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7505-2016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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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中间商若没有对产品进行任何加工处理,在交货时应同时提交制造商的检验文件或质量证明书。 检验文件的类型应符合GB/T18253的要求,质量证明书应符合相关标准或合同的要求。 注:如GB/T247、GB/T2101、GB/T2102、GB/T2103、GB/T2104、YB/T5242是有关质量证明书的标准。 6.2为了保证供货产品和检验文件或质量证明书之间的可追溯性,由制造商提供的检验文件或质量证 明书应包括相应的产品标志的方法(见第10章)。 6.3如果中间商改变了产品的尺寸,则应提供一份符合这些新状态的附加文件。这也适用于制造商检 验文件或质量证明书没有包含的所有特殊要求。 6.4任何组织在加工时改变了产品的冶金性能,则被视为产品的制造商。

    产品应符合合同的要求。无论采用什么类型检验文件或质量证明书(见第8章),制造商都应进行 适当的工艺控制、检验和试验,使其交货的产品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如果进行试验时可能存在危害 安全和健康的隐患,则应为标准的使用者制定一个足够安全和健康的措施。

    除非特殊指明是成品分析,有关化学成分的要求均是指熔炼分析。分析方法应符合GB/T146 花定。

    在产品标准中,如果产品的力学性能值按尺寸的大小分组(如厚度、直径)时,此时所指的尺寸应是 力学性能取样所规定位置的产品公称尺寸。

    矿产标准7.3.2适用的材料状态

    7.3.3冲击吸收能量值的评定

    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力学性能值均是指在交货状

    除非合同或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冲击吸收能量值应以8.3.4.2测定的所有单个试验值的平均 示。

    7.4表面质量和内部质量

    7.4.1.1所有产品都应有良好的质量。如果是在正常的生产状态下产生的轻微的表面和内部缺陷,不 应作为拒收的理由。

    当需要时,所采用检测缺 粉检测等)及其试验单元 数量和处理试验结果的方法 货时协商确定

    7.4.3表面不连续的清除

    除非合同或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表面不连续可以用机械的方法或火焰予以清除,但应保证产 寸和性能满足合同或产品标准规定的界限值

    4.4.1焊接修补仅适用于, 形成裂缝) 4.4.2如在合同或产品标准中 进行局部修补

    ,4.4,1煤接修本外仪值用

    8.1检验文件的类型与检验和试验的类型

    在签订合同时,如需要,用户 书相关要求L见4.2h)」,并说 检验和试验的类型:非规定检验和试验(见8.2)或规定检验和试验(见8.3)

    GB/T 17505—2016

    GB/T 175052016

    对于非规定检验和试验,用户可以要求制造商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证明书或者试验报告(见 GB/T18253)。当用户要求试验报告,而在产品标准中又对其要求的产品特性值没有具体规定时,用户 应指明在试验报告中应给出的产品特征值的检验结果,

    8.3.1.1订货内容

    当用户要求按规定检验和试验来验收,在询价和订货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所要求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文件的类型(当产品标准未规定时); b)试验的频数(见8.3.2); c)取样、试料和试样的制备(见8.3.3); d)试验单元的标识(如果有的话); 试验方法(见8.3.4); f 外部检验单位的地址(当质量证明书和检验 报告由外部检验代表签

    8.3.1.2规定检验和试验的场所

    规定检验和试验的场所最好在制造商进行。如果制造商不具备所需的设备,检验和试验应在供需 双方协商的另一处进行,或在政府认可检验单位进行。如果不在制造商进行规定检验和试验,制造商在 没有收到检验结果的报告之前,产品不得交付

    8.3.1.3规定检验和试验交付

    制造商或委托的代表应按合同的要求在适当的时候通知检验代表对部分或全部交货批进行规定检 验和试验的日期。为了避免影响制造商的正常生产和相关文件的交付,制造商和检验代表应协商确定 检验和试验的日期和时间

    8.3.1.4检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进行商定的检验和试验,在商定的时间内,检验代表应能自由地出人所需进行试验和检验产品 的生产厂房和库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试验单元中选取抽样产品,并切取试料;有权参加试样的选取、 制备(切削和处理)以及试验工作。检验代表应遵守制造商所有相关制度,特别是有关的安全规程。制 造商有权要求对任一检验代表进行陪同。进行试验和检验时,应尽可能减小对正常的生产运行的干扰。

    3.3.1.5试验中的可追溯性

    8.3.2.1试验单元的组成

    3.2.1.1对每类试验,试验单元的组成应在产品标准或合同中规定。通常试验单元由下列一项 页组成: a)同一牌号

    同一冶炼炉号; 同一浇次; d) 同一轧(锻)制度(或批); e) 同一热处理制度(或炉批); 同一产品形状; g) 同一厚度或直径范围; h)试验单元的批量(重量或数量)。 .3.2.1.2在某种情况下,试验单元可以由单件产品组成。

    8.3.2.2抽样产品、试料和试样的数量

    GB/T 175052016

    对每类试验,在产品标准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a)每个试验单元应抽取的抽样产品数量; b)每个抽样产品应抽取的试料数量; C)每个试料应抽取的试样数量。

    8.3.3取样、试料和试样的制备

    8.3.3.1力学试验用试料的制备按GB/T2975的规定执行;化学分析用试料的制备按GB/ 规定执行。 8.3.3.2力学试验和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试样制备应符合GB/T2975和 GB/T20066和/或产品标准或合同中的规定,

    8.3.4试验方法和结果评估

    8.3.4.1试验方法和设备

    8.3.4.1.1试验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 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采用其他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应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见4.2h)]。 8.3.4.1.2对于在合同或产品标准中所包括的特殊要求,供方为验证其特性值所采用的检验、测量和试 验设备应按国家(或行业)发布的规程(如有的话)用规定精度的校准设备进行校准、调试和维修。如果 没有国家(或行业)的相应规程,应先制定校准程序文件。供方和委托的代表应保存检验、测量和试验设 备的校准记录。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精度应能满足其规定值和偏差的要求。 8.3.4.1.3钢的化学成分可用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方法测定。仲裁时,供需双方应协商确定所采用的 方法。 8.3.4.1.4钢产品其他试验方法常用标准见参考文献[1]~[7]、[13]和[14]。

    8.3.4.2序贯试验结果的评定

    序贯试验(见3.13)的结果按下列方法进行评定(以冲击试验结果为例): a)一组三个试样的平均值应符合规定最小值的要求,允许其中有一个试样的单值低于规定值,但 不低于规定值的70%; b)如果不符合a)的要求,低于规定最小值的试样不超过两个,而且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 过一个,制造商可以从同一抽样产品上再取一组三个试样,在第二组试样试验后,如果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其试验单元可接受: 1)六个试样的平均值应不低于规定的最小值; 2)低于规定最小值的试样不超过两个;

    3)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一个。 如果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其抽样产品应判废,再从该试验单元的剩余部分中重新取样进行复验 (见8.3.4.3.3)。

    8.3.4.3.1一般要求

    8.3.4.3.1.1当一次或几次试验的结果不符合要求时,除以下的特殊情况外,制造商可以判废相应的试 验单元,也可以按8.3.4.3.2和8.3.4.3.3进行复验。但当出现白点时不允许复验。 8.3.4.3.1.2如果试验结果与交货钢材的规定值偏离很大,则有理由怀疑产品已混号,此时,应按第9章 规定的方法处理。

    8.3.4.3.2非序贯试验

    如果不合格的结果不是由平均值计算出的,而是从试验中测得的,仅规定单值(例如拉伸试验、弯曲 验或末端淬透性)时,复验时应采用下列方法: 试验单元是单件产品(见图2),应对不合格项目做相同类型的双倍试验,双倍试验应全部合 格,否则,产品应拒收; b 如果试验单元中不是单件产品组成,例如同一轧制批,铸造批或热处理批组成(见图3),制造 商可有权不从试验单元中挑出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抽样产品。 1)如果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检验代表应随机从同一试验单元中选出另外两个抽样 产品;然后从两个抽样产品中分别制取的试样,在与第一次试验相同的条件下再做一次同 类型的试验,其试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如果抽样产品保留在试验单元中,试验步骤同1),但重取的试样应有一个是从原抽样产 品上切取的,其试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图2当试验单元仅有单件产品时,仅以单个值为依据评定所进行的非序贯试验结果的流程图

    图2当试验单元仅有单件产品时,仅以单个值为依据评定所进行的非序贯试验结果的流程图

    图3当试验单元由多件产品组成时,仅以单个值为依据评定所进行的非序贯试验结果的流程图

    8.3.43.3序贯试验

    进行: 将按8.3.4.2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抽样产品挑出报废,然后按8.3.4.3.2b)1)规定的方法,在试验单元 的剩余部分取两个抽样产品,在每个抽样产品上各选取新的一组三个试样,这两组试样的试验结果均应 符合8.3.4.2a)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8.3.4.2b)不再适用。

    由于取样、制样、试验不当而获得的试验结果,应

    当需要评定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值,所给出的试验结果应采用修约值比较法修约到与规定值本 位数字所标识的数位相一致,其修约规则应符合GB/T8170一2008中第3章的规定。 注,当使用数字显示测量装置时,所显示的位数不低于试验装置和/或试验方法的精度。

    制造商有权在复验前或在复验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重新分类或返修(例如:热处理、切前、轧制 发等),然后按8.3.2将这些产品作为新的试验单元提交验收。如果仅是重新分类,不进行返修,检验 系仅是针对第一次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制造商应将所采用重新分类或返修的方法通知给格 代表。

    GB/T 175052016

    质量标准GB/T17505—2016

    制造商应按产品标准或合同要求对产品或交货批做出标志。如果没有要求,制造商可按自行选择 的统一方法进行标志。

    制造商应按产品标准或合同要求对产品或交货批做出标志。如果没有要求,制造商可按自行 的统一方法进行标志。

    有争议时,用以判定有争议特性值的取样条件和试验方法应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 行,或按8.3.3和8.3.4的规定执行。

    有争议时,用以判定有争议特性值的取样条件和试验方法应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 行,或按8.3.3和8.3.4的规定执行。

    图4有关复验中序贯试验的流程图

    表A.1给出了本标准与ISO404:2013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一览表

    表A.1本标准与IS0404.2013的技术性差异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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