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26-2022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带书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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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6城市给水工程的信息系统应作为数学化城市信息

    2.2.17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 要求的在线监测仪表,并应按规定对仪表进行检定和校准, 记录。

    .2.18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采取实体防范、电子防范折 施,保障给水设施的安全。

    2.2.18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采取实体防范、电

    2.2.19城市给水工程中国家电网标准规范范本,取水工程、净(配)水工程、转输厂

    古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2.2.19的规定;当不能满 2.2.19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表 2.2.19给水工程供电负荷等级

    2.2.20给水设施的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防止雷击的措施,

    2.2.20给水设施的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防止雷击的措施, 电子和电气设备还应采取消除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2.3.1城市给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应 严格执行。 2.3.2城市给水工程应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建立全过程 档案。 2.3.3城市给水工程电气设施运行与维护作业应符合电业工作 安全规程的规定,满只安全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1.2供水单位必须根据水质风险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完善 原净水技术与设施,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其 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交 勺应对措施

    3.1.3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

    1水源水应结合水源实际情况确定每日和每月应检验 页目。 2出厂水、管网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 应符合表 3. 1. 3 的规定。

    表3.1.3出厂水、管网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

    续表 3. 1. 3

    3.1.4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居民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处必 须根据水质代表性原则设置人工采样点或在线监测点。水源取水 口、水厂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对应水厂的控制 系统。 315当水质检测结里出现显常时应增加相关水质检呛项日

    系统。 3.1.5当水质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增加相关水质检验项目 和检测频率。 3.1.6水质检测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3.1.6水质检测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3.1.6水质检测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3.2.1给水工程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划年限内 用水量。

    3. 2.2当一年中 25%天数的日供水量达到建设规模

    2.4城市给水系统必须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

    日厂供水量; 2外购供水量; 3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 主产运营用水量,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

    3.2.6用于贸易结算的水量计量仪表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3.2.6用于贸易结算的水量计量仪表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3.1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规定。 3.2城市配水管网应持续稳定正压运行。

    3.3.1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规定,

    3.3.1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规定。

    0.1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依据 障足够的取水量,并应确保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0.2城市给水水源地取水设施及划定的保护区,应配有相应 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4.0.4取水工程的设计取水量应包括水厂最高日供水量

    U0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枯 保证率不应低于90%,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 水段。

    4.0.7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 航等条件建设,并应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 方案。

    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避咸、除藻、防冰措施应 取水水质、水量安全可靠

    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当岸上取水泵 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井(进水池)时,井(池)顶高程应按 江心式、岸边式取水泵房的防洪标准设计。 4.0.10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 牌。通航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警示灯和防撞保护设施。

    .0. 11 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应进行巡视

    管理。 4.0.12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上游1000m 至下游100m范围内,必须进行巡视管理。有潮汐的河道应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扩大巡视管理范围。

    5.1.1给水厂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留有必要的安全亢余度。 5.1.2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设计年限内最高日的 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企业用水量、浇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 网漏损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的要求,当上述部分用水由非常规水 资源供应时,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扣除这部分水量。 5.1.3对给水厂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制定和实施 巡查维护保养制度;对主要工艺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 参数,应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 5.1.4给水厂中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应定期体检: 并应持健康证明上岗

    2.1给水厂选址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3给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 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 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 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有爆炸危险的设施应采取防爆和泄压措施

    3.1处理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工艺的选择,应根

    5.3.1处理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工艺的选择,应根

    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 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 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3.3当原水水质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时, 采用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或根据需要增加水厂预处理或深度处 工艺。

    1 应根据水源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处理预案。 2应具备临时投加应急药剂的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 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5.4.1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设施规模分成2个及以上可独立运 行的系列或分格。 5.4.2水处理构筑物及连接管渠的设计参数应按事故工况计算 校核。

    5.4.1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设施规模分成2个及以上可独立运

    5.4.3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

    5.5.1给水处理工艺选用的水处理药剂投加后不应导致出水中 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及毒理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 要求,

    5.5.3对出水水质产生影响的药剂的加注设备应配置备用 5.5.4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 制的需要。

    5.5.5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 行校准和维护。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 装置时,应做好安全防护。

    5.5.6给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 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5.5.7 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

    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火、防爆和 措施。

    5.5.8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设置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并应能自动控制该场所的防护、 装置,其手动按钮及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控制开关应能 全位置进行操作。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 期进行检验和标定。

    5.5.9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所有连接在加氯歧管上的氯瓶均

    设置电子秤或磅秤;当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 于40℃;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 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

    5.10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储存在室内时,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应储存在不同房 间内。

    1储存在室内时,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应储存在不同房

    2储存在室外时,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池(罐)应单 独设置,并不得相邻布置、共用池壁;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 池(罐)放空系统应各自接至室外独立的废液处理井。 5.5.11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 料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储存在分类的库房内。储放槽应设置 隔离墙。 5.5.12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应设在独立的设备间内,并应

    5.6.1给水厂附属设施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要求, 设施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 5.6.2储存、输送和投加存在消防风险的细粉类水处理药剂的 车间,应有防尘、集尘、防火和防爆措施。 5.6.3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氧化性气体(液体)泄漏 风险的车间,应设检测、报警、处置和应急措施。排入大气(水 体)的处理后尾气(尾水)应达到排放标准。 5.6.4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氯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40℃以 内,氯(氨)库和加氯(氨)间室内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 方式,且散热器应远离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布置。 5.6.5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 发器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氨)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 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 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必须与其他工 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观察其他工 作间的固定观察窗。 3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泄漏检 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

    需要。 4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 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1个满瓶漏氯量计,处理后的尾气应符 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漏氯吸收装置应设置在邻近氯库的单独 房间内,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的地面应设置通向事故漏氯 吸收处理装置的吸气地沟。 5氯库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空瓶存放区。 6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5.6.6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 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气次数应为8次/h12次/h。 2加氯间、氯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 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3加氨间及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 4氯(氨)库应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后闭通风系统或漏 氯吸收处理装置的自动切换控制系统。 5.6.7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 发器间外部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 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5.6.8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各个房间应相互隔开,室内应互不连通。 2各个房间均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外部 均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毒护具 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3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建筑均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 设计。 4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均应有保持良好通风的设备,换气次 数应为8次/h~12次/h,室内应备有快速淋浴设施和洗眼器: 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应有保持良好干燥状态的设备,盐酸库房

    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瓶库房设计应符合氯库设计的有关 规定。 5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应设置二氧化氯泄漏检测仪 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要求。 6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室内应设喷淋装置。 5.6.9次氯酸钠发生器上部应设有密封罩收集电解产生的氢气, 罩顶应有专用高位通风管直接伸至户外,且出风管口应远离火 种、不受雷击。次氯酸钠发生器所在建筑的屋顶不得有吊顶、梁 顶无通气孔的下翻梁。

    5.6.10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换气次数8次/h~12次/h的机械通风设备,通 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 排放口。 2应设置臭氧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 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要求, 3车间人口处外部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 并应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0.1给水泵站的规模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给水泵站的规模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给水管网中设置中途增压泵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游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不低于当地给水管网服务压力。二次 施不得影响市政给水管网正常供水。

    6.0.4给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维

    6.0.5给水泵站应设有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

    7.I.I给水管网布置应以给水工程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为依据,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 工维护方便、运行安全、降低能耗、满足用水需求为原则。 7.1.2应对给水管网进行降低能耗和漏损的优化设计,并应优 化调度管理

    .1.3给水管网应采取防止污染侵入的防护措施,严禁给水

    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给水 网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 保护措施

    .1.4施工过程中严禁对输配水管道、涵洞和储水设施的结 和防腐材料造成破坏。

    7.1.4施工过程中严禁对输配水管道、涵洞和储水设施白

    运行前应冲洗、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并网通水投, 运行。

    .1.7当实施压力调控、新增水源、切换水源时,应对管网 质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障管 水质安全。

    7.1.10城市给水管网应布置在线流量和压力监测点,并

    7.1. 11 采取分区计量管理的管网,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对

    分区边界的供水区域采取水质监测、管网冲洗、排气等措施,保 障管网水质安全

    7.1.12城市公共给水管网的漏损率不应大于10% 7.1.13应每年对城市给水管网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应及时修复 或更新病害管道。

    7.1.12城市公共给水管网的漏损率不应大于10%。

    7.1.13应每年对城市给水管网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应及时修复

    2.1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的要求。 2.2当城市原水输水采用2条及以上管道时,应按事故用水 设置连通管;当采用单管时,应具备多水源或设置调蓄设施 应保证事故用水量。

    7.2.3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

    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 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7.2.8城市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7.2.12敷设在城市综合管廊的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处,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2 应选择安全可靠、适应内压、耐久性强、便于运输安装 的管材。

    3管线引出管廊沟壁处应采取适应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4非整体连接型给水管道三通、弯头等部位,应与管廊主 体设计结合,并应采取保护管道稳定的措施

    7.3.1有冰冻风险地区,应对消火栓、空气阀和阀门井等设备 及设施采取防冻措施。 7.3.2管(渠)道的起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 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闸) 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 7.3.3管道沿线应设置管道标志,城区外的地下管道在地面上 应设置标志桩,城区内理地管道项部上方应设置警示带。 7.3.4架空(露天)管道应设置空气阀,采取保证管道整体稳 定和防止攀爬等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7.3.5作业人员进入套管、箱涵或阀门井前,应进行异常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基本情况 23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26 三、术语 28 四、条文说明 · 29 1 总则 29 2 基本规定 31 3 水质、水量和水压 41 4 水源和取水工程 45 5 给水厂 48 6 给水泵站 62 7 给水管网 64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一)编制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建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二)起草人员王蔚蔚吕士健李树苑张怀宇王全勇舒玉芬王如华张硕杨力程子悦宋奇厄戴孙放黄慰忠史春海王海梅张金松刘丽君熊水应傅金祥玉楠解跃峰刘书明崔迪电刘广奇贾瑞宝刘福宏安关峰李建明黎艳吕德华刘海燕许嘉炯赵顺萍刘阔李红岩安伟常魁孙韶华刘岩刘茹飞26

    (三)审查人员 厉彦松崔福义 章林伟赵锂燕秋 刘锁祥 邱文心殷荣强 张迎五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市给水系统和设施是 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 康、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给水系统是水的社会循 环中重要的部分,往往对水自然循环造成于扰和破坏,因此,保 障城市给水安全可促进水生态环境安全的维护。本规范按照“综 合化、性能化、全覆盖、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城市给水系 统、设施基本功能和性能及技术措施的相关强制性要求,以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的过程和给水系统的运行。规范涵盖城市给水 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国家相关法律,《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相关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等对城市给水 系统和设施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 依据。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中既有设施的运行管 理应按新建设施执行。城市给水工程由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 等组成。给水系统是给水工程各关联设施所组成的总体。给水的 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全过程都 直接影响看城市的用水安全、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的健康循环,因 此,必须从全工程组成、全建设过程规范其基本功能、性能和技

    术措施,才能保障城市给水系统安全,满足城市的用水服务需 求。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集中式给水工程,即自水源集中取水经 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不 包括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工业用户提供的分质供水。不适用 于包括但不限于雨水收集给水、手动泵给水、泉水集蓄给水、截 潜水给水、雨水集蓄给水等分散式给水系统。 1.0.3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设施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 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服务”是指作为市政 公用基础设施的给水设施要保障对公众服务的基本功能,提供高 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节约资源”是指节约水资源、能源、土 地资源、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保护环境”是指减少污染物排 放,保障水环境质量;“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是指给水系 统作为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设施,要减少对水自然循环的影响和 冲击,并使其保持在水自然循环可承受的范围内。 “安全供水、保障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 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 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 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等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强制的内容在城市给水 中的体现。 1.0.4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 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 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 定进行判定。 司时,为了技术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1.1本条规定是对城市给水工程整体规模的界定。城市给水 工程是保障城镇居民健康,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安全的不可或缺 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城市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用水结构差 异较大,必须满足不同城市水资源利用的多种服务和需求。因 此,要求城市建设“与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工 程。城市给水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不能中 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也要保证供给不低于城市 事故用水量(即正常水量的70%)。满足用户用水需求,主要是 指提供供水服务时应该保障用户对水量、水质和水压的需求。对 水质或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单独解决。

    2.1.2本条规定了城市必须建设给水系统和供水量应与可利

    水资源相协调的要求。供水量与可利用水资源相协调,杜绝过度 开采景观标准规范范本,是水资源平衡、水环境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2.1.3给水工程关系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城市的文明

    2.2.1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相

    2.2.1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租

    .2.1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相 关安全的问题。施工和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反 恐安保工作和生态安全都需要必要的相关设施保障和管理制度保 障,要根据具体情况建设必要设施,配备必要设备和器具,储备

    2.2.3 抗震设防类别是城市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城

    给水工程是生命线工程,与广大居民生活和生产活动密切相关 是震后赈灾抢救、恢复秩序的必要设施。因此,条文依据现行国

    要求之一。城市给水工程属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 生活、生产服务,不可或缺,为此这些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 级,通常应为二级。同时作为生命线网络的各种管道及其节点构 筑物(各种功能构筑物),多为地下或半地下结构,运行后维修 难度大,据此其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国外有逾百年考虑;本条 根据我国国情,按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 范》GB55001-2021的规定,对厂站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 输配水管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定为不应小于50年。这里不包 括类似阀门井、铁爬梯等附属构筑物和可以替换的非主体结构以 及居民小区内的小型地下管道。

    港口水运施工组织设计2.2.6本条规定了给水系统中涉水的设备和材料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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