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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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的阶梯式

    相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22 坡道 ram

    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稀土标准,供人行或车行的 斜坡式交通道。

    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 护分隔构件。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承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 部件。

    .0.25变形缝deformationjoi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 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 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 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 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井道。

    排除室内不良气体或者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并道。 2. 0.31装修decoration; 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 工和艺术处理

    2.0.32采光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 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 观等要求的措施

    .0.33采光系数daylight fact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 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 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关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在规定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要求时 X 光系数值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 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 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噪声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 的外界干扰声

    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下 或地上的建筑物。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 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 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3.1.3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 主管部门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注:此表依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并与其协调一致。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不同区划对建筑的基本要

    3.4.1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 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 2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 亚格控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 危害。

    3.4.2建筑与人文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3.6.1X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 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 3.6.2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采取防灾、减灾及避难 的相应措施

    .1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1·1 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 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4.1.2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 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 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 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4.1.3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

    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 空间的组织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入 1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 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2X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 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 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 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4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 系统等宜租互连通

    1.2.1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 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时,其连接道 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2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且只有一条连接道 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 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

    2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且只有一条连接道 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O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 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 4.2.2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 排放; 3应兼顾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有利于滞蓄雨水、减少 径流外排,并应有利于超标雨水的自然排放。 4.2.3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 控制线的规定;义 2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 3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 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4.2.4建筑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 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十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 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 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0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m; 4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

    4.2.2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4.2.5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 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 长的1/6; 2建筑基地的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 城市道路上; 3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 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4当建筑基地设置绿化、停车或其他构筑物时,不应对人 员集散造成障碍。

    4.2.5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 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 长的1/6; 2建筑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 城市道路上; 3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 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4当建筑基地设置绿化、停车或其他构筑物时,不应对人 员集散造成障碍。 4.3X建筑突出物 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 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 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人 1地不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 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 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 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 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 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岗等。 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 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 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 大于0.6m。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

    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

    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 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 大于 0.6m。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

    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 应大于3.0m。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突出 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 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 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Q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 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空调冷凝水等。 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人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3.4治安岗又公交候车亨,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 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 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人道路红 线建造。 4.3.5X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 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 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 通风系统。

    4.3.5X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 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 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 通风系统,

    4.4.1经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 路红线、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属于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 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4.4.2建筑连接体可在地下、裙房部位及建筑高空建造,其建 设应统筹规划,保障城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并不应影响其他人 流、车流及城市景观。

    .4.1经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 络红线、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属于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 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4.4.2建筑连接体可在地下、裙房部位及建筑高空建

    设应统筹规划,保障城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并不应影响其他人 流、车流及城市景观

    4.4.3地下建筑连接体应满足市政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建设 要求。 4.4.4交通功能的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宜大于9.0m,地上的 净宽不宜小于3.0m,地下的净宽不宜小于4.0m。其他非交通功 能连接体的宽度,宜结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置。7 4.4.5建筑连接体在满足其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满足消防疏 散及结构安全方面的要求。

    4.5.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和公共卫生,且不宜影 响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符合所在地 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红线的宽度及街道空 间尺度控制建筑裙楼和生体的高度; 3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 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 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 X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 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 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 部门的规定

    4.5.2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

    1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建筑 高度应以绝对海拨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 高点的高度。 2非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 室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 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

    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 十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 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 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5.1.1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 防止干扰,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 设置。

    5.1.2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2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7.1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规 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 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 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5.1.4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 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 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降低环境噪声。 5.1.5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卫生标准的规定 5.1.6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 名木进行保护,避免损毁破坏。

    5.2.1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

    1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 首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可

    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3当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 效视距; 4当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显著标 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基地内宜设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 商业、体育、医院等建筑,居住人数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等车 流量较大的场所应设人行道路

    5.2.2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4.0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 于6.0m,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z.0m; 2当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加大道路宽度且不应影响车辆 正常通行; 3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处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 关规定; 4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 小转弯半径要求; 5X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 12.0mX12.0m的回车场地。

    5.2.3基地道路与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道路用作消防车道时,其边缘与建(构)筑物的最小 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 关规定; 2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与建筑平行的高架 车行道路时,应采取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措施。 5.2.4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人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 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

    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

    5.5m; 3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5m长的缓 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 宜小于7.5m。 5.2.5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 2停车场出人口的设计应避免进出车辆交叉; 3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且设置要求和停车位数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4停车场应结合绿化合理布置,可利用乔木遮阳。 5.2.6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人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人口,宜为双向 行驶的出入口; 2当停车数为51辆~300辆时,应设置2个出入口,宜为 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当停车数为301辆~500辆时,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 出人口; 4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 行驶的出入口。 5.2.7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于300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 于 15.0m; 2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0m,双向行驶的出入 口宽度不应小于7.0m。 5.2.8空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其地边界线以内,出入口

    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 2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进出车辆交叉; 3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且设置要求和停车位数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合理布置,可利用乔本遮阳

    5.2.6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人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人口,宜为双向 行驶的出人口; 2当停车数为51辆~300辆时,应设置2个出入口,宜为 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X当停车数为301辆~500辆时,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 出人口; 4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 行驶的出人口。 5.2.7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于300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 于15.0m; 2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觉度不应小于4.0m,双向行驶的出入 口宽度不应小于7.0m。

    5.2.8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以内

    5.3.1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且不应大于 8%,当采用8%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200.0m。当遇特殊困 难纵坡小于0.3%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个别特殊路段 坡度不应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100.0m,在积雪或冰冻地

    区不应大于6%,其坡长不应大于350.0m;横坡宜为1%~2%。 2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最大纵坡不 宜大于2.5%;困难时不应大于3.5%,当采用3.5%坡度时, 其坡长不应天于150.0m;横坡宜为1%~2%。 3基地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且不应大于8%, 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当大于极限 坡度时,应设置为台阶步道。 4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适当放宽, 且应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2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最天纵坡不 宜大于2.5%;困难时不应大于3.5%,当采用3.5%坡度时 其坡长不应天于150.0m;横坡宜为1%~2%。 3基地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且不应大于8%, 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当大于极限 坡度时,应设置为台阶步道。 4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适当放宽, 且应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5.3.3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不列规定: 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 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 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设施,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当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 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 5.3.4X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截水沟。 5.3.5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 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 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设施,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当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 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 5.3.4X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人口处,应设置截水沟。 5.3.5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5.4.1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地指标应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绿地管理的 有关规定。 2应充分利用实土布置绿地,植物配置应根据当地气候、 土壤和环境等条件确定。 3绿化与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有关标准的规定。 4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4.2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建筑顶板上的覆主层宜采取局部开放式,开放边应 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并应根据地下建筑顶板的覆土厚 度,选择适合生长的植物。 2地下建筑顶板设计应满足种植覆土、综合管线及景观和 植物生长的荷载要求。 3应采用防根穿刺的建筑防水构造。

    5.5.1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 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一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及扑救的要 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避免对建筑物 景观的影响

    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外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在管线密集的地段,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 宜采用综合管廊布置方式。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 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互有干扰的管线应设置在综合管廊 的不同沟(室)内。

    5.5.5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

    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十管宜布置在主 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转弯少,减少 与道路、铁路、河道、沟渠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困难条件下其交 角不应小于45°

    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

    (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5.5.8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 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9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平行方向重叠直埋敷设 5.5.10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5.5.11当基地进行分期建设时,应对工程管线做整体规划。前 期的工程管线敷设不得影响后期的工程建设。 5.5.12与基地无关的可燃易爆的市政工程管线不得穿越基地 当基地内已有此类管线时,基地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与此类 管线保持安全距离。 一

    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5.5.8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

    6.1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1.1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照标定人数为 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 6.1.2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经调查分 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

    6.1.3多功能用途的公共建筑中,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使

    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 口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地上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 最多一层计算以下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地下建筑应按楼层 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上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

    6.2.1X建筑平面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等要求合 理布局,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2.2根据使用功能,建筑的使用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 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 干扰。 6.2.3建筑出入口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组织

    5.3.1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 等综合确定,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6.3.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

    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 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 的垂直距离计算。 6.3.3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 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 高不应小于2.0m。

    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工 程、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其出人口,出入口、进排风竖井 的地面建(构)筑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6.4.2地下建筑连接体的设计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相关 规定,并应做到导向清晰、流线简捷,防火分区与管理等界线 明确。 6.4.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建造不得影响相邻建(构)筑物、 市政管线等的安全。 6.4.4当日常为人员使用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满足安全、 卫生及节能的要求,且宜利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进行自然通风和 采光。其他功能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6.4.5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

    6.4.5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

    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排水设施; 2出入口、窗井、下沉庭院、风井等应有防止涌水、倒灌 的措施。 6.4.6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

    6.4.6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

    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4.7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 采取满足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相 关措施。 人X

    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6厕所、卫生间、盟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6.6.1厕所、卫生间、盟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厕所、卫生间、熙洗室和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 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应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 噪声等影响或干扰其他房间。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 同类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过50.0m。 2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 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 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

    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 所、卫生间、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 严格的防水措施 3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 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6.6.2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 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在男女 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 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 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所环境标准,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1:1.5~1:2。 6.6.3厕所、卫生间、盟洗室和浴室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厕所、卫生间、盟洗室和浴室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 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布置应相对集中、隐蔽。有无障碍要 求的卫生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无障碍设训标准的规定。 2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应防止视线千扰,宜分设前室。 3公共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6.6.4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 并不应小于表6.6.4的规定。交通客运站和大中型商店等建筑物 的公共厕所,宜加设婴儿尿布台和儿童固定座椅。交通客运站厕 位隔间应考虑行李放置空间,其进深尺寸宜加大0.2m,便于放 置行李。儿童使用的卫生器具应符合幼儿人体工程学的要求。无 障碍专用浴室隔间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 范》GB50763的规定

    表 6. 6. 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

    1洗手盆或盟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居住建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m。 2并列洗手盆或盟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m。 3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盟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1.25m;居住建筑洗手盆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 双侧并列洗手盆或盟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8m。 75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小便器之间宜加 隔板,小便器中心距侧墙或隔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35m,小便器 上方宜设置搁物台。 6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洗手盆或洗槽的距离,当采用内 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 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 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 小于1.3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的净距,当 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 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m

    (小便器的进深最小尺寸为350mm)。 9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并应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 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4m。 6.6.6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 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 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V 1母婴室应为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0m; 2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 家具; 3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6.7人台阶、坡道和栏杆 6.7.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m; 2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3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宜 按坡道设置; N4台阶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5阶梯教室、体育场馆和影剧院观众厅纵走道的台阶设置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7.2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天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1:10; 2当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0m时,宜设休息平 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4当坡道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5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

    家具标准6.7.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6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 车建筑设计规范》JGI1O0的有关规定 6.7.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 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规定的水平荷载。 2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 3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 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6.7.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 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 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8.1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净宽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 方便和安全蔬散的要求。 6.8.2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 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 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 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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