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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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5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设置消毒设施。 3.3.2生活给水系统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不 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3.3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管路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 措施。

    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3.4.4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旅

    食用盐标准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3.4.5公共场所的洗手盆水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

    3.4.6生活给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

    3.4.8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4.3.1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油脂废水; 2含有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疗、科研机 构的污废水; 3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水; 4应急防疫隔离区及医疗保健站的排水

    4.3.2室内生活排水系统不得向室内散发浊气或臭气等有害气体。

    4.3.3生活排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并应迅速及时地 排除各卫生器具及地漏的污水和废水。 4.3.4通气管道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 连接。 4.3.5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面排水设施。 4.3.6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2 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 3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主 副食库房的上方; 4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 4.3.7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 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流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 靠的排出。 4.4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 4.4.1 当建筑物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时,应设置排水集水池 排水泵或成品排水提升装置排除生活排水,应保证污水、废水安 全可靠的排出。 4.4.2当生活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 且应设通气管。 4.4.3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 环保要求。 4.4.4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 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非传染病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传染病医疗消毒设备的排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5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6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 盘的排水。 4.4.5生活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每台水泵出水管道上应采取 防倒流措施。 4.4.6公共餐饮厨房含有油脂的废水应单独排至隔油设施,室 内的隔油设施应设置通气管道

    4.5.1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

    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 且在超过设计重现期雨水状况时溢流设施应能安全可靠运行; 2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 度、系统要求以及出现水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建筑损害的严 重级别来确定 4.5.3屋面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 污水、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开式检查口或 检查井。 4.5.4阳台雨水不应与屋面雨水共用排水立管。当阳台雨水和

    4. 5. 4 阳台雨水不应与屋

    4.5.6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 受屋面灌水高度产生的正压。雨水斗标高高于250m的屋面雨 系统,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承压能力不应小于2.5MPa

    4.5.7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的屋面雨水管道接人

    查并时,检查并壁应有足够强度耐受雨水冲刷,并盖应能溢 雨水。

    4.5.8虹吸式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87型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

    和有超标雨水汇入的屋面雨水系统,其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 口应能耐受系统在运行期间产生的负压。

    和有超标雨水汇入的屋面雨水系统,其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 口应能耐受系统在运行期间产生的负压。 4.5.9塑料雨水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工业厂房的高温作业区。 4.5.10室外雨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流形 式排放;超过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降雨溢流排人市政雨水管渠, 4.5.11建筑与小区应遵循源头减排原则: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 设施,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流 峰值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的建筑与小区应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 2改建的建筑与小区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要求。 4.5.12大于10hm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及利用专项设计 雨水控制及利用应采用土壤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 系统。 X 4.5.13常年降雨条件下,屋面、硬化地面径流应进行控制与 利用。 4.5.14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周边区域的天然湖 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 4.5.15雨水入渗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和道路基础 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渗系统: 1可能造成珊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对居任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高含盐土和黏土等特殊土 地质场所。

    4.5.9塑料雨水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工业厂房的高温作业区。

    4. 5.12 大于 10hm

    4.5.17连接建筑出人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

    下车库出人口坡道,整体下沉的建筑小区,应采取土建措施禁』 防洪水位以下的客水进入这些下沉区域,

    5.2.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灭菌措施。

    5.3.1水加热器必须运行安全、保证水质,产品的构造及热工 性能应符合安全及节能的要求 5.3.2严禁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5.3.3热水系统和热媒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阀件、附件等 均应能承受相应系统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 5.3.4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热水系统 应设置防止热水系统超温、超压的安全装置,保证系统功能的阀 件应灵敏可靠。 5.3.5膨胀管上严禁设置阀门。

    5.3.2严禁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6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

    注:第7项~第12项为根据所使用的消毒剂确定的检测项目及限值。

    1.2V公共热水按摩池池水水质检验工

    续表 6. 1. 2

    6.1.3温泉水浴池的池水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6.1.3温泉水浴池池水水质检验项目

    6.1.4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喷泉水景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6.1.4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喷泉水景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6.2.1不同用途的游泳池、公共按摩池、温泉泡池

    6.2.1不同用途的游泳池、公共按摩池、温泉泡池应采用独立 盾环给水的供水方式,同一池内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与功 能循环给水系统分开设置。 6.2.2池水循环的水流组织应确保净化后的池水有序交换,不 得出现短流、涡流或死水区。

    5.3.1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设置池水过滤净化工

    艺工序和消毒设施。 6.3.2游泳池、公共按摩池不应采用氯气(液氯)、二氧化氯 液态溴对池水进行消毒

    6.3.3臭氧消毒应采用负压方式将臭氧投加在水过滤器后的循

    6.3.4游泳池、公共按摩池

    6.4.1公共热水浴池的补充水水温不应超过池水使用温度, 水口必须位于浴池水面以下,其补水管道上应采取有效防污 措施。

    6.4.3跳水池应设置池底喷气水面起波和池岸喷水水面制波

    6.4.4公共按摩浴池在池岸上的按摩设施电动启动按钮应设置 有明显识别标志、有延时设定功能、电压不应高于12V、防护等 级不应低于IP68的触摸开关。 6.4.5顺流式循环供水方式的游泳池和公共按摩池,应在位于 池岸安全救护员座位及公共按摩池附近的墙壁上安装带有玻璃保 护罩的紧急停止循环水泵运行的按钮,且供电电压不应高 于36V。 6.4.6旱喷泉、水旱喷泉的构造及喷射水流不应危及人身安全 天然水体中的喷泉不应影响原水体防洪及航运通行。 6.4.7臭氧发生器间、次氯酸钠发生器和盐氯发生器间应设置

    7.1.1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系统出水必须保障用

    7.1.1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系统出水必须保障 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 境产生负面影响,

    7.1.2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7.2.1建筑中水水质应根据其用途确定,当分别用于多种用途 时,应按不同用途水质标准进行分质处理;当同一供水设备及管 道系统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7.2.2建筑中水不得用作生活饮用水水源。 7.2.3医疗污水、放射性废水、生物污染废水、重金属及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不得作为建筑中水原水。 7.2.4建筑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中水原水的水质、水量和 中水用水的水质、水量、使用要求及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

    7.2.6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处理工艺可能产生有

    7.2.6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处理工艺可能产生有

    害气体的中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应根据 扩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 7.3雨水回用 7.3.1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 污染严重的场地雨水不得回用。 7.3.2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 须消毒后再利用。 7.3.3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向室外雨水蓄水池补水时,补水管口

    7.3.3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向室外雨水蓄水池补水时,补

    在室外地面暴雨积水条件下不得被淹没。

    在室外地面暴雨积水条件下不得被淹没。

    8.1.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与相关工种、工序之间应进行 工序交接,并形成记录 8.1.2建筑给水排水节水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具有 中文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 8.1.3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8.1.5设备和器具在施工现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 取防止损坏的措施。 8.1.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各方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 8. 1.7 阀门安装前,应检查阀门的每批抽样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报告。 8.1.8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 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8.1.9给水、排水、中水、雨水回用及海水利用管道应有不同 的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管道应为蓝色环; 2热水供水管道应为黄色环、热水回水管道应为棕色环; 3中水管道、雨水回用和海水利用管道应为淡绿色环; 4排水管道应为黄棕色环

    8.2.1 给水排水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其基础、支架牢靠 固定。 8.2.2重力排水管道的敷设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

    8.2.3管道安装时管道内外和接口处应清洁无污物,安装过程 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管道接口不得设置在套管内,施工 中断和结束后应对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8.2.4建筑中水、雨水回用、海水利用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 管道系统连接。 8.2.5地下构筑物(罐)的室外人孔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 措施。

    8.2.6水处理构筑物的施工作业面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8.3.1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箱)应按设计要求储存水量;) 2系统供电正常; 3水泵等设备单机及并联试运行应符合设计要求; 4阀门启闭应灵活; 管道系统工作应正常。 8.3.2给水管道应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人运行。水压试验 应包括水压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8.3.3污水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等的雨水管道 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8.3.4建筑中水、雨水回用、海水利用等非传统水源管道验收 时,应逐段检查是否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混接 8.3.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 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8.3.6预制直埋保温管接头安装完成后,必须全部进行气密性

    8.3.7生活给水、热水系统及游泳池循环给水系统的管道和设 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进行 见证取样检验,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 5749 的规定。

    9.1.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投入使用后,应进行维护管理

    9.1.3供水设施因检修停运

    9.3.1应定期全面检查金属管道腐蚀情况,发现锈蚀应及时做 修复和防腐处理。 9.3.2应定期检查并确保所有管道阀件正常工作。当不能满足 功能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9.3.3每年在雨季前应对屋面雨水斗和排水管道做全面检查。 9.3.4应对用于结算的计量水表在使用中进行强制检定并定期 更换。

    9.4.1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检修完成后,应放水试运行

    放水口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后,才能向管道系统供水。

    9.4.2维修给水排水设备时,应采取断电、警示等安全措

    9.4.3每年雨季前应对雨水提升泵进行检查桥梁标准规范范本,并应保证设备正 常工作。

    9.5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

    9.5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年

    9.5.1生活用水贮水箱(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且生活饮 用水箱(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9.5.2生活饮用水供水泵房、水箱间和水质净化设备间应有专 人管理和监控。

    9.5.3突发事件造成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的特种设备标准,应经清洗、消毒

    重新注水后对水质进行检测,水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9.5.4给水排水设备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活饮用 供水泵房、水箱间和管道直饮水设备间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堆 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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