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010-2011 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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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1.4在交付产品时应提交相应的产品保证文件

    用打印),纸质应耐用。 6.1.6产品保证文件的编制应遵守GB5296.6的规定。 6.1.7产品保证文件所使用的汉字应为国家正式公布的规范简体字。产品保证文件不

    6.2.1生产用材在投产使用前,应确认木材的名称。不能确认正确名称的木材应进行木材识别鉴定, 其鉴定结论仅作为企业使用和明示产品用材的依据。 6.2.2当产品因用材纠纷进入司法鉴定时,受检产品应具有相应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红木家具产品质 量明示卡、产品合格证。 6.2.3产品用材应与产品质量明示卡中明示的树种或木材名称及其使用部位相一致。 6.2.4产品用木材应经人工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16%。 6.2.5产品用木材可使用边材。边材的使用应执行QB/T2385.中的工艺要求、使用范围。 6.2.6虫蛀木材应经杀虫和修补处理,不应使用仍有活虫侵蚀的木材。 6.2.7产品内部和装饰部位使用的其他木材(如樟木、黄杨木等)应符合GB/T3324一2008表4中序 号16的规定土建标准规范范本

    其鉴定结论仅作为企业使用和明示产品用材的依据。 6.2.2当产品因用材纠纷进入司法鉴定时,受检产品应具有相应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红木家具产品质 量明示卡、产品合格证。 6.2.3产品用材应与产品质量明示卡中明示的树种或木材名称及其使用部位相一致。 6.2.4产品用木材应经人工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16%。 6.2.5产品用未材可使用迈材。边材的使用应执行QB/T2385中的工艺要求、使用范围。 6.2.6虫蛀木材应经杀虫和修补处理,不应使用仍有活虫侵蚀的木材。 6.2.7产品内部和装饰部位使用的其他木材(如樟木、黄杨木等)应符合GB/T3324一2008表4中序 号16的规定,

    6.3.1手、身体可触及的部位应光滑、圆清、无毛刺,家具边沿、棱、角部位均应倒圆、倒棱。 6.3.21m以下部位,不应有凸出整体的尖锐造型;对透雕类纹饰设计应考虑到可能卡住儿童手、足的 可能性,对容易被儿童玩要、误用而又可能会危及安全的产品如鼓凳等,应在产品质量明示卡中向产品 使用者作安全提示。

    7.1.1红木家具产品销售合同中应提及产品保证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产 品合格证)。

    GB28010—2011

    7.1.2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应明示的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分类;产品名称;产品型 号、规格;生产日期;产品适用范围;产品主要用材;产品涂饰工艺;产品装饰工艺;安全提示;产品保修; 产品交付方信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信息)。 7.1.3产品无特殊技术要求时,7.1.2中的产品适用范围、安全提示、产品保修内容可由产品使用说明 书作通用性明示。 7.1.4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所表述的内容应与实际产品相一致,

    7.2.1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以下称明示卡)分四部分编写,即为明示卡的题头部分、明示卡的 第1部分、第2部分和第3部分。明示卡的题头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注册商标图案(或企业厂标)。 b)明示卡名称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横写,中、英文上下并列)。 .c)明示卡编号:按照先年份、后卡号顺序编写,如:20100293。 7.2.2明示卡的第1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分类;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 规格;产品生产日期;产品适用范国。本部分应按以上文字顺序进行明示,并符合以下规定: a)产品分类应依4.2.2和4.2.3所给出的分类进行选择。 b) 生产企业内部的家具产品型号、系列、分类编号等只可作为产品型号明示使用,不应作为具体 产品的名称。 c) 按用材比例、使用功能、使用场合所作出的红木家具产品分类名称都不应作为具体产品的 名称。 d) 产品规格应按实际尺寸(mm)标注,先标注整套家具在使用条件下最小占地面积的长、宽尺 寸,再标注单件家具的长、宽、高(或宽、深、高)尺寸。 e)产品命名应依4.1给出的要求由四部分组成按规定顺序排列,其中木材的名称应符合6.1.1 的要求。 7.2.3明示卡的第2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主要用材;产品涂饰工艺;产品装饰工艺。本部分 应按以上文字顺房进行明示

    7.2.3.1产品主要用材明示

    应明示产品用材比例及用材名称。对用材比例不同的产品应增加以下规定的明示: a)单一树种用材的家具应明示为全×××,并加注(单一树种用材); 示例1:本产品用材为全黑黄植(单一树种用材) 树种名称:黑黄檀Dalbergiafusca b)单一木材名称用材的家具应明示为全口口,并加注(单一木材名称用材); 示例2:本产品用材为全黑酸枝木(单一木材名称用材) )木材名称:黑酸枝木Dalbergiaspp. c)非单一树种或木材名称用材的家具应明示为×××或口,并加注(非单一树种或木材名称 用材),还应明示辅助用材名称、用料部位; 示例3:本产品主要用材为黑黄(非单一树种用材) 树种名称:黑黄檀Dalbergiafusca 本产品辅助用材为阔叶黄檀 树种名称:阔叶黄檀Dalbergialatifolia 用材部位:穿档、抽居内材 d)××X或口包覆用材的还应明示被包覆基材的用材名称。 示例4:本产品采用黑黄檀为包覆材 树种名称:黑黄檀 Dalbergiafusca 包夏层厚度:6mm 本产品采用白花崖豆木为基材 树种名称:白花崖豆木 Millettialeucantha 3.2产品涂饰明示 应按所采用的工艺明示,不同涂饰工艺的明示应符合以下要求: a)传统生漆涂饰中,凡在家具表面处理、用生漆灰做腻子、染料着色、补色、措漆、打磨、复等,在

    本产品采用白花崖豆木为基材

    7.2.3.2产品涂饰明示

    工艺流程上沿用传统漆工艺的,且所用生漆符合GB/T14703质量标准,其产品可明示为: 本产品采用中国传统红木家具措工艺,生漆质量符合GB/T14703的要求; b) 传统蜡涂饰中,凡在家具表面处理、调蜡、着蜡、烫蜡、起蜡、擦蜡、抛光及用蜡(蜂蜡、虫白蜡、石 蜡)等在工艺流程上沿用传统工艺(烫、、搓)的,其产品可明示为:本产品采用中国传统红木 家具烫蜡涂饰工艺; 凡采用非传统的生漆涂饰衍生工艺、烫蜡涂饰衍生工艺都应按所采用的涂饰工艺、涂饰用材种 类进行明示。其明示应同7.2.3.2a),b)的明示要有明显区分; d)凡采用树脂类化学漆涂饰的应按所采用的涂饰工艺、涂饰用材的品种进行明示。

    7.2.3.3产品装饰明示

    7.2.4.3生产企业信息:生产

    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

    9. 1. 1原材料检验

    原材料检验是产品投产使用前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包括6.3.4、6.3.6、6.3.10和6.

    出户检验是产品出户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总则中6.1.1~6.1.7; b)用材要求中6.2.4~6.2.7; c)产品安全中6.3.1、6.3.2和6.3.9。

    9. 1.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括第6章(6.2.1、6.2.2及原材料检验项目除外)和第7章的项目。 9.1.3.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正式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新产品或老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1.3.2抽样规则

    9. 1. 3. 2抽样规则

    9. 1. 3. 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

    9.1.4检验结果的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项检验结果未达至 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按9.1.3 进行评定轻工业标准,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复验”。

    10标识、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购存

    产品使用说明书,是生产企业各种家具产品或分类家具产品的通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明示卡是具体 品的质量明示或说明。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5296.6中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b) 主要原辅材料、涂料、粘合剂的名称、等级; C 产品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养方法; d)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e) 产品保修内容(保修期不少于两年)

    产品合格证一件(产品)一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合格证编号; b)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c)产品检验结论; d)产品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盖章(可用检验员代号表示); e)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遮盖物和进行必要的防护,防止局部重压和相互摩擦。产品贮存地点应 通风、清洁卫生,产品在贮存期应防止污染、虫蛙、受潮、曝晒

    GB 28010—2011

    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范本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木家具主要尺寸

    表A.1木家具的主要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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