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45-2019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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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明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应作为限制性用地。 3.1.8村庄安全与防灾整治,应制定和完善村庄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建立村庄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3.2消防整治 3.2.1村庄消防整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针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 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并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

    3.2.1村庄消防整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汁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 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并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

    3.2.2村庄应按照下列安全布局要习

    1村庄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应设 在村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 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规定的外部防护距离要求; 2严重影响村庄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必须迁 移或改造,可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 3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 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4严禁在村庄输送甲、乙、内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十管上 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输送管道和阀门并盖应有 明显标志; 5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 加油加气站等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相关规定; 6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 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并且

    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7村庄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 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 相关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规划布置避难区域;原有耐火等级 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采取防火分隔、 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改 善消防条件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分隔宜按30户~50户 的要求进行,呈阶梯布局的村庄,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 防火墙修建应高出建筑物50cm以上; 8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 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 9对煤气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治,防止煤气泄漏,对腐蚀老化的煤气管道进 行更新、维修,对户内煤气设施按期进行防腐、加固、检漏等正 常维护保养灰铸铁标准,逐步强制淘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提升 单位、场所和居民用户煤气安全使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确保 10村庄宜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易燃 易爆影响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3.2.3/村庄建筑整治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1村庄厂(库)房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充许层数、充 许占地面积及建筑构造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 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 2重点改造现状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建筑,逐步改造三、 四级耐火等级的村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 相关规定; 3村庄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等的相关规定、村庄建筑电

    3.2.6村庄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I

    3.2.7村庄有关火灾危险源控制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可燃液体)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I 50039的相关规定力

    3.3.1X受江、河、湖、海、山洪、内涝威胁的村庄的农田水利 设施治理和防洪排涝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相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村庄防洪整治应结合实际,遵循综合治理、确保重点及 防汛与抗旱、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洪灾类 型确定防洪标准; 2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向: 3受暴雨、潮汐威胁的村庄,应加强抵御暴雨、潮汐灾害 影响的防御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122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相关规定进行 整;

    4根据历史降水资科易形成内涝的平原、准地、水网圩区

    山谷、盆地等地区的村庄整治应完善排涝系统, 3.3.2村庄的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 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村民,应制定限期组织外迁计划; 2结合当地江河走向、地势和农田水利设施布置泄洪沟 防洪(潮)堤和蓄洪库等防洪设施,防洪(潮)堤的设置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相关规定; 3村庄范围内的河道、湖泊中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制定 限期清除措施; 4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 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既有建筑物必须拆除; 5位于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的村庄,应设置具有避洪、救 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并应采用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形 式,满足避洪疏散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 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0181的关规定: 6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须符合防洪要求, 建筑场地选择、避洪场所设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0181的相关规定; 7/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的土地应只限于 农牧业以及其他露天方式使用,保持自然空地状态;洪泛区和蓄 滞洪区内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临时避洪;洪泛区和蓄滞 洪区内有毒、危险品、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仓库必须拆除 迁移。 3.3.3村庄应选择适宜的防内涝措施,当村庄用地外围有较大 汇水汇入或穿越村庄用地时,宜采用边沟或排(截)洪沟组织用 地外围的地面汇水排出。

    3.3.2村庄的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

    3.3.4村庄排涝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涝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重现期可采用5年~20年;

    2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应按原有设计标准增加排涝流量校 核河道过水断面: 3具有旱涝调节功能的坑塘应按排涝设计标准控制坑塘水 体的调节容量及调节水位,坑塘常水位与调节水位差宜控制在 0.5m~1.0m; 4排涝整治应优先考虑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强化坑塘 旱涝调节功能。 3.3.5村庄防洪救援系统,应包括应急疏散点、救生机械(船 只)、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1根据村所在地区灾害环境和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重点 防御:山区村庄重点防御边坡失稳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 害;矿区和岩溶发育地区的村庄重点防御地面下沉的塌陷和沉降 灾害;沿海村庄应重点防御岸堤侵蚀崩塌、海水人侵、河道淤积 等灾害。 2/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 保证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与地质灾害规 模、严重程度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3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应避免高挖深填,严禁爆破、削坡等 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4对可能造成的滑坡,应采取排水、减重反压工程、滑带 土改良等控制措施和边坡防护、支挡工程等抑制措施进行综合 治理

    3.4.2村庄抗震防灾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抗震防灾要求统一整治村庄建设用地和建筑,优先 加固改造整治本标准第3.1.5条规定的村庄建筑;对高密度、高

    危险性区域及抗震能力薄弱的建筑应制定加固、改造或拆迁措 施,综合整治;本标准第3.1.6条规定的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应 进行拆迁、外移,本标准第3.1.7条规定的限制性用地上的建筑 应进行拆迁、外移或消除限制性使用因素; 2村庄应充分评估地震对防洪工程的影响,防洪工程设计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的相 关规定; 3对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和溢出剧毒、细菌、放射物等生 产和储存单位的地震次生灾害源,应迁出村庄或采取防止灾害蔓 延的措施。 3.4.3村庄防风减灾整治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统筹安排进行整 治,并符合下列规定:X V 1风灾危险性为C类和D类的地区的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 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 2村庄内部绿化树种选择应符合抵御风灾正面袭击的要求; 3防风减灾整治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程度,按照防御风灾 要求和工程防风措施,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农村基础设施、 非结构构件统筹安排进行整治,对于台风灾害危险地区的村庄, 应综合考虑台风可能造成的大风、风浪、风暴潮、暴雨洪灾等防 灾要求; 4风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庄,应根据建设和发展 要求,采取在迎风方向的边缘种植密集型防护林带或设置挡风墙 等措施,减小暴风雪对村庄的威胁和破坏; 5风灾危险性D类地区危险房屋应制定改造计划,并对居 民避险安置进行统筹安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 6易形成风灾地区的建筑工程整治时,迎风地段宜布置刚 度大的村庄建筑物,体型力求简洁规整,建筑物的长边应同风向 平行布置;不宜孤立布置高笃建筑物;不宜采用瓦、草等轻质屋 面,维护墙体应具有抗风抗倒塌能力。

    B.4.4村庄防雪灾整治应符合下列

    1暴风雪严重地区的村庄应统一考虑本标准第3.4.3条防 风减灾的整治要求;建筑物屋顶宜采用陡坡式的屋面形式,建筑 物不宜设高低屋面; 2根据雪压分布、地形地貌和风力对雪压的影响,应划分 建筑工程的有利场地和不利场地,合理布局村庄各类建筑、生命 线工程和重要设施; 3雪灾危害严重地区的村庄应制定雪灾防御避灾疏散方案: 设置避灾疏散场所,对人员疏散、避灾疏散场所的医疗和物资供 应等做出合理规划和安排; 4雪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庄整治时应符合本标准 第3.4.3条第4款的规定。一△

    3.4.5村庄冻融灾害防御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4.6村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学校、老年活动站等公 共建筑物、多层或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 设施,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的相关规定。 2一般农村民居防雷建筑物整治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 结构农村民居应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宜利用柱内钢筋 和钢结构柱作为自然弓引下线,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钢筋网、梁内 钢筋和钢结构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砖石、砖瓦、砖木的砌体结

    构或竹木结构的农村民居,应专门设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 置。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民居雷电 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的相关规定。 3接闪器下方有易燃物品时,下方应设置水泥或石膏等阻 7 燃材料的隔板,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4.7对废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枯井,宜采取填埋、封存 或防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4.8对正在使用的坑塘,应设立警示牌和安全防护网,提醒 村民注意安全。

    3.5.1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类灾害的防御要求,统

    3.5.1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类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 行避灾疏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的安排与整治,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 用技术要求》GB/T35624的相关规定执行。X

    3.5.2村庄道路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村庄与出人口相连

    的主十道路有效宽度不宜小于7m,避灾疏散场所内外的避灾疏 散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m。 3.5.3X避灾疏散场地应与村庄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 或其他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本标准第3.1.6条规定的危险用地区段和次生灾 害严重的地段; 2应具备明显标志和良好交通条件; 3应有多个进出口,便于人员与车辆进出: 4应至少有1处具备临时供电、供水等必备生活条件并符 合卫生要求的疏散场地。 3.5.4结合村庄整治改造计划,灾害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 学校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和设施宜具备基本应急避难

    3.5.4结合村庄整治改造计划,灾害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

    3.5.5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

    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 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 险基准》GB36894、《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中对重大危险 源和防火的相关规定;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 带。避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 之间应设置不少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 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 于1000m。

    3.5.6村庄防洪保护区应制定就地避洪设施规划,有效利

    全堤防,合理规划和设置安全庄台、避洪房屋、围、避水台、 避洪杆架等避洪场所。

    3.5.7修建围、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

    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全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场地地面标高的确 定宜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考虑。围捻安全超高不宜低于 1.0m,安全庄食、避水台安全超高不宜低手.5n。安全庄台、 避水台迎流面应设护坡,并应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

    3.5.9蓄滞洪区内学校、工厂等单位应利用屋顶或平台等建设 集体避洪安全设施。 3.5.10村庄避灾疏散场所宜设置综合防灾宣传教育展示设施 指导民众应对灾害

    4.2.1/村庄道路系统宜在保留原有路网形态和结构的基础上, 结合村庄规模、地形地貌、村庄形态、河流走向、对外交通布局 等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必要时应打通断头路,形成通达性良好 的村内路网格局

    1.2.2村庄道路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宝

    间道路三个层次。各级道路的路面宽度及道路净空应根据不同功 能要求而有所区别。 1主要道路:指自然村间道路和村内主干路。主要道路路 面宽度不宜小于4m,路肩宽度可采用0.25m~0.75m。路面宽 度为单车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车道。主要道路宜采用净 高和净宽不小于4m的净空尺寸,

    2次要道路:指村内次十路。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2.5m,路肩宽度可采用0.25m~0.5m。路面宽度为单车道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车道。 3宅间道路:指村内入户路。宅间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大 于2.5m。

    4.2.3村庄主要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宜为12m,条件受限时

    4.2.3村庄主要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宜为12m

    村庄主要道路圆曲线半径小于150m的路段应按规定设置单 横坡形式的超高及超高缓和段,最大超高值可取4%。 4.2.6X村庄道路标高宜低于两侧建筑场地的高程,并应满足防 洪排涝的要求。路基路面排水应充分利用地形和天然水系及现有 的农田水利排灌系统。平原地区村庄道路宜在路侧设置边沟排 水:山区村庄道路可利用道路纵坡自然排水。各种排水设施的尺 寸和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并应符合本标准第6.2.5条 的规定。

    4.2.7村庄道路路堤边坡应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防护

    4.2.7村庄道路路堤边坡应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防护,宜

    日不 干砌片石护坡、浆砌片石护坡、植草砖护坡及植草护坡等多种 形式。 原地表横坡陡于1:2.5的斜坡上填筑路基时,坡脚应采用 浆砌片石挡墙加固。 土质挖方边坡需要加固时,可采用浆砌片石或干砌片石

    原地表横坡陡于1:2.5的斜坡上填筑路基时,坡脚应采用 浆砌片石挡墙加固。 土质挖方边坡需要加固时,可采用浆砌片石或干砌片石

    4.2.8村庄道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时,土质路基压实应 重型击实标准控制。不达要求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他路面 类型。

    4.2.9路面结构层所选材料应符合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

    4.3.2村庄道路中现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相关规定

    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新建桥梁荷载等级及结构构 造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公路 侨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相关规定执行,

    造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公路 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相关规定执行, 4.3.3现有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形式和 跨径,使结构受力均匀,并保证桥梁基础的抗冲刷能力。 4.3.4应对现有桥涵防护设施进行整修、加固及完善,重点部 位为桥梁栏杆、桥头护栏。

    4.3.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中小桥梁,桥面纵坡不应

    3%。非机动车比例较高时,桥面纵坡不应大于2.5%

    4.3.6村庄道路整治中,桥梁两端与道路衔接应线形顺畅、交 通组织应合理;行人密集区的桥梁宜设人行步道,宽度不宜小 于0.75m。 4.3.7河湖水网密集地区,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并考虑 排洪、流冰、漂流物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4.3.8因自然条件分隔,居民出行困难而搭设的行人便桥,应 确保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3.6村庄道路整治中,桥梁两端与道路衔接应线形顺畅、交 通组织应合理;行人密集区的桥梁宜设人行步道,宽度不宜小 于0.75m。

    排洪、流冰、漂流物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4.3.8因自然条件分隔,居民出行困难而搭设的行人便桥,应 确保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3.9现有桥涵及其他排水设施应进行必要整合、疏浚,保证 其正常发挥排水作用

    4.4.1村庄道路整治中,应结合路面情况完善各类交通设施, 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线形诱导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4.4.2当公路穿越村庄时,村庄入口应设置标志,道路两

    设置宅路分离挡墙,护栏等防护设施;当公路未穿越村庄时,可 在村庄人口处设置限载、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限制大型机动车

    4.4.3X在公路与村庄道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口处,应在村庄道路 上设置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交通标志,并配合划定减速让行 线、停车让行线等交通标线,必要时宜设置交通信号灯。

    4.4.4村庄主要道路应设置10km/h~15km/h的限制

    过学校、集市、商店等人流较多路段时,应设置5km/h的 速度、注意行人等标志及减速坎、减速丘等减速设施,并配 定人行横道线,也可设置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4.4.6村庄道路遇有滨河路及路侧地形陡峭等危险路

    设置护栏,并在护栏上配合设置诱导标志,对行驶车辆起到警示 和保护作用。护栏可采用垛式、墙式及栏式等多种形式,基础埋

    4.4.7现有各类桥梁及通道可分别设置限载、限高及限宽标志, 必要时应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保证桥梁与通道的行车安全与 畅通。

    4.4.9交通照明设施宜在村庄主要道路上设置为机动车、非

    机动车及行人出行提供便利

    中苓散分布的空地,可开辟为停车 位,供机动车及其他农用车辆停放。对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村庄, 宜根据旅游交通量在村口设置相应规模的公共停车场, 4.4.11交通标志、标线的形状、规格、图案及颜色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

    宜根据旅游交通量在村口设置相应规模的公共停车场

    宜根据旅游交通量在村口设置相应规模的公共停车场 4.4.11交通标志、标线的形状、规格、图案及颜色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CB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道路 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5768.5、《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第6部分:铁路道口》GB5768.6、《道路交通 标志和标线’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GB5768.7及《道路 交通标志和标线第8部分:学校区域》GB5768.8的规定

    4.5.1村庄道路照明整治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 保、维修方便、美化环境的原则。分别针对主要道路、次要道路 和宅间道路,充分考虑经济适应性,根据道路状况和实际使用功 能、电源状况及周围环境,选择适应的控制方式、照明电源、光 源、灯具形式及节能模式。

    4.5.2道路照明设计应能使机动车驾驶员在不大于设

    4.5.3道路照明宜优先采用LED,不应采用高压汞灯和

    4.5.3道路照明宜优先采用LED,不应采用高压汞

    4.5.4道路照明设计应考虑道路和场所的特点,根据灯具的配 光类型和布置方式,科学设计灯具的安装高度和间距,保证达到 相应照明要求。

    4.5.5道路照明宜采用供电电源,配电系统宜采用地下电缆线 路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当无法 使用供电电源且日照时长、强度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太阳能光伏 电源。

    4.5.6道路的开关灯时间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季

    化和村民的作息时间合理确定。控制方式宜采用手动控制和电脑 时钟控制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经济条件允许地区采用集中遥控 系统。

    4.5.7道路照明改善应以避免浪费

    乡村地区动植物和农作物生长为原则,防止村庄内照明光线射入 村民家中。村庄照明的施工及安全保护应按现行衍业标准《城市 道路照明工程施「及验收规程》CJJ89 的相关规定执行。

    治后生活饮用水水量应不低于40升/(人·日),集中式给 程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应符合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 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 规定。

    5.1.4村庄给水设施整治应包括水源、给水方式、给水处 艺、现有设备设施和输配水管道的整治。 5.1.5X集中式给水工程整治的设计施工应根据供水规模 治内容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

    备和化学药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 规定。

    5.1.7给水设施整治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讨

    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 备,提高供水水质,保障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节纳能源和 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2.1水源整治应包括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清理整治

    或根据需要选择新水源

    5.2.2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 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 设施。

    5.2.3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必须进行清理整治。

    5.2.4选择新水源时,应根据当地条件,进行水资源勘察

    先保证优质水源供生活饮用。所选水源应水量充沛水质符合相 关规定,在地下水和地表水严重缺乏的农村地区,可收集雨 (雪)水作为水源。

    5.2.5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相关规定

    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相关规定。 5.2.6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必要的处理工艺, 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

    5.2.6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必要的

    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5.2.7水资源匮乏的村庄,可通过污水再生处理作为生活杂用、 农业灌溉等用水,但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3.1给水方式应根据规划要求及当地水源、地形、能源、经 济条件、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3.2城镇周边的村庄,应依据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优 先选择城镇配水管网延伸供水。

    5.3.4无条件建设集中式给水工程的村庄,可选择手

    5.4.1原有给水设施不能满足用水量需求时,应根据村压给水 设施整治规划或实施方案进行改扩建。 5.4.2原有处理工艺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时,应对给水处理 工艺进行升级改造。 5.4.3集中式给水工程厂站内设备设施的整治应包括现有给水 厂站生产建(构)筑物、调节构筑物以及水泵、消毒等设备设施 的整治。

    5.4.4给水厂站生产建(构

    5.4.7消毒设施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毒方法和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当地条件、消毒剂来源 原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给水处理工艺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软较 确定;可采用氯、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线等消毒方法,氯消毒 剂与水的接触时间应不小于30min;

    1现有供水不畅的输配水管道应进付疏通或更新,以解决 跑、冒、滴、漏和二次污染等问题;、 2输水管道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优先采用重力输水;尽 量缩短线路长度,避免急转弯、较大的起伏、穿越不良地质地 段,减少穿越铁路、公路人河流等障碍物; 3配水管道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敷设,有条件时宜布 置成环状管网;地形高差较大时,宜在适当位置增设加压或减压 设施; 4村庄生活饮用水配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各 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5×输配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 材性能等因素确定;露天管道宜设调节管道伸缩装置,并采取措 施保证管道稳定,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6输配水管道在管道隆起点上应设自动进(排)气阀, 气阀口径宜为管道直径的1/8~1/12,且不小于15mm; 7管道低凹处应设泄水阀,泄水阀口径宜为管道直径的 1/3~1/5; 8管道分水点下游的干管和分水支管上应设检修阀; 9室外管道上的闸阀、蝶阀、进(排)气阀、泄水阀、减 压阀、消火栓、水表等宜设在井内,并有防冻、防淹措施; 10输配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管径、内压、外部荷载 和管道敷设区的地形、地质、管材供应等,按照运行安全、耐

    5.5.3雨水收集给水工程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雨水收集系统可采用屋顶集水式或地面集水式; 2屋顶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统应包括屋顶集水场、集水槽、

    5.6.1集中式给水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人运行;建 构)筑物、给水管井、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管道工程、机 电设备等施工及验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标准的 规定。 5.6.2维护及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式给水工程应设置管理机构或由相关部门兼管,明 确职责,落实管理人员: 2供水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包括水源卫生防护、水 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安全规程、交接班、维护保养、 成本核算、计量收费等运行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按制 度进行管理; 3供水单位应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运行管理人 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4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配备

    6.1.8采用雨污合流排水方式的村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

    理相结合的措施,减少溢流污染

    6.1.9养殖业污水、工业废水排放不应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饮 用水源及其他功能性水体,宜单独收集处理;接入村庄排水系统 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站的正 常运行和养护。

    6.2.7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

    争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中关于居住小区地下管线(构筑物)间最小净距的相关规定 执行。

    6.2.8雨水收集系统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雨水收集系统整治应符合下列

    1雨水管渠宜采用明渠或暗管型式,充分利用现状沟渠或 与道路边沟结合;雨污合流管道宜采用暗管型式; 2雨水管渠断面尺寸、坡度应根据设计雨水流量计算确定 管渠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且满足最小设计流速要求; 3雨水管和合流管最小管径为300mm形位公差标准,雨水口连接管最小

    管径为200mm;雨水明渠底宽不宜小于250mm,深度不宜小 于300mm; 4雨水明渠侧墙和雨水口算面标高应比周边地面标高低 3cm~5cm; 5雨水明渠砌筑宜就近取材,可选用混凝土或砖石条石 等地方材料。

    6.2.9污水收集系统整治应符合

    1污水管道宜采用暗管型式;现状明渠应加设盖板,必要 时进行防渗处理; 2污水管道尺寸、坡度应根据设计污水流量计算确定;管 道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且应符合最小设计流速要求; 3污水管管径不应小于200mm,接户管管径不应小 于100mm; 4污水管道每隔100m~120m距离的检查井内宜设置沉 泥槽; 5 合流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截流井。 6.3雨水控制与利用 6.3.1X雨水控制与利用应以削减径流排水、防止内涝及雨水资 源化利用为目的,并兼顾村庄防灾需求。 6.3.2村庄整治过程中应限制增加硬化地面的面积。 6.3.3雨水控制与利用宜采用入渗、收集回用、调蓄排放等形 式及其组合。 6.3.4雨水入渗可采用绿地、透水铺装地面、渗透管沟、坑塘、 人渗井等方式。 6.3.5下凹式绿地宜低于硬化地面50mm~100mm;当有排水 要求时,绿地内宜设置溢流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 20mm~50mm。 6.3.6雨水调蓄设施应优先选用天然洼地、湿地、河道、池塘

    6.3.5下凹式绿地宜低于硬化地面50mm~100mm;当有排水 要求时,绿地内宜设置溢流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 20mm~50mm。

    (坑塘)等,也可建人工调蓄设施或利用雨水管渠进行调蓄

    6.3.7 调蓄雨水可用作绿地、作物浇灌用水,也可经处理后用

    5.3.7调蓄雨水可用作绿地、作物浇灌用水白砂糖标准,也可经处理后用 作非饮用用途的生活杂用水或生产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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