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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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不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 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 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 指标。 对于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 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 指标; b)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 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c)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上 EA

    5.2.1.4监测频次

    a)确定监测频次的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位不同监测指标的 监测频次: 1)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2)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3)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4)#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6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7)1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b) 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废气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浓度 应同步监测。

    表1废气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注: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土壤标准,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 次。

    c)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频次根据该监测点位设置目的、结果评价的需要、补充监测结 果的需要等进行确定。

    5.2.1.5监测技术

    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 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监测技术。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 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 技术。

    5.2.1.6采择方法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GB/T16157、HJ/T397等执行。废 气自动监测参照HJ/T 75、HJ/T 76执行

    5.2.1.7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 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方 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 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测定数据的 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

    5.2.2.1监测点位

    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具体要求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 准及HJ/T55、HJ733等执行。

    5.2.2.2监测指标

    按本标准5.2.1.3热行

    按本标准5.2.1.3执行

    5.2.2.3监测频次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 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

    5.2.2.4监测技术

    按本标准5.2.1.5执行

    按本标准5.2.1.5执行

    5.2.2.5采样方法

    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HJ/T55、HJ733执行

    5.2.2.6监测分析方法

    按本标准5.2.1.7执行。

    5.3.1.1外排口监测点位

    5.3.1.2内部监测点位

    按本标准5.2.1.22)执行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各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 a)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 的污染物指标: b)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 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c)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其他要求按本标准5.2.1.3执行。

    5.3.3.1监测频次确定的基本原则

    5.3.3.2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各排放口废水流量和污染物 浓度同步监测

    表2废水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注: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在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 次。

    5.3.3.3内部监测点位监测频次

    按本标准5.2.1.43)执行。

    按本标准5.2.1.5执行

    本标准5.2.1.5执行。

    发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HJ/T91、HJ/T92、HJ493、HJ494、 HJ495等执行,根据监测指标的特点确定采样方法为混合采样方法或瞬时采样的方法,单次 监测采样频次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HJ/T91执行。污水自动监测采样方法参照HJ/T353、 HJ/T354、HJ/T355、HJ/T356执行。

    5.3.6监测分析方法

    按本标准5.2.1.7执行。

    5.4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4.1.1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GB12348执行。 5.4.1.2 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 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 c) “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d 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 e)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 f) 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5.4.1.1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GB12348执行。

    5.5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排污单位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参照排污单 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文件中均未作出要求,排污单位需要开展周边环境 质量影响监测的,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设置的原则和方法参照HJ2.1、HJ2.2、HJ/T2.3、 HJ2.4、HJ610等规定。各类环境影响监测点位设置按照HJ/T91、HJ/T164、HJ442、HJ/T194 HI/工166等热行

    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 次按照要求执行。 否则,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 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 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或周边环境质 量相关污染物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按本标准5.2.1.5执行。

    周边水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91、HJ/T164、HJ442等执行。 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194等执行。 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166等执行。

    按本标准5.2.1.7执行。

    所有监测点位均应在监测方案中通过语言描述、图形示意等形式明确体现。描述内容包 括监测点位的平面位置及污染物的排放去向等。废水监测点需明确其所在废水排放口、对应 的废水处理工艺,废气排放监测点位需明确其在排放烟道的位置分布、对应的污染源及处理 设施。

    5.6.2监测指标的描述

    所有监测指标采用表格、语言描述等形式明确体现。监测指标应与监测点位相对应,监 测指标内容包括每个监测点位应监测的指标名称、排放限值、排放限值的来源(如标准名称、 编号)等。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中的污 染物,如排污单位确认未排放,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注明。

    5.6.3监测频次的描述

    监测频次应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相对应,每个监测点位的每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都 应详细注明。

    5.6.4采样方法的描述

    对每项监测指标都应注明其选用的采样方法。废水采集混合样品的,应注明混合样采样 个数。废气非连续采样的,应注明每次采集的样品个数。废气颗粒物采样,应注明每个监测 点位设置的采样孔和采样点个数

    5.6.5监测分析方法的措述

    来源依据、检出限等内容。

    来源依据、检出限等内容。

    对每项监测指标都应注明其选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名称、来源依据、检出限等 7监测方的变更

    5.7 监测方案的变更

    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变更监测方案: a)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 b)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C)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6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 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自行监测的工作需求,设置监测机构,梳理监测方案制定、样品 采集、样品分析、监测结果报出、样品留存、相关记录的保存等监测的各个环节中,为保证 监测工作质量应制定的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应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具体描述:监测机构,人员,出具监测数据所需仪器设备 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 系,但应对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

    监测机构应具有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 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规范监测人员录用、培训教育和 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建立人员档案,并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 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

    根据仪器使用说明书、监测方法和规范等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如除湿机、空调、干湿度 温度计等辅助设施,以使监测工作场所条件得到有效控制。

    6.5监测仪器设备和实验试剂

    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实 验试剂。 监测仪器性能应符合相应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仪器性能实施自校准或者检定 校准、运行和维护、定期检查。 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的购买和使用情况应建立台账予以记录,

    .6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

    应组织监测人员按照其所承担监测指标的方法步骤开展实验活动,测试方法的检出浓度、 校准(工作)曲线的相关性、精密度和准确度等指标,实验结果满足方法相应的规定以后, 方可确认该人员实际操作技能满足工作需求,能够承担测试工作

    编制监测工作质量控制计划,选择与监测活动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控方法,包 用标准物质、采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定期进行质控数据分析

    按照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活动,若存在相关标准规定不明确但文影响监 则数据质量的活动,可编写《作业指导书》予以明确。 编制工作流程等相关技术规定,规定任务下达和实施,分析用仪器设备购买、验收、维 护和维修,监测结果的审核签发、监测结果录入发布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监测 各环节无缝衔接。 设计记录表格,对监测过程的关键信息予以记录并存档。 定期对自行监测工作开展的时效性、自行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管理部门检查结 论和公众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反馈等情况进行评估,识别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 措施。管理部门执法监测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管理部门执法监测结果为准, 作为判断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自动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依据

    7.1.1手工监测的记录

    7.1.1.1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 采样人姓名等。 7.1.1.2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 7.1.1.3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 人姓名等。

    7.1.1.2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 7.1.1.3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机 人姓名等。

    [1,2自动监测运维记

    给排水管理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权器说 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

    7.1.3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记录监测期间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运行状 况(包括停机、启动情况)、产品产量、主要原辅料使用量、取水量、主要燃料消耗量、燃料 主要成分、污染治理设施主要运行状态参数、污染治理主要药剂消耗情况等。日常生产中上 述信息也需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7.1.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状况

    记录监测期间各类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倾倒 丢弃量,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

    排污单位应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b)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 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c)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d)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 e)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短期内无法实现稳定达 标排放的,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减轻或防 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 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气象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 护部令第31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 31号)执行。非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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