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省补充规定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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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各省补充规定汇编

    渝交路【2019】29号

    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拒

    1人工费标准 1.1人工工日单价标准确定为101元/工日。人工工日单价仅 作为编制造价文件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费率标准 2.1规费费率标准确定为36.6%,其中:养老保险费16%、 失业保险费0.5%、医疗保险费10%、工伤保险费1.6%、住房公 积金8.5%,并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实行动态调整(对政策 规定费率为幅度值的,取中值)。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造价文件 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2.2税金税率按照现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9%执行,并根据 国家公布的税率实行动态调整。 2.3其他费率按照2018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确定的费率执行。 3执行时间 3.1自2019年5月1日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申 请受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均按照2018编制 办法及配套定额和本补充性造价依据执行。

    bs标准冀交基【2019】179号

    冀交基【2019】17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省高管局,交投集 团,省定额站: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 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进一步做好全省公路工程基 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北 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 现印发给你 交通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为货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 (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以下简称部《编制办法》),进一 步做好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自概算预算编制工作,结合我省 实际,现补充以下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自的 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公路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编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算、预算的编制一律采用部《编制办法》规定格式、表 格、计算程序和公式。 二、直接费 (一)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103元/工日。 (二)材料费由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定期调查公布公路材料价格 信息,供有关单位编制概预算参考使用,运杂费计算应根据实际调 查取定。 三、措施费 (一)沿海地区工程一般情况不计施工增加费,确有跨海构造

    物时,按部《编制办法》计列此项费用。 (二)新建工程不计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改建工程按部 《编制办法》规定执行。若已计交通便道费用:不再计列此项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 为计算方便,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 区统一按10公里计。 五、规费 养老保险按16%,失业保险按0.7%,医疗保险按6.5%,住 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0.5%,生育保险按0.5%,以各类 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费用。 六、税金 税金费率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完成方案审查和造价文 件编制的项目,按原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 法》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晋交建管发【2019]282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 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材料费: ①运杂费:汽车运输运价,按照表1计算

    注:(1)运价中含装卸费

    (2)外购材料:除沥青、爆破材料之外的全部外购材料: (3)沥青、爆破材料:指沥青、爆破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索等)

    ②材料场外运输操作损耗:汽车运输按一次装卸计算。 (三)工地转移费:工地转移距离,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 300km计算,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及改(扩)建工程,按100km 计算。 (四)规费:包括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 保险费,各项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表2的费 率计算。规费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企业 实际缴纳的依据,

    (五)主副食运费补贴综合里程:速公路、一级公路按 20km计算,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及改扩建工程,按15km计。

    (五)主副食运费补贴综合里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 20km计算,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及改扩建工程,按15km计。

    (六)税金: 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计列。 (七)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由现公路管养单位实施的改(扩)建工程,按部新编办规定 费率的70%计列。 (八)研究试验费: 应明确研究课题,并根据研究内容逐项编制需要列支的费用。 (九)拆迁管理费: 按拆迁补偿费的2%计列。 三、其它 (一)执行时间和要求。 1.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开工建设的公路工程项自及已批准 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进行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 变更和调整概算(如有)应与原批准的计价标准一致。 2.自本补充规定发布后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自,根 据其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完成工可批复的项自,初步设计 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执行部新编办及定额。 (2)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项目,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执行部新编办及定额。 (3)本补充规定发布之日起报审的项目,其估、概、预算

    山西省公路工程常用施工机械车船使用税参考标准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公路工程

    和修改建议函告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造价服务部(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甲2号,邮编:110003)。

    2019年4月30日印发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9年公路

    吉交造价(2019)162号

    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公路工程建设项自估算、概算、 预算的工日单价标准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人工日工资 的依据。 二、规费费率 各项规定费用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现行标 准按下表费率计算。

    注:医疗保险费巾含生育保险费0.7%。

    以上规定费率均按国家及省相应政策调整执行,省厅不 再另行发布。 三、税金税率 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现行税率 标准按9%计取。 税率标准按国家相应政策调整执行,省厅不再另行发布。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 司一个建设项自分段编制估算、概算、预算时,应根据 各建设单位所管辖的段落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五、概算预算项目标准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黑交发(2019)90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 位: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结合我 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 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 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 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发布的《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基本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黑交

    发(2008)40号)》、《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 省农村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黑交 发((2008)132号)》、以及《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黑交 发(2011)57号)》同时废止。 2019年5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按原编制办法及配套定 额编制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不再调整: 2019年5月1日起编制或批复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须采用本次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编制办法及其配 套定额。 本《补充规定》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黑龙江省交通运 输厅,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 总站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 请函告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哈尔滨市 南岗区平公街2号,邮政编码:150008),以便修订时研 用。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 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26日

    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

    一、我省各市(地公路工程生产工人人工单价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黑政规【2017)30号)要求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一2018) 等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经过对我省公路建设劳动力市场 价格调研及测算工作,调整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 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如下:

    黑龙江省各(市)地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

    在编制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时人 工费单价按上表所列执行,一条路线通过不同行政区域时, 应分别计取人工费单价或按路线长度加权计算人工费单 价。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 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铁路运输运杂费 1.铁路货物运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发改价 格(2017)2163号文《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铁路货物装卸费(铁路站内)按铁道部铁运(2005)5 号文《铁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 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车船税 车船税按照《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黑政发 (2011)100号)规定车船税的计税标准与方法执行。 四、措施费 1.我省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 增加费; 2.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 当公路工程位于嫩江沙地时计取此项费用,其他地区 不计取。项目所在地的覆盖度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公路 工程勘察设计时确定。 五、规费 各项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以下标

    准计算: (1)养老保险费 20.0% (2)失业保险费 1.0% (3)医疗保险费 6.0% (4)住房公积金 5.0% (5)工伤保险费 1.5% 六、其他 《补充规定》中的各种费用及费率标准为现行规定标 准,在《补充规定》使用期,如国家相关部委或我省发布 新的标准及其他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黑路价发(2019)2号

    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规费的通知

    “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 2.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2号)。 二、调整内容 1.增值税税率由10.0%调整为9.0%; 2.养老保险费费率由20.0%调整为16.0%; 3.失业保险费费率由1.0%调整为0.5%; 4.医疗保险费费率由6.0%调整为6.5%(含生育保险费率 0.5%)。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涉及调整内容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崇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苏交建(2019)22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 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

    七、我省绿化工程估算指标暂按《江苏省公路工程绿化估算 指标》(苏交质【2012】41号)文件执行。 八、安全生产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乘以安全生产费费率计 算,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的《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 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苏安 【2019」14号)的文件要求:主线桥路比超过20%,含高墩、悬 浇、支架现浇的一般路基建设项目和一般隧道建设项目,安全生 产费费率为1.6%;过江通道、高速公路改扩建和长度大于3000米 隧道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费率为1.8%;除以上规定外的公路建 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费费率按照《新编制办法及其定额》执行。

    附件:1.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 2.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

    附件:1.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 2.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印发

    浙交【2019]116号

    转发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 下要求一并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和要求 2019年5月1日前已批复(备案)或者已报审的公路建设项 目钢结构标准规范范本,其相应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调整;2019年5月1日 后上报的公路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应执行 新的编制办法和计价依据。 已处于建设期的公路建设项目,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可执 行批复时采用的编制办法和计价依据

    由于需要对公路造价计算软件进行修改调整等原因,可执行 3个月的过渡期,2019年7月底前允许按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编 制概预算等造价,自2019年8月1日起一律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 定额。 二、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直接费 1.人工费 我省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建设项目,编制估算、概算、 预算的人工费(含机械工)按127.66元/工日的标准计取。今后 将根据我省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在价格信息上动态发 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的依据,不作 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价格计算。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 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外购材料的原价应按实际调查的市场价格确定,必要时可参 照当地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实际运距进行综合取定。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工程机 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一2018)计算。其中,不变费用

    按定额规定费用计算,可变费用中的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采用本 补充规定,动力燃料费用按材料费的计算规定计算,车船使用税 按我省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 我省具体适用的地区范围为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 舟山、台州等7市,具体适用的工程范围为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 海浪和潮汐影响而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 费用按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数和费率计算。 (三)规费 规费包括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 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以各 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 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缴纳费用的 依据。今后将根据我省相关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四厂税金 按照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执行。 (五)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中的各项费用内容计算标准统一按浙 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建筑软件、计算,浙江省人民政府未颁

    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按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均未颁布有关 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按项自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统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标准必须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发 布的区域统筹的文件为准,对于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或专门针对项 目提高标准的文件不予认可。对于地方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及拆 迁补偿额外费项内容或规定标准外额外提高标准的不予认可。 (六)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峻(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可结合工程实际及验收需要,对 我省增设的施工过程中间检测、工程外观总体检查以及增加的相 关检测内容和频率所发生的费用,可据实原则按相关标准额外计 列费用。 三、其他事项 (一)本补充规定未作具体说明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 准,均按交通运输部新编制办法的规定计列和计算。 (二)交通运输部和我厅所作的上述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 编制规定,作为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以及合理确定和控制投资的依 据,不作为业主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原省交通厅印发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 充规定》(浙交【2008】85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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