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2016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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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2016年

    3.1.1城市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 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作为各级规划的控制性指标,将年径流污染物控制率作为各级规划的引导性指 标。 3.1.2城市规划和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中应保护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 增加绿地面积、减少不透水地面、采用适宜的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促进雨水源头 削减。 3.1.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应包括海绵城市相关内容,重点地区宜编制海 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3.2.1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宜开展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等方面的专题 研究,提出合理的控制指标。 3.2.2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公的新建、扩建、整体改建工程项自年径流总量控 制率应按照表3.2.2确定。局部改建项目应根据项目改建情况确定适宜的年径流 总量控制率。

    表3.2.2新建、扩建、整体改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各类工程建设项自应对径流系数进行控制机械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同用地类型新建、扩建项目综合径流系数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1不同用地类型新建、扩建项目综合径流系数应符合表3.2.3的

    表3.2.3不同用地类型新建、扩建项且径流系数控制且标

    本表径流系数是指重现期为2年左右的降雨峰

    2项目改建后综合径流系数不得增加。 3.2.4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雨水峰值流量不得 超过原有峰值流量。对于设计重现期提高的区域,改建后排入市政管网的雨水峰 值流量不应超过市政管网接纳能力。 3.2.5雨水径流污染控制指标可采用SS计算,年SS总量去除率应大于等于40%

    对采用合流制系统的区域,年径流污染总量不应超过分流制系统, 3.2.6地块开发中各项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及技术措施的规模和布局宜通过模型法 确定,当不具备使用模型法的条件时,也暂可采用其他方法计算,

    3.4.1各类专项规划应落实、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自标和 控制指标,在海绵城市理念指导下进行系统布局和安排。 3.4.2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针对海绵城市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海绵城市 建设的目标和总体思路,并结合各地区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应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1评价天津市海绵城市的建设条件,综合分析城市功能定位、经济发展水平

    和自然生态要素的基本特征,并识别主要问题。 2落实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生态条件,确 定山、水、林、田、湖等构成的大海绵系统,并针对各生态要素提出保护手段与 修复措施。 3综合考虑城市排水分区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等要素划定管控单元 结合各单元的实际条件和主要问题,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并确定相关基础设 施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4结合天津市重点开发地区、新建与改造道路、水系治理工程、大型公园与 绿地等与海绵城市相关的近期建设项目,提出海绵城市近期建设方案。 3.4.3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以下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1应充分发挥河湖、湿地、沟渠、蓄洪洼淀等自然河湖水域滞留、集蓄、净 化雨水的功能,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并明确管制要求 2应构建河湖水系连通格局,实现河湖水系连通。恢复河流、湖泊、洼地 显地等自然水系互通,保护、恢复河流绿色生态廊道,提高水体流动性。结合水 系的雨水蓄存及超标径流排放要求,提出水系结构优化与改造方案,明确水系调 度及水位控制要求。 3应统筹考虑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要求,完善城市河湖生态调 度,保障河湖生态用水,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应利用自然净化与人工设施相 结合的技术手段加强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推进城市河湖生态化治理。 4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河湖水系分布、岸坡地质条件及雨洪蓄泄关系 优化水域、岸线、滨水区及周边绿地布局,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3.4.4城市园林绿地规划应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在满足绿地生态、景观、 游憩和其他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地预留或创造空间条件,对绿地自身及周边 硬化区域的径流进行渗透、调蓄、净化,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 排放系统相衔接,应包括以下规划内容: 1应结合防洪排涝系统对超标暴雨径流的排放要求,合理布局城市绿地系 统,采用适宜的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提出适合于不同类型绿地的低影响开发指 标。 2应合理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规模和布局,充分发挥绿地系统的渗透、滞留

    和自然生态要素的基本特征,并识别主要问题。 2落实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生态条件,确 定山、水、林、田、湖等构成的大海绵系统,并针对各生态要素提出保护手段与 修复措施。 3综合考虑城市排水分区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等要素划定管控单元 结合各单元的实际条件和主要问题,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并确定相关基础设 施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4结合天津市重点开发地区、新建与改造道路、水系治理工程、大型公园与 绿地等与海绵城市相关的近期建设项目,提出海绵城市近期建设方案。

    调蓄和净化作用,结合周边地区径流控制及雨水系统排水需求,明确低影响开发 没施的规模和布局,发挥园林绿地系统的雨水消纳和生态净化功能。 3应依据地形选择适宜的水生植物和湿生植物,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景 观需求。 4应明确多功能生态调蓄设施布局,有条件的地区应规划布局雨水湿地、湿 塘等生态设施,对周边地区地表径流进行净化、渗透、调蓄与利用。

    3.4.5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应包括以下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1应统筹协调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 系统,结合天津实际排水条件与内涝状况确定相关控制目标与建设内容,并满足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相关要 求。 2应根据排水系统现状与内涝风险评估,划定不同等级内涝风险分区,明确 区域雨水峰值流量,确定不同地区低影响开发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控制目标 与指标的确定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控制目标相 衔接。 3应根据初期雨水径流污染现状与城市水环境要求,确定径流污染控制目标 及防治方式。明确悬浮物(SS)等径流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确定径流污染控制 方式并合理选择低影响开发设施。 4应根据水资源条件与降雨时空分布特点,明确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及方 式。确定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总量、用途、方式和设施。 5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 有效衔接方式和要求。 6应结合城市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优化低影响开发设施布局 并衔接其他内涝防治设施的平面布局与竖向,共同组成内涝防治系统。 3.4.6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应包括以下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1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应细化落实低影响开发理念及控制目标,减少道路 雨水径流量及污染物外排量。 2应在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提出各等级道路低影响开发 控制目标,如透水铺装率、绿地率等指标,指导道路规划与设计

    3应协调道路红线内外用地空间布局与竖向。道路两侧绿地及开放空间在满 足交通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承接道路和两侧地块雨水汇入的功能,并 兼顾景观效果。 4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等级道路,结合道路横断面、纵断面设计提出适宜的 低影响开发设施选型与布局,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城市道路设施的空 间衔接关系。 5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成片改造及新建地区应编制道路低影响开发 设施规划设计指引,明确各层级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 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点,指导道路低影响开发相关规划和设计。 6作为超标雨水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符合相关要求 并应做好与排水系统的衔接。 3.4.7水系统、生态系统、地下空间、雨水利用等其他专项规划应落实、深化和 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明确相关领域海绵城市建设的主 要目标、重点方向和建设途径

    3.5.1应分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专业)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 目标与指标,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指导下层级规划设计或地块出让与 开发。 3.5.2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建设类型、排水分区或流域分区等进行低影响开发 控制指标的分解细化,有条件的地区宜通过水文计算与模型模拟,优化并明确地 快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 3.5.3应明确各地块的蓝线、绿线定位,使地块及道路径流有组织地汇入周迈绿 地系统和城市水系,并与城市雨水管道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 3.5.4应根据各地块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因地制宜地确定市政低影响开发设施 及其规模,并落实用地。

    3.6.1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

    境可持续发展的低影响开发规划方案。 3.6.2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开展海绵城市相关论证,应包括以下低影响开发规 划内容: 1开展低影响开发建设条件分析和论证,对现状条件进行低影响开发限制因 素和有利因素的分析评价,提出低影响开发的难点和开发策略。 2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结合地块自身情况,合理确定开发地块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下凹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等低影响开 发目标和控制指标。 3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以及规划控制指标,确定低影响设施的类型、规模、 空间布局、用地、竖向标高等。 4通过对低影响开发措施实施前后的年径流总量等相关指标、景观效果进行 比较,评估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实施效果。 3.6.3应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以及景观设计,选择适宜的低影响开发模式,优先 选择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洼地等分散式源头削减 措施。可通过水文、水力计算或模型模拟,确定设施的类型、规模、空间布局、 用地等。 3.6.4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协调好与建(构)筑物的关系,保证必要的安全距离或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满足建筑退线等要求。低影响开发设施在布局和外观设计 应充分考虑景观、交通、人员活动和游憩安全的需要。 3.6.5应根据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要求,开展相应的竖向规划设计,确定低影 响开发设施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 横坡应坡向绿化带,建筑与小区内的道路和广场铺装宜高于相邻绿化带。

    3.6.4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协调好与建(构)筑物的关系,保证必要的

    4.1.1海绵城市项目设计应综合考虑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 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需求,重点将径流总量控制、径流污染控制作为主要控制 目标。 4.1.2海绵城市建设应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统筹低 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等。 4.1.3海绵城市的各类工程措施应与市政雨水管渠、雨水泵站合理衔接,按照海 绵城市理念开发建设的区域雨水管渠和雨水泵站的重现期等设计参数仍应按照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1.4规划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公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方 案中应包括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且应满足相关指标要求。 4.1.5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城市杂用水、景观水体补水水源、冷却 用水等应优先采用再生水、雨水、海水淡化水等非传统水资源。 4.1.6对地面易累积污染物的化工厂、金属治炼加工厂、传染病医院、油气库、 加油加气站等区域产生的受污染的雨水不得实施雨水下渗,不得对雨水进行收集 回用。 4.1.7场地雨水出口宜设置或预留必要的雨水监控设施,一般应包括外排水流量 检测、雨量检测设备,雨水调蓄池、清水池应设液位计。 4.1.8海绵城市项目在设计之前应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分析评价场地浅层地 基土的渗透性、均匀性及地下水条件等,为设计、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参数和水 文地质参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应结合工程的岩士工程勘察综合布置,可相互利用,亦可单独布置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其中钻探 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当存在士层变化较大等异常情况

    时宜增加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 2采取的主试样应测定主的分类指标、物理性质指标及透水性指标。 3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满足成果报告场地浅层地基土的渗 透性、均匀性的评价要求,每个钻探取土试样孔中每层土至少取原状土试样1 个。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渗透性试验深度不应小于5m。 4勘察报告应对地层的分布规律、均匀性、渗透性等进行分析评价,依据 析评价结果对贮水、渗水等需求提出有关措施建议。

    4.2.1天津地区多年平均降雨量574.9mm,累年年最大日降水量135.2mm,年径 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参见表4.2.1。

    表4.2.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

    4.2.2天津地区暴雨强度分为四个分区,暴雨分区详见附录A.1,每个分区暴雨 强度按照公式(4.2.21~4)计算。 1第I区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公式(4.2.2一1)计算

    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s·hm")]; t一降雨历时(min); P一设计重现期(年)。 适用范围为:5min

    2141(1+0.7562lgP) a= (t+9.6093)°

    2728(1+0.7672lgP) (t+13.4757)0.7386

    P一设计重现期(年)。 适用范围为:5min

    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s·hm)]; t一降雨历时(min); P一设计重现期(年)。 适用范围为:5min≤t≤180min,P=2~100年。 4第IV区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公式(4.2.2一4)计算。

    3034(1+0.7589lgP) (t+13.2148)0.7849

    2583(1+0.7780lgP) (t +13.5721)0.7677

    表4.2.3不同重现期24h降雨量(mm)

    4.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以及天津市有关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4.2.5不同种类下垫面的径流系数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 4.2.5取值。

    表4.2.5不同汇水面径流系数

    4.2.6汇水范围内的综合径流系数应根据不同地面种类的径流系数,按照其各自 面积占汇水面积的比例,按照下列公式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式中:一综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m); F—i地块汇水面积(m); Y一i类下垫面的径流系数。 4.2.7径流雨水水质应以实测值为准,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4.2.7取值。

    4.2.7径流雨水水质应以实测值为准,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4.2.7取值

    4.2.7径流雨水水质应以实测值为准,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4.2.7取

    4.3.1海绵城市建设可采用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湿 塘、调节塘(干塘)、蓄水池、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绿色屋顶等适宜技术措施 4.3.2下凹式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下凹式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凹式绿地应低于周边地面或道路,下凹深度应根据植物耐涝性能和土壤 渗透性能确定,宜为(100~200)mm。 2周边雨水宜分散进入下凹绿地,当集中进入时应在入口处设置缓冲措施 3下凹式绿地内应设置溢流口(如雨水口),溢流口顶部标高应高于绿地 50~100)mm。 4种植土厚度不宜少于250mm。 4.3.3透水铺装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透水铺装可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砖路面。 2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 程》CJJ/T135的有关规定,透水沥青路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沥青路面 技术规程》CJJ/T190的有关规定,透水砖路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 面技术规程》CJJT188的有关规定。 3铺装地面应满足道路承载力要求和冻融要求。 4透水铺装路面横坡宜采用1.0%~1.5% 4.3.4植草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浅沟断面形式宜采用倒抛物线形或梯形。 2植草沟的边坡坡度(垂直:水平)不宜大于1:3,纵坡不应大于4%。纵坡 较大时宜设置为阶梯型植草沟或在中途设置消能台坎。 3末端深度不宜超过40cm,平均深度不宜超过30cm。 4底部宽度宜为0.3m~1.5m 5进水管进入植草沟时,周围15cm范围内应铺设碎石减少冲刷

    4.3.4植草沟应符合下列规

    5植草沟曼宁系数可按照附录E计算,转输型植草沟最大流速应小于 0.8m/s。 6转输型植草沟内植被高度宜控制在100mm~200mm。 4.3.5生物滞留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物滞留设施宜分散布置且规模不宜过天,生物滞留设施面积与汇水面面 积之比宜为5%~10%,生物滞留设施汇水面积不宜大于1ha。 2复杂型生物滞留设施换土层厚度宜为(250~1200)mm,换土层底部宜设 置透水土工布隔离层,也可采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砂层(细砂和粗砂)代替 下部宜为(250~300)mm碎(砾)石层,碎(砾)石层内埋置管径为(100~150 mm的穿孔排水管,碎石应洗净且粒径不小于穿孔管的开孔孔径。 3生物滞留设施的蓄水层深度应根据植物耐性能和土壤渗透性能来确定 宜为200mm~300mm,并应设100mm的超高。 4生物滞留设施内应设置溢流设施,可采用溢流竖管、盖篦溢流井或雨水口 等,溢流设施顶应低于汇水面100mm。 5雨水在生物滞留设施内流速宜≤0.8m/s。 6生物滞留设施应用于道路绿化带时,若道路纵坡大于1%,应设置挡水堰 台坎,以减缓流速并增加雨水渗透量:设施靠近路基部分应进行防渗处理,防止 对道路路基稳定性造成影响。

    4.3.6湿塘(景观水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水口和溢流出水口应设置碎石、消能坎等消能设施。 2前置塘驳岸形式宜为生态软驳岸,边坡坡度(垂直:水平)宜为1:2~1:8。 3主塘一般包括常水位以下的永久容积和储存容积,永久容积水深宜为 0.8m~2.5m。 4具有峰值流量削减功能的湿塘还包括调节容积,调节容积应在24h~48h 为排空。 5主塘与前置塘间宜设置水生植物种植区(雨水湿地),主塘驳岸宜为生态 软驳岸,边坡坡度(垂直:水平)不宜大于1:6 6深度超过0.7m以上的湿塘应设置护栏、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4.3.7调节塘(干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水口应设置块石、碎石、消能玖等消能措施 2宜设置前置塘或者采用植草沟输水对雨水进行预处理。 3调节区深度宜为0.6m~3m,塘底设计成可渗透时,塘底部渗透面距离李节 生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不应小于1m,距离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3m(水平距 驾)。 4雨水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大于24h。 5水深超过0.7m时应设置护栏、警示牌等安全防护与警示标志。 .3.8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水池可采用钢筋混凝土蓄水池或者塑料模块拼装式蓄水池。 2蓄水池入水口上游宜设泥砂分离装置。 3池内构造应便于清除沉积泥砂,并应设检修维护人孔。 4设于绿地内时,池顶覆土应高于周围20cm及以上。 5应做抗浮计算,必要时采取抗浮措施。 6应设有溢流排水措施,溢流出水进入雨水管道。 7应设通气管

    1进水口应设置块石、碎石、消能玖等消能措施。 2宜设置前置塘或者采用植草沟输水对雨水进行预处理。 3调节区深度宜为0.6m~3m,塘底设计成可渗透时,塘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 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不应小于1m,距离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3m(水平距 离。 4雨水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大于24h。 警示牌等安全防护与警示标志

    4.3.8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水池可采用钢筋混凝土蓄水池或者塑料模块拼装式蓄水池。 2蓄水池入水口上游宜设泥砂分离装置。 3池内构造应便于清除沉积泥砂,并应设检修维护人孔。 4设于绿地内时,池顶覆土应高于周围20cm及以上。 5应做抗浮计算,必要时采取抗浮措施。 6应设有溢流排水措施,溢流出水进入雨水管道 7应设通气管

    4.3.9雨水调蓄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蓄容积应根据需要控制的初期雨水量、需要削减的雨水管道峰值流量确 定。 2排空时间宜为(6~24)h,且放空流量不超过下游管道排水能力。 3应优先采用重力自流排空;当采用重力排空时,应控制出水管渠流量,可 采用设置流量控制井或利用出水管管径控制。 4当设置水泵排空时,宜采用雨后启泵排空,设于埋地调蓄池内的潜水泵应 采用自动耦合式。 5池底应设集泥井,集泥井上方应设检查口或者人孔。当调蓄池分格时,每 格都应设检查口和集泥坑。池底设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集泥坑。检查口附近宜 设给水栓和排水泵的电源。 6宜设冲洗设施。 7应设有溢流排水措施,溢流出水进入雨水管道。 8应设通气管。

    4.3.10植被缓冲带玻度宜为2%~6%,宽度不宜小于2m

    4.3.10植被缓冲带玻度宜为2%~6%,宽度不宜小于2m

    4.3.11绿色屋顶应符合下列规

    1宜为平屋顶和坡度≤15°的坡屋顶。 2可采用简单式和花园式,简单式绿色屋顶的基质深度不宜大于150mm, 花园式绿色屋顶在种植乔木时基质深度可超过600mm。 3既有屋顶进行绿化时,应对原结构进行鉴定和评估

    4.4.1场地需要控制的径流总量V应按照公式4.4.1确定:

    式中:V一需要控制的径流总量(m); ye——雨量径流系数,见表4.2.5; h,——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下对应的日降雨量(mm); F汇水面积(hm)。 4.4.2渗透设施渗透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4.3渗透设施的有效渗透面积口

    1水平渗透面按投影面积计算。 2垂直渗透面按有效水位高度的1/2计算。 3斜渗透面按有效水位的1/2所对应的斜面实际面积计算, 4地下渗透设施的顶面积不计

    4.4.4渗透设施进水量不应大于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一渗透设施进水量(m); Fy渗透设施受纳的集水面积(hm); Fo—渗透设施的直接受水面积(hm),埋地渗透设施为0: te——渗透设施产流历时(min),产流历时经计算确定,不宜大于120min: 9c——渗透设施产流历时对应的暴雨强度(L/s.hm),按1~2年重现期计 算。 4.4.5渗透设施产流历时内的蓄积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Wp一产流历时内的蓄积水量(m),产流历时经计算确定,宜小于120min 4.4.6渗透设施的储存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i一渗透设施的储存容积(m): nk一一填料的孔隙率,不小于30%,无填料时取1.0。 4.4.7雨水调蓄设施的储存容积宜根据设计降雨过程变化曲线和设计出流量变化 曲线经模拟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V2一 调蓄池贮水量(m): tm调蓄池蓄水历时(min),不大于120min; Q一调蓄池进水流量(L/s): Q。—出水管设计流量(L/s); 4.4.8下凹式绿地的滞蓄容积V3应按照下凹面积和下凹深度确定,计算下凹深 度时只考虑10cm以上部分。 4.4.9生物滞留设施的滞蓄容积V4应按照滞留设施的容积和孔隙率确定 4.4.10当采用多种技术措施组合控制雨水径流总量时,各技术措施的有效滞蓄水 量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2 调蓄池贮水量(m): 调蓄池蓄水历时(min),不大于120min; Qi 一 调蓄池进水流量(L/s); Q 出水管设计流量(L/s):

    式中:V。各类技术措施控制的径流雨水总量(m):

    建设场地外排雨水总量V,应按下式计

    V=Vi+V2+V3+V421.05V

    式中:Vp一建设场地外排雨水总量(m)。 4.4.12用于削减雨水管道高峰流量的调蓄池,其有效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一调蓄池有效容积(m): —脱过系数,取值为调蓄池下游排水管道设计流量和上游排水管道设 计流量之比; Q调蓄池上游设计流量(m/min); b、n暴雨强度公式参数; t一降雨历时(min)。 4.4.13调节池出水管设计流量应按场地开发前雨水排放流量计算,其中综合径流 系数宜取02,排空时间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一排空时间(h),当降雨过后才外排时,出水管设计流量宜按6h~12h 排空调蓄池计算。 Qx一下游排水管道或设施的受纳能力(m/s):

    4.4.14城市规划和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中应采取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在合流制地区 建设调蓄池、对雨水进行处理、加强管道养护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年径流污染 控制率以悬浮物(SS)的控制率计算,新建、改建区域(项目)年径流污染控制 率宜大于40%

    4.4.15各类低影响开发设施对于径流污染物的控制率应以实测数据为准,缺乏资 科时可按照表4.4.15取值

    表4.4.15低影响开发设施径流污染控制率

    注:SS去除率数据转引自《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4.4.16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径流污染控制时,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可 下式计算:

    4.4.16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径流污染控制时,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可按照 下式计算:

    V=3600t(nanp)OaB

    式中:V一一调蓄池有效容积(m); t—调蓄池进水时间(h),宜采用0.5h~1h,当合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溢流 污水水质在单次降雨事件中无明显初期效应时,宜取上限:反之,可取下限: na一调蓄池建成运行后的截留倍数,由要求的污染负荷目标削减率、 当地截留倍数和截流量占降雨量比例之间的关系求得: nb一系统原截留倍数: Qar截留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m/s); β一安全系数,可取1.1~1.5。 4.4.17用于分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时,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列 公式计算:

    式中:H一调蓄深度(mm),按照降雨量计,宜不小于8mm; Yz 综合径流系数,参照公式4.2.6计算:

    β—安全系数,可取1.11.5。 4.4.18用于合流制地区面源污染控制时,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也可按照公式 (4.4.17)计算,电台道地区、上海道地区及五大道地区H宜不小于12mm,其 它地区H宜不小于10mm。

    4.5.1建筑与小区应将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作为主要控 制目标,兼顾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4.5.2建筑与小区的景观水体、绿地和低洼地应具有雨水储存和调蓄功能,景观 水体宜建成雨水调蓄、水体净化和生态景观为一体的多功能生态水体。 4.5.3绿色屋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 关要求,应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 4.5.4建筑与小区内以及外排雨水设施的重现期标准不得降低,外排雨水峰值流 量不应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4.5.5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系统设计应根据降雨量、地质资料、总平

    竖向设计、市政条件等经分析计算后提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设计参数。 2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3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对于改建建筑与小区,应包括现状调查)。 4设施规模和布局。 5竖向控制、外排雨水总量测算。 6投资估算和预期效益。 7风险评估。 4.5.6应统筹协调场地内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等的布局和竖向,合 规划地表径流,使径流雨水有组织自流汇入周边绿地系统和水系,并与城市雨 管渠系统相衔接。 4.5.7建筑与小区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利用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

    4.5.6应统筹协调场地内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等的布局和竖向,合理 规划地表径流,使径流雨水有组织自流汇入周边绿地系统和水系,并与城市雨水 管渠系统相衔接。

    高,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绿色生态设施,并应满足 以下要求: 1新建工程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来及以上的项目,宜配建雨水调蓄设施 或者采取其他雨水控制与利用措施,雨水调蓄设施配建标准可为:每千平方来硬 化面积配建调蓄容积不小于30立方来的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可包括具 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下凹式绿地、湿塘、调节塘、调蓄池、蓄水池等。 2绿地中应至少有50%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下凹深度宜为 (10~20)cm。 3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广场、停车场等宜采用透水铺装,新建项目硬化地 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40%:改建项目可渗透地面面积比应比改建前增 10%以上,下凹式绿地面积比应比改建前增加10%以上。 4.5.8改造建筑与小区经过鉴定与评估确定安全时,可采用绿色屋顶,绿色屋顶 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和《种植屋面工程技 术规程》JGJ155的规定。 4.5.9屋面雨水宜采取雨落管断接或设置集水并等方式断接并引入周边绿地内小 型、分散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 调蓄设施,也可通过雨落管接入雨水收集罐。 4.5.10地面雨水宜综合采用生态排水和雨水管渠,雨水首先汇入道路绿化带及周 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并通过设施内的溢流排放系统与其它低影响开发设 施或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 1.5.11建筑与小区同时设有雨水利用与再生水利用系统时,应统筹考虑系统设 计

    4.5.12屋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置采用沥青或沥青油毡。 4.5.13建设用地内平面及竖向设计应考虑地面雨水收集要求,硬化地面雨水应有 组织排向收集设施。 4.5.14硬化地面雨水收集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或雨水沟,且污物应 便于清理。 4.5.15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应尽量选择 较轻的屋面、广场、人行道等汇流面,

    4.5.16初期雨水的奔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对初期径流雨水进行弃流,屋面弃流厚度可取 mm~3mm,小区路面弃流厚度可取2mm~5mm。 2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形式, 当雨水蓄水池设在室外时,弃流池不应设在室内。 3弃流雨水可排入污水管道,应采取防正污水倒流进入雨水管道的措施:条 牛允许时,也可就近排入绿地。 4应对接纳弃流雨水的污水管道输水能力进行校核,输水能力不足时不锈钢标准,宜设 置弃流雨水调蓄设施,经调蓄后,弃流雨水和原污水的水量不应超过污水管道输 送能力。

    1弃流雨水宜通过重力自流排除。

    1奔流雨水宜通过重力自流排除。 2当弃流雨水采用水泵排水时,池内应设置将弃流雨水与后期雨水隔离开的 分隔装置。 3进水口应设置格栅,格栅的设置应便于清理污物。 4弃流池底部应具有不小于0.10的底坡,并坡向集水坑。 5排除初期径流水泵的阀门应设置在弃流池外。 6采用水泵排水的弃流池内应设置搅拌冲洗系统。 7弃流池应设有监测水位的措施。 4.5.18雨水进入调蓄池之前应设置拦污和除砂装置。

    4.5.19雨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宜设

    4.5.20建筑与小区雨水入渗、滞留可根据地形、土壤地质条件、土壤含盐量等条 件采用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等浅层入渗方式,在条件 适宜时可采用渗井(池)、渗管(渠)等深层入渗方式。绿地内表层土壤入渗能 力不足时,可增设人工渗透设施。 4.5.21雨水入渗场所应有详细的地质勘查资料,地质勘查资料应包括区域滞水层

    分布、土壤种类和相应的渗透系数、地下水动态等。 4.5.22雨水入渗系统的土壤渗透系数宜为10m/s~10m/s,且渗透面距地下水位 的高差应大于1.0m。 4.5.23雨水入渗场地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下列场地不得采用雨水入 渗系统: 1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地。 2盐渍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地。 3可能造成陡坡珊塌、滑坡灾害的场地。 4.5.24埋地设置的雨水入渗设施宜设在绿地、停车场、非机动车路面、广场下面 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对周围建筑物、管道及其他设施产生不利影响。 2距建筑物基础边缘不应小于5.0m。 3雨水入渗设施底部和侧壁应包覆透水性土工布,土工布单位面积质量宜为 (200~300)g/m,其透水性能应大于所包覆渗透设施的最大渗水要求,并应满 足保土、透水和防堵的要求:土工布外侧应有不少于30cm碎石。 4雨水入渗设施宜设置弃流和溢流设施。 5当入渗设施兼做调蓄设施时,其容积应满足入渗时间不大于24h的要求。 4.5.25对于主壤全盐量高于0.3%的场地,应在保证植物生长安全与土壤排盐措 施有效的基础上,通过微地形处理、盲沟十暗管组合排盐、湿塘或者调节塘等方 式滞蓄雨水。 4.5.26地下建筑顶面与覆土之间设有疏水片材或蔬水管时,地下建筑顶面覆可 乍渗透层。当覆土层厚度超过1.0m时,可设为下凹式绿地或在覆土内埋设入渗 设施。入渗面至渗排设施间的土壤厚度不应小于300mm。 4.5.27当采用高位花坛、生态树池、生物滞留带等生物滞留设施时,底部宜采用 非硬质铺装。距离建筑或者路基较近时,可采用防水土工膜防渗。

    5.28下凹式绿地收纳客地雨水时,应符合

    1周边雨水宜分散进入下回绿地圆钢标准,当集中进人时应在入口处设置缓冲措施。 2下凹式绿地植物应选用耐的品种 3径流污染较为严重的小区,在径流雨水进入绿地前将部分污染物进行截流

    净化。 4.5.29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600mm 设置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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