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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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6

    3.4.1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线组成的空间界线(3.4.1)。 角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

    3.4.5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 导标志及防等设施。

    3.5.1道路交通量 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 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各种类型路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表3.5.2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年)

    路采用混凝土制时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

    3.5.3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以调整。

    3.6.1道路路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100k为标准轴。对有特殊 使用要求的道路,应 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结构计 ? 3.6.2桥涵的设计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规定。

    3.6.1道路路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100k为标准轴。对有特殊 使用要求 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结构计 3. 6. 2 桥涵的设计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规定,

    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 标准进行

    3.7.2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年一遇的洪水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 三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年一遇或三年一遇的洪水率设计,导致桥 程较 而 引起时,可按相交道或排洪 的规划洪水率设计, 应确保桥梁结构在 三年一遇或三年 遇洪水率下的安全。 3.7.3道路应开石流、坡、 、地降、 、地断 动带等自 发区;当 不能开时,必提出工程和管理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通行能和服发水平

    3.7.2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年一遇的洪水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 三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年一遇或三年一遇的洪水率设计,导致桥程较而 引起时,可按相交道或排洪 的规划洪水率设计, 应确保桥梁结构在年一遇或三年 一遇洪水率下的安全。

    4.1.1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使 其全线服务水平衡一致。 2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 3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 4. 1. 2 交通量 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 应符合表4. 1.2的规定。

    表4.1.2车辆换算系数

    1.2.1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 力和服务水平。

    表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2.3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

    4.3.1其等级道路根据交通流特性和交通管理方式,可分为路段、 号交叉口、 号交叉口 等,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表4.3.2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表4.3.3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

    号交叉口可分为次要道路停车行、全部道路停车行和环形交叉口三种形式。次要道 交叉口通行能力应保证次要道路上车辆可用的空能满足次要道路上交通求。

    4.4.1不受平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分隔设施时,应取 1600veh/h~1800veh/h;当分隔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 4.4.2受平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分隔设施时,应取 1000veh/h~1200veh/h;当分隔时,应取800veh/h~1000veh/h。 4.4.3 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为800veh/h~1000veh/h。 4.4.4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4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

    4.4.1不受平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分隔设施时 1600veh/h~1800veh/h:当分隔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

    表4.4.5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

    5.1人行设施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1.5.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5.2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5.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

    表4..5.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

    码,13/93服务水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标人均占用面积(m)>2.01.2~2.00.5~1.2<0.5人均纵向间距(m)>2.51.8~2.51.4~1.8<1. 4人均横向间距(m)>1. 00.8~1.00.7~0.8<0.7步行速度(m/s)>1. 11. 0~1. 10.8~1.0<0.8最大服务交通量[人/(h·m)]15802500294036005横断面5.1一般规定5.1.1横断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5.1.2横断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远期实施有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5.1.3改建道路应采取工程施与道路交通管理相结合的方布设横断5.2横断面布置5.2.1横断可分为单路、两路、三路、四路及特殊形式的断5.2.1)。W.WW.W,(a)单幅路WW.+W.W,XW(b)两幅路13

    码,15/93大型车或混行车道m3.753.50小客车专用车道m3.503. 252机动车道路宽度应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路及三路采用中间分隔物或双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宽度还应包括分隔物或双线的宽度。5.3.3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条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5.3.3的规定。表5.3.3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车辆种类自行车三轮车机动车道宽度m1. 02. 02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机动车道,车道单向不应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m。3机动车专用道路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m,双向不宜小于4.5m。5.3.4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设施带或绿化带设施带或绿化带人行道W或WW,W,或W图5.3.4路侧带1人行道宽度必满足行人安全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设施。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表5.3.4人行道最小宽度人行道最小宽度(m)项目一般值最小值各级道路3. 02. 0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5. 04. 0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5. 04. 0长途汽车站4.03. 02绿化带的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的相关要求。当绿15

    5.3.6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小于3条时,应设不小于3.0m的应车道。当连续设置有 时, 应设置应停车 ,间距不应大于500m,宽度不应小于3.0m。 5.3.7路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 排水的道路应在路 外侧设置保性路,中间设置排水的道路应设置侧保性 路。 2保 性路 宽度自路缘带外侧 起,快速路不应小于0.75m;其等 等级道路不应小于0.50m; 当有少量行人时,不应小于1.50m。当设置 、交通标志时,应满足其设置要求。 、

    5.4.1道路横坡应根据路宽度、路类型、纵坡及 条件确定,宜采用1.0 ~2.0。快速 路及降量大的地区宜采用1.5~2.0;严 地区、透水路宜采用1.0 ~1.5。保 性路横坡度可比路横坡度加大1.0

    5.4.2单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横坡; 路应采用由路中线向两侧的双向路 横坡、人行道宜采用单向横坡,坡向应向水设施设置位置的一侧。

    5.5.1缘石应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缘石可分为立缘石和平缘石。 5.5.2立缘石宜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当设置在中间分隔带及两侧分隔带 时,外度宜为15cm~20cm;当设置在路侧带两侧时,外度宜为10cm~15cm。排水式立缘石尽 寸、开形等应根据设计水量计确定。

    3平缘石宜设置在人行道与绿化带之间,以及

    1平和纵断设计应符合城市路网规划、道路红线、道路功能,并应综合考虑主地用 环境景观、征地等

    6.1.2平和纵断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 、地下管线、排水等要求结合,并应符合 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应与围环境相协调,线形应连续与衡。 6.1.3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做好路线的线形组合设计,各技术指标应 当、平 适、断 衡、横断合理;各结构物的型与布置应合理、实用、经济

    6.2.1道路平线形由直线、平曲线组成,平曲线由网曲线、 和曲线组成,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 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和曲线、 、加宽等。 6.2.2道路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6.2.2的规定。一 情况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 最小 半径;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 最小半径的一 ;当地形条件特别 时,可采用设 最小半径的限。

    表6.2.2圆曲线最小半径

    为常情况下的采用 限 ”为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的 6.2.3平曲线与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为常情况下的采用;“限”为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的

    “限”为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的

    表6.2.3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

    5当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6.2.2中不设 最小半径时,在曲线范围内应设 横坡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2.5的规定。当由直线段的常路断过渡 曲线上的 必设置 和段。

    表6.2.5最大超高横坡度

    6.2.6当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 曲线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和段。

    6.2.7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6.2.7规定,或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 2当车行道上对向行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应为表6.2.7中停车视距 的两倍。 3对货车比较的道路,应 货车的停车视距。 4对设置平、纵曲线可能影响行车视距路段,应进行视距

    表6.2.7停车视距

    6.2.8分隔带及缘石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中间分隔带在立交、道、特大桥及路段前后,应设置中间分隔带开口。开 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km,开口长度宜采用20m~30m,开口处应设置动。两侧分隔带开口应符 合进出口最小间距要求。 2主干路的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路侧带缘石开口距交叉口间距应大于进出口 道展宽段长度。

    表6.3.1机动车道最大纵坡

    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 ;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特殊情况限制 用最大纵坡限

    2除快速路外的其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 坡 限可增加1.0 3 或 地区的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其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 6.3.2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遇特殊 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 形 或采取 其排水设施。

    6.3.3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表6.3.3

    表6.3.3最小坡长

    6.3.4当道路纵坡大于本规范表6.3.1所列的一 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应在不大于表6.3.4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纵坡和段。 和段的纵坡不 应大于3,其长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3最小坡长的规定

    表6.3.4最大坡长

    表6.3.5 非机动车道最大坡长

    6..3.6各级道路纵坡变化处应设置曲线,曲线宜采用曲线, 曲线最小半径与曲线最小长 度应符合表6.3.6规定。一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一;特别 时可采用限。

    6.3.7在设有 的平曲线上, 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 定。

    的平曲线上, 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6.3.7的规

    表6.3.7 合成坡度

    6.4.1线形组合应满足行车安全、舒适以及与沿线环境、景观协调的要求,平、纵断

    6.4.2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线形在视上能自地导 员的视线,并应保视的连续性。 2应平、纵断、横断限的相组合设计。 3平、纵线形应相对应,技术指标大小衡连续,以及与之相路段各技术指标的衡、连 续。 4条件受限时用平、纵断的各接近或最大、最小及其组合时,应考虑前后地形、技术指 标运用等对实际运行速度的影响, 5横坡与纵坡应组合当,并应于路排水和行车安全。

    7.1.1道路与道路交叉可分为平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网规划、相交道路等级及 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分合理确定。

    1.2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交通安全,使交叉口车流有 通、舒适,并应兼景观。

    应兼所有交通使用的求,处理好与其交通方式的衔接, 应合理确定建设规,分期建设时,应近远期结合。 应综合考虑交通组织、几何设计、交通管理方式和交通工程设施等内容。 除考虑本交叉口流量、流向以外,还应分相或相关交叉口的影响。 改建设计应同时考虑原有交叉口情况,合理确定改建规

    7.2.1平交叉口应按交通组织方式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类: 号控制交叉口 平类:交通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2类:交通 号控制,进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2平B类: 号控制交叉口 平B,类:支路准通行的交叉口; 平B,类:减速行或停车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平B类:全管制交叉口。 3平C类:环形交叉口。

    7.2.2平交叉口的型,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2平交叉口的型,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 2. 2 平面交叉口选型

    7.2.3平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平交叉口不出现过4叉的路交叉口、 位交叉口、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 时为45)的 交交叉口。有的 位交叉口、 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组织与管理,并应加 以改。 2平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理条件等 确定。 号交叉口平设计应与号控制方协调一致, 化设计不应压行人和机动车的通 行空间。

    3交叉口近设置公交停站时,应根据公交线路向、道路类型、交叉口交通况,结合站 类别、规、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应保证乘客安全,方便乘、过街,有于公交车安全停 出,不影响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4地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设在交叉口范围内, 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 散车辆用的地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 5桥梁、 道两不宜设置平交叉口。 7.2.4平 交义口范围内道路平 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采用曲线时,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不设 的最小曲线半径。 7.2.5平 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向设计应保证行车舒和排水通,交叉口进口道纵坡不宜大于 2.5, 情况下不应大于3, 区城市道路等特殊情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7.2.6交叉口化进口道车道应大于上游路段的车道, 条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Om;出口 道车道应与上游各进口道同一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 相配,车道宽度宜与路段一致。 7.2.7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 在任何 员视线的 物。

    7.3..1立体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直行及向(主要是 )车流行特征、 机动车对机动 车干等分类,主要类型及交通流行 特征宜符合表7.3.1的规定,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类: 立交 立,类:主要形式为全定向、 形、组合式全通立交; 立2类:主要形式为 形、 形、半定向、组合式全 通立交。 2立B类:一立交 主要形式为 形、 形、环形、 形、 式、组合式全 通或半通立交。 3立C类:分离式立交

    表7.3.1立体交叉口类型及交通流行驶特

    32立体交叉口型应根据交叉口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级,结合交通求和

    32立体交叉口型应根据交叉口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级,结合交通求和

    控制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立体交叉口选型

    :当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时,速公路按快速路、一级公路按主干路、二级和三级公路按次干 路、四级公路按支路,确定与公路相交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类型。 7.3.3立交范围内快速路主路基本车道应与路段基本车道连续一致,匝道车道应根据匝道交 通量确定,进出口前后应保主路车道平衡,不能保证时应在主路车道侧设置辅车道。 7.3.4立交范围内主路横断车行道布置宜与主路路段相同。当设散车道时,散车道应布置在 主路机动车道侧,其间宜设分车带。主路变速车道路段的横断应根据变速车道平设计形式确 定。 7.3.5立交范围内主路平线形标准不应低于路段标准,在进出立交的主路路段,其行车视距宜大 于或等于1.25倍的停车视距。 7.3.6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变速车道。变速车道分直接式与平行式两种,减速车道宜采用直 接式,加速车道宜采用平行式。 7.3.7立交范围内出入口间距应能保证主路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并应为分合流交通加减速 及车道提供安全可的条件。立交出入口间距不足时,应设置散车道。 7.3.8设有辅路统的道路相交,当交叉口设置为 立交时,立交区应设置与主路分行的辅路 统;当交叉口设置为具有明 散作用的一立交时,其辅路统可与匝道布置结合考虑。 7.3.9立交范围内 机动车统应连续,可采用机混行或机分行的形式。 7.3.10立交范围内人行统应满足人行道最小宽度要求,并应布设 设施。 7.3.11立交范围内公交车站的设置应与路段综合考虑,并应设置为 式。 8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8.1.1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可分为平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 的性质、等级、交通量、地形条件、安全要求等 综合确定,应优先采用立体交叉。

    8.1.1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可分为平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 的性质、等级、交通量、地形条件、安全要求等 综合确定,应优先采用立体交叉。 8.1.2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工程分期修建时,应考虑近远期结合。 8.1.3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设计应合理用地形,减少工程量,节约用地。 8.1.4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宜采用 交,当 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

    8.2.1道路与铁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和重要的主干路与铁路交叉时,必设置立体交叉。 2对行有轨车或轨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必设置立体交叉。 3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 时,应设置立体交 叉。 4各级道路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120km/h的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5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交叉及行车安全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6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 机动车和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 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

    3.2.2各级道路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叉时,必设置立体交叉。

    8.2.3道路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的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下时,道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2道路上时DB11标准规范范本,轨道交通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限界标准的要求。 8.2.4桥梁等构筑物的设置应满足道路、轨道交通视距的要求。 8.2.5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的道路应设置交通安全防设施,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 求。

    8.3.1次干路、支路与运量不大的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工业业铁路交叉时,可设置平交道口。 平交道口不应设置在铁路道处、站场范围内、铁路曲线段以及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不符合行车安全 要求的路段上。

    3.3.2通过道口的道路平线形应为直线。最外侧钢轨外缘起的道路直线段最小长度应大于或 等于30m

    8.3.3道路与铁路平交时施工组织设计,应优先设置自动号控制或有人守道口。

    码,26/938.3.4人守或设置自动号的平交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8.3.4),严有任何机动车员视线的物,机动车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应符合表8.3.4规定。表8.3.4平交道口最小瞭望视距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膝望视距S。(km/h)(m)10034080270702405519040140:机动车员侧向视距按停车视距50m计的,如有特殊应行计确定。道路中线S.图8.3.4道口视距三角形8.3.5道口两侧应设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最外侧钢轨外缘至最近曲线间的平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6m。接道口平两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表8.3.5的表8.3.5紧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道路类型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车道机动车道2. 53.0限3.55. 08.3.6道口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50090的规定。8.3.7道口安全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26

    1有人守道口应设置道口守房,并应设置 力照明以及 、有线或纟 线通、道口自动通 知、道口自动号、断号等安全 设 2人守道口应设置示标志,并应根据 要设置道口自动 号和道口 设施。 3道口两侧的道路上除应按规定设置 外,还应设置交通标志、路标线、立标志, 化 铁路的道口应在道路上设置限界。 8.3.8道路与有轨车道交叉道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叉道口处的通视条件应符合道路与道路平交叉的规定。 2交叉道口处的道路线形宜为直线。 3道口有轨车道的轨标宜与道路路标 一致。 4应作好平交道口的交通组织设计,处理好车流、人流的关,合理布设人行道、车行道及有轨 车车站出入通道,并应按规定设置道口号、行车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交叉道口号应按 有轨车优先的原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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