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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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通则》是中设协首批试点的五项标准之一,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行业内16家参编单位共同编制。标准围绕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工作,确立了建筑智能化的设计流程和规定,明确了智能化系统设计要点和思路,旨在引导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进步和人工智能等新科技的应用。

    2.l.9远程视频会议系统videoconferencesysten

    及文件资料互传,实现即时且互动的沟通,以实现远程会议的系统设备 2.1.1o同声传译系统simultaneousinterpretationequipmentsystem 系统可以实现演讲者在演讲的同时,内容被同声翻译成指定的目标语言,通过另外的 声道传送给与会代表,

    2.1.11智能家居系统smart home systel

    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中用于连接各种设备及终端,预先构建完成的所有管道与线缆的 总和。

    竣工资料14清标reviewthe

    所谓清标就是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的数据分 沂和整理工作。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评审中的 质疑工作提供基础瓷料

    通系统是指建筑物内部通信系统,系统主要为建筑物业务办公、安防管理、物业管 共通话、广播、调度、联动控制等功能

    2.l.16人工智能 Artificial intelligel

    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 新的技术科学

    物联网是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电信网等信息承载体,让所有能够独立寻址 物理对象实现互联互通的网络。

    致,并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3.1.2弱电(智能化基础)设计应包括室外管线的接入、机房与弱电间的预留、布线系 统的规划以及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设计文件编制。 3.1.3智能化设计应包括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 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机房工程的设计,智能化设计应作为专项设计另行委托 3.1.4智能化设计工作宜包括智能工程的专项咨询、调研、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技术 确定、设备选型和造价估算,提出工程施工的要求,对智能化系统集成商的深化设计进行 指导、协调和监督,参与系统的试运行和验收工作。 3.1.5智能化设计流程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 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没 有审查要求,且设计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 图设计。 3.1.6智能化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宜由该建筑工程的主体设计

    位总体负责。由智能化系统集成商承担的深化设计应在智能化设计单位指导下完成 深化设计工作。

    3.2.1智能化设计应包括收集资料、需求分析、确立设计标准、形成方案报告、设计工 作配合以及设计文件编制等工作。 3.2.2应根据建筑功能、智能化设计任务书、业主实际使用需求、设备选型意向、投资 预算等确立设计标准。

    预算等确立设计标准。 3.2.3应根据确定的设计标准对智能化各子系统的架构、配置等进行完整的分析,并形 成设计方案报告。

    3.2.3应根据确定的设计标准对智能化各子系统的架构、配置等进行完整的分 成设计方案报告

    3.2.4设计文件的编制应遵循有关规范的要求,满足设计深度的要求,提供规范性的设 计文件。

    3.3.1智能化工程实施应由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单位通过智能化工程招投标确定合格的 智能化系统承包商,负责项目的智能化工程实施。 3.3.2智能化工程实施应满足业主使用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原设计的设计原则和意图, 根据中标产品进行深化设计,使用深化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3.3智能化工程施工应与整体建筑工程施工各专业之间协调配合,与设备安装专业保 持同步,在装修专业施工封板前完成隐蔽工程的安装工作,确保智能化工程施工进度和施 工质量。

    3.4智能化工程运维管理

    3.4.1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智能化工程运营及维护系统应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和记 录运行状态与参数、提供业务辅助支持、应对突发事件, 3.4.2智能化工程运维管理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运维管理,需经过专业的技术和技 能培训,达到应有的运营操作和维护管理的能力

    4.1.1智能化设计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工程 审批、工程招标、现场施工和使用管理的要求。 4.1.2智能化设计文件编制应根据设计流程的要求进行文件的编制工作。宜对涉及人身 和财产安全的系统进行专业评审或图纸审查工作。 4.1.3方案设计文件应提供方案设计文件和造价估算,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要求。 对于招标阶段有方案设计招标文件要求的,应执行设计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符合国家、行 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1.4初步设计文件应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要求。 4.1.5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要求,应满足施 工图审查及工程招标的要求。 4.1.6在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中当采用特殊技术、系统和工艺时,应对技术、系统和工 艺在该项目使用上的合规性评估。 4.1.7当主体建筑运用BIM技术进行设计时,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将BIM应用到整个 工程设计、建造、运营的全生命周期。

    4.2.1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说明书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内容: 2.提供对应建筑功能的系统配置表;

    1. 设计说明书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内容: 2. 提供对应建筑功能的系统配置表; 3. 提供智能化系统造价估算。 4.2.2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说明书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及分工界面、设计内容、设计 遗留问题; 2.设计图纸应包括目录、图例、系统图、原理图、典型区域终端点位及槽盒平面图 机房布置图: 3.提供选用的设备及材料清单;

    4.2.2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

    4.2.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死

    1.设计施工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内容、系统安装和线 路敷设等要求; 2.设计图纸应包括目录、总平面图、图例、各子系统的系统图、原理图、各系统平 面图、机房详图、弱电间布置图、设备安装详图: 3.提供相关系统配置点表; 4.提供选用的设备及材料清单;

    4.3.1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4.3协同设计文件管理

    1.智能化专业协同设计文件体系应与整个项目文件管理体系一致,采用合理的结构 体系; 2.宜根据设计文件管理、交换等工作要求设置工程设计文件夹与资料交换文件夹; 4.3.2工程设计文件夹宜包括绘图文件、计算书、来往文件、文字说明、研究及学习、 资料文件等。 4.3.3资料交换文件夹宜包括绘图文件、阶段出图、文字说明、资料互提文件等。 4.3.4图纸的绘制宜按照分系统、分图层的原则进行,设计图层管理与打印样式输出 匹配。

    5.1.1智能化集成系统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与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应根据 工程的建设目标、功能类别、运营及管理要求等,确定所需构建的信息集成(平台),实 现对智能化各子系统全生命周期的集中监控、联动和管理。 5.1.2系统应根据工程实际需求和条件选择部署方式,宜优先选择云的部署方式,并根 据项目运行情况进行云服务资源扩展。并为智慧建筑、智慧城市管理和服务的实现提供支 撑。 5.1.3宜运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服务、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在智能建筑的基础上实

    5.1.3宜运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服务、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在智能建筑的基础上实 现向智慧建筑的跨越。

    1.1 信息网络系统; 2. 广播系统;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时钟系统; 5. 智能布线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8. 智能照明系统; 9.变配电管理系统; 10.电梯运行监视系统; 11.室外景观照明、水景控制系统;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安全防范系统(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 查系统、访客管理系统、无线对讲系统、客流分析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防爆安 全检查系统); 14.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15.其他智能化专业子系统

    置宜根据工程需求,确定对智能化子系统

    1.6系统功能应包括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基础功能和业务功能。

    5.2.1智能化集成系统宜采用C/S或B/S结构,通过接口实现对子系统、设备 测、查询和控制。

    5.2.2智能化集成系统设置应包括硬件配置、软件设置、集成系统接口和协议的要求

    1.智能化集成系统服务器、工作站应安装杀毒软件,配置防火墙等; 2..智能化集成系统服务器宜安装简体中文操作系统,工作站宜安装简体中文企业版 操作系统; 3.宜根据智能化集成系统需要安装数据库软件,根据工程需要和数据容量选择数据 库类型。 5.2.5智能化集成系统宜基于物联网技术,采用通用网络进行互联互通。 5.2.6智能化各子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标准的接口和协议。 5.2.7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接口应包括实时监控数据接口、数据库互联数据接口、视频

    1.智能化集成系统服务器、工作站应安装杀毒软件,配置防火墙等; 2. 智能化集成系统服务器宜安装简体中文操作系统,工作站宜安装简体中文企 作系统; 3.宜根据智能化集成系统需要安装数据库软件,根据工程需要和数据容量选择 米型

    5.2.6智能化各子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标准的接口和协议。 5.2.7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接口应包括实时监控数据接口、数据库互联数据接口、视频 图像数据接口等类别,并预留与智慧城市等应用的通信接口。 5.2.8当主体建筑运用BIM技术进行设计时,宜建立基于BIM及GIS的三维可视化智能 化信息集成(平台)。

    5.2.9综合管廊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纳入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进行监控

    5.2.9综合管廊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纳入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进行监控。

    .3.1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其有信息采集、分析处理、集中监控、报警管理、联动控制、 元程访问、用户管理、运行日志等基础功能,宜根据工程需求设置模式管理、维保管理, 能源管理、应急指挥等业务功能。

    5.3.2智能化集成系统的信息采集、分析处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通过通信接口,实现对集成的系统和设备进行信息的采集、转换、计算的功能; 2. 应具有缺失或异常数据查找、删除的功能,宜具有缺失或异常数据增加、修改的 功能; 3.应具有数据分析和展示功能,能够批量、定时内容定制化的生成分析报告,宜具 有数据备份、数据挖掘功能:

    4.宜具有建筑运行性能评价功能,能够对建筑运行性能进行动态评价; 5.应具有设备定位、可视化管理; 6.宜具有三维信息模型展示的功能。 5.3.3智能化集成系统的集中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丰富、直观、美观的图形用户界面,便于查看和操作; 2.应能够实时显示设备分布、运行参数、状态等信息,浏览各系统运行参数与设置 参数,并进行相应的管理、控制,宜具有多系统信息展示的功能: 3.应满足监控的时效性要求。 5.3.4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报警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报警发生时,应能够实时地在监控界面上弹出故障报警系统、设备、位置等 信息,报警信息宜按不同的报警级别采用不同的色标显示; 2. 应具有报警分级功能,通过预置策略和人工干预,实现事件报警分级分类处理: 3.应具有报警记录及查询、导出的功能 5.3.5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系统联动控制功能,提供电子地图、联动预案,明确联动设备位置以及执 行情况; 2.宜具有“联动控制台”,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随时设定联动控制策略。 5.3.6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远程访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支持远程访问: 2.应满足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智慧建筑、智慧城市等信息交互多 元化和新应用发展的需求; 3.宜对远程访问进行安全管控。 5.3.7智能化集成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用户管理、角色管理功能,实现不同用户对系统的差异性操作权限; 2.宜具有班次管理功能,能够制订人员班次、工种班次、班组交接计划等。 5.3.8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运行日志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用户操作日志; 2. 应具有系统运行状态日志。 5.3.9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模式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宜具有建筑运行性能评价功能,能够对建筑运行性能进行动态评价; 5.应具有设备定位、可视化管理; 6.宜具有三维信息模型展示的功能。 5.3.3智能化集成系统的集中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丰富、直观、美观的图形用户界面,便于查看和操作; 2.应能够实时显示设备分布、运行参数、状态等信息,浏览各系统运行参数与设置 参数,并进行相应的管理、控制,宜具有多系统信息展示的功能: 3.应满足监控的时效性要求。 5.3.4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报警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报警发生时,应能够实时地在监控界面上弹出故障报警系统、设备、位置等 信息,报警信息宜按不同的报警级别采用不同的色标显示; 2. 应具有报警分级功能,通过预置策略和人工干预,实现事件报警分级分类处理: 3.应具有报警记录及查询、导出的功能 5.3.5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系统联动控制功能,提供电子地图、联动预案,明确联动设备位置以及执 行情况; 2.宜具有“联动控制台”,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随时设定联动控制策略。 5.3.6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远程访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支持远程访问; 2.应满足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智慧建筑、智慧城市等信息交互多 元化和新应用发展的需求; 3.宜对远程访问进行安全管控。 5.3.7智能化集成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用户管理、角色管理功能,实现不同用户对系统的差异性操作权限; 2.宜具有班次管理功能,能够制订人员班次、工种班次、班组交接计划等。 5.3.8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运行日志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用户操作日志; 2. 应具有系统运行状态日志。

    :应具有模式配置、修改、记录功能,实现系统全局一键式模式管

    2.宜具有模式自动切换功能,结合天气、节假日等情况自动切换运行模式 5.3.10智能化集成系统的维保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设备台账、备品备件台账,记录设备资产、维护情况等信息; 2.宜支持设备故障管理,建立故障知识库、故障原因及建议维修措施等; 3.宜支持预防性维护,自主制定维护计划 4.宜具有工单管理功能。 5.3.11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能源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能耗分类分项统计分析功能,支持折线图、柱形图、饼图、条形图等多种 汇总呈现方式: 2.应预置多种报表模板,提供完全用户定制化的报表,能够快速便捷的生成 Microsoft/WPSExcel、PDF等多种格式报告; 3.应具有能源报警、预警和事件管理的功能; 4.宜具有能源成本与目标管理、碳排放分析、节能目标分析、能耗评价与分析等功 能; 5.应能对重要负荷进行秒级趋势监测,挖掘能耗原因; 6.宜具有能耗热成像分析、帕累拖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用能区域和时段。 5.3.12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应急指挥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应急预案,协助应急指挥者处理突发事件,对管辖区域内的物资和人员进 行应急指挥调度: 2.应预留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

    6.1.1信息设施系统应为建筑物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提供信息化应用的基础设施。 .1.2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综合布线系统、通信系统、信息网络系统 无线对讲系统、有线电视网络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及其他相关的信息系统 6.1.3信息设施系统宜采用以太网方式或无源光局域网(POL)组建局域网,

    6.2.1信息接入系统应提供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含本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平等接 入的条件,满足建筑(建筑群)有线和无线接入网的需求, 6.2.2宜提供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智能电网四网融合的功能,建设共建共享 的网络基础设施,实现互联网智慧城市,构筑能源与互联网协调发展。 6.2.3应提供宽带接入,根据需要和接入条件,选择性的采用铜线宽带接入、HFC、光提 入和无线接入方式。 6.2.4在建筑的地下一层或者首层(无地下室建筑)设置进线间,进线间面积不宜小于 10m,供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含本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信息管线接入。 6.2.5在地下室(非最底层,除只有地下一层外)设置运营商机房,机房需根据当地电 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进行设置,可以是选择分别设置或合并设置。 6.2.6由室外共井引入建筑物的信息进线管应采用无缝钢管,规格宜采用DN50~ DN100mm,宜从建筑物的两个不同方向各引一路进线管,其根数及管径应按引入电缆(光 缆)的容量、数量确定,并预留今后发展的余量。引入管道应采取防渗水、接地等措施, 6.2.7总体上建筑红线内信息管线应采用集约化的设计原则,智能化系统线缆采用共用 人(手)井分管孔敷设,管孔应留有今后发展的余量

    3.1应根据各类建筑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地进行网络规戈 未统设计。

    6.3.3工作区的信息插座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支持各类智能化系统终端设备的接入; 2.信息插座模块宜采用标准86系列面板,采用光纤模块的底盒深度不应小于60mm 3.工业环境中的信息插座可带有保护壳体。 6.3.4配线子系统应由工作区内信息插座模块、信息插座模块至楼层弱电间配线设备的 水平线缆,以及楼层弱电间内的配线设备、设备线缆和跳线等组成,

    6.3.5配线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线缆宜采用6类或增强型6类(6A)及以上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或OM3、OM4、 OM5多模光缆、0S2单模光缆。当系统传输有保密要求或工业建筑设备制造有防干扰要求 时应采用6A屏蔽4对对绞电缆及以上屏蔽4对对绞电缆或光缆; 2.楼层配线设备水平侧(语音、数据)配线架应采用快接式配线架,配线架模块数 量应不小于终端信息插座模块的数量; 3.楼层配线设备主干侧(语音)配线架宜采用110配线架,配线架端口数量应不小 于终端语音插座模块的数量,并应根据规格预留不小于10%的余量: 4.楼层配线设备主干侧(数据)光缆配线架应根据实际接入交换机的光缆数量进行 配置,并应根据规格预留不小于50%的余量

    6.3.6干线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语音主干大对数电缆不小于实际语音水平电缆数量的1.1倍; 2.数据主干光缆应根据实际数据交换机数量进行配置,每个交换机宜配置2芯至4 芯光缆,并应按实际使用数量进行1:1光缆备份。 6.3.7弱电间(或设备间)的配线设备容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线侧的配线容量(ODF、MDF)应不小于接入线缆的容量; 2.主干线缆侧的配线容量(ODF、MDF)应不小于配出光缆、大对数电缆芯数的总和: 3.设备侧的配线容量(ODF、MDF)应不小于设备的光口、电口的接口容量; 4.配线容量较大、密度较高配线机柜的跳线宜采用超细跳线、预端接光缆进行跳线 连接; 5.应根据终端信息点数量配置19”标准机柜,业务网宜按每100个双孔信息点设置 1台19”标准机柜,设备网宜按每200个单孔信息点设置1台19”标准机柜。

    6.3.8建筑群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1.除无源光网络外,建筑群配线设备内线侧的配线容量应与各建筑引入的主于:

    容量相匹配,配线容量(ODF、MDF)应不小于进出光缆、大对数电缆芯数的总和。 2.建筑群配线设备外线侧的配线容量应与建筑群外部引入的主干线缆容量一致。 6.3.9对于传输距离长、数据传输容量大、保密性要求高的系统宜采用全光网络系统。 6.3.10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具备光纤传输的地区,根据建筑物功能需要宜采用基于FTTX光 纤到户/光纤到用户单元/光纤到公共区域的宽带接入系统,当用户设备直接与电信业务经 营者通信设施相连时应选用单模光缆。 5.3.11居住建筑应采用(碟型单模)光缆到户,住户内设置家居配线箱,户内布线宜采 用6类或6A非屋蔽4对对绞电缆连接至信息插座模块

    6.3.12建筑内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死

    1.终端设备(TE)和信息点(TO)之间的连接线缆,宜采用铜缆、光缆及跳线组成; 2.信息插座的类型宜根据线缆传输性能、建筑装饰要求选择相应面板和模块。电端 口应采用8位RJ45模块通用插座,光端口宜采用SC、LC、FC等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 3.连接信息插座和配线子系统的永久链路的线缆数量由信息点位的数量决定。根据 实际需要的带宽决定线缆传输介质的类型。根据线缆的实际数量确定水平槽盒的尺寸, 般线缆占槽盒容量的30%为宜; 4.建筑内局部区域功能尚未确定,以及需要二次布线的区域的配线子系统宜设置集 合点,确保链路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5.楼层弱电间宜设置19”标准机柜和配线设备等,机柜宽度宜采用600mm或800mm 的规格,其中800mm宽机柜后门宜为双开门。 6.3.13机房内布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线系统应采用OM3/OM4/OM5多模光缆、0S2单模光缆、6类或6A类及以上对绞 电缆,并应元余配置: 2机房布线系统中,所有屏蔽和非屏蔽对绞线缆宜两端各终接在一个信息模块上, 并固定至配线架。所有光缆应连接到单芯或多芯光纤耦合器上,并固定至光纤配线箱;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其它相应的防 护措施: 1)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时; 2)安装场地不能满足非屏蔽布线系统与其它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时; 3)通用工业建筑中对电磁环境有要求时。

    2PoE供电设备通过以太网电缆提供电源,宜采用PoE交换机做为PoE供电设备; 3PoE受电电压与标准功率应符合IEEE标准对受电设备的不同功率等级要求,通常 供电功率(IEEE802.3af)不大于12.95瓦,最大供电功率(IEEE802.3bt)不大于71.3 瓦。 6.3.19系统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住宅 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缆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等的有关规定。

    6.4.18卫星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1.应根据业务的需求设置卫星通信接收系统,并确定接收天线的尺寸、数量、基座、 风荷载等,满足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等信息传输的需要; 2.卫星天线的位置宜设置在主楼、裙房屋顶或地面,接收方位上应无遮挡; 3.机房内应预留配电、照明、消防、空调、防雷接地等基础设施,以及预留空调室 外机的安装位置: 4.卫星通信接收机房距离天线位置不宜大于20m,并预留室外馈线接入卫星通信接收 机房的管路

    6.5.1应根据建筑的使用需求、运营模式、业务性质、应用功能、及环境安全对系统进 行网络规划和性能设计,网络规划宜设置为业务网和设备网等; 6.5.2在各网络内部可根据使用需求划分为多个独立子网,每个子网采用VLAN网络分段 实现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传输。子网共用同一套网络设备,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并 应通过内部网段隔离提高网络应用的安全性,利用内部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建立完善 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5.3通用工业建筑信息网络系统应根据的使用需求宜设置业务网、建筑设施网和 等网络。

    6.5.4信息网络系统功能要求应符合下死

    6.5.6信息网络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5.7无线局域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应具有通过IP承载网向用户提供交互式电视节目的直播、点播和时移播放等业务 的功能。 2.IPTV系统宜由IPTV内容源、IPTV区域网业务系统和IPTV业务管理中心组成。 3.IPTV系统内容源应包括IPTV直播源和IPTV点播源,IPTV内容源应由运营商提供: 4.IPTV区域网业务系统宜由中心业务节点和边缘业务节点组成。边缘业务节点为终

    端用户提供流服务、用户EPG界面生成、以及机顶盒的各种在线管理,响应用户请求。 5.IPTV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各IPTV区域网的业务管理,向IPTV区域网的用户提供接 入认证、授权、计费、账务和业务应用等信息。 6.IPTV系统应与宽带光纤接入网络建设协调融合,宽带光纤接入网宜采用PON技术 建设,实现光纤到户/光纤到用户单元/光纤到公共区域,并提供IPTV电视信号节目; 7.PON系统可采用GPON/EPON方式建设,需要提供100OM以上带宽接入的宜采用10G PON技术; 8.前端机房宜设置汇聚交换机和OLT等设备,提供双向数据业务信号;每个OLT设 备的覆盖用户数不宜大于1000户;0LT上行链路宜选用万兆以上。 9.IPTV系统设计还应符合《IPTV业务系统总体技术要求》YDT1823、《IPTV机顶盒技 术要求智能型》YDT2726的有关规定。 5.5.9网络安全防护应确保支撑业务应用的基础设施、网络通信、网络设备的安全,降 低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风险,保障业务应用的正常运行。用户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确定自 有网络安全等级并采取相应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6.6.1无线对讲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建筑的运营维护、公共安全、防灾救灾等无线专网即 时通信的需要。

    5.6.1无线对讲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建筑的运营维护、公共安全、防灾救灾等无线专网即 时通信的需要。 6.6.2无线对讲系统应采用400MHz(或150MHz)、350MHz、800MHz频段集群系统,提 供建筑规划范围内可靠、稳定的即时对讲通信。 6.6.3无线对讲系统由信源、合路组件、应用功能服务器、信号分布传输、对讲终端等 组成。 6.6.4无线对讲系统信源、合路组件、应用功能服务器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或消防控 制室内,信源、合路组件等设备宜安装在标准机柜里,

    6.6.5无线对讲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线对讲系统应支持建筑运营、安保、维护所需的多种通信模式,包括语 组呼、全呼、脱网呼叫及数据传输等通信功能: 2 无线对讲系统应具有对对讲终端管理的功能; 系统应具有对系统有源分布设备运行、故障报警等状态监测的能力; 4 对讲终端宜具有现场录音、安保在线巡查的功能

    5大型、特大型的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客运站、通关口岸客运大厅、一级港 口客运站及汽车客运站、特大型的封闭式地下空间以及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系统应 具有消防、公安系统要求的350MHz和800MHz频段系统信号同时接入的能力,并采用合路 方式,多通信服务共用信号分布传输的组网架构,实现物业、公安、消防对讲信号的同时 覆盖。

    6.6.6无线对讲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

    9射频同轴电缆及无源信号分配器宜与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共用槽盒,或敷 设在弱电系统相同电缆结构的槽盒中。不具有合适槽盒敷设时,可采用护套管保护明敷的 方式; 10系统中的有源设备应设置在楼层弱电间或弱电竖井的机柜内或挂壁式安装,安装 位置应易于操作; 6.6.8无线对讲系统天线包括室内天线和室外天线。室内天线采用天线阵列的覆盖方式, 室外天线采用多点天线的覆盖方式

    6.6.9室内天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离不宜超过35m; 2室内走道、电梯厅、机房区域等封闭区域天线有效辐射方向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5m 3室内天线宜采用全向天线吸顶安装; 4大空间区域及电梯井等区域,可根据实际环境选择高增益定向天线,采用壁挂安 装方式,天线有效辐射方向最大距离不宜超过80m,水平辐射时天线安装高度不宜高于5m: 5天线覆盖范围内信号直线传播路径上不宜超过3处隔断阻挡; 6天线应设置在建筑公共区域,便于天线的维护,天线不得设置在金属吊顶内; 7天线的设置需确保天线的有效辐射方向1m范围内不得有明显金属阻挡物: 8在提供消防通信服务时,天线位置应在防火喷淋保护范围内。天线防护等级应不 低于IP65,电缆应采用耐火阻燃电缆: 9具备消防用途的无线对讲系统应接入消防用电。 6.6.10室外天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线电平应根据实际覆盖范围进行计算,单根天线有效辐射方向上的设计覆盖最 大距离不宜超过300m 2室外天线安装位置周围没有高大阻挡物,天线应尽量远离1.5m高以上金属物; 3室外天线位置与微波天线应保持3m以上间距,避免设置在高压电缆的下方以及电 视发射塔的强辐射范围内。周边没有大功率的发射设备,没有同频干扰或电气磁干扰; 4室外天线应安装牢固,立杆式室外天线应安装在牢固的天线基础上,应具有抗击 不低于36.9m/s强台风的能力

    6.7有线电视网络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用有线电视网络系统或其他系统方式进行建设。

    1.有线电视网络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向收视用户提供多种合法来源的电视节目, 系统采用1000M双向网络传输,提供直播、点播、时移等基本业务功能,并根据用户需求 提供增值业务服务; 2.接收当地有线电视信号节目源宜采用4芯单模光缆,由室外引入进线间再接至电 视光缆交接箱或接入有线电视前端机房; 3.卫星电视信号节目源,宜在屋顶设置室外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包括抛物面天线、 馈源、高频头等设备),根据收视的卫星电视节目选择卫星天线数量和接收的方位角,卫 星电视接收系统的设置应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4.不具备接收有线电视网信号的建筑物可自设开路电视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 共用天线应朝向电视信号发射的方位,前方应保证无遮挡。

    6.7.4前端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视前端机房合建; 2.有自办节目要求的机房面积宜不小于15平米,机房位置宜靠近电视信号源接入的 地方。机房内宜设置播放、调制器、混合器、放大器、分配器、存储、监视器、机柜等设 备; 3.当服务的用户终端数量大于2000个时宜设有线电视分前端机房 6.7.5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宜采用光纤到户(FTTH)或光纤同轴混合网(HFC)的方式建设 双向网络系统

    6.7.6有线电视光纤到户(FTTH)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有线电视光纤到户接入系统可以采用单纤或双纤方式承载广播电视系统与数据传 输系统,光分配网(ODN)采用树型拓扑结构,且分光级数不大于3级; 2. 采用单纤方式承载时,ODN宜采用32户或64户为设计单元,ODN总分光比为1:32 或1:64:

    3.采用双纤方式承载时,数据传输通道宜采用32户或64户为设计单元,ODN总分光 比为1:32或1:64;广播电视传输通道宜根据技术方案确定设计单元,ODN总分光 比为1:256、1:512或1:1024。 6.7.7光纤同轴混合网(HFC)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光节点所服务的用户数量不宜超过200户,光节点后所设置的放大器不应超 过二级; 2.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分支分配结构、等功率电平分配或无源集中分配到户方式; 3.有线电视系统分配网设备应采用具有双向传输和屏蔽功能的设备器件,传输电缆 应采用高屏蔽的同轴电缆: 4.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通过同轴电缆对光站、电缆放大器进行供电,供电电压宜 为交流60V或90V。 6.7.8电视用户终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终端输出电平应为69dBuV土6dBuV或根据当地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要求确定; 2.采用模数混合传输系统时,终端输出数字电视电平值应低于模拟电视电平值 0~10dB。 6.7.9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卫星接收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台风等因素导 致设备或部件损坏后坠落的安全措施。 6.7.10有线电视网络系统设计还应符合《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的有

    0~10dB。 6.7.9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卫星接收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台风等因素导 致设备或部件损坏后坠落的安全措施。 6.7.10有线电视网络系统设计还应符合《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的有 关规定

    6.7.9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卫星接收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台风等因素导

    6.8.1广播系统宜包括业务广播、背景音乐和紧急广播等。 6.8.2广播系统由管理/控制设备、功率放大器、扬声器、传输线路及设备、寻呼设备, 传声器和其他信号源设备组成。 6.8.3广播系统宜采用数字式广播系统,系统结构宜采用环型或星型网络结构,系统主 干路由宜承载在设备网上,宜采用CobraNet、Dante、TCP/IP等数字音频传输协议 6.8.4公共广播控制主机宜设置在消防安保控制中心,业务性广播宜设置独立的专用厂 播室,根据建筑功能、管理要求也可设置广播分控室。 6.8.5通用工业建筑的广播系统应按公共广播、生产广播和紧急广播进行设计,生产广 播应按需求设置生产广播工作站及分区控制键盘,

    6.8.6广播系统中业务广播、背景音乐、紧急广播系统宜合并设置,共用未端扬声器, 对管理有特别要求的业务广播系统和背景音乐系统也可单独设置。 6.8.7广播系统应具有设备故障自动检测功能,实时检测系统内所有设备的运行状况, 具有线路开路、接地、短路等告警功能。 6.8.8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密封圈标准,主电源与备用电源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s 应急备用电源应能提供不小于1小时的消防应急广播

    6.8.9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散设置时广播主机对功放具有远程管理的功能: 2.广播干线光缆宜具有两路不同主干路由: 3.各楼层弱电间宜设置广播接线箱; 4.系统广播回路应按建筑防火分区进行设置,广播播放区域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要 求进行设定; 5.广播线缆应采用双绞多股铜芯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缆,广播线径应根据线路上的负 荷、传输距离采用1.0mm及以上的电缆,广播线缆应敷设在专用的广播槽盒或钢管内; 6.带音量调节开关的广播回路均采用3芯多股阻燃耐火型多色标绞线,不带音量调 节开关的广播回路均采用2芯多股阻燃耐火型多色标绞线,由广播分接箱接至各音量调节 开关采用3芯多股阻燃耐火型多色标绞线,由音量调节开关引至扬声器的线缆均采用2 芯多股阻燃耐火型多色标绞线,连接扬声器时线缆应注意相位一致; 7.当广播系统有多种广播用途时,消防应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广播系 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 声或实时指挥语声; 8..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 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9.非紧急广播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广播扬声器额定功 率总和的1.3倍; 10.用于紧急广播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广播扬声器额定 功率总和的1.5倍; 11.广播功率放大器应设置备用单元,并应实现功率放大器的自动倒备功能。备用单 元的额定功率应能满足主用单元中的各输出功率:

    12.公共场所的广播系统应具有根据环境背景噪声自动调节音量的功能,达到广播的 声压级高出环境噪声15dB; 13.有独立扩声功能需求的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扩声系统。当发生火灾时,独立的扩 声系统应被切断或强切到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6.8.10广播扬声器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扬声器的灵敏度、额定功率、频率响应、指向性等性能应符合声场设计的要 求; 2.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做到公共区域全覆盖,业务及功能区域应根据使用要求进行 扬声器设置: 3.业务及背景音乐广播公共区域扬声器布置间距应按层高、扬声器辐射角度等因素 来确定,宜按5m10m距离进行设置; 4.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 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未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 12.5m; 5.酒店客房进门过道应设置不小于3W的紧急广播扬声器: 6.两个避难层之间的楼梯间内的扬声器回路应竖向连接,并设置为单独的广播回路 7.避难区应设置单独的广播回路; 8.室内高大空间应结合建筑装饰采用集中与分散式相结合的方式配置扬声器; 9.室外广场应根据具体条件选择集中式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配置广播音箱,室 外广播音箱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

    7.1.1信息化应用系统应满足建筑物运营和管理的信息化需要,提供业务信息化应用的 系统支持和保障房屋建筑标准规范范本

    1.2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会议系统、时钟系统、客房管理 、智能家居系统和专业业务系统等系统

    7.2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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