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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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 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 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 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厅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主管部实施监督检查时iso标准,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 责令改正。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长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火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负责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 快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向题应当按规定 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测机构隐满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 再次申请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符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防水标准规范范本,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建设主管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 杉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 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 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检测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检测 专项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理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见证取样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机构资质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2]】: 直应通过计量认证

    专项检测机 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2]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 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 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 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 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 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 人。

    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 或某一项。 关于检测业务转包 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 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 贵或使用率低肉制品标准,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 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关于检测资料 8、《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关于检测费用 9、《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 介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 确定。 关于检测人员培训 10、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 川,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关于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11、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 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检测机 构资质审批情况报建设部备案(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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