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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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 车库。

    任一层车库外墙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 25%,散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 50%的汽车库。

    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 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水质标准,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 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表3.0.2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续表 3. 0. 2

    注:预制钢筋混爆土构件的节点缝 高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 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 库,应为一级; 3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

    4.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 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 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 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

    4.1.3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

    4.1.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 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 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 部分:

    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 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 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 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 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 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 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 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 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1.7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 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 出口: 1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 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天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 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1.8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 间、乙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 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10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 下室和地沟。 4.1.11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 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 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7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

    4.1.12I、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 火器材间

    4.2.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 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 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 定值增加2m。

    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 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 边缘算起。 2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 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 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 范围内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 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3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 小,但不应小于4m; 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 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 于表 4. 2. 4 的规定。

    的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的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4 2 4 汽在床 修在床 信在场与用米物合床的防小问所不应

    表4.2.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m)

    注:1甲类物品的分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

    2甲、艺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 应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5m。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

    +.5 中、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 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 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表4.2.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 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m)

    续表 4. 2. 6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 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 于10m。 2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容量时,1m3的易燃液体按5m3的可燃液体 计算。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 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 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执行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固定容积 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手本表对湿 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 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容积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 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 于10m。 2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容量时,1m3的易燃液体按5m3的可燃液体 计算。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 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 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执行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固定容积 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对湿 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 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容积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7汽车库修车废停车场与可燃材料霞王半露王雄场的防

    4.2.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

    同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可燃材料露天、 半鑫天堆场的防火间距(m)

    4.2.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的瓶装 供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2.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 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汽车 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4.2.10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50 辆,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

    4.3.2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IV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 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 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 应小于12m×12m;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3.3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 宽度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 物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

    5.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 规定。其中,敲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 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 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

    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 帘等分隔。

    5.1.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5.1.3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

    1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 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 300辆的区域; 2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3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 道顶部。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 5.1.5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 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

    5.1.5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

    1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 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 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 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 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 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 性防火挑檐。 5.1.7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 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5.1.8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 立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5.1.9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 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2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 底面。

    5.2.3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 其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性屋面不小于0.4m;高出可燃性或 难燃性屋面不小于0.5m。

    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一 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2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白 限制。

    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 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 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 定标准;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 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标准,

    5.3.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

    5.3.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 并、电缆井的并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1 电梯并的并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3.2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 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 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除散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

    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 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 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 帘或甲级防火门。

    6.0.2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

    6.0.3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 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 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 开启; 3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4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 大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0.5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2每层楼梯平台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 制作; 3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 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

    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 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 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 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 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 级防火门。

    楼梯间; 2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 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6.0.9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 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6.0.10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 可设置1个: 1IV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 建筑面积小于4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IⅡ、Ⅲ、IV类修车库。 6.0.11I、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半地 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蔬散坡道可设置1个。 6.0.12IV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

    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量少于 25辆时,可设置1台。 6.0.13汽车疏蔬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 不应小于5.5m。 6.0.14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 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 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6.0.15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大于 50辆时,可设置1个。 6.0.16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 内汽车之间和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6.0.16 的规定。

    表 6.0. 16汽车之间和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m)

    住: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从其凸出部 分外缘算起

    7.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 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 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 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

    1 I、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2 直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N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7.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 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 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 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 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市政消火栓可计 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

    7.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便于消防车停靠和安全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m~40m范围内 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屋顶 防水箱,其容量不应小于12m3,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 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用水与其 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1.14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消防水

    7.1.15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

    7.1.16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按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 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 连续补充的水量。

    7.1.17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其

    深应保证滑防车的滑 6m。滑防用水与其 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1除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 11、直、直类地上汽车库; 2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机械式汽车库;

    4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4米用汽车专用 5I类修车库。 7.2.2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 7.2.3条、第7.2.4条的规定可采用相应类型的灭火系统外,应采 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条、第7.2.4条的规定可采用相应类型的灭火系统外,应 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一水喷淋系统,泡沫一

    质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尔儿 规 GB50151的有关规定: 1I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2I类修车库; 3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 汽车库。

    7.2.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

    火京统。柠牛数 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 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 7.2.5环境温度低于4℃时间较短的非严寒或寒冷地区,可采用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采取防冻措施。 7.2.6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 尚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2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2.7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 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

    8.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 关规定。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 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 应为不燃材料。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增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宣为70℃; 2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 应为不燃材料

    8.2.1除散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的地下一层汽车 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 分区。

    8.2.1除散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的地下一层汽车

    8.2.2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m,且防烟分区不 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 不小于 0. 5m的梁划分,

    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的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 启的装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 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 于表 8. 2. 5 的规定,

    表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8.2.6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 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30m。

    280℃C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2.8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

    2.8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 排烟风机,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 排烟量的50%。

    9.0.1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 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 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险 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Ⅱ、Ⅲ类汽车库和1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NV类汽车库和Ⅱ、Ⅲ、IV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9.0.2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 路,应能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 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 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 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 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9.0.4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 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0.5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 照度不应低于1.0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

    毕业设计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

    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均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 规定。 9.0.7除散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I类汽车库、修车库; 2 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 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 机械式汽车库; 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9.0.8气体灭火系统、泡沫一水喷淋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以及设置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的有关规定。 9.0.9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 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 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

    景观标准规范范本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2014,经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2日以第595号公告批准发布,原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97同时废止。 本规范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消防局,参编单位是上海 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 人是徐耀标、张永杰、纪武功、曾杰、潘丽、徐武歆、周秋琴、华清 梅、南江林。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 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 防火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 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并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 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 规范规定的参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2014,经 主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2日以第595号公告批准发布,原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97同时废止。 本规范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消防局,参编单位是上海 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 人是徐耀标、张永杰、纪武功、曾杰、潘丽、徐武歆、周秋琴、华清 梅、南江林。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 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 防火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 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并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 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 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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