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26-2022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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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5026-2022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清晰无水印

    2.2.20给水设施的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防止雷击的措施 电子和电气设备还应采取消除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2.3.1城市给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应 严格执行。 2.3.2 城市给水工程应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建立全过程 档案。

    2.3.4当城市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通告;当发生紧急 事故时公厕标准,应及时通告

    2.3.4当城市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通告;当发生紧急

    3.1.1城市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3.1.2供水单位必须根据水质风险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完善应 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 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 的应对措施。

    3.1.3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源水应结合水源实际情况确定每日和每月应检验的 项目。 2出厂水、管网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 应符合表 3. 1. 3 的规定

    续表 3. 1. 3

    3.1.4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居民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处必 根据水质代表性原则设置人工采样点或在线监测点。水源取水 口、水厂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对应水厂的控制 系统。

    3.1.5当水质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增加相关水质检验项目 和检测频率。

    3.1.6水质检测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3.2.1给水工程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划年限内的最高日 用水量。

    3.2.4城市给水系统必须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

    1自产供水量; 2外购供水量; 3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 生产运营用水量,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

    3.3.2城市配水管网应持续稳定正压运行

    3.3.2城市配水管网应持续稳定正压运行

    4.0.1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作 保障足够的取水量,并应确保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4.0.2城市给水水源地取水设施及划定的保护区,应配有 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4.0.6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枯水 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 取水段,

    4.0.7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 航等条件建设,并应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 方案。

    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避咸、除藻、防冰措施应保证 取水水质、水量安全可靠,

    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当岸上取水泵 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并(进水池)时,并(池)顶高程应按 江心式、岸边式取水泵房的防洪标准设计

    牌。通航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警示灯和防撞保护设施 4.0.11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应进行巡视

    4.0.12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上游1000m 至下游100m范围内,必须进行巡视管理。有潮汐的河道应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扩大巡视管理范围

    5.1.1给水厂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留有必要的安全穴余度。 5.1.2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设计年限内最高日的 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企业用水量、浇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 网漏损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的要求,当上述部分用水由非常规水 资源供应时,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扣除这部分水量。 5.1.3对给水厂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制定和实施 巡查维护保养制度;对主要工艺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

    5.1.3对给水厂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制

    5.1.4给水厂中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应定期体检 并应持健康证明上岗

    5.2.1给水厂选址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2给水厂周边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 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5.2.4给水厂总体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

    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必 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 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Ⅱ类时,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 下水质量标准中1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 采用消毒工艺。

    5.3.3当原水水质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Ⅱ类时,应

    采用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或根据需要增加水厂预处理或深度处理 工艺。

    5.3.4生活饮用水处理必须设置消毒工艺,且应满足有效

    5.3.4生活饮用水处理必须设置消毒工艺,且应满足有效消毒 剂量和接触时间的要求

    5.3.5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浮渣、废水和废液均应进 行处理处置,严禁直接排人环境水体

    5.3.5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浮渣、废水和废液均

    1应根据水源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处理预案。 2应具备临时投加应急药剂的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 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5.4.1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设施规模分成2个及以上可独 行的系列或分格

    5.4.2水处理构筑物及连接管渠的设计参数应按事故工况

    5.4.3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构筑物 的金属管道,均应做等电位联结,并应可靠接地

    5.4.3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构筑物

    5.5.1给水处理工艺选用的水处理药剂投加后不应导

    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及毒理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 要求。

    5.5.2水处理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5.2水处理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5.5.4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

    5.5.4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 制的需要

    5.5.5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

    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 行校准和维护。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 装置时,应做好安全防护

    5.5.6给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

    5.5.6给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 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5.5.7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

    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火、防爆和防盗 措施。

    5.5.8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5.5.8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

    设置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并应能自动控制该场所的防护、通风 装置,其手动按钮及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控制开关应能在安 全位置进行操作。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 期进行检验和标定。

    设置电子秤或磅秤;当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 于40℃;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 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

    5.5.10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存在室内时,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应储存在不同房

    2储存在室外时,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池(罐)应单 独设置,并不得相邻布置、共用池壁;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 池(罐)放空系统应各自接至室外独立的废液处理井。 5.5.11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 料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储存在分类的库房内。储放槽应设置 隔离墙。

    5.5.12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应设在独立的设备间内,并应

    5.5.12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应设在独立的设备间内,开应 与原料库房毗邻且设置观察原料库房的固定观察窗,

    与原料库房毗邻且设置观察原料库房的固定观察窗

    5.6.1给水厂附属设施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要求, 设施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 5.6.2储存、输送和投加存在消防风险的细粉类水处理药剂的 车间,应有防尘、集尘、防火和防爆措施, 5.6.3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氧化性气体(液体)泄漏 风险的车间,应设检测、报警、处置和应急措施。排入大气(水 本)的处理后尾气(尾水)应达到排放标准。 5.6.4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氯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40℃以 内:氯(氨)库和加氯(氨)间室内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 方式,且散热器应远离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布置。 5.6.5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 发器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氨)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 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 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必须与其他工 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观察其他工 乍间的固定观察窗。 3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泄漏检 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

    需要。 4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 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1个满瓶漏氯量计,处理后的尾气应符 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漏氯吸收装置应设置在邻近氯库的单独 房间内,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的地面应设置通向事故漏氯 吸收处理装置的吸气地沟。 5氯库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空瓶存放区。 6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5.6.6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 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气次数应为8次/h12次/h, 2加氯间、氯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 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3加氨间及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 4氯(氨)库应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启闭通风系统或漏 氯吸收处理装置的白动切换控制系统。 5.6.7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 发器间外部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 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5.6.8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各个房间应相互隔开,室内应互不连通。 2各个房间均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外部 均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毒护具、 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3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建筑均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 设计。 4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均应有保持良好通风的设备,换气次 数应为8次/h~12次/h,室内应备有快速淋浴设施和洗眼器

    5.6.8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

    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瓶库房设计应符合氯库设计的有关 规定。 5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应设置二氧化氯泄漏检测仪 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要求。 6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室内应设喷淋装置。 5.6.9次氯酸钠发生器上部应设有密封罩收集电解产生的氢气 罩顶应有专用高位通风管直接伸至户外,且出风管口应远离火 种、不受雷击。次氯酸钠发生器所在建筑的屋顶不得有吊顶、梁 顶无通气孔的下翻梁

    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1应设置换气次数8次/h~12次/h的机械通风设备,通 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 排放口。 2应设置臭氧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 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要求。 3车间人口处外部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 并应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一(一一白复盒仙至法中以质沉思自气月三泄哈壮思

    6.0.1给水泵站的规模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6.0.2给水管网中设置中途增压泵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泵站上游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不低于当地给水管网服务压力。二次 加压设施不得影响市政给水管网正常供水

    6.0.3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

    6.0.3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 6.0.4给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 的要求。

    6.0.5给水泵站应设有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

    6.0.6给水泵站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方

    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为依据,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 工维护方便、运行安全、降低能耗、满足用水需求为原则 7.1.2应对给水管网进行降低能耗和漏损的优化设计,并应优 化调度管理

    7.1.3给水管网应采取防止污染侵入的防护措施,严

    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给水管 网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 保护措施。

    7.1.4施工过程中严禁对输配水管道、涵洞和储水设施的结构 和防腐材料造成破坏

    7.1.6给水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

    运行前应冲洗、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并网通水投入 运行。

    7.1.7当实施压力调控、新增水源、切换水源时,应对管网水

    ·1· 当实施压力调控、新增水源、切换水源时,应对管网水 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障管网 水质安全

    7.1.8给水管网及与水接触的设备经改造、修复后,及水 到污染后,应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7.1.9给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不得污染给水水质。

    7.1.10城市给水管网应布置在线流量和压力监测点,并实时传 输数据。在线监测点的布设应满足监控与调度的要求。

    7.1.10城市给水管网应布置在线流量和压力监测点,并实

    分区边界的供水区域采取水质监测、管网冲洗、排气等措施,保 障管网水质安全。 7.1.12城市公共给水管网的漏损率不应大于10%。

    分区边界的供水区域采取水质监测、管网冲洗、排气等措施,保 障管网水质安全

    7.1.12城市公共给水管网的漏损率不应天于10%。 7.1.13应每年对城市给水管网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应及时修复 或更新病害管道。

    7.2.1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的要求。

    7.2.2当城市原水输水采用2条及以上管道时,应按事故用水 量设置连通管;当采用单管时,应具备多水源或设置调蓄设施 并应保证事故用水量

    7.2.3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

    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沥青路面标准规范范本,并应对管道 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7.2.4当原水管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

    7.2.4当原水管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游 流速。

    7.2.5配水管网应保障城市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和最不利点的 供水压力需求,并应满足消防时和事故时用水需求。 7.2.6消防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 要求。 7.2.7设计事故供水量不应小于设计水量的70%

    1给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处,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2应选择安全可靠、适应内压、耐久性强、便于运输安装 的管材。

    3管线引出管廊沟壁处应采取适应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4非整体连接型给水管道三通、弯头等部位路桥设计、计算,应与管廊主 体设计结合,并应采取保护管道稳定的措施

    7.3.1有冰冻风险地区,应对消火栓、空气阀和阀门井等设备 及设施采取防冻措施。 7.3.2管(渠)道的起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 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闽 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 7.3.3管道沿线应设置管道标志,城区外的地下管道在地面上 应设置标志桩,城区内理地管道顶部上方应设置警示带。 7.3.4架空(露天)管道应设置空气阀,采取保证管道整体稳 定和防止攀爬等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7.3.5作业人员进入套管、箱涵或阀门井前,应进行异常情况

    检验和消除;作业时,应采取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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