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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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十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 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 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 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峻(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干线 公路项目”)。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力 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 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 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 称“厅公路局”)协助厅拟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规 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普通国省干线 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 简称“厅质监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省

    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 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的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 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 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认可)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项 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 等负责。 第五条干线公路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 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干线公路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 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组建项目法人,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

    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或县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 立编制。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发改部门 审批前,应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审查。专项规划项 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干线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非经营性的干 线公路项目由市(州)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建 设管理法人,经营性建设项目由投资方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组建和权责划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且组建机构和人员最低资格标准应满足厅公路局制定的《普 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自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十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或 阶段施工图设计报批的同时,应明确建设管理法人及法人代表 现场管理负责人。对不满足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的 顶目法人应补充完善或选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建设管理能 力以及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或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代建 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免除法定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原则要求采用两阶段设计。对于技术简 单、方案明确的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改建项自,可采用一阶段施 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桥梁、隧道等建设项自必要时应增加技 术设计。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设计时,应指定一个

    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说明书和概(预) 算汇总。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其中概(预)算文件应 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 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编制。概(预 算编制人员应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干线公路项目实行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制度。在项 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审查单位 对干线公路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过程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咨 询审查意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进行回 复,审查单位进行核查和确认。一级公路、特大桥、长及特长隧 道、复杂或特殊结构工程须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 行审查,其余等级公路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 审查。设计审查流程、内容等应按照厅公路局制定的《普通国省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干线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 厅公路局负责审批。一级公路、库区淹没还建公路、独立特大桥、 特殊结构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厅公路局负 责审批;其余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项目,按要求向相关单位

    报送审批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厅公路局审批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和初审 意见; (二)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 (三)全套设计文件(含概、预算及其电子文档): (四)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审核意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应提交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的 审查意见。 审批工作应按规定纳入政务中心受理办理。 第十六条千线公路项自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际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 尊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监理、 式验检测、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厅公路局制 定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核心条款》要求,重 点研究招标文件质量控制条款、标段划分、合同工期、人员设备、 言用等级、施工标准化要求等,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 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确保招标文件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 督查处,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招投标投诉。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代 建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控、检测、咨询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 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申请 由项目法人提出,报项目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工程管理是指干线公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 等参建单位进行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廉政等 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市(州)或县(市、区)政 府应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加强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用水用 电、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协调工作。 建设项目应加强投资预算管理,做好资金平衡,全额落实建 设资金。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部省补 助资金同步到位。

    化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十线公路 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超过已批准概算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委托市 (州)造价站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明确超概 资金的解决方案,并向厅公路局提出申请,厅公路局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批复。超过工可批复投资估算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 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项目法人应将 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纳入合同管理范畴,建立保证农民工工 资兑现的合法权益制度。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 和检查,督促项目法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兑现。 同时,还应及时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上报省交通运 输厅,降低其信用等级。 第三十二条干线公路项目进度实行计划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 (一)省交通运输厅或厅公路局根据省确定的各项专项规划下 达各市(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进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 (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或厅公路 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进度目标,督促项目法人分解落实月进度计划 (三)项目法人按照月进度计划组织落实工程进度保证措施 并加强考核,逗硬奖惩。 (四)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工程进度 报表和工程动态信息收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向厅公路局报送

    当月报表和信息。 (五)厅公路局定期形成进展情况通报,分析干线公路项目进 展情况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滞后的,各市(州)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采取约谈法人、黄牌警告、重点监督等措 施责令整改。经多次督促整改无效,影响项目按期建成通车的,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解除承包合同,采取清退施工单位出场的措施 并报请省交通运输厅降低施工单位信用等级。 第三十四条对于资金不到位、推迟开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推迟完工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厅公路局要督促市(州)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按照《四川省交通建设计 划管理办法》报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所在市(州)或县(市、区 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强化项目合同管理,督促各从业 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到位人员、设备。应当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 管理,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 等活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承包人)派驻 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 不符的,视同转包,应依法严格查处。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 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办法》,建立对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关键岗位负责人等 主要从业人员的个人执业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开展个人信用评 价,将评价结果计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并与招投标等工作挂钩。 严格整治非法挂靠、虚报资质、人员履约无法到位等问题,净化 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第四十一条厅公路局应建立干线公路项目管理信息平台, 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每个月 25日报送辖区内所有干线公路项目工可、设计、招投标、质量 监督、施工许可、征地拆迁、设计变更、项目法人、进度管理 合同履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交()工验收等工作情况 厅公路局定期形成干线公路项目工作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十二条厅公路局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干线 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 千线公路项目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工程建设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厅 质监局不定期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质监站质 量监督工作情况和工程质量等开展检查指导。厅造价站不定期对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造价站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市(州)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四十三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州)质监 站、市(州)造价站应科学合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在建项目

    进行监督检查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重点督查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 资、廉政等管理及各从业单位的履约行为等工作。检查单位应针 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发出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四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 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峻(交)工验收办法 实施细则》及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国省千线公路项目峻(交) 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时组织竣(交)工验 收工作。 对未按期及时组织开展竣(交)工验收的市(州)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四川省交通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干线公路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 应向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其中,一级公路、 库区淹没还建公路以及含有特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特殊结构大 桥的公路项目竣工验收报厅公路局主持验收,其余二级及以下公 路项目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验收。交通运输部审批 初步设计的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干线公路项目,应及时安排 养护管理。经营性收费公路由项目投资人组建运营公司,按正式

    收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进行收费,并加强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非经营性公路由市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公路养护单位正式接养,并督促项 自法人在1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 护等有关单位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经营性公路按正式 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加强公路的日常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工作, 确保路况良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所引用的国家、交通运输部、省有关 规定,有重新修订颁布执行的,按照新的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 反本办法或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法人、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计入不良信用 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 方重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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