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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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 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 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 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 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 定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 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 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 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 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干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 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干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 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电梯标准规范范本,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 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 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 百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 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 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 楼;

    四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险

    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 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 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 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 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 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 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 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 理由。 第三十一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三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 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 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 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井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 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 示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 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 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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