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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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1输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 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 3.4.2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3.4.3事故用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当城镇输水采用2条 以上管道时,应按满足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在多水源或设置

    3.4.4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辑

    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 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医院标准规范范本,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3.4.5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3.4.6应减少供水管网漏损率,并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4.8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 3.4.9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 保证供水安全

    3.4.8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来

    施安全;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并应 防止管道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

    3.4.11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地区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4.12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 运行前应冲洗、消毒

    3.5.1城镇水厂对原水进行处理,出厂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 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

    3.5.2城镇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

    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 保障安全。

    3.5.3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3.5.4城镇水厂中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卫生防 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3.5.4城镇水厂中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卫

    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 措施。

    3.6.1民用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 和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

    3. 6. 1 民用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

    3.6.2设置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受到污染,应方便安装 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

    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 3.6.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 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3.6.4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正污水、废水 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 拱旅

    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 措施

    3.6.5建筑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件

    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节能、节水和维护管 理等因素确定。

    3.6.6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

    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3.6.7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在

    .6.9消防给水水源必须安全可

    3.6.10消防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

    3.6.11消防给水系统的构筑物、站室、设备、管网等均应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其供电应安全可靠。

    3.6.11消防给水系统的构筑物、站室、设备、管网等均应采取

    3.7建筑热水和直饮水

    3.7.1建筑热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建筑热水 热源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 确定

    3.7.3建筑热水水温应满足使用要求,特殊建筑内的

    3.7.3建筑热水水温应满足使用要求,特殊建筑内的热水供应 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3.7.4水加热、储热设备及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 供水。

    3.7.6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 用净水水质标准》CI94的规定,且应采取严格的保障措施

    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且应采取严格的保障措施

    4.1.1城镇排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利 用城镇雨水和污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防止城镇被雨水、污 水淹渍的功能。

    4.1:2城镇排水规划应合 程规模、芯体布 局和综合径流系数等,正确指导排水工程建设。城镇排水系统应 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

    4.1.3城镇排水体制的确定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应

    考虑原有排水管网情况、地区降水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 条件。

    4.1.4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合理确定截流 倍数。

    倍数。 4.1.5城镇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时,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 4.1.6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应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 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 影响。 4.1.7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必须进行处理,不得随 意排放。 4.1.8排入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如

    4.1.5城镇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时,严禁雨、污水管

    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 的措施。

    4.2建筑排水4.2.1建筑排水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食品造成污染,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安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4.2.2当不自带水封的卫生器具与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的泄漏。4.2.3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4.2.4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入口等不能采用重力流排出雨水的场所,应设置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保证雨水及时安全排出。4. 2. 5化粪池的设置不得污染地下取水构筑物及生活储水池。4.2.6医疗机构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必须进行消毒处理。4.2.7建筑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并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4.3排水管渠4.3.1排水管渠应经济合理地输送雨水、污水,并应具备下列性能:1排水应通畅,不应堵塞;不应危害公众卫生和公众健康;不应危害附近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4重力流污水管道最大设计充满度应保障安全。4.3.2立体交义地道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4.3.3操作人员下并作业前,必须采取自然通风或人工强制通10

    风使易爆或有毒气体浓度降至安全范围;下并作业时,操作人员 应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服;并下作业期间,必须采用连 续的人工通风

    4.3.4应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护和更新排水管渠的制度, 并应严格执行。

    4.4.1排水泵站应安全、可靠、高效地提升、排除雨水和污水

    排水泵站应安全、可靠、高效地提升、排除雨水和污水。 排水泵站的水泵应满足在最高使用频率时处于高效区运 在最高工作扬程和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安全稳 行

    行,在最高工作扬程和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安全稳 定运行。

    4.4.3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室外污水泵站,必

    须独立设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4.4排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安全防护、机电设备安装、运行 和检修的要求

    4.4.5与立体交叉地道合建的雨水泵站的电气设备应有不被淹 渍的措施

    地道雨水泵站和为大型公共地下设施设置的雨水泵站应设 用泵

    4.4.7排水泵站出水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 并应按当地航运、水利、港务和市政等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消能设 施和警示标志。

    4.5.1污水处理厂应具有有效减少城镇水污染物的功能,排放 的水、泥和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泥和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 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外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4.5.2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

    4.5.3污水处理厂的总体设计应有利于降低运行能耗,减少臭 气和噪声对操作管理人员的影响

    气和噪声对操作管理人员的影响。 4.5.4合流制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处理截流初期雨水的能力。 4.5.5污水采用自然处理时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不得污 染地下水,

    4.5.4合流制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处理截流初期雨水的能力

    4.5.6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消毒后排放,污水消毒场所

    4.5.7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4.6.1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安全、有效 处置。 4.6.2 在污泥消化池、污泥气管道、储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 等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3 污泥气应综合利用,不得擅自向大气排放。 4.6.4 污泥浓缩脱水机房应通风良好,溶药场所应采取防滑 措施。 4.6.5 污泥堆肥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液等措施,防 正水体污沈

    4.6.5污泥堆肥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液等措施 止水体污染

    4.6.6污泥热干化车间和污泥料仓应采取通风防爆的安全措施

    4.6.6污泥热干化车间和污泥料仓应采取通风防爆的安全措施

    4.6.6污泥热干化车间和污泥料仓应采取通风防爆的安全措施

    经净化处理后,排放的烟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1.1城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状况编制城镇再生水与雨

    5.1.1城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状况编制城镇再生水与雨 水利用规划

    5.1.2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

    5.1.3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应保障用

    5.2.1城镇再生水水源应保障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可靠、 安全。

    射性废水严禁作为再生水水

    5.3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5.3.1城镇再生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 入管道或水体时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事故排放时应采 取相关应急措施

    5.3.5当将生活饮用水作为再生水的补水时,应采取可靠有效 的防回流污染措施。

    5.4.1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应以拟建区域近期历年的降雨量资料 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依据

    5.4.1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应以拟建区域近期历年的降雨量资料

    5.4.2雨水利用规划应以雨水收集回用、雨水入渗、

    5.4.3雨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区域的天然

    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 5.4.4雨水收集、调蓄、处理和利用工程不应对周边土壤环境 植物的生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和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和隐患。 5.4.5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 须消毒后再利用

    6.1.1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各站的地面建筑物,其结构设计 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标准的相应 规定。

    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标准的相应 规定。 6.1.2城镇给水排水设施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 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3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设计,必须依 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确定结构类型、构造、基础形式及地基处 理方式。

    5.1.3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设计,必须依 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确定结构类型、构造、基础形式及地基处 理方式。

    1结构设计应计入在正常建造、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各种工况的组合荷载、地震作用(位于地震区)和环境影响 (温、湿度变化,周围介质影响等);并正确建立计算模型,进行 相应的承载力和变形、开裂控制等计算。 2结构施工应按照相应的国家现行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执行。 3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养护操作规程。 6.1.5构筑物和管道结构在各项组合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应按 弹性体计算,不得考虑非弹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 6.1.6对位于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核算施 工及使用期间的抗浮稳定性;相应核算水位应依据勘察文件提供 的可能发生的最高水位

    6.1.7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材料,其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95% 的保证率;当位于抗震设防地区时,结构所用的钢材应符合抗震 性能要求。

    6.1.7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材料,其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6.1.8应控制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 尚应限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 6.1.9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的构筑物和地下管道,不应采用遇 水浸蚀材料制成的砌块和空芯砌块。 6.1.10对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进行结构设计时,当构件截 面处于中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应按控制不出现裂缝设计:当 构件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时,应按控制裂缝宽度设 计,充许的裂缝宽度应满足正常使用和耐久性要求。 6.1.11对平面尺寸超长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应计入混 凝土成型过程中水化热及运行期间季节温差的作用,在设计和施 工过程中均应制定合理、可靠的应对措施。 6.1.12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时,应确保结构自身及其周 边环境的安全。

    6.1.13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结构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

    1工程采用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 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 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2对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 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 行质量控制:每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 间,必须进行交接验收。 4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 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5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结 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时,严禁验收

    6.2.3盛水构筑物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合适的水泥品种和水泥用量。 2 混凝土的水胶比应控制在不大于0.5。 3 应根据运行条件确定混凝土的抗渗等级。 4 应根据环境条件(寒冷或严寒地区)确定混凝土的抗冻 等级。 5应根据环境条件(大气、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和运 行介质的侵蚀性,有针对性地选用水泥品种和水泥用量,满足抗 侵蚀要求。

    6.3.1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管道的管材及其接口连接构造等 的选用,应根据管道的运行功能、施工敷设条件、环境条件,经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2埋地管道的结构设计,应鉴别设计采用管材的刚、柔性。 在组合荷载的作用下,对刚性管道应进行强度和裂缝控制核算; 对柔性管道,应按管土共同工作的模式进行结构内力分析,核算 截面强度、截面环向稳定及变形量。 6.3.3对开槽敷设的管道,应对管道周围不同部位回填土的压 实度分别提出设计要求。 6.3.4对非开挖顶进施工的管道,管顶承受的竖向土压力应计 入上部土体极限平衡裂面上的剪应力对土压力的影响。 6.3.5对跨越江湖架空敷设的拱形或折线形钢管道,应核算其 在侧向荷载作用下,出平面变位引起的P一△效应。 6.3.6对塑料管进行结构核算时,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的标准

    6.3.6对塑料管进行结构核算时,其物理力学性能指

    6.4.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城镇给水排水工 程,其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相应的抗震设防 类别及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GB50223确定。 6.4.2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及颁发的文件 (图件)确定。 6.4.3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当遭遇本地 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应仍能继续使用: 2管道震害在管网中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得造成较产 重次生灾害。 6.4.4抗震设计中,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 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为6度:0.05g;7度:0.1g(0.15g);8 度:0.2g(0.3g);9度:0.4g。g为重力加速度。 6.4.5构筑物的结构抗震验算,应对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 计算水平地震作用(结构自重惯性力、动水压力、动土压力等) 并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对盛 水构筑物尚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 组合。 6.4.6当需要对埋地管道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应计算在地震 作用下,剪切波行进时管道结构的位移或应变。 6.4.7结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程,其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相应的抗震 类别及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 准》GB50223确定。

    6.4.2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及颁发的 (图件) 确定。

    6.4.3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当遭遇

    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为6度:0.05g;7度:0.1g(0.15g 度:0.2g(0.3g);9度:0.4g。g为重力加速度。

    算水平地震作用(结构自重惯性力、动水压力、动土压力等): 并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对盛 水构筑物尚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 组合,

    6.4.6当需要对理地管道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应计算在地震

    6.4.7结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结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 2 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力; 3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薄弱部位应 米取加强措施: 4对埋地管道除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外,沿线应设置柔性

    连接措施。 6.4.8位于地震液化地基上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根据地基 化的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消除或减轻液化作用的措施

    6.4.8位于地震液化地基上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根据地基土液 化的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消除或减轻液化作用的措施。 5.4.9理地管道山区边坡和江、湖、河道岸边敷设时,应对 该处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并采取抗震措施

    6.4.8位于地震液化地基上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根据地基土液 化的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消除或减轻液化作用的措施

    该处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并采取抗震措施

    7.1.1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能安全、高效、稳定地运行, 便于使用和维护

    7.1.2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效能应满足生产工艺和生产能

    求,并且应满足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能力要求。 7.1.3机电设备的易损件、消耗材料配备,应保障正常生产和 维护保养的需要

    7.1.5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能为突发事件情况下所采

    7.1.6在爆炸性危险气体或爆炸性

    7.1.7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定期进行专业的维护保养。

    7.2.1机械设备各组成部件的材质,应满足卫生、环保和耐久 性的要求。 7.2.2机械设备的操作和控制方式应满足工艺和自动化控制系 统的要求。 7.2.3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必须检 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运行期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 检验。 7.2.4 机械设备基础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主体构筑物的抗

    7.2.1机械设备各组成部件的材质,应满足卫生、环保和 性的要求。 7.2.2机械设备的操作和控制方式应满足工艺和自动化控 统的要求

    7.2.3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必须检 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运行期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 检验。

    7.2.4机械设备基础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主体构筑物的抗 震设防烈度。

    .2.5机搬设备有外露运动部件或定行 自小. 不我女主防 护措施,并应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 7.2.6机械设备的临空作业场所应具有安全保障措施

    护措施,并应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

    7.3.1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连续、安 行的要求。

    7.3.4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部件和构筑物内部钢筋

    用的机电设备不应对周边电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 损害。

    7.3.6机电设备的电气控

    7.3.7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 常规维护的要求

    7.3.7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

    7.4信息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7.4.1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 设置连续的监测和报警装置,该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设备应 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 7.4.2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 验和标定。

    7.4.2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 验和标定,

    7.4.3城镇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

    求的在线式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

    7.4.5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

    与控制工艺过程参数和工艺设备的运行海绵城市标准规范范本,应能够监视供电系 备的运行。

    7.4.6应采取自动监视和报警的技术防范措施,保障城镇 设施的安全。

    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

    7.4.8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通信系统设备应满足日常生产

    设施,实现生产调度,优化系统运行 7.4.10给水排水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调度中心应安全可 靠,连续运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固定资产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I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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