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149-1-2007《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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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对环境空气产生污染的港区宜布置在城市全年主

    的下风侧;对水环境产生污染的河港港区布置应满足水域保 的有关要求,且宜布置在城市的下游河段。

    3.2.3对严重污染环境空气的码头、泊位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学士标准规范范本, 其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 方法》(GB/T13201)的规定确定。

    4港口排污口选址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按国家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港口建设不得影响其水质质量。

    3.2.5港区排污口设置的标准化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3.1港口工程施工应符合下≥

    3.3.1.1港口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 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施工期防治污染要求,确定减缓生态影响和 防治污染的措施。 3.3.1.2施工现场和施工船舶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含油污 水和固体废物应进行收集处理。 3.3.1.3对土石方、物料等的运输和堆存应有控制粉尘污染的 措施。 3.3.1.4港口工程施工应制定控制施工作业噪声和振动影响 的措施。 3.3.1.5港口工程施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控制施工作业废气影响的措施。 3.3.2疏浚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3.3.2.1港口工程的疏浚物宜用于吹填造地;不具备条件时, 应运至经批准的抛泥区倾倒。 3.3.2.2港口工程疏浚施工应采取防治悬浮泥沙扩散污染的 措施,控制和减缓对水环境敏感目标和水质的影响。挖泥船应配 备防治疏浚污染的装置。

    3.3.2.4港口工程疏浚施工不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刀

    3.3.3.1陆域吹填和回填施工应在围堰形成后进行,并应采取 防止悬浮泥沙泄漏的措施。 3.3.3.2泄水口布置宜远离排泥管口,泄水口悬浮泥沙浓度应 达到排放标准。 3.3.3.3施工结束前应对开挖区域采取植被恢复等防治水土

    3.3.3.3施工结束前应对开挖区域采取植被恢复等险

    3.4.1港口建设项自应制定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监测计划

    3.4.1港口建设项自应制定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监测计划。 3.4.2工程施工期的环境监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 构承担;营运期应配置必要的人员和监测仪器设备对环保设施的 运行效果进行监测。

    3.4.1港口建设项目应制定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监测计划。

    3.5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

    3.5.1港口应配备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固体废物的接收

    3.5.1港口应配备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固体废物的接收和处 置设施。设施的规模可根据需要确定。 3.5.2船舶舱底油污水和生活污水采用岸上接收时,应在码头前 沿设置规定的标准接头。

    置设施。设施的规模可根据需要确定。

    3.5.3油品和液体化工品装船港应按国家有关防治水污染的规

    3.5.4对人境船舶压载水的接收应考虑外来生物入侵的处理

    3.5.4对人境船舶压载水的接收应考虑外来生物入侵的处理

    4.1.1新建港口工程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清洁雨水应采用分 流制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优先考虑纳入市政污水处 理系统,污水水质应满足市政污水处理系统相应的接管水质标准; 港外无接收系统时,港口应自建污水处理系统。 一泌泛水外研宫公米尚用出水排白然水体时水质

    流制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优先考虑纳大市政污水处 理系统,污水水质应满足市政污水处理系统相应的接管水质标准; 港外无接收系统时,港口应自建污水处理系统。 4.1.2港口污水处理宜分类回用;出水排入自然水体时,水质应 满足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控制要求。 4.1.3装卸油品和液体化工品港口的罐区、装车区应有消防水的 收集措施。

    4.1.2港口污水处理宜分类回用;出水排入自然水体时,水质

    满足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控制要求。 4.1.3装卸油品和液体化工品港口的罐区、装车区应有消防水的 收集措施。

    4.1.4港口自建的含油污水、有毒有害废水和生活污水接收

    4.2.1港口船舶含油压载水、洗舱油污水、舱底油污水、机修车

    4.2.1港口船舶含油压载水、洗舱油污水、舱底油污水、机修车间 和流动机械冲洗的含油污水应根据水量水质选择处理方法,输送 设备和工艺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4.2.2含油压载水水质水量的确定和处理工艺应满足下列要求, 4.2.2.1无专用压载水舱的油船排人接收设施的含油压载水

    量,沿海单艘船压载水量可按载重吨的12%~24%确定,内河 艘船可按载重吨的5%~10%确定。 4 222年压裁水由油最可按下式计算。

    Ya = Y, 1000000

    C一一压载水中含油量(mg/L),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确 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取1000~3000mg/L。 4.2.2.3压载水处理宜根据油品性质,选取不同工艺。参考工 流程如图4.2.2所示,采用时可根据排放标准进行处理工艺的 合调整

    4.2.2.3压载水处理宜根据油品性质,选取不同工艺。参考工

    艺流程如图4.2.2所示,采用时可根据排放标准进行处理工 组合调整。

    图4.2.2含油压载水处理工艺流程

    4.2.2.4码头设置的接收管道规格应结合船只装卸作业时间 确定,管道流速可取1.5~2.0m/s,也可取与油品装卸工艺相近的 流速。调节池接收能力应满足接收设计船型最大压载水量,工艺 设施处理能力可按日平均压载水量确定。 4.2.2.5处理设施应设污水计量及油份浓度控制装置,并应根 据粘度确定采取加温措施。 4.2.3船舶洗舱油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装卸油品的液体散货码头接收洗舱水的管道可与压 载水管道合用,也可单独设置。 4.2.3.2换装油品时的洗舱水量宜按船舶载油容量的1%~ 3%确定。 4.2.3.3污水处理前的水温可根据油品的种类按25℃~30℃ 选取。粘度较大、凝固点高的油品洗舱水的处理装置应采取加温 拱施

    4.2.2.4码头设置的接收管道规格应结合船只装卸价

    4.2.3船舶洗舱油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3污水处理前的水温可根据油品的种类按25℃~3 选取。粘度较大、凝固点高的油品洗舱水的处理装置应采取力 措施。

    4.2.3.4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数据确定,无实测资料时 3000~6000mg/Lo

    2.4.1污水量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船舶舱底 水产生量可按表4.2.4估算。

    4.2.4.1 污水量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船

    油污水产生量可按表4.2.4估算。

    4.2.4.2舱底油污水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 可取2000~20000mg/L。 4.2.4.3舱底油污水可由接收船接收处理或陆域设施接收处 理。由陆域设施接收处理时可参照第4.2.2.3款的工艺流程,也 可采用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再进行过滤处理的工艺。 4.2.5装卸油品的液体散货码头、油罐区防治油污染应符合下列 规定。 4.2.5.1 码头装卸设施宜采用输油臂。输油臂、连接装卸船输

    4.2.4.2舱底油污水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 可取2000~20000mg/L

    4.2.4.2舱底油污水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 可取2000~20000mg/L。

    4.2.5.1码头装卸设施宜采用输油臂。输油臂、连接装卸船输 油管道的阀门区应设置油污水收集设施。 4.2.5.2铁路及汽车装卸区应设置事故溢油、漏油及含油污水 的收集设施。 4.2.5.3油库、油罐区应设置油污水、初期雨水的收集设施。 洗罐污水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按罐容的3%~ 5%计算。

    管道输送油污水时管道接头处法兰填片应采用耐油材料。

    流动机械冲洗水量可按600800L/台计算。 4.2.7用于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应考虑防火要求

    4.2.7用于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应考虑防火要求。

    4.3.1煤码头堆场径流雨水、码头面初期雨水、码头面和带式输 送机廊道及转运站地面冲洗水、翻车机房地下室和坑道集水等含 煤污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处理后的出水可用于堆场或带式输送 机喷淋。码头面污水可纳人后方污水处理场处理,码头和后方相 距较远时可单独处理。 4.3.2 煤码头堆场径流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径流雨水量(m); 径流系数,取0.1~0.2; H一一多年最大日降雨深的最小值(m); F汇水面积(m?)。 4.3.3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和转运站地面冲洗水量指标可取 3~5L/m?·次。 4.3.4含煤污水的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其悬

    4.3.5含煤污水处理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3.5含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5.2含煤污水采用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回用喷淋时,悬浮 可按满足喷头出水要求控制。

    4.3.5.2含煤污水采用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回用喷淋

    4.3.6含煤污水处理站提升污水和污泥的设备应满足耐磨及防 堵塞的要求。

    4.3.6含煤污水处理站提升污水和污泥的设备应满足耐磨及防 堵塞的要求。 4.3.7含煤污水处理站宜设液位、流量计量及集中控制等装置。 4.3.8煤炭港口采用车辆输送时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水应 收集处理,

    4.3.7含煤污水处理站宜设液位、流量计量及集中控制等 4.3.8煤炭港口采用车辆输送时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 收集处理。

    码头面含煤污水宜采用盖板明沟收集。含煤污水采用压 道输送时,宜设管道清洗设施。

    4.3.9码头面含煤污水宜采用盖板明沟收集。含煤污水

    送机廊道及转运站地面冲洗水、坑道集水等含矿污水应进行收集 和处理。

    4.4.2 矿石堆场的径流雨水量可参照第 4.3.2 条计算。

    4.4.3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和转运站地面冲洗水量指标可参 照第4.3.3条选取。

    4.4.3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和转运站地面冲洗水量指

    4.4.4含矿污水处理可采用图4.4.4所示的工艺流程。磁

    灰石等非金属矿石含矿污水应进行pH值调整预处理。

    图4.4.4含矿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4.4.5含矿冲洗水在进人排水系统前宜经初沉池预处理。 4.4.6其他相关规定可参照第4.3.6条~第4.3.9条执行。

    4.4.5含矿冲洗水在进人排水系统前宜经初沉池预处理。

    集装箱洗箱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情况进行选择。洗 水处理站的规模应根据冲洗水量确定。有港外洗箱条件时可

    4.5.1集装箱洗箱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情况进行选择。洗

    箱污水处理站的规模应根据冲洗水量确定。有港外洗

    不设置洗箱污水处理设施。

    4.5.2最大日洗箱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4.5.2最大日洗箱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4.5.日最大相重可按港口袋卸工艺设计安求确定,九其体安 求时可按下式计算:

    日最大洗箱量(TEU): N。一一全年洗箱总量(TEU),年洗箱总量可按集装箱吞吐 量0.05%~0.1%估算; D一年工作日(d); K一一日洗箱不均匀系数,可取K=2。 5.4集装箱洗箱污水的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 ,洗箱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值可取400mg/L,石油类浓度可 20mg/L

    时,洗箱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值可取400mg/L,石油类浓 取20mg/L。

    4.5.5集装箱洗箱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5.5.1集装箱的洗箱污水处理可采用图4.5.5所示的工艺

    流程。当污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时,处理工艺中可不设气 过滤。

    图4.5.5洗箱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害物质的洗箱污水和罐式集装箱的洗罐污水应由具有危险废物处 理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4.5.5.3 装载有毒物品的洗箱污水的冲洗水量可取500L TEU。 一(仁险口管性拓应盖通箱雄场分开 堆场围围应设独立

    TEU。 4.5.6危险品箱堆场应与普通箱堆场分开,堆场周围应设独立 排水沟,事故状态下的冲洗水和地面初期雨水应经排水沟收集 处置。

    4.6散装有毒液体废水

    4.6.1接收船舶有毒液体废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度水的设施,应根据有毒液体的种类和设计船型。

    4.6.1.2船舶离开卸货港前应对卸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货舱进 行预洗,预洗废水应排人接收设备。X、Y类物质的洗舱水量应根 据舱内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量、货舱尺寸、货物性质和洗舱水排出 物的许可浓度等确定。 4.6.1.3船舶洗舱的最小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15 ,0.8 + 5 r0.7 0=kl 1000

    中Q一一洗舱的最小水量(m); k—系数;X类,非凝固低粘度物质k=1.2,凝固物质或 高粘度物质k=2.4;Y类,非凝固低粘度物质k= 0.5,凝固物质或高粘度物质k=1.0; 每个货舱的有毒液体物质残余量(m3),应为实际扫 舱效率试验中确定的值;无试验数据时,液货舱舱容 大于500mr不应低于0.1m;舱容100m3及以下r 不应低于0.04m3;舱容在100m3和500m3之间,在计 算中允许使用的r的最小值由线性插值法求得;对 X类物质,r取0.9m3; V一舱容(m);

    4.6.1.4无资料时,总洗舱水量可按载货舱容积的1%

    4.6.1.5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舟

    4.6.2有毒液体单罐洗罐水量可取罐容的3%~10%。

    4.6.5港口进行有毒液体废水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纳人具他处理系统时,应进行预处理送到接管水质标准。 4.6.5.2有毒液体废水处理应根据废水的种类和性质采用不 司的工艺,参考工艺流程如图4.6.5所示。

    图4.6.5有毒液体废水处理工艺流程

    4.6.5.3生化处理部分可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或生物 池等处理方法。

    索池等处理方法。 4.6.5.4废水中含有油类物质时应增加除油工艺。 4.6.5.5处理规模可根据日最大发生量的小时均值确定。调

    4.6.5.4废水中含有油类物质时应增加除油工艺。

    4.7.1港口陆域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 船舶生活污水量可根据船舶定员和在港时间确定。

    1港口陆域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 舶生活污水量可根据船舶定员和在港时间确定。 7.2生活污水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五日 化需氧量(BODs)值可取150~300mg/L,悬浮物浓度可取

    350~500mg/L。港口陆域生活污水可取中值,船舶生活污水宜取下限值。4.7.3生活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4.7.3.1生活污水处理站宜设于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宜靠近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大的区域。4.7.3.2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图4.7.3所示的工艺流程。深度处理回用生活污水→调节沉淀生化处理二次沉淀排放污泥处理图4.7.3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流程4.7.3.3生化处理设施可采用接触氧化池、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或氧化沟等工艺。污水量较小时,可采用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4.7.3.4污泥处理可采用污泥浓缩池或湿污泥池等方式。4.7.3.5生活污水处理站宜配置计量、水质监测等设备,根据生产需要可设置值班室。4.7.3.6处理的出水回用时,应进行深度处理达到回用要求。4.7.4不能纳入港区污水收集系统且污水排放量较小的场所可设置生态厕所。4.7.5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进行绿化。4.8其他4.8.13装卸散装化肥的码头、堆场、仓库、包装车间等场所和装卸机械的冲洗水应进行收集,并宜根据水质、水量确定处理方法。4.8.2港区废油、化工品废液、电瓶充电间的废水及污水处理后的有毒有害残余物应分类收集、单独放置,并应送当地危险品处置机构处置。14

    5.1.1煤炭、矿石、散粮、散化肥和水泥等散装货物在运输、装卸 和堆存作业时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密闭、 湿法、抑尘剂喷洒、干式除尘、覆盖压实、防风林或防风网等方式进 行防尘和除尘,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排放标准。 5.1.2油品、散装液体化工品等货物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作业时 应平用密闭的系统产生的有机废气外排时应采取防治运染措施

    5.1.2油品、散装液体化工品等货物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作业时 应采用密闭的系统,产生的有机废气外排时应采取防治污染措施

    ·2. 法或干法除尘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翻车机侧上方和受料口两侧应设置喷水装置。喷水 系统的启闭应与翻车机连锁自动控制。翻车机房地下给料机导料 曹处应配置于式除尘装置。 5.2.1.2螺旋卸车机上应安装可移动的防护罩,防护罩内部及 四周应设置洒水喷嘴,螺旋卸车线坑道应设置水力冲洗系统。 5.2.1.3水资源缺乏或湿式除尘受限制时,应在翻车机房受料 口两侧设干式除尘装置,并应在机房车辆进口处加设橡胶帘。 5.2.2煤码头、矿石码头装卸船及水平运输时,采用湿法或于法 余尘应符合下列规定

    置,导料槽头部应设密闭伸缩管,伸缩管下沿应设洒水防尘装

    斗式等卸船机卸船时,应在导料口、落料口等部位设置喷水抑尘装 置。

    处设防尘反射板及喷水抑尘装置。

    5.2.2.4煤炭、矿石码头的轨道式

    5.2.2.5堆料机头部应设导向罩,罩下应设洒水装置。取料 上方两侧应设洒水装置。

    头与堆场之间的带式输送机应设密封罩;带式输送机转运站应 置导料槽、密封罩、防尘帘和喷水抑尘装置或采用干式除尘装置

    5.2.3煤炭、矿石码头等露天堆场应设置喷洒水系统,并应符 下列规定。

    5.2.3.2喷洒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资料不足时

    夏季每天宜洒水2~3次,冬季每天宜洒水1次,洒水强度可取2

    .2.3.3喷酒水系统宜采用集中

    5.2.10用汽车集疏运干散货时,宜根据运量在堆场的出口处设 置洗车设施。

    5.2.10用汽车集疏运干散货时,宜根据运量在堆场的

    5.2.11·散装粮食码头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的装卸和轮

    · 起尘部位应设有吸尘口,并应配置干式除尘装置。筒仓工作楼应 设置粉尘清扫和除尘系统。清扫和除尘系统应设置静电消除装置 并应满足防爆要求。

    5.2.12装卸散装化肥和水泥的码头应在起尘部位设置机械除尘 系统。

    5.2.12装卸散装化肥和水泥的码头应在起尘部位设置机械除尘

    3.1油品、散装液体化工品装卸工艺应采取减少和防治废气污

    染的措施,并应采用密闭装卸方式。

    5.3.6港区供热应优先采用集中供热,使用清洁能源。使用

    5.3.7液体散货港区内作业场所不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 可设净化操作室。

    6.1.1港口平面布置应考虑港区作业噪声对周边集中居住区 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6.1.2港口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 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6.1.3港区边界处的声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 噪声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对超过噪声标准的设备和区 域,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6.2.1局部空间内噪声的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罩。 6.2.1.2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间。 6.2.1.3 以高频声为主的露天噪声设备可在受声处设置隔声 屏障。 6.2.1.4传播噪声的管道宜作阻尼、隔声处理或布置在地下。 6.2.1.5空气压缩机站和大型泵站等间歇性运行的站房,宜设 置隔声集中控制室。 6.2.2对混响声控制要求较高的港口通信中心和调度控制室二建标准规范范本,可 对天棚和墙面作吸声处理。 6.2.3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和通风噪声的消声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性或以抗性为主的阻抗复合式消声器或消声坑。

    6.2.4港口环境噪声和主要机械设备噪声源强宜采用实测方法

    6.2.5对产生振动的机械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振或减振措施

    生活固体废物量通用参数

    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3船舶卸货作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发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7.0.6港口固体废物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部分,应按国家危险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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