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41-2020 锅炉房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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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0041-2020 锅炉房设计标准

    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industrial boilerplant

    新闻出版标准企业所附属的自备锅炉房。它的任务是为满足本企业用热 (蒸汽、热水)需要。

    用于供应人们生活用热(汽)的锅炉房。

    living boiler plant

    regionalboilerplant

    为某个区域服务的锅炉房。在这个区域内,可以有数个企业 数个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建筑设施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锅炉房

    2.0.8半地下锅炉房

    independentboilerplan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锅 间高度的锅炉房。

    2.0.9地下室锅炉房

    basementboiler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 锅炉间净高1/2的锅炉房。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 ·2·

    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锅炉房

    2.0.11室外热力管道

    企业所属锅炉房在企业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以及区域锅 炉房其界线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

    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 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

    piping system

    按流体与设计条件划分的多根管道连接成的一组管道

    2.0.14常年不间断供汽(热)

    锅炉房向热用户的供汽(热)全年不能中断,当中断供汽(热 寸将导致其人员的生命危险或重大的经济损失

    boiler room

    auxiliary room

    除锅炉间以外的所有安装辅机、辅助设备及生产操作的场所 扣水处理间、风机间、水泵间、机修间、化验室、仪表控制室等

    2. 0. 17 生活间

    service room

    供职工生活或办公的场所,如值班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 用浴室、厕所等。

    2.0.18值班更衣室

    供工人上下班更衣、存衣的场所

    2.0.21工作备用给水泵

    停电时电动给水泵停止运行,为防止锅炉发生缺水事故的给 水泵,一般为汽动给水泵

    两个物体最突出相邻部位外缘之间的距离

    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lose area of coa

    用于贮存燃煤,能防止煤尘逃逸的封闭式仓库,仓库应设有 可燃气体及时排出室外的装置或设施。

    3.0.1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 共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 扩建和改建锅炉房的设计,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 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 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型式相协调。

    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 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型式相协调。 3.0.2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 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0.3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 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 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使用的燃料,应选用燃气或燃 油,但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2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 性、燃气供应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

    由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3.0.5锅炉房设计应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市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区域锅炉房: 1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 站供应范围的; 2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

    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 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3.0.7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 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 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3.0.8锅炉房内设有蒸汽蓄热器时,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 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 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2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3同时供生产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 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热水或蒸汽和热水作为锅炉供热 介质。

    1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 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2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锅炉供热介月 3同时供生产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 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热水或蒸汽和热水作为锅炉供 价质。

    2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 件,并应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 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11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0.9条和第3.0.10条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 负荷变化; 2 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 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 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6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全

    3.0.12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 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设计热负荷的要求; 2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 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锅炉效率和其他运行 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 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3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 改建锅炉房,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4锅炉房的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 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3.0.13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

    4.1.1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 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其所在位置应与所服务的主体 项目相协调; 2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 运输的物流分开; 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 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 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燃煤锅炉房和煤制气设施宜布置在同一区域范围; 8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 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

    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 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列 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2.1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

    4.2.1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 组合,应紧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 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

    4.2.3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

    4.2.4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

    4.2.4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 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并应防止水流入地下 和管沟。

    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燃气调压 站、箱(柜)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安装、运行 和检修的要求。

    4.2.6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

    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 面标高应一致。

    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炉额定热功率为0.7MW~17.5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 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35t/h~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MW~174MW的 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 单独布置。

    单独布置。 4.3.2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 作的位置;当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 采取有效的防水和防振措施

    4.3.2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

    作的位置;当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 采取有效的防水和防振措施

    4.3.3独立布置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

    4.3.3独立布置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 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

    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二、三班制的锅炉 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 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

    4.3.5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应 使取样方便。

    4.3.5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友

    4.3.6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当炉前 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人口可设 1个; 2锅炉间人员出人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间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 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 一

    4.3.8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

    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

    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 空间使用合理、紧凑。

    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锅炉 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 2管道、阀门、仪表及附件等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减 少热损失的措施; 3应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控制 室内。 4.4.3风机、水泵、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 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 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

    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 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

    4.4.4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

    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 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 面进行操作。

    4.4.5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

    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

    1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 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 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 2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 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 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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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

    5.1.1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方便调节,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燃烧效率高,节约能源; 3 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5.1.2 当采用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时,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 条炉排。 5.1.3当原煤粒度不能符合锅炉燃烧或磨煤机的要求时,应设置 煤块破碎装置,在破碎装置之前应设置煤的磁选和筛选设备。 5.1.4破碎、筛分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原煤的含水量、硬度、黏结性 和破碎前后的粒度等要求确定,并应有防噪声和防粉尘的措施。 5.1.5煤粉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煤种、煤质及煤的物理化学性能 相匹配;煤粉锅炉配套制粉系统与煤粉输送、储存、给料等系统确 定以及设备选型和安全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一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5.1.6原煤仓、落煤管的设计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件 确定,并应使煤仓落煤流畅;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锅炉原煤仓形式应结合锅炉房布置情况确定; 2非圆筒仓结构的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其相邻两壁交 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 60°;对褐煤及黏性大或易燃的烟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

    1 应方便调节,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燃烧效率高,节约能源; 3 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5.1.2 当采用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时,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 条炉排。

    5.1.6原煤仓、落煤管的设计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

    1锅炉原煤仓形式应结合锅炉房布置情况确定; 2非圆筒仓结构的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其相邻两壁交 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 60°;对褐煤及黏性大或易燃的烟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 不应小于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相邻壁交线内

    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宜为200mm;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原 煤仓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70°; 3原煤仓应采用大的出口截面;对煤粉炉,在原煤仓出口下 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圆锥形金属小煤斗;对易堵的煤,在原煤仓 的出口段宜采用不锈钢复合钢板、内衬不锈钢板或其他光滑阻燃 型耐磨材料;金属煤斗外壁宜设振动装置或其他防堵装置; 4在严寒地区,对钢结构的原煤仓以及靠近锅炉房外墙或外 露的钢筋混凝土原煤仓,其仓壁应设有防冻保温装置; 5原煤仓应设置煤位测量装置; 6落煤管宜垂直布置,并应为圆形;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面 的倾角不宜小于60°;当条件受限制时,根据煤的水分、颗粒组成、 黏结性等因素,应采取消堵措施,其落煤管的倾斜角亦不应小于 55°;可设置监视煤流装置和单台锅炉燃煤计量装置

    5.2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贴运

    5.2.1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车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一次进煤的车皮数 量宜为5节~8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 2船舶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卸煤机械总额定出 力不宜小于锅炉房最大日耗煤量的300%;卸煤机械台数不应少 于2台; 3汽车运煤时,宜利用社会运力; 4煤场堆煤设备的出力应与卸煤装置的输出出力相匹配,取 煤设备的出力应与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出力相协调; 5煤场设备的出力和台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 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火车和船舶运煤,不宜小于10d的锅炉房最天计算 煤量;

    2汽车运煤,不宜小于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5.2.3煤场(库)型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采用封闭煤库 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积聚的措施; 2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3煤场(库)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应防止污水 渗入地下;地面应设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排 水措施;煤场(库)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处理合格后回用或处理达标 后排放

    5.2.4锅炉房厂区内应设置入厂煤的计量装置

    5.2.5运煤系统小时运煤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

    5.2.6从煤场到锅炉间及锅炉间内部的运煤系统和设备厂

    1运煤系统和设备应根据运输量、设备性能、工作班制、设备 维护检修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2运煤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 3运煤系统应采用封闭式,并应有可靠的防尘除尘措施; 4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并应有排除积水和废水收 集后集中处理的措施; 5运煤系统应有防冻措施、检修空间和起吊装置; 6动设备附近应设置安全护栏。 5.2.7锅炉炉前煤仓的贮量应根据锅炉在额定工况下昼夜耗煤 量、运煤系统输送能力、工作班制等因素合理确定,进入炉前煤仓

    5.2.8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除渣机和除尘器型式

    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势、气象条件、运输条 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5.2.9灰渣储存设施的贮量应结合当地运输条件、贮存方式、锅 炉房占地面积、灰渣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灰渣场(库)的贮量不宜 小于3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灰渣储存设施应设置成封闭形 式,并应有污水收集和处理措施

    时灰渣量、扩建时增加的灰渣量、除灰渣系统昼夜的有效作业时间 和1.1~1.2的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在寒冷地区的湿法除灰渣 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2.11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应采用符合锅炉性 能和粒度分布的成品

    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统的石灰石标应米用特锅炉性

    5.2.13烟气采用还原法脱硝时,脱硝还原剂的运输、储存、输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DL/1 5480的有关规定。

    6.1.1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 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的雾化性能好; 2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4对大气污染少; 5 噪声较低。 6.1.2 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启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 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6.1.3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启动点火或临 时加热,不宜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6.1.4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任何1台停正运行 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2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本款上述3项和的10%~20%富余量。

    6.1.5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

    6.1.6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10%的富余量; 2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3应装设旁通管; 4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6.1.7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轻柴 油不应超过1m3;室内油箱及其附属设施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 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 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6.1.8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

    6.1.9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

    6.1.10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6.1.11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

    6.1.10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方 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 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对非独立锅炉房 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久 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1.12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应大于或等于室内油箱的容

    6.1.13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大于90℃。 6.1.14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利 汽灭火装置。

    稀土标准油罐宜采用直接埋地布置的卧式油罐;油罐的数量及容量宜 下列规定:

    1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或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 油罐; 2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或等于 20m油罐。 6.1.16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及助燃油系统供油泵的 出力和台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1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 需燃油量的20%~30%确定; 2供油泵的台数宜为2台,其中1台备用,

    6.2.1锅炉房贮油罐的总容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火车或船舶运输,为20d~3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2 汽车油槽车运输,为3d~7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3 油管输送,为3d~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6.2.2 当企业设有总油库时,锅炉房燃用的油品应由总油库统 贮存。

    6.2.3燃油油库内供应重油的贮油罐不应少于2个地铁标准规范范本,供应轻油的 贮油罐不宜少于 2 个。

    6.2.3燃油油库内供应重油的贮油罐不应少于2个,供应车

    2.4重油贮油罐内油被加热后的温度应低于当地大气压力门 沸点5℃,且应低于罐内油闪点10℃,并应按两者中的较低值 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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