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DB51T 505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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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DB51T 5050-2007

          为了防止和减少白酒厂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鉴于目前酒厂设计方面,设计规范欠缺,网上的都是关于啤酒厂设计规范,且都是过期的规范。本规范正好填补这一空缺,供酒厂建筑、电气、暖通等专业设计参考学习。这一宝贵资料,本人费了好大精力,花钱从网上购买的,供大家使用。

    6.0.6白酒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输送白酒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楼板。其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 填实空隙。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严禁在防火墙和 楼板上留置孔洞。 6.0.7多层白酒库外墙上的窗户宜采用乙级防火窗或在窗户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6.0.8白酒库因工艺需要采用陶坛、酒海、酒篓、酒箱、储酒池等作为白酒储存容器时,应分组摆放,每组 总储量不宜超过20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若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门分隔时,门前应加设 挡。 6.0.9白酒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当能利用地形设置事故存液池时,可不设防火堤,

    1防尺定内冠储量个应人于1m 2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内侧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高度不应 大于2.2m;卧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 火堤的踏步。 3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空调标准规范范本,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设施应采用金属 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4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5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 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 6相邻储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7防火堤的有效容量、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防火堤的选型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的有关规定。 6.0.11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组四周应设导液沟。 2事故存液池距储罐不应小于30m。 3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 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5事故存液池应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 6.0.12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雨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被可燃液体重度污染的雨水应单独排放,不得与其他污水(雨水)混排。 2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设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设施出口应设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7.0.1I类白酒厂和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的II类白酒厂应建消防 的火灾扑救工作。

    1获国家名酒称号的白酒厂和常储量大于或等于50000m’的1类白酒厂应设置不低于一级的普通消防 钻,配备消防车不应少于5辆、其中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2辆。 2常储量小于50000m的I类白酒厂应设置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不应少于3辆、其中泡沫消防 车不应少于1辆。

    3常储量大于或等于5000m的II类白酒厂宜设置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不应少于2辆、其中泡 末消防车不应少于1辆。 7.0.3当采用水罐消防车进行白酒储罐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辆数和技术性能,应按冷却白酒储罐最大需水 量配备;当采用泡沫消防车进行白酒储罐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辆数和技术性能,应按着火白酒储罐最大需 用泡沫液量配备。 7.0.4消防站的设计、其他装备和人员配备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 统设计规范》GB50313执行。

    8.2.1白酒库应设置下列一种固定灭火系统

    白酒库应设置下列一种固定灭火系统:

    8.2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系统

    白酒储罐区应设置泡沫火火系统。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的白酒储罐、移动式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

    1白酒库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8.2.5

    白酒库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8.2.5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零时间

    表8.2.5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2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4MPa;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3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180s。 8.2.6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其保护面积应按其外表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2陶坛酒库的保护面积按一个防火分区使用面积确定。 8.2.7泡沫灭火系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白酒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 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8.2.8白酒库以及白酒储罐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手动操作不能保证5min内将泡沫送入着火罐时,储罐区 混合液管道的控制阀宜采用遥控或程控。 8.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8.2.10消防系统的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供水装置停止运行应 为手动控制

    9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0.1白酒厂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的有关规定。 9.0.2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粮食粉碎车间内采用电热散热器采 暖时,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9.0.3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和粮食粉碎车间宜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 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0次/h,且置换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当设有排风系统时,该系统 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9.0.4输送白酒的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

    10.1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10.1.1白酒厂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二级负 荷。 10.1.2白酒库、白酒储罐、勾兑、灌装包装车间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5倍。 10.1.3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白酒的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1.4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与酒泵房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墙应为不燃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所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 不燃材料严密填实。 2变配电所的门、窗应向外开,且应设在酒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 3变配电所的室内地坪,应高于酒泵房室外地坪0.6m。 白酒储罐区的供配电电缆宜直接埋地敷设。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7m,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0.5m。 10.1.5白酒库、白酒储罐区、粮食筒仓及工作塔、粮食粉碎车间、勾兑、灌装包装车间、暂存成品库、成品 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炸性气体、粉尘 环境的电气设计。 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 对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的相关规定。 白酒储罐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纸箱标准,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划分爆炸性气体 环境区域,并进行相应电气设计。 机械化程度高、年周转量较大的散装粮房式仓,粮食筒仓及工作塔,粮食粉碎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 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中对 可燃性非导电粉尘11区的相关规定

    10.2防雷及防静电接地

    10.2.1白酒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进行防雷设计。 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粮食筒仓及工作塔、粮食粉碎车间等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 计。 10.2.2金属酒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酒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当酒罐 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2。 10.2.3白酒储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金属酒罐,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利用罐体 乍接闪器;否则应装设避雷针(线)。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酒罐。 2外浮顶酒罐或内浮顶酒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的软铜 复绞线做电气连接。 10.2.4装于金属酒罐上的信息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 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铠装电缆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10.2.5金属酒罐、酒泵、过滤机、输酒管道、真空灌装机等应作防静电接地。白酒库、白酒储罐区的收酒区 应设置与酒罐车和酒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2。 10.2.6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 2爆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过滤器等。 10.2.7金属酒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 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2,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10.2.8白酒库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 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医院标准规范范本,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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