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6-2017 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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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JG 16-2017  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

    3.4.4室外给水管道连接方式应符合下

    1钢管应采用焊接方式连接,如接口内部无法进行防腐处理的,可采用法兰 连接,并采取保护措施; 2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应采用承插口钢圈和硬质圆形胶圈进行承插 式连接; 3球墨铸铁管应采用承插式橡胶圈柔性接口方式连接: 4高密度聚乙烯管(HDPE)宜采用电熔连接或热熔对接: 5不锈钢管宜采用焊接或螺纹连接;

    3.4.6金属管道必须有防腐措施检验检疫标准,其内外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

    3.4.6金属管道必须有防腐措施,其内外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的外壁应按国标要求采用除锈、喷锌及热喷涂石油沥青 进行外防腐; 2球墨铸铁管及管件应采用内衬水泥砂浆或环氧陶瓷进行内防腐,该工艺应 由生产厂家在厂内完成; 3埋地钢管及管件的外壁应按国标要求进行特加强级(六油二布)环氧煤沥 青涂料外防腐,或采用聚氨酯(PU)涂层、三层聚乙烯外防腐;明装钢管及管件 的外壁应采用耐候漆等特加强级防腐措施; 4钢管应采用内衬水泥砂浆或环氧树脂涂料等进行内防腐,环氧树脂涂料内 对工艺应由生产厂家在厂内完成;内衬水泥砂浆工艺管径大于等于1600mm现场 施工后进行离心喷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管径小于1600mm应由生 产厂家在厂内完成; 5用于内涂的水泥砂浆,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理地给水钢管道水泥砂浆 对里技术标准》(CECS10)的要求; 6用于内涂的环氧树脂涂料,必须采用食品级的环氧涂料,其衬里厚度、粘 结力等技术要求,必须满足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7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为防正发生电化学腐蚀,应设置阴极保护及采取其他 相应的保护措施。 1)管径大于等于1000mm; 2)敷设在腐蚀性土壤中或电气化铁路附近; 3)其他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

    3.4.7阀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径大于等于600mm的阀,宜采用蝶阀。阀1材质应采用不锈钢阀板和 球墨铸铁阀体。在阀门的内表面应静电喷涂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对水质无污染 的环氧涂料,且该工艺必须由生产厂家在厂内完成。涂料的质量要求为: 1)表面均匀、光滑、不易脱落; 2)厚度不得小于0.3mm,防腐等级应为特加强级 3)3000伏电火花试验合格。 2直径大于等于100mm,小于600mm,宜采用软密封闸阀; 3直径小于100mm,宜采用铜闸阀; 4市政阀门的压力等级宜不小于1.OMPa; 5阀门井直径的选择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并做好防渗处理。

    3.4.8消火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栓体材质宜为球墨铸铁,启团杆宜为不锈钢或铜质材料制作。消火栓栓体 应易拆卸、无泄水口,且应有固定于地面的附属保护设施; 2制作消火栓皮碗的材料,应为三元乙丙橡胶(EPDM),不得采用再生橡胶: 3消火栓栓体与连接管段,宜采用法兰连接;消火栓阀门至消火栓之间的连 接管段,应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高密度聚乙烯管(HDPE); 4消火栓的内表面必须进行内防腐,内防腐材料应为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环 氧涂料,涂层的等级应为加强级,该工艺必须由生产厂家在厂内完成。内防腐涂 料尚须符合3.4.7的有关要求。

    3.4.9排气阀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给水管网局部高点上应设复合式排气阀,管线竖向布置平缓时,宜间 隔1000m左右设一处复合式排气阀: 2安装排气设施的井室应保持干净。 3.4.10泄(排)水阀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给水管网低洼处及阀门间管道低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设置泄(排) 水阀井; 2泄(排)水阀应靠近主管位置设置,应采用硬密封闸阀

    3.5.1室外给水管道改建工程应对管网现状进行调查、勘测和评估,宜做零压 测试,确认改造范围及内容。 3.5.2小区给水管道改建工程应按两路进水进行完善。 3.5.3室外给水管道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对原有需废除的旧管、消火栓、阀门 井等设施进行拆除和填埋, 3.5.4室外给水管道改建工程优先采用更换管道方式,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宜 采用管道非开挖修复技术,

    3.5.1室外给水管道改建工程应对管网现状进行调查、勘测和评估,宜做零压 测试,确认改造范围及内容。 3.5.2小区给水管道改建工程应按两路进水进行完善。 3.5.3室外给水管道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对原有需废除的旧管、消火栓、阀门 井等设施进行拆除和填埋。 3.5.4室外给水管道改建工程优先采用更换管道方式,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宜 采用管道非开挖修复技术,

    测试,确认改造范围及内容。

    4.1.1本章适用于建筑给水管道工程设计。 4.1.2建筑给水管道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等有关规定。 4.1.3管材、附件及卫生器具的选择应符合节水、节能、绿色建筑及卫生安全 要求。 4.1.4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小于0.8m/s。 4.1.5管道及设备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 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4.2.1建筑生活给水系统水质保证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规范》(GB50015)第3.2节的规定。 4.2.2建筑生活给水系统与室内消防给水、建筑中水或再生水等非饮用水系统 必须分开设置,独立供水、单独计量。 4.2.3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单独设置,并应采用独立结构,宜设在专用房 间内。严禁在其上层的房间设置厕所、浴室、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洗衣 房等。

    4.3.1二次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充分利用市政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市政或小区给水管网 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二次供水系统; 2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二 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的有关规定; 3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 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4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环保要求,并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和维修检测 等要求:

    5应对市政供水能力和用户用水需求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供水规模和供 水方式; 6应根据市政供水条件、建筑性质选择合理的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水池 →变频调速水泵→用户”供水方式

    4.3.2增压设备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增压设备及附件的过流部分应采用强度高、耐腐蚀、耐磨损以及满足运行安 全等要求的材料制作,宜采用不锈钢,可采用球墨铸铁、铸钢。采用球墨铸铁、 铸钢制作时,应内衬外涂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环氧树脂涂料

    4.3.3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箱)有效容积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 关要求,且平均水力停留时间不宜超过6小时; 2水池(箱)的进、出水管应分别设置在不同侧,并应采取防止短流的措施 进水管管径应按平均小时流量计算; 3水池(箱)通风换气装置的进气管口距水池顶盖覆土层上表面不得低于 0.5m,出气管口距水池顶盖覆土层上表面不得低于1.5m;进、出气管均应设置 呼吸器; 4水池容积超过1000m时应设两个检修人孔,人孔尺寸按池内各种设备及管 件尺寸确定,并宜设在水池进、出水管处。人孔处应设不锈钢爬梯,孔盖应为不 锈钢密封型并加锁; 5水池(箱)有效水深不宜小于0.7m,但不宜大于2.5m 6水池(箱)制作宜采用不锈钢,焊材应与母材型号相对应,且焊缝应做抗 氧化处理; 7钢筋混凝土水池(箱)应采用附着力强、不脱落和不影响水质的材料作为 内衬,其性能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8水池(箱)均应设置溢流管。溢流管出口应设置不锈钢网,网孔宜为14~ 18目。溢流管不应接入污水井(管)。 9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

    4.3.4呼吸器及消毒设备应符合下列规负

    1呼吸器应采用球墨铸铁或不锈钢制作,内置卫生级抑菌滤芯; 2消毒设备可采用臭氧发生器、紫外消毒器、AOP消毒净化装置和水箱自洁 消毒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4.3.5叠压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叠压供水应满足《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221)的有关规定:

    2叠压供水不得影响市政给水管网正常供水; 3当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时,应征得当地供水企业的批准认可; 4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4.4.1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等 有关规定。

    4.5.1建筑给水管道应选择水力条件好、耐腐蚀、无毒、不易结垢、不产生二 次污染,使用寿命长的优质管材及配件,宜采用不锈钢管、薄壁不锈钢管、铜管 或聚丙烯管等,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锈钢管宜采用焊接、法兰连接、螺纹连接; 2薄壁不锈钢管应采用卡压式、环压式、沟槽卡箍式连接 3铜管宜采用扦插焊、卡套(压)式、沟槽卡箍式、法兰连接: 4聚丙烯管宜采用热熔承插连接方式。 4.5.2阀门及配件应满足现行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4.5.3卫生器具应采用环保、节能、节水型产品。

    1用户水表或水表组应按单元集中布置,多层建筑宜设置于户外底层紧贴墙 面,并宜加设水表箱: 2水表应装设在抄读和检修方便、不受污染和不易损坏的地方。水表安装可 采用水平或垂直的安装方式,并应符合行业要求; 3直径小于等于50mm的水表,宜采用铜壳体或不锈钢壳体;直径大于50mm 的水表,宜采用不锈钢表壳或球墨铸铁表壳;直径大于200mm的宜采用电磁流量 计,材料应满足现行国家或行业卫生标准要求: 4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用户水表应采用远传水表

    1分水器材质要求为食品级304或以上等级不锈钢; 2分水器立管管径采用50mm,壁厚不应低于1.5mm,分水支管壁厚不应低于 1.2mm; 3分水器支管开孔应一次冲压拉拔焊接成型或氩弧焊接,

    4.6.1建筑给水管道改建工程应对系统布置、供水方式等进行现状调查,明确 改造范围,确定合理的改造方案。 4.6.2建筑给水管道应明设,不得穿柱和梁,必须沿墙或楼板暗埋的应进行安 全评估。 4.6.3建筑给水管道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对需废除的旧管、阀门等供水设施进 行拆除。 宜采用不锈钢内衬,亦可采用附着力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与进场材料所标识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不一致; 3管材及配件外观存在明显质量缺陷; 4其他对管材及配件有怀疑的情况。 5.2.5抽样复验应按《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进 场材料的抽样复验频率、复验指标和合格标准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2.6经进场验收和抽样复验合格后的管材及配件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贮存 堆放与搬运,应远离热源,不应与有毒物质和腐蚀性物质存放在一起,并应有防 雨、防潮措施;塑料管及复合管应采取防老化措施。 5.2.7球墨铸铁管、钢管的内外防腐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钢管外防腐采用特加强级(六油二布)环氧煤沥青涂料时,防腐层厚度不得小于 0.6mm、3000伏电火花试验合格,钢管应在进场前做好除锈及第一道环氧富锌底 漆。进场验收应按验收批进行,内外防腐工艺质量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5.3.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他 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应遵守深圳市相关法规要求。 5.3.2沟槽开挖前应按设计图纸进行测量、放线,并应做好沟槽排水组织工作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建设(监理)单位复测制,并填写相关记录, 5.3.3管道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 按设计要求加固, 5.3.4沟槽支护应根据设计要求或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开槽断面、荷载条 件等因素进行布置。沟槽支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5.3.5沟槽的开挖质量,应符合下列规负

    1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 2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3进行地基处理时,压实度、厚度满足设计要求 4槽底中心线、标高和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5沟槽应平整、不塌,边坡坡度应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6沟槽宽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槽底中心线每侧的净宽,应不小于管道沟槽底 部开挖宽度的一半; 7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要求为:开挖土方时,应为土20mm:开挖石方时,应

    5.3.6管道安装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按设计要求及时回填。沟槽回填 前应复测管道坐标与标高,检查沟槽情况。柔性管道应采取防止竖向变形措施。 5.3.7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应在管两侧对称回填并不得损伤管 道及其接口;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压实机具选取;回填作业每 层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和含水量,并经现场试 验确定。

    5.3.8沟槽回填应根据刚性管道与柔性管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回填压实作业。

    1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2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密实; 3柔性管道的变形率不得超过设计要求,管壁不得出现纵向隆起、环向扁平 和其他变形情况: 4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4.1管道安装应在沟槽地基、管道基础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下管前应对管 材、管件进行检查和修补,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管材、管件,严禁使用受污染的管 材、管件。 5.4.2管道安装时,必须随时清扫管道中的杂物,管道暂时停止安装时,管段 两端必须临时封堵。雨期施工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5.4.3埋地管道之间的交叉应符合管道交又处理原则。 5.4.4管道基础可采用原状地基、砂石基础等形式,各类管道基础应符合设计 或规范要求。

    5.4.1管道安装应在沟槽地基、管道基础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下管前应对管 材、管件进行检查和修补,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管材、管件,严禁使用受污染的管 材、管件。

    5.4.5管道内外防腐层的施工

    1管道焊接坡口、焊口错边、纵环向焊缝位置、管道上开孔等应满足设计或 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管道任何位置不得有十字形焊缝; 2应在无损检测前进行焊缝外观质量检查,焊缝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4.6 的规定。

    表5.4.6焊缝的外观质量

    表5.4.6焊缝的外观质量

    3无损探伤检测方法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无损检测取样数量和质量要求应按 设计要求执行,压力管道的取样数量应不小于焊缝量的10% 4不合格的焊缝应返修,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5.4.7管道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兰接口的法兰应与管道同心,两法兰间应平行;螺栓自由穿入,高强度 螺栓的终拧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螺栓螺母应使用与法兰材质相同或相近、规格适配的制品,安装方向应 致,螺栓应对称紧固,紧固好的螺栓应露出螺母之外且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1/2: 3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并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 4与法兰接口两侧相邻的第一至第二个刚性接口或焊接接口,待法兰螺栓紧 固后方可施工; 5法兰接口不宜直接埋入土壤中,如必须埋入土中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1橡胶圈安装就位后不得扭曲,当用探尺检查时,沿圆周各点应与承口端面 等距,其允许偏差应为土3mm; 2安装滑入式橡胶圈接口时,推入深度应达到标记环,并复查与其相邻已安 装好的第一至第二个接口推入深度; 3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除应满足相应采用管材本身规范要求外,可允许 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与管材接口形式、口径、沟槽土质等有关, 般采用的转角量为允许值的一半。接口安装时,按轴向组装,然后按计算的借 距进行拨斜,大口径管在承口弧形背侧应固定。

    5.4.9高密度聚乙烯管采用电熔连接、热熔对接连接方式,相应接口连接的检

    5.4.9高密度聚乙烯管采用电熔连接、热熔对接连接方式,相应接

    验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采用电熔连接或热熔对接连接 方式的工程,每项工程应根据不同的焊接工艺对主要规格管材随机抽取1个焊口 进行破坏性试验,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4.10其他管材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 5.4.11阀门的型号、规格、压力等级及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中心线应与管道 中心线垂直,进出口方向符合介质流向。阀门直径大于等于600mm时,应采用卧 装的蝶阀,阀门启闭方及开启度显示盘面向地面,并设阀门支墩。 5.4.12水表安装前,应按现行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性检验。 5.4.13室外给水管网各种并室的管道安装,如无设计要求,并壁距法兰或承口 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小于或等于450mm时,不得小于250mm 2管径大于450mm时,不得小于350mm。 5.4.14顶管、盾构、浅埋暗挖、地表式水平定向钻及夯管等不开槽施工室外给 水管道工程,相应施工及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5.5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

    5.5.1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试验管段安装完毕后、全部回填前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分为预试验和主试 验阶段;试验合格的判定依据分为允许压力降值和允许渗水量值,按设计要求确 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一项值或同时采用两项值作 为试验合格的最终判定依据; 2管道水压试验前,应编制试验方案。管道水压试验的分段长度不宜大于 1.0km; 3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管道的试验 玉力为1.1MPa;非金属管道及复合管道的试验压力为0.9MPa; 4管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管材时,宜按不同管材分别进行试验:不具 备分别试验的条件必须组合试验,且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不同管材的管段 中试验控制最严的标准进行试验; 5小区室外给水管道工程的水压试验可按照建筑给水工程水压试验要求进 行。

    5.5.2管道水压试验的允许压力降值检

    1预试验阶段:将管道内水压缓缓地升至试验压力并稳压30min。期间如有 压力下降可注水补压,但不得高于试验压力;检查管道接口、配件等处有无漏水、 损坏现象:有漏水、损坏现象时应及时停止试压,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

    新试压; 2主试验阶段:停止注水补压,稳定15min;当15min后压力下降不超过表 5.5.2中所列充许压力降数值时,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并保持恒压30min, 进行外观检查若无漏水现象,则水压试验合格

    表5.5.2压力管道水压试验的允许压力降(MPa)

    5.5.3压力管道采用充许渗水量进行最终合格判定依据时,实测渗水量应小于 或等于规定的允许渗水量;进行实际渗水量测定时,宜采用注水法。 5.5.4高密度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的水压试验按现行行业标准《埋地塑料给水 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的有关规定执行。 5.5.5管道系统水压试验后,工验收前应进行冲洗消毒。管道冲洗与消毒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第一次冲洗应用清洁水冲洗至出水口水样浊度小于3NTU为止,冲洗 流速应大于1.0m/s; 2管道第二次冲洗应在第一次冲洗完毕,用有效氯离子含量不低于20mg/L 的清洁水浸泡24h后,再用清洁水进行第二次冲洗直至水质检验、管理部门取样 化验合格为止,

    5.6.1管道冲洗消毒后,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水质检验。 5.6.2室外给水管道工程的水质检验,应按常规项目进行检验,宜按一定间隔 周期进行连续采样,并视具体情况,可加检项目。 5.6.3水质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国家或省级认证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 行。

    5.6.4水质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负

    1水质采样点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强、操作方便等特点,并能真实地反应管 道工程的水质状况:

    1)水质采样点应设置在管道工程进水口、小区给水管网未端等位置: 2)同一室外给水管道工程,进水口和出水口处应各设置一个水质采样点:

    3)在水质易受污染或流动性较差的管道位置宜增设水质采样点

    5.6.5水质采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5.6.6水质检验应符合下列规负

    1水质检测机构在采样完成后应按水质检验标准方法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出 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2室外水质常规项目检验应包括如下项目:浑浊度、色度、喉膜和味、肉眼可 见物、pH、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余氯(加氯消毒时测定) 二氧化氯(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测定)、耗氧量(CODm); 3水质检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增加检验项目及频次,

    5.7.1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环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室 外给水管道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7.2中间验收及验收应填写验收记录表,其格式宜符合深圳市的有关规定。 5.7.3验收程序应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 程进行验收,且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作好相应验收记录。 5.7.4小区室外给水管道工程应作为建筑给水排水分部工程的子分部进行验 收

    5.7.5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包括

    1施工许可证、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工程主要材料及配件的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给 水管材及配件的省、直辖市级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管材及配件的中文说明书和国 家检验检疫部门的认可资料; 3管道位置及高程的测量记录; 4混凝土、砂浆、防腐、防水及焊接检验记录; 5隐蔽工程记录; 6管道水压试验记录; 7回填土压密实度检验记录;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9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阀门检测报告; 11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12改建工程的评估报告。

    10阀门检测报告; 11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12改建工程的评估报告。

    6建筑给水工程施工及验收

    6.1.1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的建筑给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1.2建筑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的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天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1.1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的建筑给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2.1管材及配件应符合本规程5.2.1~5.2.3、5.2.5~5.2.6条规定。

    1建筑给水管道工程应对该工程的主要管材及配件抽样复验; 2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中所提供的理化性能指标、卫生性能指标不齐全或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与进场材料所标识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不一致; 3管材及配件外观存在明显质量缺陷: 4其他对管材及配件有怀疑的情况

    6.2.3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 2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 3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

    6.3.1管道接口检验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6.3.2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6.3.3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验,隐蔽管道应作水压试验并形成记录,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 6.3.4暗埋给水支管封闭后,应在墙面或地面标明暗管的位置和走向。 6.3.5水表安装前应按现 标准要求进行强制性检验

    6.4二次供水设施安装

    6.4.1二次供水主要设备必须提供完整的安装说明书,其运输、储存应按产品 要求予以防护。 6.4.2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应核对、复验,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阀门 安装前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6.4.3设备基础尺寸、强度和地脚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 6.4.4加压水泵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 规范》(GB50231)及《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 的有关规定。 6.4.5电控柜(箱)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6.4.6水池、水箱的人孔盖与孔座应吻合和紧密,并用富有弹性的无毒发泡材 料嵌在人孔盖及盖座之间的接缝处。

    6.5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

    6.5.1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 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5.2管道水压试验的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

    1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 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管道及接口应不渗不漏; 2塑料给水管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 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查管道及各 连接处不得渗漏,

    6.5.3建筑给水管道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 2冲洗宜利用系统中设置的阀门,分区、分幢、分单元单独冲洗; 3系统冲洗前,应对系统内的设备、仪表等部件加以保护,并将有碍系统冲 洗的部件拆除,用临时短管代替,冲洗完毕后复位; 4管道第一次冲洗至出水口与入水口的目测水质(浊度、色度)基本一致后, 应采用20mg/L有效氯离子浓度的洁净水浸泡24h以上,方可进行管道的第二次 冲洗,并冲洗至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6.6.1管道冲洗消毒后,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水质检验 6.6.2水质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国家或省级认证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 行

    6.6.3水质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质采样点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强、操作方便等特点,并能真实地反应管 道工程的水质状况; 2水质采样点的设置原则为: 1)水质采样点应设置在管道工程进水口、二次供水设施出口、加压及未 加压用户龙头等处; 2)供水用户少于500户的,采样点的设置不得少于2个;供水用户在500~ 2000户之间的,每增加500户应增设1个采样点;供水用户大于2000户的,每 增加1000户应增设1个采样点: 3)系统中设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在二次供水设施后增设1个采样点; 增加的用户带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同时在二次供水设施后增设1个采样点: 4)在水质易受污染或流动性较差的管道位置宜增设水质采样点。

    6.6.4水质采样应符合5.6.5的规定

    6.6.5水质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质检测机构在采样完成后应按水质检验标准方法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出 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2建筑给水管道工程水质检验应包括的检验项目见表6.6.5,必要时可根据 附录A的要求进行全项目水质检验

    钢结构设计图纸表6.6.5建筑给水管道工程水质检验指

    6.7.1建筑给水管道工程应作为建设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程 序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 础上进行,并作好记录。 1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 2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通过的基础上,对涉及安全、卫 生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进行抽验检验和检测

    6.7.1建筑给水管道工程应作为建设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进行验业

    6.7.2建筑给水管道子分部工

    1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及阀门的水压试验; 2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及冲洗、消毒检测; 3设备试运转。

    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记录中应包括下列

    1开工报告; 2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 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给水管材及配件的省、直辖市级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管 材及配件的中文说明书和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认可资料; 5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试验记录; 6设备试运转记录; 7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检验和检测记录; 8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诊工图

    7.0.1本章适用于室外、建筑给水管网的维护管理。 7.0.2运营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 全技术规程》(CJJ207)的有关规定。 7.0.3维护管理单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本规程的要求学校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网维 护管理制度。 7.0.4维护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业人员对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周期性巡查和定 期维护保养,做好巡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7.0.5维护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7.0.6维护管理单位应对消火栓、管网未梢、滞留管段管网水进行计划排放,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7.0.7管网维(抢)修施工方式及所用材料不得影响管道整体质量和管网水质 恢复通水前应进行管网水排放,水质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7.0.8应对影响水质的管道进行有计划的更新改造

    0.8应对影响水质的管道进行有计划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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