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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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 示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 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 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 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 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 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 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 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 没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 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 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 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 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客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 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 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 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 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 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 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 上中标项目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 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干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 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现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 上,可以处一方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 际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申标无效,处申标项目金额十分之五以上十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 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亚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 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 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 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申标人的,申标无效。责令改止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十分之五以上十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 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 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 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 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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