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 2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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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招标. 3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 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 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 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 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 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 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 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 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范本,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 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 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 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 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 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 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 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 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 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三)未 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 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 通投标;(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四)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 没标协议:(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 是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 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 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 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 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 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 示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 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 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 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 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 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 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 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 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已编制的投标文件 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 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 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

    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 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三)擅离职守:(四)私 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 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 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 司,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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