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废渣污染合防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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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 介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 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技标有效型 3.3.1除 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 在 [园有效期内, 投标式推 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遥殊情 3.3.3 现 要延长设标 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同意延 一应相应延长其超标 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 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报 示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有 欧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技 材料的复印件。 3.5.2“2016年度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 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 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 单位章(不要求签学或盖章的除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学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 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正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1.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 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 正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正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也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须提供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 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 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各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 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 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植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且名称)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招标开标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一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 列间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2.2.5细微偏差扣分办法(E)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2.2.6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D)

    设计、施工按上述两表计算相应报价分值,各区间按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注: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30%)范围内的评分 (2)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 定的评分标准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 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项目管理机构:5分 (3)设计顾问服务计划书:15分 (4)投标报价:45分 (5)施工组织设计:25 分 (6)细微偏差扣分:20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

    (1)服务承诺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设计顾问服务计划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细微偏差扣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 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 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 前附表对承包人 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 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承诺书计算出得分A; (2) 挖 第2.2.4 (2) 定的 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第2.2 3)目诞定 (3) + 本 Hi 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顾问服务计划书算出得分C; (4)按 本第2.2.6目规定幽评 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E; (6)按本竞货 分值对细微偏差扣分计算出得分E: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 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更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设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B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和签署的(重复标记和签署的除外);或者包 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B1.4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B1.5施工拦标下浮率、工程设计拦标费率,投标人报的施工投标下浮率低于施工拦 标下浮率或工程设计费率高于设计拦标费率的为废标

    没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2.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2.2商务标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2商务标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不按请 说明或补正的 B2. 4 在 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规定的 王包 一项评官 标准的 B2. 5 i 标季员会人定投标女洋雪 育同的。 B2.6投 B2.7被省级战招标项目备案司法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但不在 其行政处罚期(或不良行为记录期)内的除外。 B2.8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工程名称: 评审时间: 年月 日 投标人名称(或暗标代码)及得分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至 投标人4 投标人5 E 服务承诺书(A) 10 n 2 15 爱 ★ 限公 A+C 2 每季等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评委签字(每位评季签一张):

    评委签字(每位评季签一张):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 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 示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 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 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技术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 虽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右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总 监里工据颁劳因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利设 1.1.3.1 指永久 工程和截)临时工程。 1.1.3.2 合同续密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主工程: 指完成公国约 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工程:指专用合店条裁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厂程设电:子指印成章计划 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一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元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 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 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峻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 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 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 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 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 呈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

    L.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 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 的约定执行。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 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 珍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 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 右定的除处

    [L.10 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 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 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 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满不报,致使文物手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 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3发包人要求+的错误(B)

    1.13.1承包人应认具阅送、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 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明。 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 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 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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