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DB37T 5123-2018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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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试验室应具备规定试验项目的试(检)验能力及混凝土 或砂浆配合比确定能力,试(检)验项目及参数应不少于本规 范附录A表A.0.1的规定。

    文件,建立本规范附录B中所列各项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运 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试验室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 件、作业指导书、记录等。 4.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贯彻至相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 和执行。

    4.1.6试验室使用的标准和规范应定期核查闸阀标准,确保现行有效。 除本规范外,试验室应根据需要使用附录C中的标准和规范的有 效版本。

    4.2.1试验室应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试验人员,人员配备数量 及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规定。 4.2.2 试验室应按附录D要求设立基本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4.2.3试验室应建立试验人员档案。试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机 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试(检)验工作。 4.2.4试验室应制定试验人员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并应组织试 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4.2.5试验人员应认真执行现行相关标准,遵守试验室的规章制 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各项试(检)验工作。

    4.2.5试验人员应认真执行现行相关标准,遵守试验室

    4.3.1试验室应配备能满足试(检)验工作需要的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配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表A.0.2中的规定。 4.3.2试验室应建立试验设备管理台账、检定或校准周期计划 台账及试验设备档案,并应建立试验设备的维护保养、日常检 查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查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4.3.3试验设备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试验设备均应有 统一的标识,在用的试验设备均应标有检定或校准有效期的状态 标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试验设备应进行检定或校准: 1首次使用前; 2可能对测试结果有影响的维修、改造或移动后; 3 停用超过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前。 4.3.4 对本规范附录A表A.0.2中规定的设备,应编制操作规程 和使用记录。 4.3.5 力值数据宜采用数据自动采集技术。 4.3.6 当试验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继续使用,并粘 贴停用标识: 设备指示装置损环、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 2 试验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试验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其他影响试(检)验结果的情况。 4.3.7 对于使用频次高或易产生漂移的试验设备,在检定或校 准周期内, 宜对其进行期间核香并做好记录

    4.3.3试验设备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试验设备均应有

    统一的标识,在用的试验设备均应标有检定或校准有效期的状态 标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试验设备应进行检定或校准: 1首次使用前; 2可能对测试结果有影响的维修、改造或移动后; 3停用超过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前。 4.3.4 对本规范附录A表A.0.2中规定的设备,应编制操作规程 和使用记录。

    4.3.5力值数据宜采用数据自动采集技术。

    1 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 2 试验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 试验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其他影响试(检)验结果的情况。 4.3.7 对于使用频次高或易产生漂移的试验设备,在检定或校 准周期内,宜对其进行期间核查并做好记录。

    工作要求。不应使用简易板房。 4.4.2试验室应将试验区和办公区分开设置,无关的人员和物 品不得进(放)入试验区域。 4.4.3试验室应按功能分区,并设有平面示意图,并注明各功 能区名称、面积及主要设备位置、数量。试验室各功能区的面 积与温湿度应满足附录E的要求

    工作要求。不应使用简易板房。 4.4.2试验室应将试验区和办公区分开设置,无关的人员和物

    工作要求。不应使用简易板房。

    品不得进(放)入试验区域。

    4.4.3试验室应按功能分区,并设有平面示意图,并注明各功 能区名称、面积及主要设备位置、数量。试验室各功能区的面 积与温湿度应满足附录E的要求

    4.4.4试验区对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测、控制设

    物、影响环境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人身健 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 4.4.6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于明显和便于取用 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4.4.6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于明显和便于取用 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等有关规定,保证用电安全

    5.1.1试验室应制定原材料质量控制文件,保证使用的原材料 符合要求。

    场时应按批次检查其规格、型号、外观和质量证明文件等。 5.1.3原材料主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应按《预拌 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附录C以及本规范附录F、 《建设用砂》GB/T14684等相关标准确定。当合同有特殊要求 时,按合同约定执行。

    5.1.4原材料进场后应按照现行标准要求,按批次取样试(检)

    外加剂应留样封存,留样存放时间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 关规定。

    5.1.6 当原材料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阻止 使用,做好相关记录,并向企业相关部门反映,采取措施处理。 5.1.7 当采用新品种原材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在使

    用前进行试验论证,验证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且其掺量应根据 试验确定。

    5.2.1通用硅酸盐水泥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要 求,其他水泥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2.2水泥进场时,应附有水泥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文件。 5.2.3水泥进场时应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

    附录C的项目及参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附录C的项目及参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5.2.4 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60℃。 5.2.5水泥应按不同厂家、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分仓存储,并应采 取防潮措施,出现结块的水泥不得用于生产: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

    取防潮措施,出现结块的水泥不得用于生产;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 (硫铝酸盐水泥超过45d),应进行复检,并按复验结果处理

    5.3.1粉煤灰、矿渣粉、硅灰、石灰石粉等矿物掺合料应符合 相关标准要求。

    附录C中的项目及参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用于水泥和 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规定。

    5.3.3矿渣粉进场时应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

    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规定。 5.3.4硅灰进场时应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 附录C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27690 的规定。

    5.3.4硅灰进场时应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

    附录C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27690 的规定。

    5.3.5石灰石粉进场时应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

    附录C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石灰石粉在混凝土

    5.3.6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按现行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 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5.3.6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按现行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

    5.4.1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砂浆、混凝 土防水剂》JC474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5.4.3混疑土外加剂进场时应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 DB37/T5092附录C中的项目和参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 相应标准规定。砂浆外加剂进场时应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按 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5.1预拌混凝土用砂的取样要求、检验方法及质量应符合《普 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预拌砂 浆用砂的取样要求、检验方法及质量应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5.5.2预拌混凝土用砂进场时应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 DB37/T5092附录C中的项目及参数进行试(检)验,预拌砂浆 用砂进场时应按《建设用砂》GB/T14684的项目及参数进行试 (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对于特殊工程,应 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5.6.1碎(卵)石的取样要求、检验方法及质量应符合《普通 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5.6.2碎(卵)石进场时应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 DB37/T5092附录C中的项目及参数进行检验。用于高强混凝土 的还应检验岩石抗压强度,

    5.7.1混凝土用再生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相关要求。 5.7.2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进场时应按本规范附录F中的项目及

    5.7.2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进场时应按本规范附录F中的项目及

    5.7.2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进场时应按本规范附录F中

    5.7.3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进场时应按本规范附录F中的 项目及参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5.7.4再生骨料应按类别、规格分开堆放储存,且应采取措施 防止混入杂物、人为碾压和污染等。

    项目及参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5.8.1轻骨料的质量应符合《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 轻集料》GB/T17431.1的规定。对有耐酸、耐碱或其他特殊要求 的混凝土用轻骨料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轻集料》GB/T17431.1的规定。对有耐酸、耐碱或其他特殊要求 的混凝土用轻骨料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8.2轻骨料进场时应按本规范附录F中的项目及参数进行检 验。取样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2部 分:轻集料试验方法》GB/T17431.2的规定。 5.8.3当采用的轻骨料级配不满足要求时,可选用不同级配的轻 骨料混合使用。混合轻骨料的比例应经试验确定。混合轻骨料的 质量检验应按《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GB/T17431的规定执行。

    5.8.2轻骨料进场时应按本规范附录F中的项目及参

    验。取样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2部 分:轻集料试验方法》GB/T17431.2的规定 可选用不同级配的轻

    骨料混合使用。混合轻骨料的比例应经试验确定。混合轻骨料的 质量检验应按《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GB/T17431的规定执行

    5.9.1拌合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5.9.2 拌合用水及养护用水应根据水源的不同,按本规范附录F 中的项目及参数进行检验。 5.9.3水质检验水样不应少于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 砂强度的水样不应少于3L。 5.9.4对混凝土、砂浆企业设备洗刷水取样,应沉淀后在池中 距水面100mm以下采集

    5.9.1拌合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

    出 5.9.4对混凝土、砂浆企业设备洗刷水取样,应沉淀后在池中 距水面100mm以下采集,

    5.10.1用于混凝土和砂浆中的其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和 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1预拌混凝土、砂浆批量生产前应根据技术要求、施工条 件及原材料的性能等进行配合比设计。

    6.2.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依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 程》JGJ55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其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应符合相应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2混凝土试配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搅拌机应符 合现行标准《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JG244的规定,搅拌方法

    6.2.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依据《普通混凝土配合

    程》JGJ55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其他混凝土配 应符合相应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合现行标准《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JG244的规定,搅拌 宜与实际生产采用的方法相同。

    6.2.3每盘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应符合表6.2.3的规定,并 不应小于搅拌机公称容量的1/4目不应大于搅拌机公称容量

    6.2.3每盘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应符合表6.2.3的规定,并

    6.2.3每盘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应符合表6.2.3的

    6.2.4在试拌配合比基础上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根据《普通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实践 经验,进行配合比调整,确定生产配合比。 6.2.5配合比调整后,应测定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含量,试验 结果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 6.2.6有耐久性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6.2.7试验室可根据常用材料设计出常用的混凝土

    6.2.7试验室可根据常用材料设计出常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备 用,并应在后用过程中予以验证或调整。遇有下列情况之 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 2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 化时。 6.2.8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能 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 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6.3.1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原材料的性能和砂浆技术要 求等,设计配制符合砂浆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等 要求的砂浆。预拌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 设计规程》JGJ/T98及国家或行业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2按设计砂浆配合比进行试拌时,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

    6.3.1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原材料的性能和矿

    6.3.1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原材料的性能和砂浆技术要 求等,设计配制符合砂浆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等 要求的砂浆。预拌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 设计规程》JGJ/T98及国家或行业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2按设计砂浆配合比进行试拌时,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 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测定不同配合比砂浆的拌合物稠度、 分层度、保水率、表观密度、凝结时间、强度、拉伸粘结强 度、收缩等:并应选定符合试配强度及和易性要求、水泥用量 最低的配合比作为砂浆的试配配合比。

    6.3.2按设计砂浆配合比进行试拌时,应按《建筑砂浆基

    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测定不同配合比砂浆的拌合物稠度、 分层度、保水率、表观密度、凝结时间、强度、拉伸粘结强 度、收缩等;并应选定符合试配强度及和易性要求、水泥用量 最低的配合比作为砂浆的试配配合比。

    6.3.3预拌砂浆生产前应进行试配、调整与确定,并应符合现

    6.3.3预拌砂浆生产前应进行试配、调整与确定,并

    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

    7.1.1预混凝、砂浆应依据相应的性能要求进行检验,其检 验项目、抽样规则、试验方法、判定规则除满足本规范外还应 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1.2预拌混凝土、砂浆应进行出厂检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 可出厂。 7.1.3普通混凝土、砂浆主要检验参数、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 宜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对于现行标准要求检验而试验室不 具备能力开展的项目和参数,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 验。 7.1.4当混凝土、砂浆有特殊技术要求且无试验方法时,应按 现行相关标准及施工工艺要求确定试验方法,并经供需双方确

    7.1.3普通混疑王、砂浆主要检验参数、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 宜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对于现行标准要求检验而试验室不 具备能力开展的项目和参数,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 验。

    7.1.4当混凝土、砂浆有特殊技术要求且无试验方法时, 现行相关标准及施工工艺要求确定试验方法,并经供需双 认。

    7.2.1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依据《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进行检验。 7.2.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主要检验参数、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 可按本规范附录G表G.0.1中的规定确定。其他混凝土拌合物性 能依据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7.2.3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现行相关 标准规定,其检验方法应按《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 程》IGI/T322进行

    7.2.3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

    7.2.4砂浆拌合物性能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

    JGJ/T70进行检验。

    7.2.5砂浆拌合物性能应进行稠度、保水性、密度、凝结时间 等检验。主要检验参数、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可按本规范附录G 表G.0.2中的规定确定

    7.3.1 混凝土的力学性能试验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 法标准》GB/T50081进行检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等现行标准的规定 7.3.2砂浆的力学性能试验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 准》JGJ/T70进行检验,

    7.4.1普通混凝土的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依据《普通混凝土 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进行检验,其 也混凝土耐久性能试验按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7.4.2砂浆耐久性能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I/T70进行坑性能冻性能壁试啥

    8.1.1试验室应对试验人员操作、样品抽取与制备、环境控制、 设备运行、方法确定、原始记录、试验报告等全过程进行控制 并建立监督机制。 8.1.2试(检)验工作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和质量文件规定, 宜编制试验作业指导书。 8.1.3试验室在试验设备首次启用、试(检)验项目增项及标 准更新时,应对人员技能、试验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符合性 确认。

    8.1.4试(检)验原始记录、试(检)验报告、原材)

    8.2.1 出现下列情形时,试验室应依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合同及企业相关文件编制专项试验方案: 1 应用于特殊工程而进行的应用试验: 2 生产、施工工艺变化而涉及的相关试验; 3 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及应用试验。 8.2.2 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试验目的; 2 试验实施时间及进度计划; 试验依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 试验项目、方法及批量: 试验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配置: 试验结果评价方法等。

    8.2.1出现下列情形时,试验室应依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8.3.1原材料、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样品抽取方法、频次及数 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和生产质量控 制要求。

    样。水泥、砂、石等粉粒状材料取样后,样品应匀样缩分至规 定的试样量;液态材料应进行充分搅拌后取样

    8.3.3混凝土拌和物应在搅拌地点取样,取样量应多于试验所

    8.3.3混凝土拌和物应在搅拌地点取样,取样量应多于试

    需量的1.5倍且不宜小于20L;混凝土力学性能试件的制作和养护方 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规定; 混凝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件的制作和养护方法应符合《普通混 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规定

    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件的制作和养护方法应符合《普通混 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规定 8.3.4预拌砂浆的拌合物均应在搅拌地点取样,取样量不少于 试验所需量的4倍;砂浆试件的制作和养护方法应符合《建筑砂 浆基本试验方法》JGJ/T70规定。

    试验所需量的4倍;砂浆试件的制作和养护方法应符合《建筑砂 浆基本试验方法》JGJ/T70规定。

    0.3. LV 8.3.6试验室相关人员在样品的转接、留置过程中,应对试样 进行检查,确认后登记。

    8.3.6试验室相关人员在样品的转接、留置过程中,应对

    8.4.1试验人员在试验开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确认试验项目、试验依据: 2将试验环境调至其试验规定要求状态,并核查试验所需的 其他相应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3对试样的数量、编号、状态及标识等进行核对,并与试验 编号相对应; 4核查试验设备,确认其符合试验要求且正常,同时将其调 至预备开启状态。

    8.4.1试验人员在试验开始前应做好以下工

    8.4.2试验人员除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操作外,

    8.5.1试验原始记录宜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 附录A及本规范附录H执行。

    附录A及本规范附录H执行。 8.5.2试验原始记录应在试(检)验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 录。如确因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 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8.5.3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试验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 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试验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试验室 主任批准可进行重改

    8.5.2试验原始记录应在试(检)验操作过程中及时

    录。如确因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 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改处由原记求人签名或加盖印草。 8.5.3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试验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 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试验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试验室 主任批准,方可进行更改。

    8.5.3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试验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

    8.6.1 原材料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8.6.2 检验报告应有主检、校核、批准人签署,并加盖试验室印章。 8.6.3 原材料检验报告格式宜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 DB37/T5092附录A执行。

    8.7.1 试验室应根据管理规定、工作程序及相关原始凭证,按 类别、时间顺序建立各类试验台帐。 8.7.2 试验台帐分类及主要内容宜符合附录I的规定。 8.7.3 试验台帐应及时填写并整理纺织标准,由专人管理,定期归档。

    9.0.1 试验室应建立样品管理制度,保证样品取样及制作的真 实性、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9.0.21 试验室应设满足使用要求的专用样品室,并配备样品放 置设施:样品室应处受控状态,由专人负责管理。 9.0.3样品应登记、防护及封签(样品名称、生产厂家、进场 时间、批号、车号、收料员签字、司机签字等),分类存放于 样品室,并明确标识出待检区、已检区、留样区。 9.0.4样品室应安全、无腐蚀、清洁,样品储存环境条件应符 合相关样品留置要求,有特定养护要求的样品应严格控制储存 的环境条件、样品留置方式及时间,并定期记录。 9.0.5胶凝材料、骨料、外加剂样品均应留样封存,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胶凝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粉状)留样宜采用水泥专用 密封留样筒;砂、石等骨料留样宜采用千净袋子;液体样品留 样宜采用塑料桶密封; 2在封存样品醒目位置粘贴内容齐全的样品留样标识,并 存放在指定位置; 3标准规范明确要求留置的试样,应按其规定的保存期限 留置。超过有效期的样品报批后方可处理,并形成记录

    10.0.1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0.0.2不合格品的控制及处置流程可分为不合格品的标识、隔 离、评审、处置及记录。 10.0.3不合格品应及时得到识别和控制,标识的形式可采用标 签、文字、印记等。 10.0.4不合格品的处置,经技术措施处理,并对其再次进行验 证,按验证结果使用。经技术措施处理,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故退货或报废处理。 10.0.5试验室应负责对不合格品控制和纠正措施的实施和验证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 10.0.6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品的台帐,不得抽撤、涂改,确保 不合格品的可追溯性

    11.0.1 试验(生产)数据应定期统计,报送试验室主任及企业 技术负责人。 11.0.2 试验室应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动态跟踪。 11.0.3 试验(生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方法应按现行标准执 行。混凝土生产控制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 标准》GB50164的规定,统计周期可取一个月

    11.0.1 试验(生产)数据应定期统计,报送试验室主任及企业 技术负责人。 11.0.2 试验室应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动态跟踪。 11.0.3 试验(生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方法应按现行标准执 行。混凝土生产控制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 标准》GB50164的规定,统计周期可取一个月

    12.0.1试验室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 理、归档、分类编目和利用工作。 12.0.2试验室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地方、部门有关预拌混凝土、砂浆等相关质量检验 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2与试验检测工作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 试验人员档案; 5 试验设备管理台账和档案: 6 企业生产用原材料与生产过程试(检)验资料: 技术质量资料; 其他 12.0.3 试验室应保证使用的标准和规范现行有效白砂糖标准, 12.0.4 原始记录、试(检)验报告等资料宜长期保存。 12.0.5 资料室应保持卫生整洁,防止资料霉变、虫蛀、损坏、去 失等。

    13.0.1试验室应依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试验室内部管理要求 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13.0.2试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宜对试(检)验过程中各管理要素 和检验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存储与传输,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和完整性。 13.0.3试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宜实现与数字化试验设备的数据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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