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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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0.1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

    3.0.2养老设施建筑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且等级 划分宜符合表 3.0.2 的规定。

    同轴电缆标准表3.0.2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

    3.0.3对于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社区老年家政服

    3.0.3对于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社区老年象 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等养老设施建筑,其建 宜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0.4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

    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 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3.0.5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 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 设置。

    3.0.5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

    3.0.6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 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宜符合表3.0.6的规定。

    3.0.6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

    表3.0.6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 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

    3.0.7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

    3.0.7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 梯。

    3.0.8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 整的材料,

    3.0.8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米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

    3.0.10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3.0.11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

    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

    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

    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

    3.0.12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 标准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老年人用房地面应避 免出现返潮现象。

    4.0.1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 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标 识系统应明晰、连续。

    4.0.2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

    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公共 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

    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人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 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 显的标志。

    4.0.6除老年养护院外,其他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

    6除老年养护院外,其他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 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 见定,

    1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1.20m; 2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 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3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4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 季向阳、夏季遮荫处。

    4.0.7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

    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结合,并宜以养木为主。 4.0.8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0.6m,并应 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播施。 4.0.9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 配置无障碍厕位。 4.0.10总平面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当地面布置困难时,

    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4.0.9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 配置无障碍厕位

    晒衣场地也可布置在上人屋面上,并应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

    5.1.1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

    5.1.1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 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 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1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

    续表 5. 1. 1

    口为应设置:△为宜设置:○为可设

    5.1.2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5.1.2的 规定。旧城区养老设施改建项自的老年人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 应低于表5.1.2的规定,其他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 规定的70%

    表5.1.2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

    主:对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表中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指独立设置 时的指标;当公共活动用房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可以不考虑其 面积指标。

    主:对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表中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指独立设置 时的指标;当公共活动用房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可以不考虑其 面积指标,

    5.1.3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 生活辅助用房宜按养护单元设置,且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 宜不大于5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100)床;失 智老年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宜为10床。

    5.2.1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

    5.2.2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0m/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双人间 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00m; 2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单独供轮椅 使用者使用的储藏柜高度不宜大于1.60m; 3居住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6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 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低于 2.6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居住用房内宜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 救操作空间。 压拍 美险急尚

    5.2.3老年养护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养老院每间 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为 每间4人~8人;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 并宜进行分隔。 5.2.4失智老年人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 房间门应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进行标识。 5.2.5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宜设置阳台,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养护院相邻居住用房的阳台宜相连通;

    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1 每间4人~8人;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 并宜进行分隔。

    5.2.4失智老年人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 房间门应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进行标识。 5.2.5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宜设置阳台,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养护院相邻居住用房的阳台宜相连通; 2开式阳台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且距地面0.30m高 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3阳台应设衣物晾晒装置; 4开式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及排水措施;严寒及寒冷地 区、多风沙地区宜设封闭阳台: 5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居住用房宜采用封闭阳台。 5.2.6老年人自用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住用房相邻,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养老院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洗、便溺 洗浴的需要;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老年人自用卫生 间应满足老年人盟洗、便溺的需要;卫生洁具宜采用浅色; 2自用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留有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3自用卫生间宜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4自用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选 用防滑耐磨材料。

    2.8老年人公共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餐厅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2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公共餐厅宜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 3 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 4公共餐厅布置应能满足供餐车进出、送餐到位的服务 并应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当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时 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

    表5.2.8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m座)

    注:1老年养护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养老院公共餐厅 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餐厅座位数 按被照料老人总人数测算

    主:1老年养护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养老院公共餐 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餐厅座位 按被照料老人总人数测算。

    5.2.9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

    5.2.9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

    同层、邻近设置,并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老年养护 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内均应设置公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 洁具的数量应按表5.2.9确定

    表5.2.9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指标(人/每件)

    注: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其功能房间所服务的老人数测算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老人总数测算,当与社区老年活 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加洁具数量

    5.2.10老年人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1老年人专用浴室宜按男女分别设置,规模可按总床位数 则算,每15个床位应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使用者的专用浴室 不应少于总床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间; 2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每15~20个床位宜设1间具有独 立分隔的公用沐浴间; 3公用沐浴间内应配备老年人使用的浴槽(床)或洗澡机 等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4老年人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均应附设无障碍厕位。 5.2.11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均应设护理站,且 立置应明显易找,并宜适当居中。 5.2.12养老设施建筑内宜每层设置或集中设置污物间,且污物 间应靠近污物运输通道,并应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 5.2.13理发室、商店及银行、邮电、保险代理等生活服务用房 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

    5. 3. 1 医疗用房中的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

    室、处置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务室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就医和急救; 2除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外,小、中型养老设施建筑宜设观 察床位;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建筑应设观察室;观察床位数量 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并不应少于2床; 3临终关怀室宜靠近医务室且相对独立设置,其对外通道 不应与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合用

    .2保健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

    1保健室、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弹性,房 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2心理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

    5.4.1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东 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4.2活动室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卧室产生干扰,平面及空 间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并应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5.4.3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并设休息 座椅,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并应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 藏间。 5.4.4严寒、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阳光厅。多雨地

    5.5.1入住登记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醒目 标识。

    5.5.2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总值班室宜靠近建筑三

    设置,并应设置建筑设备设施控制系统、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 控系统。

    5.5.3厨房应有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的空间,并应避免

    厨房应有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的空间,并应避免噪声和气

    . 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5.5.5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

    6.1.1养老设施建筑供老年人使用的出人口不应少于两个, 且门应采用向外开启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 转门。 6.1.2养老设施建筑出人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缓冲空 间。 6.1.3养老设施建筑的出人口、入口门厅、平台、台阶、坡道 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人口门厅处宜设休息座椅和无障碍休息区; 2 出人口内外及平台应设安全照明: 3台阶和坡道的设置应与人流方向一致,避免迁绕; 4主要出入口上部应设雨篷,其深度宜超过台阶外缘 1.00m以上;雨篷应做有组织排水; 5出人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500mm, 并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缓步台阶踢面高度不宜大于 120mm,踏面宽度不宜小于35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连续坡长不宜大于6.00m,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6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当台阶觉度大于 3.00m时,中间宜加设安全扶手;当坡道与台阶结合时,坡道 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且坡道应作防滑处理。

    1楼梯间应便于老年人通行,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 楼梯平台区内设置踏步;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其他

    楼梯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2踏步前缘应相互平行等距,踏面下方不得透空; 3楼梯宜采用缓坡楼梯;缓坡楼梯踏面宽度宜为320mm~ 330mm,踢面高度宜为120mm~130mm; 4踏面前缘宜设置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 踏面前缘向前凸出不应大于10mm: 5楼梯踏步与走廊地面对接处应用不同颜色区分,并应设 有提示照明; 6楼梯应设双侧扶手

    6.2.2普通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普通电梯应符合下列劫

    1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选层按钮和呼叫按 钮高度宜为0.90m~1.10m,电梯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2电梯轿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轿厢内壁周 边应设有安全扶手和监控及对讲系统。 3电梯运行速度不宜大于1.5m/s,电梯门应采用缓慢关闭 程序设定或加装感应装置。

    6.3.1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等不应设门槛,地面不 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不大于1/12的坡 面连接过渡,并应有安全提示。在起止处应设异色警示条,临近 处墙面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及灯光照明提示,

    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当 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当探出部分 度大于100mm时,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3.3.4过厅、电梯厅、走廊等宜设置休憩

    停靠的空间。电梯厅兼作消防前室(厅)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 作靠墙固定的休息设施,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计入消防前室 (厅)的规定面积

    6.4.1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 宜保持连续。安全扶手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手直径宜为30mm~45mm,且在有水和蒸汽的潮湿环 境时,截面尺寸应取下限值; 2扶手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0mm。 6.4.2养老设施建筑室内公共通道的墙(柱)面阳角应采用切 角或圆弧处理,或安装成品护角。沿墙脚宜设350mm高的防撞 踢脚。 6.4.3养老设施建筑主要出人口附近和门厅内,应设置连续的 建筑导向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标识应易于辨别。且当有多个出入口时,应设置 明显的号码或标识图案; 2楼梯间附近的明显位置处应布置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 间内应有楼层标识, 6.4.4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所经过的路径内不应设置裸放的散热器、开水器 等高温加热设备,不应摆设造型锋利和易碎饰品,以及种植带有 尖刺和较硬枝条的盆裁:易与人体接触的热水明管应有安全防护 措施; 2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门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区门扇,距地 0.65m以上,应安装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 组尼缓冲装置; 3养老设施建筑的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门宜安装便于 施救的插销,卫生间门上宜留有观察窗口; 4每个养护单元的出人口应安装安全监控装置;

    6.4.1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 宜保持连续。安全扶手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手直径宜为30mm~45mm,且在有水和蒸汽的潮湿环 竟时,截面尺寸应取下限值; 2扶手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0mm。 5.4.2养老设施建筑室内公共通道的墙(柱)面阳角应采用切 角或圆弧处理,或安装成品护角。沿墙脚宜设350mm高的防撞 踢脚。

    6.4.3养老设施建筑主要出人口附近和门厅内,应1

    1老年人所经过的路径内不应设置裸放的散热器、开水器 等高温加热设备,不应摆设造型锋利和易碎饰品,以及种植带有 尖刺和较硬枝条的盆栽;易与人体接触的热水明管应有安全防护 措施; 2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门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区门扇,距地 0.65m以上,应安装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 组尼缓冲装置; 3养老设施建筑的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门宜安装便于 施救的插销,卫生间门上宜留有观察窗口; 4每个养护单元的出人口应安装安全监控装置;

    5老年入使用的开敬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在临空处不应设 可攀登的扶手;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女儿墙的护栏高度不应 低于 1.20m; 6老年入居住用房应设安全蔬散指示标识,墙面凸出处 临空框架柱等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

    7.1.1养老设施建筑宜供应热水,并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宜为40℃~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 压装置。有条件采用太阳能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太阳能供应 热水。

    7.1.2养老设施建筑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 配件、管材。

    养老设施建筑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沫浴间、 专用浴空等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与通行的洁具

    7.1.4养老设施建筑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 等便于操作的水嘴和水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室内排水系统应畅 通便捷。

    7.1.4养老设施建筑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

    7. 2 供暖与通风空调

    7.2.1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应设集中供暖系统,供 暖方式宜选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夏热冬冷地区应配设供暖 设施。

    7.2.1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应设集中供

    7.2.2养老设施建筑集中供暖系统宜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 为热媒

    内安装暖气设备或预留安装供暖器件的位置。

    表7.2.4养老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

    7.2.5养老设施建筑内的公用厨房、自用与公用卫生间,应设 置排气通风道,并安装机械排风装置,机械排风系统应具备防回 流功能。

    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7.2.7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内,

    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机械通风,并宜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 气装置。

    7.2.8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地区的养老设施建

    7.2.9养老设施建筑内的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

    2.10养老设施建筑内的水泵和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 减振降噪措施

    7.2.10养老设施建筑内的水泵和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

    73.1养老设施建筑居任用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 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7.3.2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 表7.3.2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 80,眩光指数宜小于19。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及辅助

    处宜设嵌装脚灯。居住用房的顶灯和床头照明宜采用两点控制 开关。

    7.3.5养老设施建筑出入口雨蓬底或门口两侧应设照明灯具: 阳台应设照明灯具。

    7.3.6养老设施建筑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 节能控制措施,

    7.3.6养老设施建筑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

    配电箱内宜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 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器,

    急呼叫装置。公共活动用房及居住用房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 11.20m~1.30m,卫生间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为0.40r 50m

    7.3.12养老设施建筑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置礼

    监控系统或护理智能化系统。在养老设施建筑的各出人口和单元 门、公共活动区、走廊、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 场所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1养老设施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高层标准规范范本,医疗用房和卫生间 局部等电位联结;

    2养老设施建筑内的灯具应选用I类灯具,线路中应设置 PE线; 3养老设施建筑中的医疗用房宜设防静电接地; 4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算”,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

    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亲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经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2013年9月6日以第14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 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养老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 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实地调研和广泛征求全 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多次修改,取得了符合中国国情设备设计图纸,可操作性 较强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厂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厂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自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看 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广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 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 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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