全措施; 5 基坑边坡以外堆土石方的位置及数量,弃运土石方运输 路线及土石方挖运平衡表;

    6开挖机械、运输车辆的行驶线路及斜道设置; 7支护结构、周围环境的监控量测措施。 4.4.2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边坡工程技 术规范》GB50330的相关规定。 4.4.3基坑底部为倒锥形时,坡度变换处增设控制桩;同时沿 圆弧方向的控制桩也应加密。 4.4.4基坑的边坡应经稳定性验算确定。土质条件良好、地 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周围环境条件充许时,深度在5m 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6开挖机械、运输车辆的行驶线路及斜道设置; 7支护结构、周围环境的监控量测措施。 4.4.2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边坡工程技 术规范》GB50330的相关规定。

    圆弧方向的控制桩也应加密。

    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周围环境条件充许时,深度在 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4.4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边坡的

    4.4.5土石方应随挖、随运,宜将适用于回填的土分类堆放 备用。 4.4.6 基坑开挖的顺序、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遵循“对 称平衡、分层分段(块)、限时挖土、限时支撑”的原则

    4.4.7采用明排水的基坑,当边坡岩土出现裂缝、沉降失稳等 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开挖,进行加固、削坡等处理。 雨期施工基坑边坡不稳定时,其坡度应适度放缓;并应采取 保护措施

    4.4.7采用明排水的基坑,当边坡岩土出现裂缝、沉降失稳等

    4.4.8设有支撑的基坑,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

    开挖和严禁超挖”的原则开挖,并应按施工方案在基坑边 方:基坑边堆置士方不得超过设计的堆置高度,

    4.4.9基坑的降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排水系统应于开挖前2~3周运行;对深度较大,或对 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运行时间还应适当提前 2及时排除基坑积水,有效地防止雨水进入基坑; 3基坑受承压水影响时,应在开挖前检查承压水的降压 情况。 4.4.10软土地层或地下水位高、承压水水压大、易发生流砂、 管涌地区的基坑,必须确保降排水系统有效运行;如发现涌水、 流砂、管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 能继续开挖。 4.4.11基坑施工中,地基不得扰动或超挖;局部扰动或超挖 并超出允许偏差时,应与设计商定或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排水不良发生扰动时,应全部清除扰动部分,用卵石、 碎石或级配砾石回填; 2岩土地基局部超挖时,应全部清除基底碎渣,回填低强

    1降排水系统应于开挖前2~3周运行;对深度较大,或对 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运行时间还应适当提前: 2及时排除基坑积水,有效地防止雨水进入基坑: 3 基坑受承压水影响时,应在开挖前检查承压水的降压 情况。 4.4.10软土地层或地下水位高、承压水水压大、易发生流砂

    3基坑受承压水影响时,应在开挖前检查承压水的降压 情况。 4.4.10软土地层或地下水位高、承压水水压大、易发生流砂、 管涌地区的基坑,必须确保降排水系统有效运行;如发现涌水、 流砂、管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 能继续开挖。

    管涌地区的基坑,必须确保降排水系统有效运行;如发现 流砂、管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 能继续开挖。

    4.4.11基坑施工中,地基不得扰动或超挖;局部扰动或

    1排水不良发生扰动时,应全部清除扰动部分,用卵石、 碎石或级配砾石回填; 2岩土地基局部超挖时,应全部清除基底碎渣,回填低强 度混凝土或碎石。 4.4.12超固结岩土复合边坡遇水结冰冻融易产生滑时,应及 时采取措施防止塌与滑坡。 4.4.13开挖深度大于5m,或地基为软弱土层,地下水渗透系 hz tt

    4.4.14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施工场地及 周围环境要求、施工装备、工艺能力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并应按 照表 4.4.14选用支护结构。

    表4.4.14支护结构形式及其适用条件序号类别结构形式适用条件备注基坑深度≤6m,土质采用单排、多排布置成粉喷桩较密实,侧壁安全等级连续墙体,亦可结合土钉二、三级基坑喷射混凝土水泥土类基坑深度≤7m,土层深层揽组合成土钉墙,加固边渗透系数较大,侧壁安拌桩坡同时起隔渗作用全等级二、三级基坑基坑深度≤7m,软土层,侧壁安全等级二、与粉喷桩、深层搅拌桩预制桩三级基坑;周围环境对结合使用振动敏感的应采用静力压桩钢筋混基坑深度≤14m,侧与锁口梁、围擦、锚杆2凝土类钻孔桩壁安全等级一、二、三组合成支护体系,亦可与级基坑粉喷、搅拌桩结合基坑深度大于12m,与地下结构外墙结合,地下连有降水要求,土层及软以及楼板梁等结合形成支续墙土层,侧壁安全等级一、护体系二、三级基坑基坑深度小于8m,软土地基,有降水要求时用单排或双排布置,与应与搅拌桩等结合,侧型钢组合桩锁口梁、围、锚杆组成壁安全等级一、二、三支护体系级基坑;不宜用于周围钢板环境对沉降敏感的基坑3桩类基坑深度小于11m,能满足降水要求,适用拉森式专!侧壁安全等级一、二、布置成弧形、拱形,自用钢板桩三级基坑;不宜用于周行止水围环境对沉降敏感的基坑木桩基坑深小于6m,侧壁木材强度满足要求木板安全等级三级基坑桩类基坑深度小于5m,侧壁企口板桩木材强度满足要求安全等级二、三级基坑20

    4.4.15基坑支护应付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类桩的 人土深度及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3围护墙体、支撑围、支撑端头处设置传力构造,围 及支撑不应偏心受力,围標集中受力部位应加肋板; 4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表4.4.15选用相应的侧壁安全等级 及重要性系数: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

    5支护不得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6支护安装和拆除方便、安全、可靠。 4.4.16支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到规定深度时,应及时安装支护构件; 2设在基坑中下层的支撑梁及土锚杆,应在挖土至规定注 度后及时安装: 3支护的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 4.4.17支护系统的维护、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方开挖和结构施工时,不得碰撞或损坏边坡、支护租 件,降排水设施等; 2施工机具设备、材料,应按施工方案均匀堆(停)放 3重型施工机械的行驶及停置必须在基坑安全距离以外; 4做好基坑周边地表水的排泄和地下水的疏导;

    5雨期应覆盖士边坡,防止冲刷、浸润下滑,冬期应防正 冻融。 4.4.18支护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变形速率过快时,应在坑底与坑壁 间增设斜撑、角撑等: 2边坡士体裂缝呈现加速趋势,必须立即采取反压坡脚、 减载、削坡等安全措施,保持稳定后再行全面加固; 3坑壁漏水、流砂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封堵,封堵失效时 必须立即灌注速凝浆液固结土体,阻止水土流失,保护基坑的安 全与稳定; 4基坑周边构筑物出现沉降失稳、裂缝、倾斜等征兆时, 必须及时加固处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4.19基坑升挖与支护施工应进行量测监控,蓝测项目、监测 控制值应根据设计要求及基坑侧壁安全等级进行选择,并应符合 表 4. 4. 19 的规定。

    表4.4.19基坑开挖监测项目

    注:“”为必选项目,“”为可选项目,可按设计要求选择。

    4.5.1地基基础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4.5.1地基基础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

    JGJ106的有关规定

    4降排水系统。 4.5.3地基基础的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地基处理方式的选择,材料、配比,施工工艺和顺序 施工参数,施工机具,地基强度及承载力检验方法; 2复合地基桩成桩工艺,材料、配比,施工参数,施工机 具,承载力检测要求; 3工程基础桩成桩施工工艺,材料、配比,施工参数,施 工机具,承载力检测要求。 4.5.4施工前应进行施工场地的整理,满足施工机具的作业要 求;并应复核施工测量的轴线、水准点;所有施工机具、仪器仪 表应进场验收合格,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4.5.3地基基础的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5地基处理施工应符合下

    1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应将表层的浮土清 除,并应控制材料配比、含水量、分层厚度及压实度,混合料应 觉拌均匀;地层遇有局部软弱土层或孔穴,挖除后用素土或灰士 分层填实; 2强夯处理地基:应将施工场地的积水及时排除,地下水 应降低到夯层面以下2m;施工应控制锤落距、次数,夯击位 置和夯击范围;强夯处理的范围宜超出构筑物基础,超出范围为 加固深度的1/3~1/2,且不小于3m;对地基透水性差、含水量 高的土层,前后两遍夯击应有2~4周的间歇期; 3注浆加固地基:应根据设计要求及工程具体情况选用浆 液材料,并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浆液配比、施工参数及注浆顺 序;浆液应搅拌充分、筛网过滤;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参数和

    注浆顺序;地基承载力、注浆体强度合格率达不到80%时,应 进行二次注浆。

    1复合地基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工艺性试桩,以验证或 调整设计参数,并确定施工工艺、技术参数: 2复合地基桩,应控制所用材料配比,以及桩(孔)位, 桩(孔)径、桩长(孔深)、桩(孔)身垂直度的偏差; 3水泥土搅拌桩,应控制水泥浆注人量、机头喷浆提升速 度、搅拌次数;停浆(灰)面宜比设计桩顶高300~500mm; 4高压旋喷桩,应控制水泥用量、压力、相邻桩位间距 提升速度和旋转速度:并应合理安排成施工顺序,详细记录成 孔情况;需要扩大加固范围或提高强度时应采取复喷措施! 5振冲桩,应控制填料粒径、填料用量、水压、振密电流 留振时间和振冲点位置顺序,防止漏振; 6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应控制桩身混合料的配比、落度 灌人量和提拔钻杆(或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成桩顶标高宜高 于设计标高500mm以上; 7砂桩,应选择适当的成桩方法,控制灌砂量、标高;合 理安排成桩施工顺序; 8土和灰土挤密桩,应控制填料含水量和夯击次数;并应 合理安排成桩施工顺序;成桩预留覆盖土层厚度:沉管(锤击 振动)成孔宜为0.50~0.70m,冲击成孔宜为1.20~1.50m; 9预制桩及灌注桩,应按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执行; 10复合地基桩施工完成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规定和设计要求,检验 体强度和地基承载力。

    4.5.7工程基础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桩工艺、技术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必要时应进行承 载力或成桩工艺的试桩; 2所用的工程材料、预制混凝土桩及钢桩、灌注桩的预制

    钢筋笼及混凝土进场验收合格: 3混凝土灌注桩,应控制成孔、清渣、钢筋笼放置、灌注 混凝土施工,防止(缩)孔和钻孔灌注桩护筒周围冒浆现象; 端承桩应复验持力层的岩土性能,或按设计要求对桩底进行 处理; 4沉入桩,应控制沉桩的垂直度、贯人度、标高,桩顶的 完整性;接桩施工的间歇时间应符合规定,焊接接桩应做10% 的焊缝探伤检验;应按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和地形地貌安排施工 顺序;施加桩顶的作用力与桩帽、桩垫、桩身的中心轴线应 重合; 5沉入斜桩时,其倾斜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避免影响后 沉入桩施工。

    3混凝土灌注桩,应控制成孔、清渣、钢筋笼放置、灌注 混凝土施工,防止(缩)孔和钻孔灌注桩护筒周围冒浆现象; 端承桩应复验持力层的岩土性能,或按设计要求对桩底进行 处理; 4沉入桩,应控制沉桩的垂直度、贯人度、标高,桩顶的 完整性;接桩施工的间歇时间应符合规定,焊接接桩应做10% 的焊缝探伤检验;应按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和地形地貌安排施工 顺序;施加桩顶的作用力与桩帽、桩垫、桩身的中心轴线应 重合; 5沉人斜桩时,其倾斜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避免影响后 沉人桩施工。 4.5.8抗浮锚杆、抗浮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浮锚杆,应采取打入式工艺或压浆工艺;成孔机具符 合要求; 2预制抗浮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桩身抗裂性能检验; 3 抗浮锚杆、抗浮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抗拨检验。 4.5.9 构筑物的垫层、基础及底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地基面层进行清理; 2 清除成桩顶端的预留高出部分和松散部分; 3对桩顶的钢筋进行整形、处理; 4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设置变形缝。

    4.5.8抗浮锚杆、抗浮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浮锚杆,应采取打入式工艺或压浆工艺;成孔机具符 合要求; 2预制抗浮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桩身抗裂性能检验; 3 抗浮锚杆、抗浮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抗拨检验。 4.5.9 构筑物的垫层、基础及底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地基面层进行清理: 2 清除成桩顶端的预留高出部分和松散部分; 3对桩顶的钢筋进行整形、处理; 4: 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设置变形缝,

    4.6.4每层回填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 经过现场试验确定,层厚差不得超出100mm。 4.6.5应均匀回填、分层压实,其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 4.7.7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6.6钢、木板桩支撑的基坑回填,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 层进行。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或土锚杆的高度时,方可拆 除该层支撑。拆除后的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宜用砂填实。 4.6.7雨期应经常检验回填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 土淋雨;填土时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雨 天不宜填土。

    4.6.4每层回填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情况及所月

    4.7.7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6.8冬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 可均匀掺人冻土,其数量不应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但冻土 的块径不得大于150mm。 4.6.9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和沉降观测 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周建(构) 筑物安全为止。

    4.6.8冬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食用盐标准,其

    均匀掺人冻土,其数量不应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但冻 块径不得大于150mm。

    4.7.1围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堰结构形式和围堰高度、堰底宽度、堰顶宽度以及悬 臂桩式围堰板桩入土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2堰体稳固,变位、沉降在限定值内,无开裂、塌方、滑 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流;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一般项目3所用钢板桩、木桩、填筑土石方、围堰用袋等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钢板桩、编织袋、石料等的出厂合格证;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土质鉴定报告。4土、袋装土围堰的边坡应稳定、密实,堰内边坡平整、堰外边坡耐水流冲刷;双层桩填芯围堰的内外桩排列紧密一致,芯内填筑材料应分层压实;止水钢板桩垂直,相邻板桩锁口咬合紧密;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51围堰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1的规定。表4.7.1围堰施工允许偏差检查数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检查方法范围点数围堰中心轴线位置50用经纬仪、钢尺量2堰项高程不低于设计要求水准仪测量3堰顶宽度不低于设计要求每钢尺量10m4边坡不陡于设计要求钢尺量钢板桩、木桩陆上:100;5用经纬仪、钢尺量轴线位置水上200陆上:100;钢板桩顶标高水准仪测量水上200每207钢板桩、木桩长度±100钢尺量根1.0%H,8钢板桩垂直度线锤及直尺量且不大于100注:H指钢板桩的总长度,mm。4.7.2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基底不应受浸泡或受冻;天然地基不得扰动、超挖;27

    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处理资料、施工记录。 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查方法:检查验基(槽)记录;检查地基处理或承载力检 、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报告。 验查数量: 1)同类型、同处理工艺的地基:不应少于3点: 1000m以上工程,每100m至少应有1点; 3000m以上工程,每300m至少应有1点;每个独 立基础下不应少于1点,条形基础槽,每20延米应 有1点; 2)同类型、同工艺的复合地基:不少于总数的1%,且 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检验要求时,不少于总数的 1%,且至少3根; 3)同类型、同工艺的工程基础桩承载力和桩身质量: 承载力:采用静载荷试验时,不少于总数的1%,且 不应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 根;采用高应变动力检测时,不少于总数的2%,且 不应少于5根; 桩身质量:灌注桩,不少于总数的30%抗震标准规范范本,且不应少 于20根;其他桩,不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 10根。 基坑边坡稳定、围护结构安全可靠,无变形、沉降、位 线流现象;基底无隆起、沉陷、涌水(砂)等现象; 查方法:观察;检查监测记录、施工记录。

    4基坑边坡护坡完整,无明显渗水现象;围护墙体排列整 齐,钢板桩咬合紧密,混凝土墙体结构密实、接缝严密,围与 支撑牢固可靠;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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